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标签卡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失效后散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如何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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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失效后散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如何标识?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失效后,散装食品该怎么标识,食品伙伴网整理了包括法规标准里提到的散装食品的定义,与大家分享。
0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0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03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WS01/CL1605/152702.html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3.7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04GB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05地方食药局的文件规定广东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粤食药监规〔2017〕5号)【2017-09-01实施】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第九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现场制作的散装食品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
散装食品标签标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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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 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销售者的进 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 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 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
生产日期从哪一天开始?
• 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 号)
•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 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 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 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 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 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 起点。
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者自己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 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进行检验。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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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1. 引言
散装食品是指没有经过包装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食品。
由于散装食品在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没有包装的保护,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标签标注管理,以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本文档旨在制定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确保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可追溯性。
2. 标签标注的基本要求
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标签明确标注食品的名称、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
•标签使用持久性的、防水的、不易褪色的材料制作;
•标签应清晰易读,并且不掩盖散装食品本身;
•标签应将产品标识码与产品实物相匹配,确保可追溯性。
3. 标签标注的规范要求
3.1 食品名称标注要求
食品名称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
•食品名称应与实际产品一致;
•食品名称应使用常用语言文字描述,避免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描述;
•食品名称标注应清晰易读,字体大小不小于商品名称的1/2。
3.2 原产地标注要求
原产地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
•原产地标注应明确标注散装食品的生产地,不能误导消费者;
•原产地标注应与实际原产地一致,禁止虚假标注或模糊标注;
•原产地标注应清晰易读,字体大小不小于商品名称的1/2。
3.3 生产日期标注要求
生产日期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
•生产日期应准确标注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标注应使用标准的日期格式,如。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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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1. 前言散装食品因其价廉物美,备受消费者的欢迎。
然而,由于散装食品没有统一的包装,容易导致质量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需要建立一套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规范散装食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过程。
2.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包含以下几个方面:2.1 生产环节散装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产品包装箱的明显位置标注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标识代码。
其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比较重要的两个数据,生产日期应当明确标注,保质期应当明确准确,以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时注意保质期限制。
同时,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也是比较重要的数据,其可以帮助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寻找到生产企业并维权。
2.2 销售环节销售散装食品的企业需要在商品的包装或者明显位置标注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企业名称和地址。
销售企业还需要在销售商品时向消费者提供以下信息:•商品的产地;•商品的贮存条件;•商品的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商品,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2.3 使用环节消费者在购买散装食品后,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留意商品的保质期限;•注意商品的贮存环境,不要让商品在过高温度和潮湿的环境下存放;•在食用之前,仔细检查商品的质量,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联系销售企业或者生产企业寻求解决办法。
在食用散装食品时,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注意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注意保持食品的卫生和卫生;•注意饮食搭配,避免摄入过多的同一类食品。
3.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的意义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商品,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任度。
同时,它也可以促进食品生产企业的规范生产,规范市场秩序,对行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4. 结语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各个环节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都共同遵守。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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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1.引言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视,各种食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建立科学的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是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紧要措施。
2.贮存散装食品的基本要求为了确保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必需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储存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
(2)储存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符合储存要求。
(3)储存场所应具备合格的防虫、防鼠等设施。
(4)储存容器、包装材料等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5)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要清楚标注。
