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关于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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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

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常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平安牢靠和健康的进展。

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掌握等一系列的活动。

进一步而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行法律规范、限制、管理与监督的总称。

金融监管是伴随着近代银行的产生而开头的。

央行制度建立之前,金融监管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上。

央行制度建立后,金融监管成为其重要职责之一,在肯定意义上说,正是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促进了央行制度的诞生。

随着各国经济和金融的进展,尤其是在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后,金融的作用和风险日益突出,金融监管也越来越有必要,详细缘由主要有: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特别的公共性和全局性,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应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进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金融业是一个存在诸多风险的特别行业,关系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

3、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

4、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爱护公正竞争,提高金融效率,金融监管是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的保障。

二、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从上世纪80年月中期到90年月初期,我们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这就是最初的混业管理。

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快速进展,在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之后,1998年我们国家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

我国当前金融协调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国当前金融协调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国当前金融协调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当前我国金融协调存在着监管体系不完善、金融机构合作不畅和市场监管缺失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增强监管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更加良好的协同机制。

改进金融监管体系和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是当前金融协调问题的关键。

加强金融监管体系,规范金融市场,加大监管力度,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将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效能和国际竞争力,推动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金融协调问题、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合作、金融市场监管、改进措施、我国金融发展、监管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协作、改进方向、金融合作关键。

1. 引言1.1 我国当前金融协调问题及改进措施我国当前金融协调问题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不畅以及金融市场缺乏监管。

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导致监管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监管缺乏协调性等问题,造成金融业务监管滞后、监管漏洞等现象。

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不畅,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制约了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效率提升。

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监管,使得金融风险难以及时发现和化解,对金融市场稳定构成威胁。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法规和监管制度,提高监管部门协调效率,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多元化的金融合作机制,推动金融机构间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加强金融业务创新和发展。

通过以上改进措施,我国可以有效应对金融协调问题,推动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实现金融行业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完。

2. 正文2.1 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导致金融协调问题我国当前金融协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

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监管分散的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监管机构,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监管范围重叠和监管职责不清晰的情况,导致监管工作存在盲区和漏洞,容易出现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的情况,加大了金融系统性风险和金融乱象的发生概率。

试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试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立和 试论我 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 完善
唐 伦 飞 安启 雷
( 中国人 民银 行 总行 北京 104 ) 0 0 5
当前 全球 经济一 体化 、金 融 自由化和 金融创 新 的 机 构在监 管方 式 和监管 目标方 面存 在差 异 。银行 监管 发展, 带来 了世 界范 围 内的金融 混业经 营 。 国也 在 分 是 为 了保 护存 款者 的利 益 ,而证券 监管 则是 为 了保 护 我 假若 商业 银行是 上 市公 司 、 监会 的监 证 业 经营 的法律框 架 内 , 实现 了实 质上 的混业 经营 格局 , 投 资人 的利益 。
1各监 管 主体 存 在 明显 的局 限性 。 国的 分业 监 为突 出 。 自身监 管 职责范 围 内尚步履 艰难 , 调往 往 、 我 在 协
管体制 是严 格意义 上 的分业 监管 ,三 大监管 主体各 负 只是 理论 意义 的 。 其责 ,业务 交叉较 少 ,这种 现象在 基层 表现得 尤 为突 4 法 制 不健 全 。 国的 金融 监 管立 法 和 实践 存 在 、 我 出, 因此 在监 管上也 存在 着 明显 的差 异性 和局 限性 。 一 严 重 的脱节 现象 , 各监 管 主体 的职责 与分工 不甚 明确 , 是银行 、 证券 、 保险 三大金 融 主业分 别 由一个监 管 机构 突 出反映在 对金 融控股 公 司的监 管上 ,许 多不 规范 的 监管 ,容易 出现死 角和政 出多 门 ,可能会 影 响监 管效 实行 多元化 经 营的金融 控股 公 司大量 出现 ,但 在我 国
率。 如银 行信 贷资金 流人 股市 问题 , 靠银 监会 一 家监 法律 上金融 控股公 司至今还 没有 合法地 位 ,也 没有 确 仅 管, 没有证 监 会 的配合 , 监管 肯定 会 存 在缝 隙和 漏洞 。 定 究竟 应 由谁 来 监管这 类机 构 。这必 然会 引发各 监管

试论如何构建我国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

试论如何构建我国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
议 机 制 和 经 常 联 系 机 制 ,提 出 了针 对 金 融控股公 司 的 “ 监 管人 ”理念 , 主
牵 头 , 会 同银 监 会 、证 监 会 研 究 制 定 了 《 业 银 行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试 点 商 管 理 办 法 》 , 推 动 试 点 商 业 银 行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人 民银 行 牵 头 ,
托 等 ; 与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合 作 ,妥 善 处 置 具 有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性 质 的 德 隆 系
风 险 。再 比如 ,在 一 些 跨 市 场 、跨 行 业 的 交 叉 性 金 融 业 务 上 , 由 人 民银 行
融 监管方 面分工 合作 的备忘 录 》 ( 简 称 “ 忘 录 ” ) ,建 立 了 银 监 会 、证 备 监 会 、保 监 会 共 同 参 加 的 监 管 联 席 会
会 和保 监会 在绝 大 多数 的地 级 市 没 有 设
立 分 支 机构 ,上 级 监 管 机 构 更 多 采 取 的
( ) 国金 融 监 管 现 状 及 存 在 的 一 我
主要 问题 。 1 9 年 、 1 9 年 和 2 0 年 , 92 98 03
可 能 并 且 已 经 影 响 实 际监 管 效 率 。如 银 行 信 贷 资 金 流 入股 市 问题 ,仅 靠 银 监 会
司 ,则 其 为 证监 会 的监 管 对 象 ,监 管 目 的 是 为 了保 护 银 行 股 东 的 利益 ;而 银 监
监 管 成 效 ,但 无 须 讳 言 也 还 存 在 如 下 一
些 问题 :
能逐 渐 从 人 民银 行 中分 离 出来 , 由专 业 的金 融 监 管 机 构 承 担 专 门的 金 融 监 管 职

对现行金融体制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论文

对现行金融体制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论文

对现行金融体制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探讨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7-000-02摘要根据“十二五”规划建议:现行金融体制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

