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没有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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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习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习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习笔记(1)重点难点:1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2环境问题的分类(可简答可论述);3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4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P5)◇⑴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⑵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⑶相同点:“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⑷不同点: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②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

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③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④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补充: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知识点二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知识点二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知识点二:环境资源法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资源法的概念指关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环境资源法的含义:1、环境法的一种。

具有行为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等法律基本特征,它既不同于道德规范,也不同于企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和其他非法文件,这是对环境法一般属性的规定。

2、环境法是某类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或综合体。

(表现形式的概括:实体内容、程序性规定、法律规定的理念、原则和政策、习惯和判例等)3、环境法调整的原因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对象的概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4、环境法主要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三)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状况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可以将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古代近代现代环境法环境法环境法1、古代环境资源法时期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2、近代环境法时期(1)主要针对特别突出的环境问题,其污染防治立法主要针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防治;(2)立法中较多的采取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对环境的管理;(3)调整方式主要采用民事救济方式,注重污染的损害赔偿和对侵害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赔偿。

3、现代环境资源法时期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资源法特点:(1)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2)环境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的问题,环境资源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

(3)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条件。

二、环境资源法的性质环境法是阶级性与公益性的统一的。

这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人与自然或社会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决定的,是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规律同时作用的结果。

阶级性体现在:环境法是由执政阶级或领导阶层制定和认可,反映执政阶级或领导阶层的利益和要求。

环境法是否具有阶级性

环境法是否具有阶级性

环境法是否具有阶级性我们知道,法律在西方经济学中被认为是上层建筑,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从这种层面上看,环境法也是由国家制定并颁布的,体现的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理应也具有阶级性,但是我并不赞同此种观点。

我认为环境法不具有阶级性,理由如下:一、环境法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不同,后者最主要的是由国家公权力来保证实施的,都会涉及到国家相关部门,如法院、仲裁机构、政府等,但环境法更多的是体现了社会性,是靠每个人内心自觉去遵守与维护的。

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并不能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而只有依靠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才能保护好环境,与环境和谐相处,让环境更好的造福我们。

所以,环境法并不体现了国家权力或统治阶级的权力,而是体现了社会性,即公民内心的自觉性与同自然环境友好相处的意识。

二、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命权发展而来的一项新权利,也是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权利。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种权利是不能剥夺或丧失的,否则,我们便不能继续生存和发展,谁侵犯了这种权利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制定环境法的那些统治阶级们并不能剥夺我们的环境权,他们也没有资格去剥夺。

这种环境权就和我们的生命权一样,一直伴随着我们,与我们紧密相联。

试问,如果统治阶级剥夺了我们的环境权,那么他们就触犯了法律,那他们是否会受到相应的法律的制裁呢?答案肯定是不会,所有的法律都是经他们制定的,他们怎们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呢,这就恰恰说明了,环境法不具有阶级性。

三、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私人或利益集团所独占,也不是国家单独就能实现管理的。

国家的统治阶级也是人,与其所统治的公民一样,因为人人生而平等,所以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是受环境所约束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阶级性,同样都有利用环境的权利与保护环境的义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理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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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特征 ( 一 ) 研究对象具有特定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 一新兴法律部门 为 研究对象的学科 。 ( 二 ) 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 18 世纪后期 , 也就是工 业经济的 发展产生了 第一代环境污染时期 。 ( 三 ) 是一门交叉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介于法学与环境科 学之间的边缘性 、 交叉性的学科 , 具有明显的社 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交叉渗透的 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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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与自 然科学理论的联系 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为人类一层层地揭开了自 然界的神秘面纱 , 也使人类对环境的认识有了确 定性的科学基础 ; 在帮助人类社会飞速发展的 同 时 , 使人类认识到了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 环保思想也由 此产生 。 ( 三 ) 与社会科学理论的联系 社会科学 , 尤其是哲学 、 伦理学 、 法学理 论都不同程度地论及人与自然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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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确立的历 史必然性和意义 关于用法律调整人与自 然关系的理论是否是 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学的 基础理论 , 在环境法学界 一直有争论 , 如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蔡守秋 教授认为 , 这一理论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 , 并 指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之相 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 而中国人民大学的李艳芳教 授却认为一切法律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 , 环境法也是这样 , 因 而环境法并不调 整人与 自 然之间的关系 , 环境法可以通过调整人与人之 间的关系达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协调 。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 本理论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述 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的涵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指对环境与资源保护 规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 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