(6)依照常温或低温储存要求,做好储存温度掌控。
3.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注管理制度为了让消费者清楚地了解散装食品的信息,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建立科学的销售标签标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该制度需要包括以下要素:(1)标签标注的基本信息标签标注的基本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储存条件等。
其中,产品名称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禁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产品名称。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食品安全的紧要保障,需要在包装上清楚标注。
同时,销售人员需要告知消费者产品的保质期和储存条件,并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留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不得使用虚假的标签标注信息为了充足消费者的购买需求,有些散装食品会进行包装后销售。
这时,食品企业需要在包装上标注真实的产品信息,严禁使用虚假的标签标注信息,否则一旦发觉将受到严格的惩罚欢迎。
同时,销售商也需要在销售时确认包装上的标签信息是否正确,确保消费者获得真实的产品信息。
(3)标签标注信息要统一规范不同的食品生产企业,甚至是同一家生产企业的不同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标签标注信息。
为了保证消费者取得的信息精准、清楚,标签标注信息需要统一规范。
(4)销售场所应进行宣扬销售场所应当充分宣扬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注管理制度,让消费者了解标签标注的紧要性,并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得,加强他们的消费信念。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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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散装食品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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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1.1规范我司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要求,确保标签标识满足法规和我司要求2.范围2.1适用于供应商按我司要求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及我司分拣、包装的初级农产品。
3.术语和定义3.1散装食品:无预包装或供应商分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含新鲜果蔬、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3.2 初级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4.职责和权限4.1 品控管理部:负责《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文件的制定和下发及培训;4.2 采购部:负责将此标准下发到供应商,监督落实;4.3 仓库端:负责到货商品标签标识的查验,及分装产品的标签的管理;4.4 设计部:负责标签标识的模板设计。
5.具体内容5.1通用要求:5.1.1 如商品外包装已有食品标签,且内容符合下述各品类标签要求,可直接使用。
否则需按下述模板,打印粘贴商品标签。
5.1.2我司仓库端分装的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需按照以下5.2、5.3条款要求执行;5.1.3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不得篡改、涂抹和加贴,如标签破损或信息错误需更换,新标签生产日期必须与原日期一致。
5.2 散装食品标签:5.2.1散装食品包括:5.2.2散装食品标签要求:散装食品标签上应至少标示如下信息:商品名称、重量规格、配料、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产品执行标准、SC编码或小作坊证编号、营养成分表*、产地、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注:1、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蔬菜/菌菇类食品,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可不标示“营养成分表”。
2、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品需标注“转基因原料信息”。
5.3 初级农产品标签:5.3.1初级农产品的商品包括:5.3.2初级农产品标签要求:初级农产品标签上应至少标示如下信息:商品名称、产地、重量、产品质量等级*、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等。
《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散装食品销售中标签标注的规
![《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散装食品销售中标签标注的规](https://img.taocdn.com/s3/m/a8f81f21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7fc5044.png)
在《食品安全法》中,散装食品销售中标签标注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用户的健康,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食品安全。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散装食品销售中标签标注的规定:一、标签内容1. 标签上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食品的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等必要信息,用户能够直观了解到食品的相关信息。
2. 对于散装食品,标签上还应注明相关的营养成分以及含有的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以提醒用户选择食品时的注意事项。
3. 若是经过加工装箱运输的散装食品,则标签上还应注明食品的净含量。
4. 对于特殊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还需标注相关法定标准下的特殊标注内容。
5. 标签上的文字、数字、图形应清晰、完整,易于辨识。
若是进口散装食品,标签还需要中文翻译。
6. 标签应具有可靠的监督机构审核的标志。
7. 对于易变质的散装食品,标签上还应注明贮藏条件和方法。
二、标签形式1. 标签应该以贴纸、标签、牌子等形式固定在食品包装上,不能够易脱落。
2. 标签应该与食品包装相协调,便于用户获取相关信息。
3. 对于散装食品,销售者还可以采用打印机喷码等方式在食品包装上直接标识必要信息。
三、标签时效1. 标签的内容应当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的真实、及时性。
2. 已过期的食品不得销售。
四、违规行为和处罚1. 对于散装食品上的标签虚假、违规或者标签丢失、脱落等情况,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2. 用户发现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标签违规情况,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总结:散装食品销售中标签标注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规定的严格性直接关系到用户的健康与权益。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才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企业和销售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尊重用户的权益,确保散装食品销售中标签标注的合法、可靠、真实。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5篇)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5篇)](https://img.taocdn.com/s3/m/96cb666a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3b.png)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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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1.1规范我司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要求,确保标签标识满足法规和我司要求2.范围2.1适用于供应商按我司要求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及我司分拣、包装的初级农产品。
3.术语和定义3.1散装食品:无预包装或供应商分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含新鲜果蔬、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3.2 初级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4.职责和权限4.1 品控管理部:负责《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文件的制定和下发及培训;4.2 采购部:负责将此标准下发到供应商,监督落实;4.3 仓库端:负责到货商品标签标识的查验,及分装产品的标签的管理;4.4 设计部:负责标签标识的模板设计。
5.具体内容5.1通用要求:5.1.1 如商品外包装已有食品标签,且内容符合下述各品类标签要求,可直接使用。
否则需按下述模板,打印粘贴商品标签。
5.1.2我司仓库端分装的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需按照以下5.2、5.3条款要求执行;5.1.3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不得篡改、涂抹和加贴,如标签破损或信息错误需更换,新标签生产日期必须与原日期一致。
5.2 散装食品标签:5.2.1散装食品包括:5.2.2散装食品标签要求:散装食品标签上应至少标示如下信息:商品名称、重量规格、配料、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产品执行标准、SC编码或小作坊证编号、营养成分表*、产地、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注:1、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蔬菜/菌菇类食品,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可不标示“营养成分表”。
2、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品需标注“转基因原料信息”。