本文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状况分析,提出了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并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金融体制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协调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20世纪90年代,全球范围内金融业出现了一种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也逐渐呈现出相互渗透的模糊状态。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是我国现行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的要求。

首先,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某些金融领域单纯依靠某一家监管部门已经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存在着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的潜在风险。

其次,随着经济金融日益开放和金融发展步伐的加快,也提高了我国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

美国次贷危机表明:金融业发展水平和金融开放程度,与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金融危机和受到外部金融危机的冲击相关联。

在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经济之所以没有受到严重冲击,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金融市场较为严格的监管,同时也说明我国的金融开放程度还不是很高,金融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

因此,在分业监管、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下,要发挥监管体制的功能,就必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监管协调与监管合作,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合力作用。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1.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监管职能主要是“三会”,即“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从目前业态发展趋势看,混业交叉经营发展比较迅速,包括产品交叉、机构交叉。

因此,在原有的机构监管框架下,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现象,监管竞争和监管套利将成为我国当前监管模式的潜在风险。

2.金融监管协调存在的问题目前,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健全法律法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分析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分析

与 其 他 部 门形 成 业 务 交叉 ;另一 方 面 又出 于 风 险 的 考虑 在 监 管方 式和 监 管 标 准 方面 各执己见, 各行 其是 , 致监 管 重 叠和 监管 导 不 一 致 ,增 加 了 协调 的 难 度 。
( )部门间具体安排不完善 二 是联席 会议 安排 不完 善 。尽管 在
我 国金 融监 管协调机 制的
组 织结构 分析
1 3 5 0 邓 小 勇 山东 大 学经 济 研 究 院 2 0 {
【 文章 摘 要 】
信评级机 构, 新闻媒体等没有参与其中。 参 与协调的主体过于单一使得协调 的内容过 于狭隘 , 协调的信息不充分也不全面, 隐藏 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 ,降低 了协调措施的 针 对 性 和 科学 性 。
三 、措施建 议
由于 公 共 监 管存 在 问题 ,本 文 认 为进 行 金融 监 管协 调应 充 分发 挥私 人监 管机 构 , 如 独 立 的评级 机 构 , 体 等 的作 用 , 公 共 媒 将 监管与私人监管相结合 ,建立公 私复合 监 管 的 组 织结 构 。 1 、要放宽独立评级机构参与监管评 级 的 限制 , 鼓励 其参 与 金 融监 管 协调 。 信用 评级应该是个包 括多个角度评价 的体系 , 不 同的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侧 重 点 不 尽 相 同 , 从 各 自的 角度 对 金 融机 构做 出评 价也 不一 样 ,这样 才能够促成对 金融机构全方位认 识 。 对 我 国独 立评 级 机构 的现状 , 文认 针 本 为 一 是要 进 一 步 为 资 信 评级 机 构 的 发展 创 造 条 件 ,放 宽 商 业 评 级 机构 的市 场 准入 限 制 ,打 破 “ 玻璃 门”和 “ 簧 门” 弹 ,或 者适 当引进境 外著名评级机 构进行参股 ,提高 我 国 资信 评 级 机 构 的 专 业性 和 权 威性 。二 是保证资信评级机构的独立性 ,完全按市 场 来运 营 。 2 、要 重视 网 络媒 体 的监 督 作用 ,可 以 赋 予这 些 社 会 中介机 构 直 接 向相 关监 管 部 门 呈送 意 见的 权 利 ,并 为其 开 设 呈送 意 见 的 专 门渠 道 , 以便 保 障 社会 监 督 不受 政 治 因 素 的左 右 和 干 扰 。 3 、完善 现 有 的联 席 会议 安 排 。一 是要 扩 大 联席 会议 制 度 的参 与主 体 ,可 以建立 既包 括 公 共监 管 部 门 ,如 “ 行 三会 ” 一 ,又 包括 私人 监管 部 门 , 独 立评 级 机构 , 如 媒体 等 的 广 泛联 席 会 议 制度 。二 是 要 增 强 联席 会 议 制度 的权 威 性 , 以立法 的形 式 赋 予联 席 会 议 制 度法 律 地 位 ,联席 达 成 的安 排法 规 化 ,以便 具 有 硬性 约 束 力 。 4 发挥 金融 协 会 的作 用 。各 金融 机构 、 通过统一的金融协会进行 自律 ,实行同行 监督 ,建议协 会负责建立一个全 国性的电 子 信 息 网 络 系统 ,利 用 该 系 统进 行 信 息 采 集 ,处理分析 并与各监管主体的监管系统 实现联结共享信息 。这样有助于 中央银行 及各监管机掏全面掌握金融市场情况 ,及

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探讨

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探讨

英 国金 融
服 务 局 与 中央银 行 和 其他 金 融 监 管机构 之
管协 调 机 构

解决

些 综 合性

全局性的

间通 过 签 订 谅解备 忘 录 等 形 式 作 了 具 体 的
监 管 合作 安排

专 业 监 管机 构 解 决 不 了 或 解 决 不 好 的 问 题 发挥协 调 作 用


德 国 建 立 了 由金 融 监 管 局

监 管 合作 和 信 息 共 享

等 方 面 都 作 出 了 具 体规 定
调 合作 提 出 原 则 性 要 求
第 三 种 是 由法律 对 监 管 机 构 之 间 的协

具 体 的协 调 合作
框 架 由 监 管机 构 之 阃的 监 管协 调 合 作安排 确定 如 在 监 管机 构 之 间签 订 谅 解备 忘 录


合作 框架

对 它 们 的 职 能 做 出 明 确 的规 定

管协 调 机 制的理 想状 况 是 成 立 类似 干 协 调 委 员 会 的机 构 对


由协 调 机 构 专 门 行 使 协 调 职
19 78
使 监 管 的协 调 合 作有 法 可 依 第 二 个 层 面 是
通 过 签 署 监 管 各 方 的谅 解备忘 录 规定 监 管

并不 直 接参与监 管

和 中央 银 行 参 加 的 金 融 市 场 监 管 论 坛
调 监 管局 与 央 行 之 间 的监 管事 宜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在 建 立 监 管协 调 机 制 时 应该 明确 建 立 牵头 制 度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问题的提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2. 问题一:信息不对称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各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不同监管机构掌握的信息可能相互独立,导致监管规则的执行不协调,甚至出现监管漏洞。

