《中国法律思想史》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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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国法律思想史》论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摘要:

通过阅读《中国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史有了更系统的了解。从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在此之后的各个朝代,都有所继承和发展。再到汉朝时期,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至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它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儒家思想法律化、法律儒家化的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在封建司法领域,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更是贯穿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始终,自汉代以后,历经唐朝,魏晋南北朝,直至明清,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古代法律中很多具体措施,都反映出了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有则会深刻的影响,其中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在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中,儒家思想也对我们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儒家化

前言

儒家是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产生之际,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后世的发展中,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儒家学说经过各个朝代的继承和发展,被统治者加以发挥和利用,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政治学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政策治理国家的思想依据。儒家思想不仅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原则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我国现代的法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一、儒家思想产生及其内容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基本思想是建立、维护以伦理纲常为中心的社会秩序。儒家创始人孔子尊崇“ 周礼” , 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

和“礼”,其认为天下兵荒马乱的原因就在于“ 礼崩乐坏” , 因此他力求维护“ 礼” 的统治, 倡导以“ 仁” 为核心的人生观和以“ 德” 为核心的政治观。孔子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仁学、礼治,其基本观点是维护宗法的等级关系。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 孔子提出了“ 为政以德” ①礼刑并用的法律主张。孔子强调德治, 认为在统治方法上, 德治比刑政好, 主张德刑并用, 礼法结合。孟子提出了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孟子反对战争,极力提倡“仁政”,反对暴政,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以此来缓和阶级矛盾,争取民心,从而“行仁政而王”。②后来荀子针对当时封建社会的发展提出了“ 隆礼重法” 的思想, 荀子也认为" 治之经,礼与刑" ③但荀子之“ 礼” , 已经不是孔子之“ 礼” , 而是被改造成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各种规范。他在继承和发展儒家“ 礼治” 理论的同时,又破除门户之见吸取了各家学说的某些成分, 尤其是吸取了法家的重刑思想, 使礼与刑巧妙地

融会在了儒家“ 礼治” 的旗号下, 从而开始了儒法合流。

二、儒家思想的作用和地位

作为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在我国古代,伦理和礼仪都受到了儒家仁、义、礼等思想的影响,至今都还很明显。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儒家法律思想曾经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在中国历史上

造成了极深远之影响。作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思想宝库,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经过各个朝代的继承和发展,被统治者加以发挥和利用,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政治学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政策治理国家的思想依据。在封建司法领域,儒家法律思想的深刻影响更是贯穿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始终,自汉代以后,历经唐朝,魏晋南北朝,直至明清,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很多具体措施,都反映出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具有着及其深刻的意义。

三、先秦儒家的儒家法律思想

先秦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重视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

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到的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强调人治,则提倡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下上。

儒家推崇礼治,重视德政,汲取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出“德主刑辅”的观点。它强调注重教化,反对滥用刑罚,在定罪量刑时,要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礼治”思想的具体贯彻体现在“引礼入法”的过程,即将具体的礼治规范引入国家法律当中,从而确保儒家所倡导的各种社会道德准则可以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实施得以推行。

与先秦儒家的理想相去甚远的是, 先秦儒学并未受到统治者的重视,甚至一度处于受排斥、受打击的境地。即便在儒学昌盛的春秋战国时期, 在现实政治领域, 儒家思想并没有被统治者所接受,而法家思想则更加受到了统治者的青睐。先秦儒家虽然在当时被人们称之为迂腐之见,不被重视,但是,为以后的儒家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荀子思想对西汉中期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四、两汉时代的法制儒家化

汉武帝统治期间,法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和“天人感应”的学说,被汉武帝采纳,使汉代法律制度开始沿着儒家化的方向发展,其具体途径主要有引经注律,适用刑罚原则儒家化和春秋决狱。引经注律就是用儒家经典来解释法律条文,并按这种解释适用法律。适用刑罚原则的儒家化,表现在上请原则,恤刑原则和亲亲得相守匿原则。“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却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则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是把儒家思想作为最高司法原则,并以此为准绳,来判决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当越来越多的儒家思想渗入司法领域时,法律自然就儒家化了,春秋决狱为后世的“纳礼入律”铺平了道路。这除了说明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有关外,更充分证明了儒家在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与法律的结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事实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大都为儒家所制订。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是引礼入律,即将儒家思想的基本内容直接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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