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劳动法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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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案对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措施的规定

新劳动法案对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措施的规定

新劳动法案对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措施的规定残疾人的就业和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提高其就业机会,新劳动法案对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措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新劳动法案明确了残疾人的就业权益。

根据法案的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残疾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拒绝其就业、不再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以残疾人的残障状态作为拒绝其就业的理由,必须平等对待残疾人的工作能力和资质。

其次,新劳动法案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法案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工作环境和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辅助设施和便利条件,满足残疾人的工作需求。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通过培训、岗位适配等方式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技能和适应能力,帮助他们实现更好的就业机会。

第三,新劳动法案加强了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和推广。

法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鼓励用人单位招聘更多的残疾人员工。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岗位机会和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第四,新劳动法案强化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措施。

法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员工购买适当的保险和社会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保健权益。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的职工福利制度,提供残疾人员工的特殊需求和保障。

第五,新劳动法案还规定了对违反残疾人就业和保障规定的处罚措施。

根据法案的规定,对于拒绝录用残疾人、解除残疾人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责任。

这种明确的处罚措施将有效遏制对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侵害和歧视行为。

综上所述,新劳动法案对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措施的规定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和就业机会。

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残疾人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潜力,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工作环境和机会。

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和扶持力度,推动残疾人就业事业的发展。

残疾人自己也要积极提高自身的就业技能和适应能力,争取更好的工作机会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福利第七章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的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4•【字号】宁政〔2003〕文75号•【施行日期】200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宁部省属单位:为了保障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就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我市于1993年开始推行机关、团体企事业及驻宁省部属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或减免税收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做法。

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从1993年开征以来,有效地拓宽了残疾人就业渠道,促进了社会稳定,对推进残疾人依法分散按比例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41号),以及《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在全区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宁署[1993]综31号)等文件精神,加大保障金的收缴力度,规范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决定对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改进和完善。

现将改进和完善后的保障金征收办法通知如下:一、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宁省部属单位及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外来经营户。

二、保障金由当地地税部门代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负责核实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各单位应缴的保障金按在职职工总人数征收。

征收标准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年人均收入×60%,每年一次性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免缴残疾人保证金情况说明

免缴残疾人保证金情况说明

用人单位需提供《按百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上一年度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残疾人职工上一年度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上一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度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我单位有残疾人就业,申请免缴残疾人保障金需要哪些程序申请,具体首先要看是《残疾证》的类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计入安残比例,用人单位可以按比例享受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残达到一定比例根据地方的法律和条企业可以享受一定金额的退税。

持有《伤残军人证》、《工伤证》和《残疾人证一代》的未办理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不计入安残比例,也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免缴一般去当地的残疾人就业劳动服务机构(比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等),具体可以向当地残联或地税询问,一般就这两个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劳动部门是没审批权的。

3.写一份关于没交残联费的说明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我国劳动法对残疾人就业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对残疾人就业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对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一、残疾人就业的现状与挑战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对于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关注度逐渐增加。

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但残疾人就业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众对于残疾人就业的态度还不够积极,存在歧视和偏见。

其次,职业培训和岗位适应方面存在差距,使得许多残疾人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

此外,由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带来的产业结构调整,也给残疾人就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我国劳动法中对残疾人就业进行明确规定变得尤为重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防止拒绝雇佣或者歧视劳动者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种族、皮肤颜色、血统、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原因、拒绝聘用劳动者。

”这一规定为所有劳动者,包括残疾人提供了平等的公正就业机会。

它旨在保护残疾人的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这也体现了我国对于残疾人就业公正性和平等性的高度重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残疾人工资待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并且不得有以下情形:…(三)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这一条款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因残疾而削减残疾员工的工资待遇。

按工作量计酬也适用于残疾人,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报酬。

此外,雇主还必须为其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以及其他有关保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为残疾人提供工作适应及培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适合肢体残疾、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员工从事的体力劳动、知识性劳动和技能性劳动等适宜岗位留空,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员工依法享受就业权利。

