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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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奉节府办〔2016〕158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奉节府办〔2016〕1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夔门街道办事处、西部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9日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实施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委、县政府成立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搬迁领导小组),下设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农委(以下简称县搬迁办),对全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统一组织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部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是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安置方式第三条“十三五”期间居住在高寒边远山区的农村建卡贫困人口。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列入搬迁安置补助对象:(一)已享受过易地搬迁、生态搬迁、财政专项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建卡贫困人口。

(二)“空挂户”及期间居住在高寒边远山区的农村建卡贫困户中非家庭成员的挂靠人员。

(三)财政供养人员。

第五条安置方式根据搬迁对象意愿,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和城镇化进程,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联户自建)、进入农民新村集中安置点、进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五保”集中供养安置,原则上全县不再新增集中安置点。

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奉节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乡统筹试验区域内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房屋拆迁、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工作由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公安、财政、农业、信访、审计、监察、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及安置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维护所辖区域土地征收工作环境及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补偿分配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勘界定界报告确定的面积为准;房屋面积以外墙为界,分结构并结合产权丈量确认。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只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其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应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其标准为26000元/人。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一、2024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子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渝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见附件1);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

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奉节县农用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奉节县农用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奉节县农用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奉节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奉节府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奉节县农用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奉节府发〔2022〕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科学管理和合理有效利用农用地,发挥政府在耕地资产价值量核算、农用地流转、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指导调控作用,现将奉节县农用地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耕地资产价值量核算、农用地流转、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主要依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深化成果应用研究。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基准地价使用说明一并公布执行。

三、若个别区域土地级别的影响因素发生明显变化,土地级别需做调整或执行中的其他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反馈。

四、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地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不得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

附件:1.奉节县农用地基准地价表及奉节县农用地基准地价使用说明2.奉节县农用地土地级别表3.奉节县农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奉节县人民政府2022年4月12日附件1奉节县农用地基准地价表奉节县农用地基准地价使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次公布的奉节县农用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适用范围包括奉节县行政辖区内现有农用地,包括耕地和园地,其中:耕地包括水田和旱地,园地包括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基准地价的表现形式为土地单价(单位:元/平方米)。

二、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是农用地不同级别、不同用途、设定农田基本设施状况和耕作制度下,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农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奉节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奉节府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附则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土地征收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审核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信访、民政、林业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奉节农转非土地补偿标准.docx21111

奉节农转非土地补偿标准.docx21111

发布时间: 2010-10-12 9:10:13 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王朝阳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朝阳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朝阳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杨程鸿声蒋乾巽【审理法官】程杨程鸿声蒋乾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朝阳;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王朝阳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王朝阳【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陈华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冯书国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华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冯书国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华冯书国【代理律所】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朝阳【被告】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争议各方对诉讼主体资格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奉节县政府在2003年7月23日以《新县城占地移民房屋联建(自建)规划用地表》,同意王朝阳在原万胜乡清水村6社(现永安街道办事处香山社区2社)占地80㎡(部分征地)与李纯忠等5户联建房屋。

2004年,王朝阳与李纯忠5户在万胜乡清水村6社联建砖混结构房屋2509.65㎡(建筑面积),房屋建成后,王朝阳分得建筑面积584.94㎡房屋(房屋坐落永安镇诗城西路439号)。

2016年6月14日,奉节县政府作出《关于确定香山社区2社王朝阳建房用地性质的通知》(奉节府裁〔2016〕2号),确定王朝阳在原奉节县万胜乡清水村6社(现永安街道办事处香山社区2社)建房所使用的土地性质为农民集体所有。

王朝阳不服,于2016年7月18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香山社区2社王朝阳建房用地性质的通知》(奉节府裁〔2016〕2号),该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渝02行初1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王朝阳的诉讼请求。

奉节郑万高铁补偿方案

奉节郑万高铁补偿方案

奉节郑万高铁补偿方案奉节郑万高铁是连接重庆市奉节县和河南省郑州市的一条重要铁路线。

它的建设对于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高铁建设过程中,一些居民可能会因为房屋拆迁或土地征用而受到影响。