20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各章选择题及答案

20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各章选择题及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各章选择题及答案第一章绪论一.单项选择题1.首次提出“人类环境”这一概念的是( B )A..1945年联合国大会B.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C.1982年内罗毕峰会D.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2.人类环境的中心事物是(A )A.人类B.人类和其他生物C.人类、其他生物、无生命物质D. 人类、其他生物、无生命物质和外部空间3.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B)A.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B.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C.室内环境、村内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D.大气环境、水环境、土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等按环境要素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人工环境两大类。

按环境的功能不同,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宪法)按环境范围的大小,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宇宙环境。

按环境的不同要素,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

4.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为(B)A.原生环境问题B.次生环境问题C.第一环境问题D.继发环境问题5.以下属于无限资源的是(D)A.土壤B.淡水C.动植物D.太阳能6.在生态系统中居于最重要地位的组成部分是(A)A.生产者B.消费者C.分解者D.无生命物质生态系统的组成: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生产者。

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

生产者决定着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的大小,构成生态系统的基础,因而在生态系统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消费者。

是指所有的动物。

分解者。

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

无生命物质。

包括自然界中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

7.环境科学主要研究(B)A.第一环境问题B.第二环境问题C.原生环境问题D.第三环境问题8.在环境科学里,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的浓度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B )A.十分之一定律B.生物放大C.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D. 生物量金字塔9.以下属于第一环境问题的是(A )A.火山爆发B.臭氧层耗竭C.城市污染D.公害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剖析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剖析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点、本质等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关系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过程:本章包括了五大节,分别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本质。

目的和作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五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属性。

教学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范围广泛,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环境法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保护法规,而且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科学技术性保护环境须采取自然科学的、工程技术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环境法同上述各种手段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里包含有较多的技术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四)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更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这里反映某些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3)刑事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刑法 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4)其他: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条款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
依据《立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环境与 资源保护行政法规:①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需要 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宪法89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 理职权的事项。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 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 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 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 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其他预防事前不可预见、 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的规范,不属于此法范畴。
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包括我国)的最终目的:可持续 发展【我国当前的环保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传统法律部门对救济环境侵害时,属于事后救济、个案救 济、分散救济。环保法着重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整体 解决。
1、环保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①环保法出现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
(4)综合性: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②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③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3、目的:
基础的直接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各国基本一致)
最终目的:目的一元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
目的二元论:不仅保护人类健康,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4、环境法与刑法: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是各国共同做法, 但用刑罚保护环境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1.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段性 2.强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段性 3.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 但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唯一本 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防 止简单化。
具体分析如下:


A 一般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如宪法等,同国 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其本 质属性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而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 然的矛盾。虽然这些矛盾也包含了某些政治和经 济的因素,但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人与自然的矛盾。 B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健康。 这一任务的实现,将给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恩 惠,不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在这一点上, 不表现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
这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保 护自然资源,保护生产力,维持生态平 衡,这就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条 件和物质基础; 环境保护要求尽可能综合利用资源和能 源,要求技术革新以减少污染,这样就 促进了技术革新和资源的节约,从而有 利于经济发展; 环境质量的改善会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 并有助于现代经济特别是高科技经济的 发展。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在西方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般称为环 境法。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 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 20世纪初) 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 生时期。 工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第一代环境污染。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 目的规定为五个方面: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国际环境会议与论坛
如联合国环境大会(UNEA)、世界环保大会等 ,为各国政府和环保组织提供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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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资金转移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环保技术和提供资金 支持,促进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意义
总结词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 健康和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意 义在于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 态文明建设。
详细描述
环境保护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 体健康。通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的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环境保护法也致力于维护生 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地球生态系统的稳定和 持续发展。此外,环境保护法还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为 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 间的合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环保警察
负责调查和处理环境犯罪行为,保障 环境法的有效实施。
环境保护法的司法救济
01
02
03
环境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 以依法提起环境诉讼,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
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 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 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
详细描述
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了噪声污染的控制和管理措施,包括对交通、工业等噪声源的 控制和管理要求,以及对噪声敏感区域和噪声排放的限制要求。该法的目的是保护声环
境,保障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安静。
04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督
环境保护法的执法机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跨部门协调机制
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政策、法规和标 准,监督和管理环境事务。

