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城镇环境卫生,提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曲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拆除工程活动和建设储备地块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等范围为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城乡居民统一建房和个人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得开工建设。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实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施工现场张贴悬挂施工许可证或备案表。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施工和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勘。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应向施工许可发证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并应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适用于南京市城乡建设领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道路与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以及相关责任、处罚等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规范,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由南京市建设管理部门制定,具体责任由南京市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章建设工程设计规范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南京市的地方规范和要求,保证设计方案合理、经济、安全、环保。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确定适宜的结构形式、材料选用、建筑风格等方面的设计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地质情况、环境保护等要素,合理选择建设工程的方向、高度、间距等设计参数。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标准,保证施工过程和质量的可控性。
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前进行专业论证,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专业审查,保证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规范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南京市的地方规范和要求,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现场组织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蒋宏坤二OO五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宁政发[2004]238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其委托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本市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应当按照本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建管处领取本企业的信用手册,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信息。
市建管处应当对企业基本情况认真核实,并在信用手册中真实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合同履行、奖惩和企业变更等信用信息,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作出信用评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南京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升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地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再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已及對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地有关单位和個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以地场地.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會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地主管部门. 市政公以.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否得损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她人地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個人否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地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鼓励再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地施工技术,使以安全地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對再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地单位和個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工程方可开工.施工现场地范围,已经批准地建设工程以地.临時以地.临時占以道路范围为准.http。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地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地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地真实.完整.准确.建设单位否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地现场管理工作.對违反合同约定地,施工单位有权拒绝.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地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地监督职责.第十条实行总承包地工程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地施工现场地管理.工程工程依法发包给多個施工单位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地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個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地,应当再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以.并书面通知其她施工单位.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保证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地费以.施工现场管理中产升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時以地等有关费以必须列入工程概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再招标投标時应当列为否可竞争费,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再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规定地标准计取,否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以,否得挪作她以.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应当纳入施工单位编制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再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時,应当审核文明施工措施等有关费以能否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地,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工程地施工组织设计.http。
宁建规字(2012)3号文《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完整版)(含附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件宁建规字[2012]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施工现场是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核心区域,为了确保施工的安全、高效进行,制定本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场进出管理1.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时佩戴工作证,并通过门禁系统进入。
2. 所有人员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的通道和门岗进行检查和登记,并严格执行上下班时间。
三、施工现场秩序和安全1. 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秩序,不得擅自闯入禁止区域,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更改施工现场的布置。
2.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标识牌和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禁止通行区域。
3. 施工现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巡查记录进行保存。
四、施工设备和工具管理1. 对于施工设备和工具,必须进行统一编码并建立清单,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以及使用部门和责任人。
2. 施工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过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使用安全。
3. 施工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
五、施工材料管理1. 施工材料必须进行统一采购和储存,建立材料清单,并按照要求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
2. 材料储存区必须保持整洁有序,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3. 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质量合格并进行记录。
六、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1. 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眼镜等,不得擅自使用劣质和损坏的安全防护设备。
2. 所有人员必须按照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和培训,熟悉逃生路线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3.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应急通道,确保疏散时的畅通。
七、环境保护1. 施工现场必须贯彻绿色施工理念,减少噪音、粉尘和排放物的产生,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规。
2. 施工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和妥善处理,不得乱倒乱扔。
八、施工现场交接1. 施工现场交接必须由项目经理或主管进行,并编制交接记录,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2. 现场交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下一阶段的施工顺利进行。
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现场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施工现场管理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主体为项目经理部,各施工队伍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检查和验收,对不合格工程应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应做好工程质量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为工程验收和后期维护提供依据。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隔离、防护设施的设置等。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理工作,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章进度管理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进度的因素,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应做好进度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施工进度情况。
第五章投资控制管理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投资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对投资控制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投资控制的因素,确保工程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OO五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宁政发[2013]13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37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3〕32号)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车辆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
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
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
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市住建委负责所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安装管理等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健全建筑市场管理规范;(二)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三)实施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四)实施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外地企业驻宁机构、建筑劳务经理备案管理;(五)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七)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宁政办发[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79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建委拟定的《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意见(市建委2005年6月)施工现场是工程参建各方的主要活动场所,也是反映城市环境面貌的重要窗口。
由于众多施工现场处于城市繁华地段,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环境,因此,施工现场围挡的规范、整洁、美观与否,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建设形象,而且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落实《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37号令)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护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依照《关于落实〈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意见》(宁建基字[2005]206号)文件精神,现就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今年是我市“建设新南京,迎接十运会”的决战之年,也是我市创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的关键之年。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贯穿于工程建设的一条主线。
加强施工现场围挡管理,作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政府令的具体体现。
各有关部门应在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分工协作,做好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工作。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和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依法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设施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证挂牌上岗。
总监应有企业法人委托书。
总监、专监必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
一级工程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与工程类别一致。
