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25号公告)讲解剖析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法定资产损失:
会计上已作处理,且已符合税法规定
的条件,但未Leabharlann Baidu行纳税申报,不得税前扣
除;若在以后年度申报,可以申报年度扣
除,不存在向以前年度追补确认问题。
会计上未作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会计处理年度为决算年度;纳税申报
年度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度。
注意:不能把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材
料的时点理解为会计处理年度和纳税申报
年度。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分级管理制度 纳税评估制度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 真实性证据 • 合法性证据 • 确定性证据 •
债权分类
投资型债权 交易型债权 往来型债权
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 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 情况,并出具
与取得收入相关的资产又细分为三类:
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与取得免税收入相关; 与取得不征税收入相关。 上述三类税收待遇不一样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25号公告与《税法》之间的协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 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税
前扣除。即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
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实际资产损失: 会计处理年度与纳税申报年度一致,可 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属于会计处理年 度以前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追 补确认在实际发生年度进行扣除;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不符合税法规定 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
体分为两类:一类为与取得收入相关的资
产,包括直接相关、间接相关;另一类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资产。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25号公告为什么要删除 “与取得应税收
入有关”这一附加条件?
从企业购入资产的目的上看,只有一
类:与取得收入相关的资产。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25号公告为什么要删除 “与取得应税收
入有关”这一附加条件?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讲解
何道成 2012.1.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根据国税[2009]8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资产 的定义(范围)为: 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 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等。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资产发生的损 失,方能允许税前扣除。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因此,凡 25号公告没有涉及到的资产损失,
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原则,且证据资料充分、
确凿,均可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类别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 原则,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类: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资产发生的、
合理的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在其实际
自行申报扣除的形式: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 式: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应按 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
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
层报总机构。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 式: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 资产损失,应以清单形式向所在地税
《专项报告》。
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 5万元 或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 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主要针对超市、商业批发、物流企业。
无形资产损失
25号公告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损 失范畴,88号文没有相关规定。 由于88号文没有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 ,在具体操作实务中存在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88号文没有提到无 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
除。
法定资产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 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 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 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企业以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发 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 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
税前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
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
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下列特殊情况例外,可不受5年限制,但须经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
失;
2、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
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 的规定,资产的定义为: 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 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这一定义删除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附 加条件。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25号公告为什么要删除 “与取得应税收 入有关”这一附加条件? 从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上看,大
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根据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已被取消,改为企业自
行申报扣除制度,但国务院确定的事项除
外。
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申报程序:向税款征收机关关申报,即在 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 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
件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3、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
失;
4、因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
5、其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根据88号文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企业非正
常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应按规定时间 和程序及时申报。 正常损失不需审批,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 此类损失项目正列举,没列举的原则上均需审批; 无法准确辩别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无形资产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88号文有关规
务机关进行申报。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
式:
(三)跨地区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
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捆绑资产----指优质资产与不良资产打
包处置,包括实物资产、债权、股权等各
类资产。
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已符合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但
会计未处理,不准在税前扣除;会计上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