这给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带来了不确定性。

对策一:加强信息共享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各监管机构应建立起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及时、准确地共享信息,可以更好地把握金融市场的整体风险状况,有助于加强监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对策二:建立跨机构合作机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以便更好地控制和管理金融风险。

建立跨机构合作机制,例如设立联席会议或工作组,可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促进信息的流通和分享。

3. 问题二:责任界定模糊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各监管机构的责任界定常常模糊不清。

这可能导致监管机构在具体问题上互相推诿,责任的划分问题一时无法解决,为金融市场带来风险隐患。

对策一:明确责任界定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起权责清晰的监管框架。

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沟通渠道,以便及时解决由于责任界定不清造成的监管漏洞和风险。

对策二: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与审慎监管各监管机构应加强合作,通过共同协作来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慎监管制度,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将有助于减少责任界定模糊的问题。

4. 问题三:监管标准不一致金融监管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监管机构,不同机构对同一问题的监管标准可能存在差异,给金融市场带来实际运行中的困扰。

对策一: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为了解决不一致的监管标准问题,需要建立起统一的监管标准体系。

通过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明确具体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可以提高金融监管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减少不确定性。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演进与构建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演进与构建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演进与构建1.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在这一阶段,中国金融监管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实行严格的信贷管理政策,以控制货币供应和维护金融稳定。

这一时期的监管模式主要表现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

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金融监管逐渐从单一的人民银行监管向多元化、综合化的监管模式转变。

在这一阶段,国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法规和政策,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以规范金融市场行为,保障金融安全。

世纪初至今:在这一阶段,中国金融监管模式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国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推动银监会、证监会等专门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能明确;另一方面,国家积极推动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进程,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国家还加大了对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和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实现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1.1 早期金融监管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逐渐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和监管经验的不足,金融风险逐渐暴露出来,对国家经济和金融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政府逐步建立了一套适应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

早期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表现为“双轨制”,即银行业和证券业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和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进行监管。

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监管重叠、监管力度不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开始探索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管理法》,将原有的银行业和证券业监管职责整合到一个机构——中国银保监会(现在为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探讨

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探讨
词 】 建 立健全 ; 关 金融 ; 管; 监 协调机制 【 中图分类号 】 821 F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 编号 】 04 2 6 ( 0 2 0 — 0 4 0 10 — 7 8 2 1 )8 0 6 — 2


跨市场的金融产品 , 常也被称 为交 通 建立 金融监 督管理 协调机 制 的必要性 和迫切 性 加 大。目前 的金融创新 中, 叉创新 的产 品最为活跃 , 种“ 卡通 ” 满足了客户 的多元化 各 一 在 金 融 服 务需 求 的 同 时 , 在 以不 同 的方 式 打通 不 同 金 融 市 场 之 也 间的隔离 ; 资连 接保 险 , 投 以及保 险机构大规模进入 资本市场 , 使得保 险市场与资本市场 的联 系 日趋紧密 , 资本市场 的起 伏直 接影 响到保险行业 的投 资回报水 平 ; 趋于严格的资本充 足监管 和不断提高的 中长期贷 款比例 , 也在 推动商业银行进行 资产证 券 化的创新 , 这会连通银 行与 资本市场 的资产 转换 ; 目前正 而 在进行的商业银行设立基 金管理公 司的举措 , 也是一 个典型 的 跨市场创新 。在这种趋 势下 , 即使监管机构基 于惯例 确认各 自 的 监 管 权 力 范 围 , 涌 而 出 的 跨 市 场 创 新 又 会 迅 速 模 糊 这 种 纷
炬 、 金 投 资 三 只 股 票 天 马行 空 的 股 价 , 且 以 此 为 平 台 , 金 合 而 在
融和实业领域大肆并购 , 一手 打造 起一个庞杂至难 以理清 的企 业帝 国 , 在全盛时期 , 其资本控制力号称高达上千亿元 。 当多 但 年累积的风险开始集 中释放时 , 德隆脆弱 的资金链 条终于无 法 变现 。 由于 国 内保 险公 司无 法对银行 买断 的应收账 款提供 债权 承 受 。 从 4月 问 “ 三驾 马 车 ” 价 高 台跳 水 开 始 , 8月 份 被 华 融 股 至 保险 ( 国际惯例应 由保 险公司与银行共 同分 担此 项业务 的权利 唐氏兄弟用 了十余年苦 心经营 的德隆 和风险 ) 因而 中资银行无法满足爱 立信 的要求 。于是 , , 爱立信 资产管理公 司全 面接管 , 公 司就转 投承诺 提供买 断性服务 的外资银 行 , 沸扬 扬 的“ 沸 爱 系 在 短 短 4个 月 里 土 崩 瓦 解 ,多 年 风 流 一 朝 便 被 雨 打 风 吹 去 。 德隆事件值得 深思 ,它几乎涉及 了金 融系统的大部分 运作 , 违 立信事件” 就此 出 现 。 上市公司 、 券商都在其 中。为什么会出问 “ 爱立信事 件” 凸显 了我 国银行 在分业经营体制下 , 应对混 规操作涉及很多环节 , 题 呢? 明整个 体 系的规范运 作还是 没有建 立 , 说 才给 “ 隆们 ” 德 业经营外资银行 的竞争乏力 的尴 尬局 面。 第二 , 市场 金 融 产 品 的迅 速 发 展 也 使 得 分 立 的监 管 难 度 有可乘之机 。说 到底德隆是在盛 名之时能在银行业 呼风唤雨 , 跨

建立我国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设计思路与模式选择

建立我国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设计思路与模式选择
*金融与经济 +!""# 年第 $ 期
经营管理
建立我国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的设计思路与模式选择
陈 锋" 郭 斐" 赖永良
(($$$" )
(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 江西南昌

