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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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落实《河北省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落实《河北省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落实《河北省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衡政办字〔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落实《河北省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5〕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贯彻落实〈河北省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衡水市贯彻落实《河北省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衡水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3、衡水市贯彻落实《河北省金融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4、衡水市贯彻落实《河北省科技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5、衡水市贯彻落实《河北省商务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6、衡水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旅游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7、衡水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8、衡水市贯彻落实《河北省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9日附件1衡水市贯彻落实《河北省物流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5-2017)为贯彻落实省文件,推进我市物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17年,力争全市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物流业增加值突破100亿元,物流总费用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较2014年下降0.5个百分点,物流业整体运行效率明显改善,社会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物流业与制造业、商贸业、农业融合发展,适应京津冀一体化区域经济协作发展要求,初步建成京南商贸物流基地。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132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132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衡水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为进一步遏制结核病流行,减少结核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提高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实现结核病患者早发现和全程规范治疗,提供公平可及的预防、治疗、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

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

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衡政办字〔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5日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加快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推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衡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主要阐明“十三五”期间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战略部署,是今后五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按照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要求和市委三届七次全会部署,继续实施“项目立市、工业强市、三产兴市、农业升级、绿色崛起”发展战略。

围绕我市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重要节点城市的发展定位,立足国家中小城市改革试点和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市的发展机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开创经济强市、美丽衡水的新局面,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做出更多贡献。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节能“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节能“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节能“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衡政办字〔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节能“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节能“十三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衡水市节能“十三五”规划为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约束性目标,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坚定走好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强市、美丽衡水奠定基础,依据《衡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河北省节能“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面临形势(一)现实基础“十二五”期间,全市上下把节能降耗作为治理大气污染、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强力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大力压减煤炭消费,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持续推进节能技术改造,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能效水平大幅提高。

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0.93%,超过省下达目标4.93个百分点。

2015年煤炭消费比2012年减少81.5万吨,超额完成省下达到2015年压减煤炭消费30万吨任务。

全社会节能意识进一步增强,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与此同时,我市节能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能效水平偏低,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煤炭消费比重过大,节能管理和执法水平有待提升;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市场交易制度和平台亟待建立。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29施行日期文号衡政办字〔2016〕14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9日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精神,深化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发挥标准化对全市经济的技术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标准化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标准化的作用和地位日趋突出,已成为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核心要素。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已成为我市发展新型工业与现代农业、繁荣发展服务业的一项紧迫任务。

我市正处于综合配套改革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树立品牌,还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5〕22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5〕22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4月1日衡水市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重大产业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省委、省政府决定2015年在全省开展“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活动,全年抓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包括续建、新开工和前期谋划项目)1500个以上,并将任务进行量化分解,分解到我市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04个,年终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为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攻坚推进力度,全面完成省确定的任务目标和市重点建设任务,参照省的做法,制定《衡水市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实施方案》,将我市重点项目“四个一百”工程和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进行量化分解。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力实施项目立市战略,把项目建设放在首位,进一步明确任务、加压推进、强化保障,加快实施一批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示范的重大项目,为我市实现跨越赶超、绿色崛起提供战略支撑。

二、工作目标以加快结构调整、激发发展活力、提高发展质量为目标,实施重点项目“四个一百”工程,落实省分解到我市的104个10亿元以上项目目标任务,对全市投资增长和经济发展形成强有力支撑。

(一)全年实施重点项目“四个一百”工程,即全市重点抓好100项计划开工项目,100项续建保投产项目,100项推进前期项目,谋划100项10亿元以上立市立县重大项目(2015年衡水市重点项目“四个一百”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衡政字〔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衡政字〔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3日衡水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十三五”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

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对促进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动力、把握发展主动权,更好引领新常态、加快创新型衡水和富民强市建设步伐意义重大。

为此特编制《衡水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规划期为2016年至2020年。

一、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十二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科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构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为重点,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有效整合科技资源,积极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大力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科技工作活力明显增强,较好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十二五”科技发展主要成效1、科技创新能力逐步提高。