” 这一规定强调了为残疾人提供适宜岗位的重要性。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职业能力进行培训、技能提升等措施,以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找到适合自己能力和特长的工作。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残疾人就业单位。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保管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相关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提高使用效果,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主体为残疾人就业单位。

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当按月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为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限为每月的20日至31日,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日计算罚款。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资料,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后,应当划拨给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妥使用。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残疾人就业培训补贴;(二)残疾人就业减免费用;(三)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四)残疾人就业援助和救助;(五)残疾人就业技术改造;(六)其他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资金的使用对象和具体事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和基数缴纳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和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并缴纳保障金。

具体比例和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国库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保障金的,应当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保障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残疾人职业培训;(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三)残疾人创业扶持;(四)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五)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事项。

第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保障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保障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制定日期]。

最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残疾人保证金的计算方法

残疾人保证金的计算方法

残疾人保证金的计算方法
残疾人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根据个人收入情况,分为三档:
1、月薪在2000元以下的残疾人,需要缴纳600元保证金;
2、月薪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残疾人,需要缴纳900元保证金;
3、月薪在3000元以上的残疾人,需要缴纳1200元保证金。

根据《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残疾人需要缴纳保证金,以及改
善残疾人居住条件所需要的投入,均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它的计算方法是
根据残疾人的月收入,每月最低缴纳600元,如果残疾人收入超过3000元,则每月需要缴纳1200元保证金,但不得超过残疾人月收入的30%。

在实际缴纳保证金时,残疾人可以分次缴纳,但最低每次的缴纳金额不低
于50元。

残疾人保证金分录

残疾人保证金分录

残疾人保证金分录
残疾人保证金是指企业或单位为保障残疾人权益而按规定缴纳的一种
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各级
政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从残疾人保证金中划拨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

在企业或单位的会计核算中,残疾人保证金应当按照以下分录进行处理:
1.当企业或单位缴纳残疾人保证金时,应当按照以下分录进行处理:
借:残疾人保证金账户
贷:银行存款账户
2.当企业或单位从银行账户中划拨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时,应当按照以下分录进行处理:
借:残疾人保证金支出账户
贷:银行存款账户
3.当企业或单位从残疾人保证金账户中划拨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时,应当按照以下分录进行处理:
借:相关费用账户
贷:残疾人保证金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或单位在进行残疾人保证金的会计核算时,应当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企业或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以便于政府对
残疾人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总之,残疾人保证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于保障残疾人的
权益和提高其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或单位在进行残疾人保证
金的会计核算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
安全性,同时积极参与残疾人的康复、就业、教育、文化、体育等方
面的保障和服务工作,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

第二章保障金的征收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本市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计算。

具体征收标准和比例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缴纳保障金。

第三章保障金的使用第七条保障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二)促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三)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四)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保障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障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财务监督工作,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缴纳,并可处以应缴保障金数额的1至3倍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挪用、侵占保障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新劳动法对残疾人就业和福利保障的规定

新劳动法对残疾人就业和福利保障的规定

新劳动法对残疾人就业和福利保障的规定推动了我国残疾人的就业和福利保障事业的发展。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对残疾人的关注和关心越来越多,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保障。

首先,新劳动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的就业优惠。

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各种,鼓励各类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给残疾人。

这些优惠为残疾人创造了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帮助他们融入到社会中,实现自我价值。

其次,新劳动法增加了对残疾人的保护力度。

新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歧视或侵害残疾人正当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追责。

用人单位不得因残疾人的身体或者健康状况影响就业机会,不得减少其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待遇。

这些规定为残疾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其合法权益,使他们不再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此外,新劳动法还规定了残疾人的劳动保障制度。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残疾人员工提供与其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岗位以及必要的劳动条件,确保其正常的劳动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残疾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其在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安全。

这一系列规定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保障措施,使他们能够在工作中享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此外,新劳动法还特别关注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此外,领导和相关部门还应当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培训的支持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培训条件和资源。

最后,新劳动法还规定了残疾人的福利保障。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员工提供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补贴等。

同时,领导还将残疾人的福利保障作为重点之一,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残疾人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福利。

总的来说,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保障,推动了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仅仅有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积极落实这些规定,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让他们能够真正融入到社会中,展现自己的价值。