要&
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制度安排下 " 尽快建立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已是各方共识 $ 本文
试图从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 协调机制的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措施等方面来探讨建立我国金融监管协 调机制的相关问题 $ 关键词 & 金融 ’ 监管协调机制 ’ 金融稳定
!!
!"
经营管理
展 形 势 和 金 融 发 展 状 况 !评 价 金 融 风 险 程 度 !研 究 和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措施的良好工作机制 ! 从 而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金融持续 " 健康发展 # 二 "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 设计思路 修订后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 & 已经为我国金融监 管协调机制的设立埋下了伏笔 ! 但建立监管协调合 作机制要考虑本国的现实政治 " 经济 " 金融 " 法律等 制度安排 !而且没有固定模式和现成经验可供借鉴 ’ 我们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设计提出如下思路 $ 第一 ! 明确监管协调机制的职能定位 ’ 考虑到 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以及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 一些跨市场金融风险等因素 !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 作机制应当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 维护金融 体系稳定为其首要目标 ’ 考虑到央行制定执行货币 政策需要较完备的监管信息 " 一些具体监管职能边 界难以界定清楚等因素 !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 制 应 当 以 加 强 监 管 协 调 "降 低 监 管 成 本 "防 止 监 管 真空 " 提高监管效率为其次要目标 ’ 其最终目标是 通 过 加 强 协 调 合 作 !维 护 金 融 体 系 的 稳 定 "效 率 和 竞争 ’ 为了提高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效率 ! 协调合 作机制框架的设计应当遵循责任明确 " 避免重复 " 节 约 监 管 成 本 "减 轻 被 监 管 机 构 负 担 "提 高 监 管 效 率的原则 ’ 第二 ! 明确金融监管协调的主体 ’ 在这点上 ! 我 们认为 可 分 为 两 个 层 面! 即 国 务 院 层 面 和 地 方 层 面 ’ 在国务院层面上 ! 应尽量提高其层次 ! 即应由国 务院牵头 ! 中国人民银行 " 三大金融监管机构 " 财政 部参加 ! 以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宏观性与全局性 ( 在 地 方 层 面 上 !由 人 民 银 行 牵 头 "地 方 政 府 和 金 融 监管部门参加 ! 以增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的针对性 和有效性 ’ 这里尤其需要突出人民银行在地方金融 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特殊地位 ! 即确立人民银行为主 的主协调制度 ’ 第三 ! 明确金融监管协调的方式 ’ 一是建立定 期工作例会制度 ! 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通过 召开定期例会进行工作沟通和协调 ! 并就有关需要 协调处理的事项达成共识( 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 度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通 过 联 合 检 查 的 方 式 及 时 发 现 风 险 隐 患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三 是 建 立 信 息 交流制度! 将有关统计数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 流 ! 并将各部门自身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现的涉及 对方职能范围的信息及时通报对方 ! 通过信息交流 达到相互支持 " 相互协调 ’ 第四 ! 明确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 ’ 一是负责对 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工作进行指导 ( 二是负责制定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民银⾏提出的检查银⾏业⾦融机构的建议,应当⾃收到建议之⽇起三⼗⽇内予以回复。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与中国⼈民银⾏配合的规定。

⼀、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与中国⼈民银⾏建⽴协调合作机制必要性的理论分析 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民银⾏建⽴协调合作机制,就维护⾦融稳定定期进⾏协商,交流和沟通有关信息,⽬的是在货币政策和银⾏监管之间进⾏协调,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提⾼监管效率,从⽽维护整个⾦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

这⼀协调机制的设计应当遵循责任明确、避免重复、节约监管成本、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提⾼监管效率的原则。

我国⽬前实⾏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融监管模式,⽽且银⾏监管从中央银⾏分离出来,单独设⽴银⾏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民银⾏作为中央银⾏,负责⾦融宏观调控,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则对银⾏业⾦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者既有明确分⼯,⼜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应当进⾏密切的合作。

⼆、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与中国⼈民银⾏协调合作机制的制度设计 ⼀是建⽴信息共享机制。

为确保各⽅都能充分获取履⾏职责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同时⼜避免向同⼀机构重复收取数据,增加⾦融机构的负担,参与协调机制的各⽅应达成协议,根据职责分⼯,明确何种信息由谁收取,同时建⽴⾼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使各⽅的数据需求都能以低成本的⽅式实现。

⼆是在检查⽅⾯进⾏合作。

因为中国⼈民银⾏负责⾦融宏观调控,⽽银监会则负责对银⾏业⾦融机构进⾏现场检查和⾮现场监管,进⾏检查主要由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同时中国⼈民银⾏负责监测⾦融业,对商业银⾏发放再贷款,当中国⼈民银⾏发现银⾏业⾦融机构具有⾼风险,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则可以向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进⾏检查。

三、将协作机制规范化、制度化,保持中国⼈民银⾏法和银⾏业监督管理法的协调⼀致 具体⽽⾔,中国⼈民银⾏在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融稳定过程中,发现银⾏业⾦融机构具有重⼤风险,则可以提出对其进⾏检查的建议,为了使协调机制制度化、有效化,中国⼈民银⾏法第三⼗三条和银⾏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均明确规定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民银⾏提出的要求检查银⾏业⾦融机构的建议,应当⾃收到建议之⽇起三⼗⽇内予以回复。

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及运行

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及运行

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及运行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及运行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变革,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机制。

然而,由于国际金融业务交易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单一国家的监管机构难以有效解决跨国金融风险和市场乱象的问题。

因此,全球金融主管部门迫切需要建立一种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来确保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概念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是指各个金融业监管机构之间,根据各自职责和权利,在金融监管领域内进行合作和协同,通过加强信息交流、协调行动等措施,加强对金融业部门的监管和监控,避免在跨境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风险和乱象,防范在金融市场上的潜在风险,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理念阶段、建立协议阶段和实施阶段。

1. 理念阶段理念阶段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之间进行意见交流和科研讨论,就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建设和实施进行前期的准备和规划。

同时,在理念阶段也需要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各自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梳理和比对,以便在后期建立协议的过程中,协同各自的监管职能和协作方式,如何互相协调和制定具体的制度方案。

2. 建立协议阶段建立协议阶段是指各国监管部门签署协议,确定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具体内容和统一标准。

协议需要明确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方式和具体工作内容,以及信息交换机制等细节方案。

同时,协议还应着眼于各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风险形式,对跨境金融交易的监管方案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

协议签署后,各国监管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3. 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是指各国监管机构在协议下实施实际监管行动,并根据协议提高各自的金融监管水平。

实施阶段需要各国监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传递,开展跨国协作,共同应对金融市场风险和乱象。