5.3 初级农产品标签:5.3.1初级农产品的商品包括:5.3.2初级农产品标签要求:初级农产品标签上应至少标示如下信息:商品名称、产地、重量、产品质量等级*、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等。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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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行为。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进行标签标注,确保散装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可靠。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真实、准确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说明,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
第八条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应当包括食品的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如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等。
第九条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在标签上进行具体标注。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散装食品的标签上注明检验合格证明,并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放置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章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管理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确保贮存条件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要求,如温度、湿度、光照等,并在贮存位置标明贮存条件。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确保销售环境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要求,如温度、湿度等,并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标明销售条件。
散装食品标签(合格证)
![散装食品标签(合格证)](https://img.taocdn.com/s3/m/701b3c7d4b35eefdc9d33327.png)
SC
商品名称: 配料表:
食用方法: 生产厂家: 生产地址:
SC
散装食品标签(合格证)
保存条件 生产日期:
保质期:
6个月
散装食品标签(合格证)
保存条件 生产日期:
保质期:
6个月
散装食品标签(合格证)
保存条件 生产日期:
保质期:
6个月
散装食品标签(合格证)
保存条件 生产日期:
商品名称: 配料表: 食用方法: 生产厂家: 生产地址:
SC
散装食品标签(合格证)
保存条件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天
散装食品标签(合格证)
保存条件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天
散装食品标签(合格证)
保存条件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天
散装食品标签(合格证)
保存条件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天
散装食品标签(合格证)
保存条件
生产日期:
商品名称: 配料表: 食用方法: 生产厂家: 生产地址:
SC
商品名称: 配料表: 食用方法: 生产厂家: 生产地址:
SC
商品名称: 配料表: 食用方法: 生产厂家: 生产地址:
SC
商品名称: 配料表: 食用方法: 生产厂家: 生产地址:
SC
商品名称: 配料表: 食用方法: 生产厂家: 生产地址:
SC
保质期:
6个月
散装食品标签(合格证)
保存条件 生产日期:
保质期:
6个月
散装食品标签(合格证)
保存条件 生产日期:
保质期:
6个月
保质期:
天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4ee4db9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74.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散装食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储存的散装食品标识管理。
第三条散装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散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散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标识内容第六条散装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真实反映食品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二)生产日期: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者年、月表示;(三)保质期:标注食品的保质期,以年、月、日或者月、日表示;(四)净含量:标注食品的净含量,以克、千克、升、毫升为单位;(五)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址等;(六)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七)生产标准:标注食品的生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八)营养成分:标注食品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九)注意事项:标注食品的注意事项,包括食用方法、储存条件、食用禁忌等;(十)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散装食品标识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准确地识别。
第八条散装食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醒目,便于消费者查看。
第三章标识要求第九条散装食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识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二)标识字体、字号、颜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标识标注位置醒目,便于消费者查看;(四)标识内容与食品实物相符;(五)标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散装食品标识符合本规定要求。
某地——规范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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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规范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武汉市关于规范超市销售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超市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现就超市销售散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标注原则(一)法定义务原则。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超市销售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时,通过特定方式标明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有关信息,是食品销售者的法定义务。
(二)真实可靠原则。
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上所标明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有原始凭证可供查阅、印证,坚决杜绝随意编撰、恶意篡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
(三)简便易识原则。
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的设置,应当简便、易于辨识,通过“盛放容器上标注”或“外包装上标注”的方式,清晰明示、告知消费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避免因程序繁琐以及信息频繁更新造成的相互矛盾等情形发生。
二、标示规范(一)散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现结合超市经营实际情况,对规范超市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如下:1.独立包装的散装食品(如果冻、豆干、糕点等)。
鉴于该类型食品有独立的小包装,且包装信息完整,因此仅需在电子秤称重打印的价签上,标明“包装日期”;或在生产日期、保质期栏内标明“见食品包装”。
2.无包装的散装食品(如瓜子、米、干货、腌腊制品、酱腌菜等)。
应当在该类食品的盛放容器或货柜台面上,摆放(加贴)“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牌上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所标信息必须与该批次产品合格证或产品大包装上载明的信息一致。
称重售卖时,在电子秤称重打印的价签上,标明“包装日期”;或在生产日期、保质期栏内标明“见散装食品标识牌”。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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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散装食品标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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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标识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3.7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4、GB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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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三)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 保质期;(五) 产品标准代号;(六) 贮存条件;(七)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三)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 保质期;(五) 产品标准代号;(六) 贮存条件;(七)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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