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方案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方案一、方案背景建筑工程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系统工程,其施工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意外事件。
因此,为了保障工程团体成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降低其承担的风险,建立一项全面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方案目标建立一项全面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旨在为工程团体成员提供全面、有力的保障,有效降低工程施工中因意外事故所带来的损失。
三、方案内容1. 保障范围本意外险方案的保障范围应包括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意外死亡等,以及因此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对工程团体成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包括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3. 保险金额在确定保险金额时,需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工程施工的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保保险金额足以覆盖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的损失。
4. 保险费用建筑工程团体应按照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以获取保险保障。
5. 理赔流程在发生意外事件后,工程团体成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要及时审理并给予合理的理赔。
6. 风险管理建筑工程团体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管控和预防,如落物伤人、高空坠落、机械设备事故等。
保险公司可配合工程团体实施风险管理,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7. 紧急救援保险公司应与相关医疗救援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救援。
8. 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应与建筑工程团体协商,确保意外险的相关条款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方案建议为提供全面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保障,以下是一些建议性的内容,仅供参考:1. 与专业保险公司合作建筑工程团体应选择有资质、有经验的专业保险公司合作,以获取更全面、更有力的保险保障。
2. 定期评估建筑工程团体应定期对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进行评估,确保保险保障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随着建筑工程团体规模的不断扩大,工地上的各种工作环境与风险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团体成员的安全与福利,我们推出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本保险方案为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团队成员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工地意外伤害保障:涵盖了建筑工地上的各类意外伤害,例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
不论是对工地工人还是管理人员,本保险均能提供全面的赔偿与医疗费用补偿。
2. 交通事故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人员需要频繁出差与外出视察,因此在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成为了意外伤害的重要因素。
我们的保险方案将覆盖团队成员在交通工具上发生的意外伤害,并提供相应的赔偿与医疗费用补偿。
3. 意外工时保障:由于建筑工程工地的特殊性,成员们时常需要在夜间、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工作。
本保险方案将为团队成员在这些特殊工时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全面保障,确保团队成员的权益与安全。
4. 集体保障计划:我们的保险方案不仅关注个体安全,也注重团体整体的保障。
在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时,本保险将提供团体性的赔偿与后续支持,确保团队走出困境,继续稳定发展。
通过选择我们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您的团队将获得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建筑工程工作将更加安心与放心。
我们始终致力于保护您与您的团队的权益与福祉,为建筑工程行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篇1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签订1.1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2 乙方为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向在职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1.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承担在职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院费用等各项赔偿责任。
2.2 乙方对在职员工造成轻伤、重伤、残疾甚至死亡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2.3 保险责任不包括在职员工自愿参加违法犯罪活动、酗酒、吸毒等自身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3.1 甲方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员工人数和工作内容,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用。
3.2 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支付,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3 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间为每个保险期的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4.1 在职员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理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确认事故责任和赔付金额。
4.3 确认事故责任及赔付金额后,乙方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赔付款项转账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第五条保险合同解除5.1 本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可继续续订;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5.2 乙方未按时收取保险费用或甲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各种原因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附属保险条款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程施工人员保险方案(3篇)
第1篇一、方案概述为保障工程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权益,降低企业因意外事故带来的风险和损失,特制定本工程施工人员保险方案。
本方案旨在为工程施工人员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包括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等,以切实维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投保范围1. 投保人: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2. 被保险人:凡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在施工现场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3.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保险公司承担其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医疗费用等。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五、保险金额1.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人10万元至100万元,根据企业需求和被保险人实际情况确定。
2. 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每人5万元至50万元,根据企业需求和被保险人实际情况确定。
3. 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每人1万元至10万元,根据企业需求和被保险人实际情况确定。
六、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类别、保额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保费约为每人每年100元至200元,具体费用以保险公司报价为准。
七、理赔流程1. 出险通知: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出险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 提交材料:被保险人或其家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3.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收到材料后,进行理赔审核。
4. 理赔给付: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家属。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引言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潜在的伤害。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施工人员常常处于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和伤害。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权益,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保险责任、理赔流程以及保险的重要性。
一、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
它主要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提供一系列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确保施工人员在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和保障。
二、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死亡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对于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情况提供保险赔偿。
当施工人员不幸因工作事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给受益人。
2. 意外伤害伤残若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意外伤害导致永久性伤残,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将提供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
该赔偿金可用于帮助受伤的工人维持生计和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将负责支付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承担受伤工人的医疗费用,减轻受伤工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
三、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流程1. 报案当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报案。
报案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工伤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伤害程度等信息。
2. 就医受伤的施工人员应前往卫生院或医院接受医生的治疗。
期间,应保留所有医疗记录和费用凭证,以备理赔时使用。
3. 理赔申请施工人员或其代理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填写理赔申请表格,提交给保险公司。
申请表格中需要详细填写有关伤害的信息,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4.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核实伤害事件的真实性和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3篇)