同时,各金融监管机构应通过加强监管技术手段和人才培养来提升监管水平,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探索

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探索

随 着我 国 改革开 放 的程度 不 断 的加 深 以 及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制度 的建立 和逐 步 的走 向完善 , 得我 国的金 融市场 获得 了很 大 的 这使 发 展 ,极 大 的促进 了我 国社会 主义经 济 的建 设。 要保证 我 国金 融市场 的繁荣 和发展就 必须 的建 立健全完 善 的金 融监 管协调机 制 , 而有 从 效规 范我 国金融 市场 的秩 序 , 金融市 场稳 维护 定 , 金融 风 险 , 而为 我 国 的金融 市场 的 化解 从 稳定 发展创造 一个 良好 的外 部环境 。 1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的 弊端 分析 1 . 门之 间信息 共享 不足 , 息缺失 严 1部 信
制, 从而有效规范我 国金融市场的秩序 ,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 化解金融风险 , 从而为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创造一个 良好的外部
环 境 。文章 对 完善我 国金 融监 管协 调机 制相 关的思路 进行 了探 讨 。 关键 词 : 融监 管 ; 调机 制 ; 金 协 术新产品
一 0— 27
文献 标识 码 A
的监 管存在很 大 的难 度 。 虽然说 在宏观 的层面 整个金融 市场 的风险 , 金融稳定 。 维护 上 , 国的金 融机 构实 行 的是 分业 经 营 , 是 我 但 2 明确 金融监 管协调机 制下 的监 管模式 _ 3 在 一些具 体 的领 域采 用 的仍然 是 混业 经 营 的 业务 创新使 银行 业 、 证券 业 、 险业之 间 保 方式 , 这就是 对于这些 公 司或 者是集 团 的监 管 的业务相 互交叉 , 而业务交 叉所引发 的金 融风 工作 十分 的复杂 , 监管机 构之 间不断 的 出 险是跨 市场 、 业 的 , 就容 易诱 发 金融 风 各个 跨行 这 现 冲突和摩擦 。 险的 “ 多米诺 骨牌 ” 应 。因此 , 免重复 监 效 为避 1 监管 部 门各 自为政 , 大地 降低 了监 管和监管 真空 , 跨部 门的创新业 务 由金 融 4 极 建议 管效 率 监 管协调 机制常设 机构 负责 监管 , 各金融 监 但 随着 我国进入 市场 的不断 的繁荣和发 展 , 管 部 门要 积极配合 和支持 。 分业监 管造成各 金 各个 进入 机构 之 间的传 统 的行 业 的界 限变 得 融 监管 部 门只能 对控 股公 司 的部分 业 务进 行 更加 的模 糊 , 而各个机 构的监 管的部 门所监 管 监 管 ,对跨 部门 的有关 联 的业 务无 权监管 , 但 的目 标并不一致, 这就使得我国的进入监管过 跨 部 门的关 联业务 的风 险具 有传导 转移 陛 , 间 重 程往往 出现互相 冲突 的情况 , 成监管 的效 率 接 导致控股 公司 出现 金融风 险。 造 在任 何一家 金 中央银行掌握着详细的货币政策信息, 而 极 其 的低 , 导致监 管 的过程 当中常常 发生各 种 融 监 管部 门都无 法完 成对 控股 公 司进 行全 面 银监会则掌握着对银行监管 比较详细的信息。 违规 的事件 , 管效果不 够理想 。 监 监 管 的情况 下 , 公司 由金 融监管协 调机 制 控股 这就 使得 中央银行 在 制定 货 币政策 的时候 缺 2完善我 国金融监 管协调 机制 的思路 常设 机构监 管是一个 比较适 合的监 管模 式 , 并 乏相应的监管信息作为依据和参考。 而银监会 2 . 1完善组织 框架 由中 国人 民银行来协 调 。 只是 掌握着详 细 的监 管信息 , 但是对 货币政 策 “ ”方 案规定 中 国人 民银行会 同银 监 三; 2 . 4建立 明确合理 的分工 方面的信息则是不够完备的, 这就使得银监会 会 、 证监会、 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笔 针 对 当前 我 国 当前金 融市 场监 管 的相对 在 进 行相 应 的监督 工作 的 时候 没有 完 备 的货 者 认为金 融监管 协调机 制应设立 “ 金融 监管协 混乱 的局 面 , 该尽 可能的 明确 各个金 融监管 应 币政策信息作为参考。 由于中央银行和银监会 调 委员会 ” ,作为金 融监管 协调机 制 的常设机 部 门的职能 , 少在 监管过程 当中出现 的相互 减 之间缺乏有效的共同, 而这在信息共享方面上 构 , 委员 会在 中 国人 民银 行 办公 , 协 调 交 叉和相互 冲突 。 该 指导 对于不 同的金融机 构应该进 没 有形成 畅通 的渠道 。此外 , 种情 况还在 证 金 融监管 工作 ,为成员单 位提供 一个 沟通 、 这 磋 行相 应 的划 分 ,明确 自身的主 管和监 管部 门。 监会、 保监 会 与中 央银行 之 间 , 这种 由于部 门 商 、 的场所 , 调各成员 单位 的关 系 , 决策 协 搭建 明确 中国人 民银行 为银 行业 金 融机 构金 融数 之间 的信 息共享 不足 而造成 的信息缺 失 , 必 金融信息平台 , 势 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据统 计汇 总机构和金 融数据 对外发布 机构 , 银 影 响我 国的金 融的发 展。 