劳动法对特殊群体有何规定

劳动法对特殊群体有何规定

劳动法对特殊群体有何规定在社会的大舞台上,每个人都扮演着独特的角色。

然而,有一些特殊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情况,在劳动就业和权益保障方面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这些特殊群体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和规定。

特殊群体涵盖了多个类别,其中包括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退役军人、农民工等。

对于妇女,劳动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其劳动权益的条款。

在就业方面,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同时,保障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

比如,在孕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劳动法对其劳动权益的保护尤为严格。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残疾人在就业方面面临着诸多困难,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并保障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劳动者在劳动法的保护下,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因民族差异而歧视或者限制其就业。

退役军人在为国家和人民作出贡献后,劳动法保障其在就业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劳动法着重保障其工资支付、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新劳动法案对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措施的规定

新劳动法案对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措施的规定

新劳动法案对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措施的规定残疾人是一个社会的一部分,为了推动其融入社会,提高其生活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来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其中就包括在就业方面给予其特殊照顾和保障。

新劳动法案是一项新颁布的劳动法规定,旨在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措施,确保残疾人在就业方面能够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保障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下文将对其中的主要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雇主不能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也不能因为残疾而解雇员工。

这一条款的出台,保证残疾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劳动市场,并给予他们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就业机会和权益保障。

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平等和非歧视的原则,也为残疾人创造了更好的就业环境。

其次,新劳动法案要求雇主在招聘和录用过程中,应优先考虑残疾人员。

他们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招聘条件和程序,以确保给残疾人提供合适的机会。

这一规定是为了弥补残疾人在教育和培训方面可能存在的差距,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工作岗位并发挥自己的才能。

此外,在劳动合同和薪资福利方面,新劳动法案规定,雇主应该给予残疾人员足够的保护和特殊代表。

例如,他们可以根据残疾人员的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以适应他们的工作能力。

此外,雇主也应提供适当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以确保残疾人在工作期间受伤或生病时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理赔。

这些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残疾人员在工作中享有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待遇和权益,既保护了他们的权利,也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了稳定性。

此外,新劳动法案还明确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就业和保障措施,以满足残疾人就业的特殊需求。

例如,雇主应该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工作辅助设备和设施,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此外,雇主还应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以帮助残疾人员提高就业竞争力和自身发展。

这些特殊的就业和保障措施的出台,使得残疾人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和融入工作环境,提高他们的就业稳定性和职业发展水平。

残保金 管理制度

残保金 管理制度

残保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落实国家对残疾人的保障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残保金的管理和使用活动,包括残保金的筹集、审核、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残保金使用应当以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合理使用,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

第四条残保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依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残保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残保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保金使用的公平和合理性。

第二章残保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残保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途径。

第七条残保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筹集机制,积极争取各方支持,扩大残保金的筹集规模,提高残保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残保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会计和财务制度,确保残保金的使用和管理阳光透明,规范合法。

第九条残保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残保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残保金的审核和发放第十条残保金的审核和发放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确保合法、公正。

第十一条残保金审核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对残疾人的身份、残疾程度和生活状况进行详细核实和评估。

第十二条残保金审核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评定标准,确保残保金发放的公正和合理。

第十三条残保金发放应当及时、准确,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章残保金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残保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十五条残保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残保金使用档案,记录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残保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残保金使用应当注重实际效果,对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有明显提升。

第十七条残保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残保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残保金的使用合法、有效。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残保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确保残保金使用和管理的合规、透明。

劳动法如何保障残疾员工的权益

劳动法如何保障残疾员工的权益

劳动法如何保障残疾员工的权益咱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听到“劳动法”这个词儿,可您真的了解劳动法是怎么保障残疾员工权益的吗?今天咱们就来好好唠唠这个事儿。

我之前遇到过这么一件事儿,在我们小区门口有个小小的杂货店,老板是个挺热心肠的大哥。

有一天我去买东西,看到店里新来了个帮忙的小伙子,行动不太方便,一打听才知道这小伙子是个残疾人。

大哥跟我念叨,说招这个小伙子来干活,一方面是看他踏实肯干,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知道劳动法对残疾员工有保障,不能随便欺负人家。