第1篇一、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的保险责任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 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3.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4. 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二、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的投保方式1. 保费计算: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的保费可以根据工程总造价、建筑面积或施工人数等因素计算。
一般而言,保险费与风险程度、购买额度、保障时间等因素有关。
2. 投保范围: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的投保范围包括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以及临时聘请的劳务人员。
3. 保险期限: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的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三、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的意义1. 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可以为施工人员提供经济保障,降低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
2. 转移企业事故风险:通过投保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企业可以将意外事故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减轻企业负担。
3. 促进安全生产:保险公司通过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
4. 维护社会稳定: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有助于维护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保障社会和谐。
总之,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对于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转移企业事故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筑行业,投保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已成为企业必备的保险之一。
第2篇一、什么是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全称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为保险对象的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建筑工程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背景建筑工程师是承担着设计和施工项目的重要职责。
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建筑工程师可能面临各种意外伤害的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建筑工程师的权益和安全,建立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目的本方案旨在为建筑工程师团体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使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和支持。
保险范围建筑工程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当建筑工程师在正常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可申请保险赔偿。
2. 工作地点意外伤害:当建筑工程师在工作地点发生意外伤害时,可申请保险赔偿。
3. 交通事故伤害:当建筑工程师在通勤或商务出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时,可申请保险赔偿。
保险赔偿根据本方案,建筑工程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提供以下赔偿和支持:1. 医疗费用报销:对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2. 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和损失进行赔偿。
3. 意外身故赔偿金: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建筑工程师家属提供适当的赔偿。
4. 康复支持:对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康复治疗费用提供资助和支持。
保险费用和责任限额具体的保险费用和责任限额将根据建筑工程师团体的规模、工作风险评估和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确定。
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与保险公司进行详细的商讨和协商。
申请和理赔建筑工程师团体成员可通过填写保险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来申请保险。
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建筑工程师团体成员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
结论建筑工程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的建立将为建筑工程师提供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该方案覆盖了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和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情况,并提供了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金、意外身故赔偿金和康复支持等赔偿和支持措施。
具体的保险费用和责任限额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建议建筑工程师团体成员与保险公司详细商讨和协商申请和理赔事宜。
建筑公司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建筑公司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背景:建筑公司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福利,决定推出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该保险方案旨在提供全面的保障,以应对员工在工作期间或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
保险范围:- 工作期间意外伤害:包括建筑工地上的工作事故、机械设备操作错误等。
- 非工作期间意外伤害:包括员工在家庭生活、休闲活动或通勤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
保险金额及赔付:- 工作期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根据员工工资等级进行不同等级的分档,具体金额详见附表A。
- 非工作期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固定金额,为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详见附表B。
- 赔付标准:根据员工实际受伤情况及相关医疗费用,公司将及时进行赔付。
保险期限:该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同一日期止。
员工可在每年的保险期满前进行续保。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建筑公司全额承担,员工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员工责任:员工需保持诚信,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事故情况,确保赔付过程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同时,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报告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进行相关调查和医疗处理。
此为建筑公司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的概要说明,具体细节和赔付流程将在保单中详细列出。
任何更改或解释将以保单为准。
> 附表A:工作期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级>> | 工资等级 | 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附表B:非工作期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 | 员工工资 | 百分比 |> | ------ | ---- |> | 5000以下 | 50% |> | 5001- | 60% |> | - | 70% |> | - | 80% |> | 以上 | 90% |。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为建筑工程团体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为团体成员提供综合保障。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工地人员意外伤害保障:对于在工地工作的团体成员,例如工程师、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提供具体金额的保险金用于赔偿因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2. 财产损失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该保险将为团体提供赔偿,以减轻经济压力。
3. 医疗费用保障:对于因工作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该保险将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4. 残疾赔偿: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团体成员永久性残疾的,将提供给予残疾赔偿金,以提供经济帮助和支持。
5. 死亡赔偿:对于因工作事故导致身故的团体成员,该保险将向其家属提供经济援助,给予合理的赔偿金。
总之,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为建筑工程团体
成员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产品,为团队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减轻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给团队带来的损失。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23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协议有关旳投保文献、合法有效旳申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
凡波及本保险协议旳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旳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协议旳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签订本保险协议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假如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旳,各受益人按摄影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旳,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旳书面告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旳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旳遗产,由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旳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旳;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次序旳,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旳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旳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旳,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旳,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旳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一、基本保险条款: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突发意外伤害导致伤亡的风险进行保障,包括事故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等。
2.人身意外伤害家庭赔偿保险:在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因工作意外伤亡后,为其家庭提供相应的赔偿,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3.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费等。
二、责任险种:1.建筑工程施工责任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进行赔偿。
2.意外污染责任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责任进行赔偿,保护环境安全。