处 置预案 , 受理和 处理金 融机构 对金融 监管 部 监 会统 一使用 由中 国人 民银 行 汇 总的金 融统 1 . 融机 构跨 行业 经 营业务 , 融监 管 门的投诉 。 2金 金 中国人 民银行 行长兼 任金融 协调委 计 数据 , 发挥 信息 共享 机制 的作 用 , 免 充分 避 易 形成 “ 管真空 ” 监 员会 主任 , 监会 、 券会 、 监会 主席 分别兼 金 融机构 重 复报送 弊 端 ,减 轻金 融 机构 的负 银 证 保 随着 我 国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的不 断的 发 任 副主任 , 各成员 单位应指 定 日常联 系部 门和 担 。 国人 民银行应 为搭建 信息共享 平 台的牵 中 展 , 对于金融 产 品的需求也 朝着 多元化 的 人 员 , 责 日常 的信息交 流。金 融监管 协调 委 头 人 , 用先 进 的金融 信息 系 统 , 合各 系 统 人们 负 利 整 方 向发 展 给我 国的 金融 行业 带来 了广 泛的 发 员会 将 召开定期会 议和 不定期会 议 , 期会议 的数据和信息, 定 对接各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系 展 空间 。 国的金融机 构为 了满足人们 对于 多 每 季召开 一次 , 期会议 可 由中国人 民银行 统 , 各方充分 掌握连续 性 的货 币政策 和金融 我 不定 使 元 化金融 产品 的需求 , 强 自身 适应市 场 的能 或 各金融 监管部 门提 出 , 增 视情况 随时 召开 。明 监管 f 共 同维护金 融稳定 。各金融 监管 部 息, 力 , 断 的开发 出大 量 的金 融产 品 , 大 的 确 总 协调『 和各 金融 监管 部 门在 金 融监 管协 门应 合理 分工 , 强配 合 , 不 这极 人 加 实施 有效 监管 和 规 活跃 了我 国金融 产品市 场 , 了金融 产 品的 调 机制 中的职责 、 位 , 其相 应 的权 力 , 增加 地 赋予 承 范监 管 , 形成监 管合力 , 避免各 自为政 、 各行其 种类 , 越来越 多 的金融产 品朝着跨 行业 的方 向 担 相应 的义 务 , 对协 调 方式 、 序 、 限 、 并 程 时 内 是 的弊端 , 各金 融监管部 门在监 管 中出现的矛 发展, 产品之间的界限逐渐的模糊起来。各个 容 等做 出具有操 作性 的规定 , 融监 管协调 盾要 及时提 交金融监 管委员会 协调 。 使金 金 融机构 开始逐 渐的进 入其它 的领域 , 从事交 机 制有法 可依 , 章可循 。 有 参考文 献 叉 的业务 , 就使得 这些金 融机构 在监 管 的方 这 2 . 2构建 畅通 的信 息共享 平 台 [ 刘 晓纯 , 颖. 我 国金 融监 管协调 机 制 的 1 】 王 论 面 出现 了新的情 况 , 往往 涉及到 多个不 同的 监 针 对 当前各 个监 管部 门之 间缺 乏有效 的 完善 Ⅲ. 代 财 经( 现 天津 财 经 大学 学报 ) 0 9 , 0, 2 管 机构 。 这就使 得这些 业务和 机构 的监 管 比较 信 息沟通 和共享 的渠道 的情况 , 该建 立健全 ( ) 应 1. 2 混乱 ,往往 是有 的时候 多个 部 门一起监 管 , 导 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 方便各个监管部门之间 [ 胡余 平 , 文兴 . 论金 融 危机 下 的我 国金 2 】 蓝 试 致严 重 的资源浪 费 , 的时候则 是没 有机构 进行相应信息的 而有 科技 经 济 市场 ,0 9 20 , 交流和沟通, 使其能够利用充 融 监 管的协 调机 制 田. 进行 监管 , 导致很 多领域 产生 了监管 的真空地 分 而完 毕 的信息 作 为其 日常 监管 工作 的参考 ( ) O . 9 带。 和依 据 , 监管过 程 当中出现疏 漏 。中国人 『1 防止 3王来华 , 李乃燕_ 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 我 1 . 3混业经营的趋势导致金融监管难度 民银行应将宏观经济金融信息、 金融机构流动 在 的 问题及 对策分析叨. 南金 融 , 1 , 1 海 2 0( ) 0 0. 增大 性情况、货币政策意图等信息 向监管部门通 随着 我国金 融行业 的不断 的发展 , 逐渐产 报 ,以便 于监 管部 门科 学地 做好监 管决 策 , 配 生 了混业 经 营的情况 , 多金 融集 团或者是 公 合货 币政 策操作 ; 部门则应 将金 融机构 经 很 监管 司都开展 跨行业 的业 务 。 些公 司或 者是集 团 营隋况和风险状况、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信息, 这 下 属有 很 多从事 相应 行业 的分公 司或者 是 子 及 时 向中国人 民银行通 报 , 于中 国人 民银 以便 公司, 这就使 得对 于这些 子公 司或者是 分公 司 行更 好地 制定实施 货 币政 策 , 监测 和评估 有效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指由多个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协作解决金融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中,随着金融业务的日益复杂化和创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展开深入探讨。

