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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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条款
质量条款中应写明商品的名称和规格、等级等,或说明样品的编号和日期。根据 商品的特性,可分别采用文字说明或样品或两者兼用。 对某些商品还可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其质量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常见的有下列一些 方式。
•交货质量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对某些初级产品规定质量机动幅度,允许其质量指针在一定范围内变动。 •对工业制成品,可规定质量公差,如机械加工的零件尺寸。 质量公差有些 是国际公认的,有些则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在机动幅度内的质量差异,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另作调整、但如果有 些质量指针的变动,会给商品质量带来实质性的变化,为了体现按质论价。也可 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
•商标和牌名(Trade Mark and Brand)。
某些商品在市场上营销已久,质量优良稳定,知名度高,且品种单一,则往 往可以其商标和牌名表示其质量。如可口可乐。
•产地名称(Name of Orogin)。如PPS/LCP等有同一牌号不同国家生产且 质量有差异.
•说明书和图样(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对于结构性能复杂 的商品,通常以说明书和图样加以完整的描述,以此作为买卖双方认定的质 量标准。
凭说明书和图样成交的合同,往在附有质量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B.用样品表示质量。这种方式,称为“凭样品买卖”。样品构成合同不可分
割的一个部分。 •样品的种类。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分成卖方作品(Seller‘s Sample)和买方 样品(Buyer’s Sample)两种。 •凭样品成交中的一些做法:(1)对等样品,凭买方样品成交。有时会因仿制产品 与买方来样不符而招致退货索赔。卖方往往会按买方样品先做一个复制品交买方确 认,经确认后即以该复制品作为交货质量的依据,这种经确认的复制品,称为‘对 等样品”或“回样”。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用卖方样品取代了买方样品,使卖方在 交货时取得主动。(2)封样。卖方在寄发样品或发运商品前,由公证机构或会同 买方,抽取若干份样品加以封存,万一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质量争议,即可 使用封样作为核对之用。(3)合同中的保障条款、凭买方来样成交时,应注意防 范侵权行为的产生。如果不能十分确定,可以在合同中加列保障条款,即万一发生 由于买方来样而导致侵犯第三者权益,如专利、商标侵权,应由买方负责。
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用以表示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分成 两类: 一类是以度量衡制单位表示,包括重量、长度 、面积、体积和容积。 另一类是以个数表示,包括约定成俗的一些个 数单位,如打、罗、大罗以及订有国际标准的 某些商品的包装单位,如桶(石油)、包(棉 花)等。
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一般商业习惯,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A.净重 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按照国际惯例,如合同中对重量的计算 没有其他规定,则应以净重计量。 有的商品需经包装后才能称量,所得重量为毛重。对价值较低的商品,可以在合 同中规定以毛重计量,即所谓‘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如果需以净重 计算,则必须从毛重中减去包装物的重量,即皮重。
定的品名相适应。
商品的质量
质量是商品买卖最重要的因素。合同中的品质约定,是买卖双交接货物的依据。 通常用两种方式表示商品的质量。
A.Leabharlann Baidu文字说明表示质量。
•规格(Specification)。合同中规定商品的质量指针,如化学成份、长 短粗细、含量等。 •等级(Grade)。为买卖双方都熟悉的商品,在某些情况下可采用凭等级 买卖:一是按商品的不同规格,分成不同的等级,既简化了质量表示,又易 于比较优劣;二是有些商品不能用规格描述,或不能完整地用规格描述,特 别是一些土特产品,比如茶叶、水果等,可用双方都认可的等级来表示质量 。 •标准(Standard)。商品的标准,是指针准化了的规格和等级。标准有的 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制订也有的是由商品交易所、同业工会或有关国际组 织制订。公布了的标准经常需要修改变动。所以,当采用标准说明商品质量 时,应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和年份。
国际贸易条件
商品的品名质量 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价格 商品的包装
商品的品名 :
商品品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在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 通用的名称。 对某些商品还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 支。 国际上为了便于对商品的统计征税时有共同的分类标准,早1950年,由联合国经 济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其后,世界各主要贸易国又在 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了《市鲁塞尔海关商品分类目录)(BTN)。 为了避免采用 不同目录分类在关税和贸易、运输中产生分歧,在上述两个规则的基础上,海关 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了《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编码制度)。该制度于 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该制度、目前各国的海关 统计,普惠制待遇等都按H.S.进行。所以,我国在采用商品名称时,应与H.S.规
商品的数量
常见的度量衡制度 •a.公制(The Metric System)。基本单位为千克和米。为欧洲大陆及世界 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b.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是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 基础上制定公布的。其基本单位包括千克、米、秒。摩尔、坎德拉、安培和卡 等七种。是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c.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基本单位为榜和码。为英联邦国家所采用 ,而英国因加入欧盟,在一体化进程中已宣布放弃英制,采用公制。 •d.美制(The U.S. System)。基本单位和英制相同,为磅和码、但有个别 派生单位不一致。如英制为长吨等于220O磅,而美制为短吨等于2000磅。此外 容积单位加仑和蒲式耳,英美制名称相同,大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