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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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来源:作者:时间:2010/11/30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6月22日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遏制城中村乱搭乱建的行为,规范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确定专职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中村村民建设房屋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审批宅基地及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

第五条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审批工作。

村民建设房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需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按照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标准图集。

(四)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放线后施工。

第六条村民新建房屋的外观、色彩应充分体现民居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村民建设房屋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陕西农村网官方微信陕西农村网新浪微博陕西农村网腾讯微博新西部教育网官方微信。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是农村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产权确认、使用要求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产权确认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的产权确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二是未建房或者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

对于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组成。

土地使用权实行长期有偿使用,期限为50年,可以继续申请。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后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对于未建房或者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确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居民应当在宅基地上住房,持有宅基地的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并办理完善规划和建设手续后,才能确认产权。

产权确认后,同样适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二、使用要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宅基地的用途要符合规划要求,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其次,宅基地的建房范围和高度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此外,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国家建筑标准建设,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

对于已建房的宅基地,居民应当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和利用宅基地内的土地,进行农、林、牧、副、渔业经营活动或者发展农村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等。

三、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村宅基地,提高农村居民的依法用地意识,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首先,要建立健全宅基地的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宅基地的产权确认程序,确保居民的合法产权。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和评估的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制定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分布规划,保障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要加强宅基地的维护管理,引导居民加强自主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宅基地,不得擅自拆除、变相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2017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

2017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

2017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附解读)2017年05月19日08:52 来源:互联网整合点击量:32142广告农村居民点的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总称,它们是农村居民组织家庭生活主要场所。

那么2017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是怎样的?国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进行了最新调整和规范,全文如下:2017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 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本市城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的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镇规划建设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协调,鼓励进行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

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的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

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

陕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下文是陕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农村宅基地确权,意在给农民的利益上一层保障,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具体是怎样,下面带来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相关文章,一起来阅读了解下吧。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农村宅基地确权和土地确权一样,关系到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确权的意思就是归谁,也就是说这块土地归谁所有的意思。

农村宅基地确权,意在给农民的利益上一层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家庭成员户口变动以及成员减少等因素的干扰,将导致一部分人在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可能会失去原本的房屋所有权。

一、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二、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三、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四、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五、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六、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尽管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但因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

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法院在判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时,一般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城市买房需要办理房产证,但是在农村这个是没有的,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有拥有了房产证,才能说明这个房屋的所有人是你,2017年,农民有望拿到属于自己的房产证。

首先农民朋友要提出申请,因为农村自建房宅基地是需要经过审批的,那么如何办理自建房房产证呢?1.首先要准备好材料:本人户口本、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去村委领取审批表,进行填写。

3.然后进行自我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是机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陕西宅基地面积标准

陕西宅基地面积标准

陕西宅基地面积标准一、宅基地概念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为建设农民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留用的用地,即为家庭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而保留的土地。

宅基地不属于农田范围,是留出成建设用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村民个人或家庭。

陕西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根据陕西省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各地区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一般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宅基地的建设用地面积,以及宅基地的宗地面积等标准。

二、宅基地的面积标准1. 使用权面积陕西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标准,一般为农村户口的家庭,每户可获得的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而对于未进行农村土地整理的地区,原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不低于公顷。

在农村宅基地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各地还可以结合实际按照规划和用地的需要,适当扩大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支持。

2. 建设用地面积宅基地的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宅基地的实际占地面积,一般包括住房建筑用地、附属建筑用地等。

在陕西省,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宅基地的建设用地面积作出了一些规定,确保农民建设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合理用地。

3. 宅基地的宗地面积宅基地的宗地面积是指宅基地所在土地的总面积,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

在陕西省,各地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宅基地的宗地面积进行了规定,一般确保宅基地宗地面积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出现过分扩大宅基地占地面积的情况。

三、宅基地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陕西省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的土地流转、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以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

1. 宅基地的流转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流转,但对于因病、因学、因工、回城务工等特殊情况需要流转的,可以向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大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流转,但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 宅基地的管理宅基地的管理主要由村民自治组织进行管理,由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批宅基地的申请和使用,制定宅基地的规划布局,并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017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2017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2017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宅基地对于很多农民来说,是自己出生、长大的地方,是父辈、祖辈传下来的,是人在他乡也会惦记的根。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10月10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召开《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明确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同时允许进城落户人员有偿转让宅基地。

对于购买农村宅基地政策一直含糊不清,之前农村宅基地不允许买卖,一直被人诟病,农民私下低价转让、买卖宅基地的现象屡见不鲜,也有越来越多的城里人愿意回归田园生活,市场需求一直都有,现在终于政策放开,农民可以进城买房、定居、落户,医疗教育等待遇也都一样了,也鼓励非农人口入乡购买土地以及重新开垦。

这一农村宅基地改革,可谓是动摇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在农村也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缓解房地产市场城乡分离难题因为城市要发展,城市建设用地现在是寸土寸金,而农村很多土地和宅基地是呈现废弃的状态。

如果这项改革实施的话,农村真的要变天了,一些早就离开农村的农村人可能会考虑卖掉自己的宅基地,毕竟不在农村居住很多年了,而一些城市人也可以购买农村的宅基地了,具体用来干啥还得他们自己决定。

政策前农民的宅基地只允许集体内流转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举个例子:村东的东子想要把房子卖给城里的王某,是不可以的,但是卖给村西的旺财是可以的,但要先向村委会申请,同意后才能卖给旺财,以后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归旺财使用了,但是注意,东子转让、出卖房子和宅基地后,就不能再申请别的宅基地了。