一、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监管责任不清晰。

在金融市场中,由于涉及的产品和业务过于复杂,各个监管部门的责任边界模糊不清,导致在监管实践中出现监管责任不明确的情况。

这就给监管活动带来了困难,也容易造成监管真空。

2.信息共享不畅。

金融市场的监管需要大量的信息支持,而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障碍,导致监管部门之间无法及时、全面地获取到所需的信息,从而影响了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在金融风险出现时,信息共享不畅也容易导致监管滞后,难以做出有力的应对措施。

3.监管标准不一。

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同一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标准存在差异,这就容易导致监管的不一致性和挑战。

而且,监管标准不一还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在遵守监管规定时产生困惑和成本增加。

4.监管合作机制不够完善。

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和规范,导致在监管实践中存在相互推诿、不合作的情况,也容易导致监管活动不力、监管漏洞等问题。

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中的对策1.明确监管责任。

在金融监管中,各个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自己的监管责任边界,建立起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合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在监管实践中,还需要建立起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不力的情况进行追责,以形成有效的监管约束。

2.加强信息共享。

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各个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起信息共享的规范和机制,促进监管信息的及时、全面共享。

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建立起监管信息互联互通的评台,实现信息的实时对接和共享。

3.统一监管标准。

在金融监管中,应该加强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监 管 机 构 .而对 其 金 融 子 公 司按 业 务性 质仍 由相 应 监 管 机 构 实施 分业 监 管 。二 是 协 同机 制 。 立 银 监 会 、 监 会 建 证
收 稿 日期 :0 9 0 一 5 2 0 — 7 l 作 者 简 介 : 来 华 ( 9 7 , , 西 人 , 学硕 士 , 济 师 , 供 王 1 7 一) 男 江 法 经 现
保监 会依法 负责对保 险业 务的监 管。混业经营机构则实
施 主监 管 制 度 :对 控 股 母 公 司依 据 其 主 要 业 务 性 质 确 定
机制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法 》 3 条 明 确规 定 ,国务 院 建 立 《 第 5 “ 金融 监 督 管 理 协 调 机 制 ,具 体 办 法 由 国务 院规 定 ” 《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 6条 也 提 出 “ 第 国务 院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监 会依 法 负 责对 各 银 行 、 托 机 构 、 策 性 银 行 和金 融 资 信 政 产 管 理公 司 的 监 管 : 监 会 依 法 负 责 对 证 券 业 务 的监 管 : 证
整合 现 有 部 门 监管 优 势 , 立有 效 的协 调 运 作 方 式 , 全 建 健 金 融监 管协 调 机制 . 进 我 国金 融 业 繁 荣 稳 健 发 展 , 促 已显
金 融 监 管 部 门最 早 的分 工 合 作 机 制 始 于 2 0 0 0年 。 央
行 、 监 会 和 保 监 会 以 三方 监 管 联 席 会 议 的方 式 , 季 度 证 每
讨 论 2 0 0 3年 原 由人 民 银 行 负 责 的 银 行 、 融 资 产 管 理 金
公 司 、信 托 投 资公 司及 其 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的监 管 职 能 划 转 给 银 监 会 监 管 之 后 ,0 3年 6月 , 监 会 、 监 会 、 20 银 证

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几点建议

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几点建议

尽 快 出 台金 融 监 管 协 调 工 作 方 面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规 章 ,使 金 融 监 管 协 调 工 作 真 正
走 上正 规 化 、法 制化 的轨 道 。
( )加 强 对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和 跨 二 市 场 的金 融 产 品 创 新 的 监 管 。 目前 各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各 管 一 段 ,缺 乏 实 质 性 的 监
经 济 金 融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整 合 宏 观 经 济 管 理 部 门 的 实 体 经 济 信 息 和 三 家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信 息 ,明 确 信 息 收 集 、交
换 与共 享 的 制 度 安 排 ,实 现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与 三 家 监 管 部 门 的 金 融 监 管 信 息
一高扬 /文
体 系 , 可 以 组 建 一 个 以 “ 行 ■会 ” 、 一
财 政 部 为基 本 框 架 的金 融 监 管 协 调 委 员 会 , 以法 律 的 形 式 确 定 金 融 监 管 协 调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部 门 、职 责 、 内部 分 T 等 ,
明 确 权 利 与 义 务 。建 立 健 全 金 融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确 保 在 非 常 时 期 各 监 管 部 门 之 间 的 目标 一 致 、协 调 配 合 、有 序 监 管 ;
传 染 风 险 、财 务杠 杆 风 险 、 内幕 交 易 风 管 ,造 成 各 监 管 部 门 之 间 的监 管 冲 突 , 险 。这 些 风 险 没 有 强 有 力 的 监 管 协 调 机 给 金 融 创 新 造 成 了制 度 障 碍 。 此 外 ,货 制 是 无 法 控 制 的 ,在 特 定 的 情 况 下 ,还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
理 论 探 讨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的构建
口 封 美霞 董 国红

尤其是基层监管人员 ) 乏跨业 缺 融的稳定性对于金融体系 自身的功 面临能力 和权 限的不足。如某一 金融机构 监 管人员 ( 匮 能 效率甚 至整 个宏观经济 的运行 至 涉及 混 业 经 营 ,则 交 叉 领 域 监 管 如何 协 调 监管必备 的知识 和能力 .难 以胜任混业经
交叉较少 ,因此在监管上存在着 明显的差 律依据 和监管程序 不够 透明 ,金融监管立 制 的完 善 程 度 。 维 护 金融 稳 定 、 高 金 融 在 提
实际监管效率 。二是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边
界的模糊 .提供类似金融产品 的金融机构 由完全不 同的主体监管 。因各 自的监管方 式与 目标不 同,因此监管机构 间容易发生 监管摩擦 。三是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绝大 多 数的地级市未设立分支机构 ,上级监管机 构更多采取 的是非现场监管方式 ,基层证 券业和保 险业 违规操作 现象 比较 普遍 , 而 在市 、 县域拥有分支机构 的人 民银行 、 银监 会 既无代理监管职责 ,又缺乏健全 的业务 沟通机制 。
分业监管体制下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仍存 在很 多不足 。
( ) 一 各金 融监 管主体存在 明显的局 限 业监管 , 三大金融监管 主体各 负其 责 , 业务 异性和局限性 。一是银行 、 证券 、 险三 大 保 金融主业分别 各 由一个 监管机构 监管 , 容 易出现监管死角和政 出多 门现象 ,会影 响
金融体系 的稳健和金融市场规范运行实施
有效监管 , 从而避免 非必 要的监督行为 , 同
( ) 期 金 融 监 管模 式设 计 一 短
建立 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键 为首要 目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机制,旨在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金融监管的效能和协同作用。

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挑战。

不同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标准存在差异,信息孤岛和协调不畅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应运而生。

二、制度要点1.机构设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设立,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会议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担任。

2.职责和权限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和制度。

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金融监管政策的总体思路和措施、协调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和方法、研究分析金融市场的形势和风险。

3.会议制度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通常每季度一次,重大事项可灵活调整会议频次。

会议由主任主持,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通过讨论、决策等方式,解决各类金融监管问题。

4.工作机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设立工作机制,包括设立办事机构、成立工作组、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

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工作组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则为会议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5.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倡导各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下的信息交流机制。

各部门应及时将重要信息和数据报送给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三、制度意义1.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使各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分享信息、协调政策、统一标准,加强监管的一致性和协同性,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漏洞,提高金融监管的整体效能。

2.防范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需要有效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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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关于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 2003年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对1995年制定的《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对原由人民银行行使的银行业监管职能重新进行了界定、整合和划分,将其中的大部分移转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

2004年2月1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两部银行法的修改决定同时开始实施,自2003年3月10日获准设立并于同年4月28日依据《关于银监会履行原由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正式挂牌运作后,银监会作为中国银行业主要监管者的地位至此最终确立。

这样,继1992年成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1998年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并分别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后,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也被大部分离,专注于货币政策和金融风险整体调控,从而在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