“十二五”期间,全市建成2个国家级、6个省级区域特色产业基地,建成1个省级重点试验室,培育了14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10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全市有18项科技成果获省科学技术奖励。

全市累计专利申请量达到12933件,专利授权量9086件。

我市与清华大学、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大学等一批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了以成果转化和自主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关系,以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多形式产学研合作取得丰硕成果。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衡水市市本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衡政办[2014]16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衡水市市本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衡政办[2014]16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衡水市市本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衡水市市本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衡政办〔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抢抓我市作为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市的机遇,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衡水实际,以“科学论证、下放到位、承接有力”为原则,衡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衡水市市本级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衡水市市本级向开发区(园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确定市本级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8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2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项,行政监管项目36项;市本级向开发区(园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1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行政监管项目1项。

经2014年7月25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下放的审批事项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机关为设区市管理部门的,或下放开发区(园区)的,市直部门要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履行好委托手续,确保下放依法合规。

附件:1、衡水市市本级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衡水市市本级向开发区(园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8月1日附件1:衡水市市本级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及13个部门,共68项,其中:行政许可28项,非行政许可4项,行政监管36项)部门:衡水市交通运输局(6项行政许可,11项行政监管)序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对应交通运输局第8项“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下放至县(市、区),市级不保留。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清单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69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清单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69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清单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引导项目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严格防治污染,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结合我市实际,对《衡水市产业投资负面清单(2014年版)》进行调整,形成了《衡水市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录清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限制和淘汰两类。

其中,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淘汰类是指按要求不允许再生产的项目。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须执行《目录清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可对照《目录清单》进行自查。

市、县两级相关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主管部门在执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清单》先予审查。