3.资产损失责任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因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财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进行赔偿。
三、特色保险条款:1.担保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在中标时提供履约担保,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法律费用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因工程纠纷而需要支付的法律费用进行赔偿,确保权益的得到维护。
3.紧急救援保险:在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时,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包括医疗救援、运送和后勤支援等。
四、保险费率和理赔流程:1.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团体的规模、业务范围和施工风险等进行评估,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
2.理赔流程应简化、高效,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验并给予赔付。
3.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调查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队伍,确保理赔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通过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险种和特色保险条款在内的保险条款,为建筑工程团体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服务。
保险费率和理赔流程的合理设置,能够有效促进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健康发展,并在施工过程中保护建筑工程团体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一、凡从事土木建筑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二、凡属投保单位管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在登记姓名后,并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详见附表五)。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一、投保对象: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员二、投保险种: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费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由于是团体保险形式,也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
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2023年《建筑法》修订前,建工意外险在我国建设工程实务中长期作为一种强制险存在,是各大建设工程项目必投的工程保险之一,尤其对于涉及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能够很大程度满足建设施工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
当然,随着2023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关于建工意外险的规定,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变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即从法律上来说,目前,建工意外险已不再是一项强制险。
只是在法律实务中,我国各地方性的法律规范等相关文件尚未作相应修订,因此在执行上,许多地方的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作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
因此,在国内建筑市场不断扩展的当下,充分了解建工意外险的保险特征,区分建工意外险同其它安全生产保险差异有着重要意义。
建工意外险的基本特征实务中,建工意外险通常由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购买投保,当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投保方式分为:1.按工程造价不记名投保;2.按建筑面积不记名投保;3.按施工人员记名投保。
保费费率建工意外险的保费计算方式分为:1.保费=工程造价X费率;2.保费=总建筑面积X每平方价格。
费率采取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会依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差别制定,而浮动费率则考量企业的过往工程业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系数,不同级别上下浮动费率。
保险期限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与工程期限相同,保障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之日,且交费后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
工程项目施工团体保险(3篇)
第1篇一、工程项目施工团体保险的定义工程项目施工团体保险是指由施工企业为所有在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的一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该保险主要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疾病和身故等风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二、工程项目施工团体保险的保障范围1. 意外伤害: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死亡和医疗费用等,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疾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 身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4. 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三、工程项目施工团体保险的特点1. 团体投保:工程项目施工团体保险适用于施工企业为所有在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降低了个人投保的成本。
2. 覆盖面广:该保险覆盖了意外伤害、疾病和身故等风险,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3. 灵活选择: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如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医疗保险等。
4. 简便理赔:工程项目施工团体保险理赔流程简便,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只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即可快速进行理赔。
四、工程项目施工团体保险的意义1. 降低企业风险:通过投保工程项目施工团体保险,施工企业可以将因意外伤害、疾病和身故等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降低自身风险。
2. 提高员工福利: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爱,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3. 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工程项目施工团体保险的普及,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总之,工程项目施工团体保险作为一种为建筑施工人员提供全面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对于降低企业风险、提高员工福利和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公司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建筑公司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为建筑公司员工提供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该方案旨在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以确保其在面对意外风险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2. 保险范围
- 本保险方案覆盖全体建筑公司员工,包括全职和兼职员工。
- 保险范围涵盖以下情况:
- 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 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如业务旅行、培训、会议等。
3. 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根据员工的职位和薪资水平确定不同的保险金额,确保员工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 赔偿标准:根据医疗费用、伤残程度和死亡情况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并在合理时间内向员工支付。
4. 保险期限
-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员工加入建筑公司之日起生效。
- 员工离职后,保险将在离职当日终止。
5. 保险费用
- 保险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 具体保险费率根据员工的职位和薪资水平确定。
6. 保险索赔
- 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员工应立即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事故情况描述。
- 公司将协助员工完成保险索赔手续,并在合理时间内向员工支付相应赔偿。
7. 保险解释与修改
- 本保险方案由建筑公司制定,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 建筑公司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修改该保险方案,并提前通知员工。
8. 结论
建筑公司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旨在为员工提供在工作期间遭遇意外伤害时的保障和赔偿。
该方案将保护员工的权益,并为公司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工作环境。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投保人/建筑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建筑工程参与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二、保险对象本保险的保险对象包括甲方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职工、短期用工、临时工、外包工程队等。
三、保险期间及范围保险期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保险范围覆盖工程现场及与工程相关的活动场所。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甲方需求及乙方规定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保费由甲方按照乙方规定的标准支付。
五、保险责任乙方对保险对象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身故赔偿: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乙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赔偿: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乙方根据残疾程度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3. 医疗费用赔偿:因意外伤害产生医疗费用的,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六、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建筑工程及人员的情况。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
3. 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七、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的索赔申请。
3. 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关于保险事宜的询问给予明确答复。
八、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对象的人身伤亡,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3. 保险对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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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一、投保对象:
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员
二、投保险种: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费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
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投保单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