为了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奉节郑万高铁补偿方案应运而生。

一、补偿范围奉节郑万高铁补偿方案将覆盖以下范围的受影响群体:1. 房屋拆迁:将对需要拆迁的居民提供合理补偿,包括居民使用权的补偿和搬迁费用的补偿。

2. 土地征用:将对需要征用土地的农民提供合理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相关农作物补偿等。

3. 基础设施迁移:对于需要迁移的公共设施以及基础设施,将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并确保迁移后的使用与原有环境相当。

二、补偿标准1.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根据房屋的性质和使用年限,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对于自住房屋,补偿标准会略高于出租房屋。

(2)对于无法找到新居所的居民,将提供过渡性安置和租赁补贴,确保他们的正常生活。

2.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1)根据征用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和市场价值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补偿。

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2)对于受征用土地直接影响的农作物,将按照其种类、生长周期和市场价值等进行合理补偿。

3. 基础设施迁移补偿标准:(1)对于需要迁移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将提供合理的迁移费用和建设新设施的补偿。

(2)确保迁移后的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居民的需求,不会对生活造成不便。

三、补偿程序1. 评估:由相关部门对受影响的房屋、土地和基础设施进行评估,确定合理补偿标准。

2. 协商:与居民进行补偿方案的协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并妥善解决纠纷。

3. 签订协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偿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

4. 补偿支付: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补偿款项。

四、监督与保障1. 监督:建立补偿方案监督机制,确保补偿程序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2. 咨询与投诉:为受影响居民提供咨询和投诉渠道,解答疑问,及时解决问题。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安置房、公(廉)租房的通告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安置房、公(廉)租房的通告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安置房、公(廉)租房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奉节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07
•【字号】奉节府发〔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安置房、公(廉)租房的通告
奉节府发〔2018〕44号近年来,少数人员任意强占或违法转租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含门市),侵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为规范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管理,依法打击任意占用国家财物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现对清理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作如下通告:
一、任意强占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腾出房屋交还给所在辖区的街道(乡镇、管委会)清退工作组。

二、住房安置完毕的拆迁户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将过渡居住的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交还给所在辖区的街道(乡镇、管委会)清退工作组。

三、拆迁户将用于过渡居住的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转租他人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负责腾出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给所在辖区的街道(乡镇、管委
会)清退工作组。

四、凡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交还房屋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依法追缴不当得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按相关纪律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7日。

谭治国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谭治国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谭治国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1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乾巽程杨程鸿声【审理法官】蒋乾巽程杨程鸿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治国;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谭治国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谭治国【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谭治国【被告】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争议各方对诉讼主体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争议各方对诉讼主体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县规自局是否就谭治国土地房屋拆迁事宜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

对此认为,《奉节县林家台片区匡家沟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对补偿安置方式、房屋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进行了约定。

特别是房屋拆迁还房安置方式方面,约定:甲方在香山社区邵家包居民小区偿还乙方房屋面积366.6平方米。

乙方凭借协议与宏安城投公司签订还房协议,乙方选房户型应在甲方还房前提前申请。

如因房屋户型关系引起偿还面积不符,甲乙双方按1100/平米结算。

根据上述约定,县规自局应履行还房安置义务,应提供房屋供谭治国进行选择。

县规自局于2019年4月1日作出《奉关于谭治国及时选房并结算的通知》(奉节规资发〔2019〕35号),通知其及时到永安街道林家台征迁工作组(永安街道办事处)选房并结算,至此,县规自局已提供房屋供谭治国选择和结算。

谭治国一直未选房,其主要理由在于县规自局的补偿安置未达到其要求,若对县规自局补偿安置行为不服,可就该行为另案主张权利。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奉节府办发〔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奉节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十七届县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0日奉节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的发包管理,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发改标〔2018〕724号)、《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公管发〔2019〕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限下项目是指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扶贫领域),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具体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奉节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乡统筹试验区域内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房屋拆迁、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工作由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公安、财政、农业、信访、审计、监察、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及安置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维护所辖区域土地征收工作环境及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补偿分配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勘界定界报告确定的面积为准;房屋面积以外墙为界,分结构并结合产权丈量确认。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只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其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应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其标准为26000元/人。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奉节府发〔2017〕93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奉节府发〔2017〕93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奉节府发〔2017〕9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禁止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二、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并提出规划条件,未取得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个别重点地区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方案进行招拍挂。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插手干预土地招拍挂,禁止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设定有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