《目录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今后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并在“中国·衡水”门户网站上公布。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4日衡水市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清单限制类一、农林业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2.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3.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4.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5.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6.松脂初加工项目7.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8. 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9.珍稀植物的根雕制造业10.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11.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12.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13.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14.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15.在林地上从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二、电力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三、石化化工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 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4.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7.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12.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四、信息产业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五、钢铁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9.含铬质耐火材料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的项目,单炉7.5万吨/年以下、每组30万吨/年以下、总年产60万吨以下的半焦(兰炭)项目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万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9. 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万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20.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万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万吨/年以下的企业六、有色金属1.新建、扩建钨、钼、锡、锑开采、冶炼项目,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3.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4.铅冶炼项目(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直接浸出除外)6.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7.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8.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七、建材1.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2.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3.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生产线4.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5.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6.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7.粘土空心砖生产线8. 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9.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10.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11.1万吨/年以下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和8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12.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13.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八、医药1.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 (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2.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3.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4.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5.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6.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7.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九、机械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2.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3.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4.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5.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6.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7.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8.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9.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10.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11.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12.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13.配套单缸柴油机的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配套单缸柴油机的手扶拖拉机,滑动齿轮换档、排放达不到要求的5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14.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除外)15.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16.非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17.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18.非数控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19.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20.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21.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2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23.P0级、直径60毫米以下普通微小型轴承制造项目24.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变压器(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除外)25.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以及用于爆炸性环境的防爆型开关柜除外)26.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27.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28.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29.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30.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31.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32.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33. 5吨/小时及以下短炉龄冲天炉34.有色合金六氯乙烷精炼、镁合金SF6保护35.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36.无再生的水玻璃砂造型制芯工艺37.盐浴氮碳、硫氮碳共渗炉及盐38.电子管高频感应加热设备39.亚硝盐缓蚀、防腐剂40.铸/锻造用燃油加热炉41.锻造用燃煤加热炉42.手动燃气锻造炉43.蒸汽锤44.弧焊变压器45.含铅和含镉钎料46.新建全断面掘进机整机组装项目47.新建万吨级以上自由锻造液压机项目48.新建普通铸锻件项目49.动圈式和抽头式手工焊条弧焊机50.Y系列(IP4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80~355)及其派生系列,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51.背负式手动压缩式喷雾器52.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53.手动插秧机54.青铜制品的茶叶加工机械55.双盘摩擦压力机56.含铅粉末冶金件57.出口船舶分段建造项目十、轻工1.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2.年加工生皮能力2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年加工蓝湿皮能力1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3.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4.新建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5.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6.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7.最高转速低于4000针/分的平缝机(不含厚料平缝机)和最高转速低于5000针/分的包缝机8.电子计价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电子皮带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电子吊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弹簧度盘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9.电子汽车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电子静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电子动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10.玻璃保温瓶胆生产线11.3万吨/年及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12.以人工操作方式制备玻璃配合料及秤量13.未达到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指标的玻璃窑炉14.生产能力小于1.8万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15.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16.热法生产三聚磷酸钠生产线17.单层喷枪洗衣粉生产工艺及装备、1.6吨/小时以下规模磺化装置18.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19.牙膏生产线20.单色金属板胶印机21.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22.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23.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24.白酒生产线25.酒精生产线26.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27.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28.浓缩苹果汁生产线29.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30.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31.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32. 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33. 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34.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十一、纺织1.单线产能小于20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2.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法生产工艺3.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4.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5.常规化纤长丝用锭轴长12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6.粘胶板框式过滤机7.单线产能≤1000吨/年、幅宽≤2米的常规丙纶纺粘法非织造布生产线8.25公斤/小时以下梳棉机9.200钳次/分钟以下的棉精梳机10.5万转/分钟以下自排杂气流纺设备11.FA502、FA503细纱机12.入纬率小于600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入纬率小于700米/分钟的喷气织机,入纬率小于900米/分钟的喷水织机13.采用聚乙烯醇浆料(PVA)上浆工艺及产品(涤棉产品,纯棉的高支高密产品除外)14.吨原毛洗毛用水超过20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15.双宫丝和柞蚕丝的立式缫丝工艺与设备16.绞纱染色工艺17.亚氯酸钠漂白设备十二、烟草1.卷烟加工项目十三、消防1.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2.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3.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BC)、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ABC)4.防火阀门(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木质防火门、采用酸洗磷化生产工艺的钢质和钢木质防火门、新建初始规模小于6万平方米/年的防火卷帘项目5.天然橡胶有衬里消防水带、无衬里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湿水带、PVC衬里消防水带6.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翻砂生产、加工、装配工艺7.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供液消防车、泵浦类消防车8.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十四、民爆产品1.非人机隔离的非连续化、自动化雷管装配生产线2.非连续化、自动化炸药生产线3.高污染的起爆药生产线4.高能耗、高污染、低性能工业粉状炸药生产线十五、其他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主干道路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2.用地面积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3.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4.高尔夫球场项目5.赛马场项目6.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AT)7.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农林业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3.农村传统老式炉灶炕4.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工艺5.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6.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原料林基地7.种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艺(二)煤炭1.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2.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3.PG-27型真空过滤机4.X-1型箱式压滤机5.ZYZ、ZY3型液压支架6.木支架7.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三)电力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四)石化化工1.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 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3.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万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全市文化市场进行普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全市文化市场进行普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全市文化市场进行普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衡政办函[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全市文化市场进行普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函〔201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大对我市文化市场的安全监管力度,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我市文化市场安全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文化娱乐场所、出版印刷发行企业、电影电视行业进行普查登记。

现将《关于对全市文化市场进行普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关于对全市文化市场进行普查的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建设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部署为指导,以《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全市文化娱乐场所、出版印刷发行企业、电影电视行业进行全面普查,准确、全面、详实获取各类数据,解决有经营许可证无实体、法人与许可证不对号以及相关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违规经营问题。

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集中整改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文化市场监管职责,切实做到监管责任到位、监管措施落实、监管效果明显,为迎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1、文化娱乐场所。

