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没有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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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法有没有阶级性
关于环境法的性质,学者们众说纷纭,而且对环境法的性质和本质是否为同一概念也是各抒己见。有的认为法的性质即本质,本质即性质;有的认为性质不同于本质,性质有几个,本质只有一个,本质是最基本的性质;有的认为本质也是多层次的。所以我认为首先应该从文义和法理学角度把把法的性质和法的本质问题区分清楚。
《现代汉语词典》上对“本质”的解释为: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而对“性质”的解释为: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由此可见,本质和性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质比性质的层次更深。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上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各家均有论述,但大同小异,因为均是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关于法的本质理论中总结出来的,认为法是国家意志,即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决定性因素。还有的认为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总之,阶级性是法的本质的体现。至于法的性质,在法理学上并未做专门的论述,只是在划分法域上按照法的性质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然而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提出法的本质是阶级性、社会性、物质制约性,法的本质具有层次性,法的阶级性是法的初级本质,法的社会性是法的第二级本质。但笔者认为,法具有社会性是毋庸置疑的,这表现在法对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维护方面,但社会性是否为法的本质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法的本质是不包括社会性
的,社会性是由于法的阶级性、物质条件制约性的本质决定的法的性质。
关于环境法的性质问题,由于对法的本质和性质概念认识上的差异,学者在论述环境法性质时多集中在环境法是否具有阶级性的争论上,也有的不否认环境法的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法的唯一属性,也有认为阶级性和社会性都是环境法的本质。笔者认为环境法是否有阶级性的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认识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和技术特征的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对此问题,应该全面把握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既不能完全否认环境法的阶级性,也不能一味强调环境法阶级性,而应当看到,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其唯一的本质属性。
一、环境法产生的背景因素。每个部门法的产生背景都不一样,一般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如宪法等,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其本质属性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虽然这些矛盾也包含了某些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但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人与自然的矛盾。
二、环境法的立法任务。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健康,这一任务的实现,将给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恩惠,不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上,不直接表现为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
三、环境法的特殊属性。环境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
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此使环境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但是,环境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环境法有通过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交错关系而起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受经济规律的制约,但主要的,根本的是受自然规律,生态学规律的制约。当社会规律,经济规律同自然规律不致的时候,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自然规律,而不是阶段意志和阶级利益。
总之,对环境法的阶级性问题不能简单化地套用传统公式,而应该综合环境法的任务,性质和特点等,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其唯一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