四、严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标底、起始价、起叫价或底价应由县土地供应会审委员会集体决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国土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评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集体决策确定土地供应标底、起始价、起叫价或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土地供应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或权利限制条件等情况发生土地增值,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国土部门也应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规定评估或测算确定补缴金额。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推进藕塘滑坡整体避险搬迁的通告-奉节府通〔2016〕5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推进藕塘滑坡整体避险搬迁的通告-奉节府通〔2016〕5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推进藕塘滑坡整体避险搬迁的通告正文:----------------------------------------------------------------------------------------------------------------------------------------------------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推进藕塘滑坡整体避险搬迁的通告奉节府通〔2016〕5号奉节县安坪镇藕塘滑坡属特大型基岩滑坡,国务院三峡办和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决定对藕塘滑坡实施整体避险搬迁。

奉节县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庆市奉节县安坪镇藕塘滑坡综合防治和整体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了具体的避险搬迁政策,大力组织实施了避险搬迁工作。

但是由于滑坡地灾险情特别重大,加之国家气象预测今年气候异常,长江流域极易发生特大暴雨洪灾,滑坡具有整体随时产生大规模突发失稳的可能性。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推进藕塘滑坡整体紧急避险搬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安坪镇藕塘滑坡危险区域范围:东侧以大沟-鹅项颈沟-老房子-叫花子沟-煤炭槽为边界,西侧以油坊沟-梅子湾沟-石湾沟为边界,南侧以狮子包垭口为边界,北侧以长江庙包为边界,区域面积1.71平方公里。

二、藕塘滑坡危险区域内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离,财物必须立即搬出,建(构)筑物必须立即予以拆除。

三、藕塘滑坡体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具有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义务,应当增强防灾抢险意识,自觉服从应急抢险统一指挥,积极配合避险搬迁,不得妨碍阻挠。

四、对拒不搬出险区的人员强制带离险区,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对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者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没有自行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奉节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奉节府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奉节府发〔2017〕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已经第十七届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2017年5月17日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征收补偿执行的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等有关文件。

三、征收补偿工作单位房屋征收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国土房管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协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监察、发改、财政、建设、民政、经信、移民、市政、水务、审计、公安、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的相关工作。

四、补偿与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是指取得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参照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以户为单位只能自愿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非住宅按实际面积计算应补偿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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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 0.5 元 44 元/笼
用材林
大 100
中 15 元
小 6元
附件 4
品名 脐橙
果树、林木补偿标准
补偿 办法
规格
单 位
单价 (元)
品 名
补偿办法
5cm 以上
主干 (亩均 c
中部 45 株以 m

下)
4.00
花 按株补偿
周长

5cm 以下 株 4.00
规格 木本花 草本花
单 单价 位 (元) 株 1.50
3000 2000
说明:各类地区按综合定额标准补偿后均不另计补青苗费。
附件 7
统建安置对象过渡房屋租金标准
类区


一类地区
拆迁面积 60 ㎡以下的 180 元/ 月
拆迁面积 60 -80 ㎡内的 210 元/ 月
拆迁面积 80 ㎡以上的 240 元/ 月
二类地区
拆迁面积 60 ㎡以下的 150 元/ 月
30.00
4500.00
50.00 28.00 10.00 280.00
600.00 800.00 800.00 1200.00
60.00 40.00 20.00
备注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 堡坎不予补偿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 偿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 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墓 处理。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 路面厚度在10 厘米以上按水 泥路面补偿,低于 10 厘米按 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附件 2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 平方米
结构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钢砼结构
350
315
300
砖墙(条石)预制盖
300
285
27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瓦盖
270
255
240
砖混(木板)穿逗瓦盖
270
255
240
砖木结构
砖墙石棉瓦盖
195
180
165
(含油毡、玻纤瓦)
附件 5
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堡坎围墙
洗衣台 水缸 灶台 地窖 鸡圈 砖瓦 石灰窑
水井 (水池、粪池)
坟墓
道路
结构
条石 片石
砖 土围墙
单位
立 方 米