简述环境法的属性

简述环境法的属性

简述环境法的属性:
环境法是调整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相关的社会关系以及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它具有以下属性:
1、环境法具有阶级性。

环境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特定形式颁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环境法具有行为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等法律基本特征,它既不同于环境道德规范,也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和其他非法律文件。

环境法具有所有法律的一般属性——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2、环境法不具有阶级性。

这是因为:
(1)环境法的产生是由于人与自然的矛盾,而不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环境法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不同,虽然都需要国家公权力来保证实施,但是后者会涉及到国家相关部门,如法院、政府等,而环境法更多的体现了社会性,需要依靠每个公民内心自觉去遵守与维护。

有时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只有依靠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才能保护好环境。

所以说环境法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性。

(2)环境作为人类共同的生存条件,并不能为私人单独占有,也不是国家单独就能实现管理的。

国家的统治阶级与其所统治的公民一样,同时都受到环境的约束,他们之间不
存在阶级性,同样都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因此,环境法不具有阶级性。

3、我认为环境法既具有阶级性又不具有阶级性,其具有的应是弱阶级性。

环境法虽然是基于人与社会的矛盾产生的,但是其核心仍然是人与人的关系。

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二)

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二)

第⼆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体有三类主张:1、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没有阶级性2、强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3、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属性,应该全⾯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具体分析,防⽌简单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 1、综合性 保护对象的⼴泛性和保护⽅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2、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通过调整⼀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同⾃然的关系。

3、社会性 解决⼈同⾃然的⽭盾。

4、共同性 污染没有国界的限制,环境问题是⼈类共同⾯临的问题。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的和任务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活环境与⽣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 这个规定包括三项任务: ⑴合理地利⽤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态破坏;(直接⽬的) ⑵建设⼀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民健康;(根本任务、⽴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⑶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相互制约和依存关系) 把发展经济同环境保护、维护⼈民健康三者联系起来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三项任务,是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的反映。

概括和⽐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的分为两种: ⼀是基础的直接⽬标,即协调⼈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是最终的发展⽬标,包括保护⼈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的⼆元论”,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的,⾸先是保护⼈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就是建⽴在正确认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本、匈⽛利是⽬的⼀元论。

⽬的⼆元论时基于承认这样的重要事实: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及相互制约,⼜相互依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述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一、环境、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概念:(一)环境:包含自然因素、社会和经济等因素1、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既包含自然因素,又包括社会和经济因素。

2、立法上一般将环境的范畴确定在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利用行为范围之内,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使用了“人类环境”的概念。

3、目前各国环境立法给环境下定义的方法包括三类:①概括式,例1991年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1987年葡萄牙《环境基本法》;②列举式,例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93年日本《环境基本法》③概括加列举式,例中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简答】我国环境保护法给环境下的定义及其理解: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该定义包含3方面含义:①环境的范畴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不包括社会、经济等因素;②自然因素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③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属于环境范畴。

(二)自然资源:大多已包括在环境概念中1、1987年《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定义: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等。

例: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2、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对自然资源的规定:宪法9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还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做了规定,物权法做了细化。