; 这样一个新格局是对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在逻辑结构上的完善,同时也使得金融主管当局之间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更显必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修订后的《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新)》)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

其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和《人民银行法》(新)第35条规定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应当在相互之间及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法》(新)第9条则授权/责成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上述两种机制在广义上均属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范畴:前者是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作为平等主体自行构建,集中于信息共享;后者则是由国务院作为上级机构组织建立,覆盖范围更为广泛,涉及各监管主体在行使职能时的配合协调乃至争端的解决。

在实际运作中,这两个不同层级的协调机制完全可能合而为一,前者成为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

事实上,早在法律作此明确要求之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局部的和不定期的协调努力。

[1] 对于分业经营和监管模式甫经确立便面临全球混业经营浪潮的中国金融市场而言,这种协调和合作是不可回避的自然选择。

然而,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经营手段的日益多样以及由此产生的监管界限的日益模糊使得自发的低层级协调远远不能满足稳定金融市场和控制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正式的、全面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由是也成为监管者和研究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我国目前处于从分业到混业的过渡阶段这一基本定位出发,探讨主要金融市场监管实践所能提供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我国的金融市场在起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采取混业经营的形式,证券、信托等业务均发轫于商业银行。

与此相适应,人民银行全面负责监管各种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扮演着全能监管者的角色。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品种的丰富,混业经营所固有的风险日渐彰显,证券市场泡沫的破裂和信托投资公司在房地产市场的溃败为此提供了最好的注脚。

以1992年10月证监会的成立为肇端,金融市场开始逐步转向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

在法律层面上,199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将证券和信托业务排除在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之外,同时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经营其他金融业务,并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商业保险业务。

[2]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决策者进一步坚定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选择,体现为在1999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证券法》第6条种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 毋庸否认,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过程主要是借鉴和移植国外经验的过程,而鉴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也由于制度引进在语言、人员等方面存在的路径依赖,美国模式,或者更准确的说,美国自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后确立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成为我们几乎直觉的选择。

相较于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是否更适于新兴市场或转型经济国家,迄今尚无定论,也不是本文关心的问题。

本文所关心的,是监管制度与市场现实及其演变是否契合。

可以肯定的是,业已确立的分业经营和监管模式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生长逻辑,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改变。

同样可以肯定的是,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和金融业全球竞争的加剧已使实行混业经营以拓展盈利空间和增强竞争力成为不可回避的趋势。

与此相应,发达金融市场国家如英国、日本、日本均先后成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市场进行整体监管。

一直高举分业监管旗帜的美国,也于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相对混业经营,并采取由中央银行牵头,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各自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相应业务的所谓"功能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并建立各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协商协调及冲突解决机制。

; 在这种大趋势下,我国的金融经营和监管体制也不能不有所调整。

在维持分业经营的基本界限不变的前提下,监管机构开始局部放松管制,通过单独或联合发布特别办法的方式认可和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在某些特定领域出现业务交叉。

[3] 尽管范围有限且条件严格,但也彰显出监管理念上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真正转变的契机来自2003年底对银行法的修改。

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条规定为金融混业经营和成立金融集团预留了空间。

[4] 与此相适应,立法者明确要求金融监管机构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责成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分业与混业之间,这也许可以作为对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和协调机制背景的一个简化了的描述。

;; 二、国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概览; 1.综合监管下的协调机制; 德国是金融混业经营和综合监管的代表。

德国的银行历来以"全能银行"著称,可以直接从事存贷款、证券、信托投资等业务,无需借助控股公司的形式。

德国银行业的监管特色集中体现在德意志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两个有权主体对监管事务的分工与协调上,是一种单层两头式的综合监管模式。

[5] 成立于2002年5月的金融监管局(其前身是1961年成立的银行监管局)被授权统一监管所有的金融机构,而作为中央银行的德意志联邦银行则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提供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以及管理外汇储备。

《德意志联邦银行法》明确指出,银行监管的组织体系是金融监管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之间的协作体系,从而奠定了二者对银行的共同监管。

较为突出的表现是,为节约监管资源,金融监管局仅设在联邦一级,不在各州设立分支机构;对各州银行的日常监管由德意志银行代为承担并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后者作出最终决定。

同时,德意志银行是唯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金融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因行使监管职能所必需的信息可从德意志银行获取;同时德意志银行对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报告也要向金融监管局提供。

; 英国金融业有着自律监管和分业监管的长久传统,但自1986年"金融大爆炸"后开始向逐步法律化的综合监管过渡。

1997年5月,英国成立了金融服务局(FSA),统一行使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权,包括原由作为中央银行的英格兰银行行使的职权。

为了协调各方工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英国于1997年10月发布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确立了三者之间协调机制的框架,包括设立一个由三方代表组成的常务委员会,用于协调和商讨重要、紧急或相关事宜;规定人员在彼此机构中的任职和建立一定的安排以解决信息交流、共享问题;规定在对外交往上的分工和对内事务上的人事安排,以充分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又避免监管摩擦或真空,等等。

[6]; 日本金融业传统上也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受英国金融法制改革的影响,日本从1997年启动日版"金融大爆炸",出台了《银行控股公司法》,允许成立银行控股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兼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从而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1997年成立的金融监督厅(2000年更名为金融厅)整合了大藏省和原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的监管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作为中央银行的日本银行则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可对与其有交易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稽核,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

为协调日本银行同金融厅的工作,1997年出台的新《日本银行法》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为减轻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应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或进行联合检查。

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

[7]; 2.功能监管下的协调机制; 与上述国家成立单一的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市场进行整体监管不同,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创设了独特的"功能监管"模式。

概而言之,所谓的功能监管是指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联邦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各自的裁决权等;同时,由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或所谓"伞形监管"(umbrella regulation)。

联邦储备理事会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8] 只在必要时才能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但若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有限制监管不适当时,可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

; 这种功能监管模式下的协调机制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描述,即信息共享、事前协商、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制。

[9] 首先,监管机构有义务相互提供信息和尽可能利用对方的既有信息。

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的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满足其监管要求的、由另一监管机构要求该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提供的报告或该另一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

[10] 其次,监管机构在对自己管辖范围内事务实施监管时,如涉及另一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应事先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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