个 座
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

土坟
单人
双人 座
碑坟
单人
双人
水泥路面 碎石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 (机耕道)
平 方 米
单价(元)
50.00 40.00 45.00 6.00 100.00 100.00 120.00 120.00
三类地区
拆迁面积 60 ㎡以下的 120 元/ 月
拆迁面积 60 -80 ㎡内的 180 元/ 月
拆迁面积 60 -80 ㎡内的 150 元/ 月
拆迁面积 80 ㎡以上的 210 元/ 月
拆迁面积 80 ㎡以上的 180 元/ 月
地坝:指正规成行的晒坝或院 坝。非正规不成行零星小块弃 土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
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 偿。
附件 6
征收土地成片果树林木补偿综合定额标准
类别
区域
脐橙园
一类地区 9000
二类地区 8000
单位:元、亩 三类地区
7000
其它果园 其它经济林木 (含苗莆场)
5000 3000
4000 2500
株 0.10
5cm 以上
主干 (亩均 c 红桔、枇杷、 中部 45 株以 m
3.00

小笼
笼 33.00
(20 根以下)
苹果、雪梨、 量
下)
按笼补偿
花椒
周长
子 大笼
5cm 以下 株 2.00
(21-40 根) 笼 44.00
c
主干 桃、李、杏、 中部
5cm 以上
m
2.00

石榴等它 果树
量 周长 5cm 以下 株
地坝
水泥
石板 三合土

平方米
外墙砖
室内地板
电话 闭路电视 水电管线
鱼(池)塘、堰
瓷砖
平方米
瓷地砖 水磨石
平方米
移机

迁移



立方米
片石
立方米
条石(水泥片石) 立方米
10.00 7.00 6.00 3.00
20.00
20.00 50.00
83.00 180.00 500.00 10.00 15.00 20.00
丛不予补 偿
香蕉、葡萄
大株(主干中部周长 5 ㎝以上,亩均160 笼
株以下
小株(主干中部 周长 5 ㎝以下) 株
30.00 3.00

离地面 1.2 米处

的直径为 准
说明:经补偿后的果树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处置。
15-35cm (小)
5cm 以下
5-10cm 10cm 以上
株 6.00 根 7.00 根 10.00 根 20.00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石棉瓦、土墙瓦盖
180
165
150
165
150
135
简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120
105
90
简易棚房
75
60
45
附件 3
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 亩
作物类别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蔬菜、甘蔗等经济作物
1500
1400
1300
粮食类(含蓖麻)
1000
900
800
说明: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 ,其补偿标 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奉节县移民生态产业园区 实际补偿标准
脐橙 4 元 /cm
红桔、枇杷、苹果、雪梨、花椒
3 元/cm
桃李、杏、枣、石榴等
桑树、油桐、棕树等
香蕉、甘蔗、葡萄
蓖麻
10cm 以上 8 元
竹子
2 元/cm 1 元/cm 30 元/笼
《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附表
附件 1 区类
征收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


一类地区
朱衣镇、永乐镇、白帝镇、草堂镇、白帝风景区、永安镇

二类地区
竹园镇、公平镇、大树镇、康乐镇、新民镇、兴隆镇、吐祥镇、甲高镇、 汾河镇、安坪乡
三类地区
红土乡、新政乡、平安乡、石岗乡、鹤峰乡、青龙镇、五马乡、冯坪乡、康坪乡、 羊市镇、岩湾乡、长安乡、龙桥乡、太和乡、云雾乡
1.00
年 按窝计算 青
窝 0.40
桑树、漆树、 主干 油桐、杜仲棕 中部
15cm以上
c m
树等经济 林木
量 周长 15cm以下 株
1.00 1.00
用 材 林
树高 1.3m 50cm 以上 处量周长, (大)
15cm 以 30-50cm
下及灌木
(中)
株 株
10.00 15.00
成片园
亩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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