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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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公司
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集中制,建立规的议事程序,保证科学决策,充分发挥公司领导班子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章议事围
第三条公司党政联席会的议事围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管理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涉及职工利益以及关系企业安全和稳定方面的重大
事项;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制订)和修订;
(五)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六)风险管理、控建设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
(八)重大收入分配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九)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措施;
(二)公司管理的干部提名、推荐、任免、聘用、考核和奖惩(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对公司管理的违纪干部的处理;
(四)党委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的确定,向上级和外单位推荐干部和确定本级后备干部;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6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的立项及前期投资;
(三)6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安装、承揽、咨询、监理、设计、技术、采购项目;
(四)2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废
旧物资处理;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年度预算超过10万元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预算外5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三)预算外2万元以下的捐赠、赞助事项;
(四)经理办公会认为须提交党政办公会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第八条其他重大问题
(一)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党委名义发布的重要决议、文件,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工作请示、报告;
(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公司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评选、表彰,向上级推荐先进个人和集体;
(四)公司有关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五)党委书记、经理及党委委员提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情况临时召开。由党委书记或经理召集和主持,通常情况下由经理主持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公司领导。根据需要,党委书记、经理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相关议题。
第十条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整理、汇总,经党委书记、经理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就相应容予以确认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对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完成必要的论证程序。
(一)涉及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涉及公司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任免、奖惩等问题,应当先由相关领导交换意见,提出初步意向后再提交会议研究;
(三)研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党政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由综合办公室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如有材料须同时送达。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参会人员到会才能召开。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和经理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表决议题,可以根据不同事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党委委员一人一票,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于存在严重分歧的事项,一般应当
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由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和议题表决结果等。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由综合办公室分别负责保管,不得随意涂抹和修改,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十六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容整理成会议纪要,经公司全体领导共同签发、存档。查阅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时,需经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政联席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后,综合办公负责将会议容向缺席的参会人员通报。
第十八条公司以党政联席会形式对本规则规定议事围的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不具备召开党政联席会条件且需要进行决策时,可以通过联签的方式决策。各参会人员均应明确签署意见,党委书记、经理按照各自职责权限签署结论性意见。意见签署完毕即可执行决策,若存在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联签文件作为决策记录存档备查。联签事项必要时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补议。
第二十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