咱先来说说招聘这一块儿。

劳动法规定啊,用人单位不能歧视残疾人员,得给他们平等的就业机会。

不能因为人家身体有点不方便,就把人家拒之门外。

这就好比咱们学校里选班长,不能因为某个同学体育不太好就不让人家参加竞选,得公平对待,对吧?再说说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得根据残疾员工的身体状况,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比如说,要是腿脚不方便的员工,得有方便轮椅进出的通道;要是视力不好的,工作场所的灯光就得合适。

我就听说过有个工厂,专门为一位视力有障碍的员工调整了工作台上的灯光亮度和布局,让他能更舒服、更安全地工作。

还有工资待遇这方面,残疾员工得和其他员工一样,同工同酬。

不能说因为人家残疾,就少给人家发钱。

这就像咱们分糖果,不能因为某个小朋友长得瘦小,就给他少分几颗,得一视同仁。

另外,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得给残疾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

不能觉得人家残疾,就不管不顾了,得帮着人家进步,让他们也能有更好的发展。

还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残疾员工也一样不能少。

该放假放假,该休息休息。

不能因为觉得他们可能更需要钱,就剥夺人家休息的权利。

我再跟您讲讲那个杂货店的小伙子,后来他在店里干得可起劲了,老板也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给他提供了合适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小伙子逢人就说自己遇到了好老板,其实这背后啊,是劳动法在给他们撑腰呢!总的来说,劳动法就像是残疾员工的“保护神”,让他们在工作中能感受到公平和温暖。

劳动法中关于残疾人得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残疾人得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残疾人得规定
《劳动法》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资料:
1、残疾人享有劳动就业权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如果有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应当首先予以安排,不得通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权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残疾人享有取得劳动报酬和同工同酬的权利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
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扩展资料:
百度百科-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保金规定

残保金规定

残保金规定残疾保险金是指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根据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职业病致残以及由于疾病导致发生身体伤残的情况,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下面,我将对残保金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残保金的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来确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每个等级对应的残保金金额有所不同。

一级残疾的保险金标准最高,十级残疾的保险金标准最低。

具体金额由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其次,残保金的支付方式可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选择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残保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可能适合需要大额资金进行治疗或投资的被保险人,而分期支付则可以确保持续的经济支持。

此外,残保金的支付对象通常是被保险人本人。

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也可以将受益人指定为其他人或机构。

这样,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体伤残后,保险公司将按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这种方式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不受限制。

最后,残保金的申请和理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被保险人在发生残疾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伤残鉴定报告、医院诊断证明等。

保险公司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支付保险金。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体而言,残保金是一项重要的保险金种类,对于发生伤残的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保障作用。

不同的保险合同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细则,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合同,了解其中的条款和规定,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充分享受保险金的保障。

(7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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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劳动法保证金
内容与通过时间
2007年缴纳2006年度的残保金,征缴标准为少安排1名残疾人,缴纳残保金19684元(即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2808元的60%)。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应缴纳残保金。

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应按实际
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保金金额。

例如:某单位2006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50(人)×1.7%]。

如其在2006年安
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2007年应缴纳残保金16731.4元[19684(元)×50(人)×1.7%]。

残保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2007年征期为7月18日至10月
31日
流程: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到残联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朝阳区1、朝阳审核中心高碑店兴隆家园5号楼102底座
2、酒仙桥税务所审核点
3、呼家楼税务所审核点团结湖东里甲10号
4、小关税务所审核点大屯东路358号85764250,85760843,85746499(可传真)
市残联直审点:亦庄开发区63294455-3118,63295881(可传
真)63294455-3118,63295881(可传真)
二,用人单位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税机关服务大厅(征
收大厅)领取空白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核定的费额自行填写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也可以直接领取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残保金
《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另外,对网上申报纳税的
用人单位,充分利用地税局网上申报的网络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
缴纳残保金外,还可以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定费额由缴费
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出残保金《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
行缴款。

)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缴费单位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

该缴款书可在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007年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2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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