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安全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监理人员担任。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本办法附表规定的最低标准。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报送监督机构。
(三)除离职、无法继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殊原因外,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相关文件中约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
施工过程中,项目总监变更每三年不得超过两次。
变更后人员的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
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报送监督机构。
(四)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条件,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规范标准和常规检测仪器。
现场检测仪器配备应符合附表规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城市环境综合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把工程建设给百姓带来的影响减轻到最低限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237号令)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土方运输、渣土处置的监管和工地外侧道路保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地铁指挥部、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及各功能板块指挥部等应加强对各责任区域内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南京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和现场管理要求(综管处稿)
南京市道路整治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和现场管理要求实用文档南京市道路整治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和现场管理要求1、凡在本市道路整治出新工程范围内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严格遵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2、实施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综合整治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告知各管线产权单位。
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配套实施时,管线施工时序应当接受道路建设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道路工程建设时序合理衔接。
3、地下管线施工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挖掘回填的质量责任。
4、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必须明确沟槽回填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除小实用文档型工程外)。
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报市政基础设施监管部门备案。
5、管线施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工前应进行开工条件审查,上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及沟槽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管线施工除满足管线专业技术使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道路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规定,进行专业设计,并通过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审查。
7、施工现场须按《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警示围护标准图集》(宁公综字[2009]192号)的要求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夜间施工应当设置照明警示标志。
8、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长1.5米、宽1米,蓝底白字,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挖掘施工单位、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
9、施工前应当按照施工时序制定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并报监管部门。
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摆放在围挡之内。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一、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六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查;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予以处罚;二、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及以上高空作业;5.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6.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四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常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四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已公示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监督管理;三、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四、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五、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暂行第二条有下列情况时,施工企业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三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四自然灾害;五施工高峰期之前;六其它地区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后;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第四条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六、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七、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下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简报;八、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九、南京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十、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附件二:十一、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一施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项目经理、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四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五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复核的主要内容:(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四)施工现场围挡、冲洗台、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制度的建立情况;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复核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十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的实施意见十三、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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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OO五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第十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的管理。
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保证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的费用。
施工现场管理中产生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时用地等有关费用必须列入工程概算。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投标时应当列为不可竞争费,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
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应当纳入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时,应当审核文明施工措施等有关费用能否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
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的,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标牌。
标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含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监督电话和开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
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
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清理与平整现场。
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异常地质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设专人接待居民来访,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敷设管线,应当按照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
第三章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二)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四)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时密闭清运。
未清运的,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六)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
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七)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品、外加剂,防止渗漏或者危害。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
主城、新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
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
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在开工前2日内,将施工作业情况告知附近居民。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
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
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电弧光污染。
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二)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四)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五)热水锅炉、炊事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一)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三)职工宿舍的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设施;(四)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五)备有防暑降温、防寒防滑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数量、时间、地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和保养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实施全密闭运输。
运输途中不得抛撒滴漏及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清运处置,不得私自倾倒。
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经登记后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统一调剂。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携带中标通知书或者施工合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到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未经施工单位同意,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工程施工现场。
从事特种技术岗位工种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资格。
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应当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下列工程Φ卑凑展裨骸督ㄉ韫こ贪踩芾硖趵返扔泄毓娑谑?で暗ザ辣嘀瓢踩ㄏ钍?し桨福?て笠底ㄒ导际跞嗽焙图嗬淼ノ蛔ㄒ导嗬砉こ淌猩蠛耍?て笠导际醺涸鹑恕?嗬淼ノ蛔芗嗬砉こ淌η?趾螅娇墒凳(一)桩基工程;(二)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四)建(构)筑物的拆除;(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拆除(构)筑物,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档,并按照拆除的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建(构)筑物承重结构的拆除还应当指定专人指挥。
建(构)筑物拆除作业不得采取立体交叉方式。
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
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的,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
第三十三条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鼓励采用新型工艺安装脚手架。
脚手架应当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防护隔离棚。
设置的脚手架影响通行的,必须设置行人、机动车安全通道。
脚手架应当与被拆除物同步拆卸。
第三十四条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环境可能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文明施工要求:(一)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地下开挖施工,不得损坏地下设施;(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三)建立防火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四)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施工造成依法敷设的管线损坏的,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恢复,施工单位应当赔偿管线产权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中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有下列第(一)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下列第(五)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二)安装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堆放材料不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的;(三)未按规定排放泥浆的;(四)未按规定实施全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六)施工造成敷设的地下管线损坏的;(七)未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八)违反规定使用现场搅拌砼,预拌砂浆、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的;(九)敷设管线未按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的;(十)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办理手续、回填渣土未申报登记或者处置量申报不实的;(十一)使用围挡挡土、承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