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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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广府发[2016]18号

【发布部门】广元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指导意见

(广府发〔2016〕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国、省关于“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界定搬迁对象

(一)对象界定。本意见所指搬迁对象为“十三五”期间我市易地扶贫搬迁户和同步搬迁户。易地扶贫搬迁户是指已被录入国务院扶贫办和省“六有”信息平台“五个一

批”中“移民搬迁安置一批”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户是指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差的地方须随易地扶贫搬迁户一起搬迁安置的其他农村人口,具体对象是经本户申请,村组评议,乡镇审查,县区政府评审公告并锁定的人员。

(二)界定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结合脱贫攻坚进村入户“大宣讲”、“回头看”活动,严格甄别、严格界定搬迁户,确保精准。对已享受过2015年及以前年度有关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补助的农户,不再纳入“十三五”期间的易地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实行动态管理。对搬迁户自愿放弃搬迁空出的名额,可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建档立卡户递补;对搬迁户家庭中增、减人员的补助政策,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行规定,并严格实施。

二、严控住房建设规模

(一)面积控制。易地扶贫搬迁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按照不超过25平方米进行控制。凡享受县区无偿资金补助的同步搬迁户,住房建筑面积严格参照执行该标准(使用国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收益债的同步搬迁户除外)。为满足堆放粮食、农具等所需,搬迁户可与住房同时修建建筑面积户均不超过30平方米的附属房屋。

(二)严格验收。搬迁户住房验收实行面积“一票否决”,即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一律取消全部建房补助,并依法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

三、科学确定安置方式

(一)安置方式。按照“因地制宜、群众自愿、就近选址、产业配套”原则,采取分散安置为主、小规模集中安置为辅两种方式。

(二)安置要求。

1.分散安置。采取村组内自建房安置及插花安置、自购商品房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等方式。投亲靠友安置的,安置前须填报《易地扶贫搬迁投亲靠友安置审批表》,要与接收亲友签订《保证接收协议》并公证,与乡镇政府签署“建新拆旧协议”,安置后凭注

有安置对象名字的房屋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及旧房拆除复耕或还林验收合格证明领取奖、补资金。搬迁购置的商品房、农村闲置房、投亲靠友共有房等,在未实现稳定脱贫的5年内,严禁变卖,防止“以房套现”骗取资金。

2.集中安置。结合幸福美丽新村、现代农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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