实施意见提到了五点主要措施,湖湘君看了下,对第五点最感兴趣,是这样说的: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保护基本农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五)先规划后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制度。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届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追究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组织联合执法。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本辖区农村住宅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制止,依据授权或委托进行查处,并及时报告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区、县(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情况进行监管,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程序、批准情况向社会公告,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第六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审批办法;区、县(开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严格规划实施,做好农村宅基地选址和规划手续审批工作,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条建设、公安、安监、城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2017农村土地确权宅基新政策

2017农村土地确权宅基新政策

2017农村土地确权宅基新政策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那么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有什么政策?下面店铺整理的2017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供你参考。

2017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一、不可随意翻修房屋和在规划区之外建房房子破旧、出现裂缝或者是灾害导致的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翻修的,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审核批准,而且在建房的时候也不能修建三层以上的楼房,三层以上需要专业的施工队才行。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翻修房屋审核也不是这么简单就能通过的。

二、占地面积严重超标的房屋国家对宅基地面积有明确规定,各地地形不一,宅基地面积稍有差别,房屋超占的面积在合理范围内的暂不处理;房屋占地面积严重超标的,将会被重点清理了。

目前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多宅的除正常分户、合法继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多余的房屋将会被清理;对于自愿采取退出或复垦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多出的房屋和面积不可用于建房土地确权快结束了,土地确权的原则就是一户一宅,所以多出来的房屋是需要回收的,更不能私自建房。

目前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多宅的除正常分户、合法继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多余的房屋将会被清理;对于自愿采取退出或复垦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依法异地建房和小面积超占所得的宅基地,如果说你不是本村地方人员,但是却经过了相关的批准,在本村申请获得了宅基地,并且建造了房屋,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宅基地也是不会被收回去的。

现在农村当中还存在一种现象,一些农民朋友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超出了宅基地的面积,比如说申请的宅基地是一百平米,但是却建造了超过一百平米的房屋,对于超出的这一部分是应该予以拆除的;不过如果超占不足一间房屋,那么可以暂时不被拆除,等到后来必须要拆除或者是要翻建房屋的时候在拆除。

现在有一个现状就是农民在城市买房不容易,在农村建房也不容易,希望国家能够对于这个现状尽快的做出改善,让农民朋友过上更加安稳向上的生活。

农村建设是大事,可是撤除房子对于农民朋友来说也是大事,如果能从农民朋友切身利益来考虑,多一些人性化的规则,保证农民朋友的住宅权益,这才是农村建设的含义。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突击加建行为,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中农村宅基地是指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内的主城区及政府确定的“切块”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村民自建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一、明确管理责任,条块结合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办法。

(五)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行业管理工作。

(六)城改、公安、质检、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完善审批程序,规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行为(七)凡申请划拨宅基地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程序履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

(八)村民申请划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应当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在实施建设前,须经区(开发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规划手续。

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明确用地位置和面积,建筑物层数和面积。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垂直管理单位:现将《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9日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广大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和区政府办《西安市长安区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长办字〔2015〕7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有关文件精神,以保障村民居住安全为目标,落实各级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村群众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实施范围长安区所有村庄内宅基地建设房屋。

三、实施步骤我区宅基地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分为排查调查、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和长效监管三个工作阶段。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7年9月25日—10月25日)。

各街办对辖区宅基地房屋建设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分类登记造册,拍摄影像资料,建立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工作台账。

(二)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2017年10月26日—11月26日)。

对排查的质量安全隐患的宅基地房屋,街办要与农户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并责令农户进行整改,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正在宅基地建房的农户,街办要督促农户与施工队签订建房质量安全责任书,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西安市规划局关于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规划局关于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规划局关于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局(含各开发区分局)、县建设局:为加强集体土地村民宅基地自建住房规划审批管理,规范自建住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条例》,制定了以下村民宅基地自建房屋审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设拆迁补偿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市政办发[2022]19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一、村民申请宅基地的范围和条件本规定所称村民宅基地范围为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

村民申请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条件应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并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

二、村民申请自建房屋,应当依法申请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3、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

4、村委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及相邻住户的意见(现场勘查认为需征求四邻意见的提供原件1份);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原宅基地范围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划拨宅基地批准文件原件1份);6、建筑设计方案图;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根据我市村民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村民宅基地自建房屋标准。

村民一般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到65平方米,两层,屋顶到地面的高度不到10米。

四、村民自建住宅建房应按程序依法申请办理规划审批许可手续。

村民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向村民委员提出申请,持宅基地使用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村镇规划及相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区规划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乡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区规划分局不予办理规划许可:1、近期规划改造,拟建用地已列入征用范围的;2、村民所在村庄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3.利用原宅基地进行住宅改造,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对危房进行评估,也未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4、占压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控制范围的;5、没有村庄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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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我国专门制定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便地方法院在审理宅基地纠纷时可以参照该法律来审理案件,但是大家也要知道,不同的地方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那么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日;(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用户,应如实填写由县(市、区)统一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辖区国土资源所;(四)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写出现场勘查意见,并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辖区国土资源所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五)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六)批复下发后,应将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七)公告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无异议的,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按照批准的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划定用地方位四至,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八)村民住宅建成后,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实地对照检查。

是否按照原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基建完工后60日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缴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写出拟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报告,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合法的房屋证明和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需要安置的,还应当有安置协议,以及行政处理的相关文书等,报送辖区国土资源所;(二)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按利害关系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四)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由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决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宅基地使用人应当在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下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主动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审批宅基地或者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根据《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这部法律当今社会依然是有效的,大家可以阅读。

说到宅基地,大家就一定要注意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农民只能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不可以对宅基地进行买卖等交易,即使进行交易,该行为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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