对全市网吧、游戏厅、歌舞厅、营业性演出场所开展拉网式清查。

重点检查企业法人、场地、面积、人数、设备台数等实际信息与许可证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是否按规定悬挂;管理制度、消防制度等制度条例是否上墙;网吧、歌舞娱乐等场所是否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包间是否透明可视,是否存在有偿陪侍、超时经营,违规增加游艺机机种等违规行为;严查消防等安全隐患,尤其是有无禁烟标志,灭火器是否到期,是否按规定放置,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网吧计算机监管软件安装运行情况,督促配置与省监控中心相匹配的管理微机和监视大屏幕以及相应的人员、资金落实情况。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推进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推进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推进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衡政办[2012]27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2【实施日期】2012.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推进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201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衡政〔2010〕6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制定了《衡水市推进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衡水市推进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坚持质量兴省,推进名牌战略,培育一批有影响的知名品牌”要求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衡政〔2010〕66号),以下简称《意见》,确保完成质量兴市的各项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质量工作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动自主创新、提高竞争实力、维护社会和谐方面的基础保障作用,促进经济强市、和谐衡水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工作(一)围绕建设经济强市和谐衡水,扎实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实施。

1、编制完成《衡水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年-2020年)》,明确今后10年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动员全社会重视质量,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工作,提升、质量水平,形成共同推进质量事业发展的合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质量保障。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2、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和机制,把质量兴市的任务目标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在认真总结质量兴县、质量兴镇、质量兴业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充实扩展并制定实施质量振兴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措施、方法、步骤、职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狠抓落实,着力提升区域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2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日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通知、通报、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参照县级人民政府程序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十四五”区
域卫生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0.17
•【字号】衡政办字〔2022〕59号
•【施行日期】2022.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十四五”区域卫生
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衡水市“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附件:《衡水市“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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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三
五”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7]56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3
【实施日期】2017.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衡水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为推动全市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根据《河北省文化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衡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衡水市委办公室、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衡办发〔2016〕30号),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包括公共文化服务、文艺创作演出、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文化市场监管、对外文化交流等内容。

一、总体目标
推动全市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围绕打造“文化衡水”的战略构想,着力实施文化精品创作工程,着力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文化人才队伍培养体系,大力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使文化服务功能更加完善,文化艺术产品更加丰富多彩,文化市场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

--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进一步加强市、县、乡(镇)、村(社区)四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手段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显著提高。

--优秀文艺作品不断涌现。

文艺精品工程实施不断深化,创作演出管理机制和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创作一批体现本土文化特色的在全省乃至全国较有影响的原创精品力作。

--优秀文化传承体系不断完善。

进一步充实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推进非遗传承人队伍建设,初步形成全市文化遗产资源的战略性培育和整体性运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更加完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文化市场管理不断加强。

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创新文化市场管理方式,提升文化市场管理能力,文化市场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统一开放、竞争有
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基本建立,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文化市场监管格局初步确立。

--对外文化交流水平不断提高。

对外文化交流机制更加灵活,平台支撑更加有力,“走出去、请进来”项目合作类型更加多元化,衡水文化影响力日益扩大。

--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文化人才队伍培养体系更加合理,专业类型多样、层次分布科学、老中青衔接有序的文化人才队伍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1.增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

增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精准供给、有效供给,拓宽供给渠道。

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免费开放工作,逐步扩大免费开放范围。

扩大全民阅读、送戏下乡等文化惠民活动的规模和影响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

建设特色文化小镇,积极培育地方特色文化品牌,逐步实现一市多品、一县多品、一乡一品和一村一品。

推进红色文化、社区文化、乡土文化、校园文化和家庭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社会文化业态。

2.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

全面落实《衡水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中共衡水市委办公室、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衡办发〔2016〕30号)精神,健全市、县、乡(镇)、村(社区)四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

积极推进冀州区开展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并发挥其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达标县创建工作。

完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等服务标准,对设施与环境、服务对象与开放时间、服务内容与方式、服务管理与监督等进行统一规范,提高服务效能。

3.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国有剧团要常年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实施精准扶贫,以基础设施建设、乡土人才培养、流动文化服务等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文化扶贫项目,落实国家在贫困县安排的公益性文化建设项目取消县及以下配套资金政策。

重点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人员、生活困难群众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重点对象,鼓励公共文化单位开办老年大学、残疾人课堂,建立基层农村文艺辅导基地、图书馆馆外基层服务点。

充分利用京津冀公共文化示范走廊发展联盟这一平台,深度融入京津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同发展。

4.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科技水平。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积极推进文化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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