根据物权法规定,①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噪音和振动污染防治
确立了声环境和振动质量标准,以及噪声 排放标准等制度。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土地资源管理
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 和保护等制度,以实现土地资源的 合理利用。
水资源管理
确立了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流 转和保护等制度,以实现水资源的 可持续利用。
森林资源管理
制定了森林资源所有权、采伐许可 、森林保护等制度,以保障森林资 源的可持续利用。
该原则要求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从多个 方面入手,全面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问 题。
科学管理
合理利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求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 术,对环境和资源进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 和资源利用的效益。
该原则强调对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过度消 耗和浪费,以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 环境的平衡。
资源节约原则
自然资源过度开发问题
水资源短缺
过度开采和浪费导致水资源短缺,影响生态平衡 和人类生活。
土地资源过度开发
城市化、工业化等导致土地资源过度开发,破坏 生态环境。
矿产资源枯竭
长期过度开采导致矿产资源枯竭,影响经济发展 。
生态破坏问题
生物多样性丧失
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导致 生物多样性丧失人类生存和发展。
06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国际合作与发展趋 势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与合作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的 重要性,国际环境法作为规范各国环境行为的法律规范得以快速 发展。
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由于环境问题具有跨国性,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无法解决,因此 国际合作成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必要手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求从全球视野出发,关 注全球范围内的环境和资源问题,加强国际 合作和交流。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律框架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律框架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律框架现代社会发展中,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人类和地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律框架。

本文将对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律框架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环境法的涵义和作用环境法是一种通过立法手段来调整和约束人类与环境之间关系的法律框架。

它旨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公众行为、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绿色发展。

环境法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了空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效地规范了社会行为,也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资源保护法律框架的意义和内容资源保护法律框架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它的意义在于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资源充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破坏。

资源保护法律框架包括了矿产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为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了规范和保障,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律框架的关系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律框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

环境法规范了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而资源保护法律框架则关注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两者的联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法和资源保护法律框架共同构成了维护生态平衡的法律体系。

环境法确保了人类行为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而资源保护法律框架保证了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

第二,环境法和资源保护法律框架共同推动了绿色发展。

环境法的实施要求产业结构转型,资源保护法律框架促进了资源的节约利用,两者协同作用使得经济发展更加可持续。

第三,环境法和资源保护法律框架的目标都是人类和地球的可持续发展。

两者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约束人类活动,促进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四、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律框架的挑战与应对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律框架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论我国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论我国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论我国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内容提要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环境和发展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

我国资源环境保护法制度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在受到人们的普遍的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

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

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

下面我就将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及如何完善环保法体系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疑义,以期待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论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环境发展和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环保产业作为无烟工业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地方经济总量中占据的比重不断提高,相伴随的是旅游资源无序开发,生态环境遭到较大破坏。

保护好资源环境,让人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共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了人们的共识。

当前我国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仍相对薄弱,以下更好地说明环保法所存在的问题及该怎样完善环保法。

一、环保法体系的涵义及构成特点(一)环保法体系的涵义环保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统称。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包括土地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水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法、风景名胜区法、野生动植物资源法等。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是两个联系密切,相互交叉,又有所不同的法律部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唯一的本质属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1、综合性。

2、技术性。

3、社会性。

4、共同性。

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包括土地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水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法、风景名胜区法、野生动植物资源法等。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是两个联系密切,相互交叉,又有所不同的法律部门。

其联系在于:自然资源法所涉及的自然资源都是环境法中的环境要素,大部分环境要素也就是自然资源;许多法律规范既是自然资源法的组成部分,又是环境法的组成部分;两个法律部门都有综合性、广泛性、技术性、社会性和较多的世界共同性的特点。

自然资源法着重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环境法则着重调整各种环境要素及其综合体的保护。

然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同时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实质上又是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据此,有些学者主张将二者融合为一个法律部门,称为“环境和自然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具有哪些特征

环境资源法具有哪些特征

环境资源法具有哪些特征随着经济的发展,地球的环境是越来越差,所以很多国家就⽴下⼀些保护环境的法律,对于破坏环境的⼈加以惩罚,然后对环境进⾏保护,环境资源法具有哪些特征,店铺⼩编整理了“环境资源法具有哪些特征”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环境资源法具有哪些特征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

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与⼈之间的关系,⼜调整⼈与⾃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护⼈类共享的⾃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与⾃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

环境资源法均拥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地法、⾃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层次的综合。

这种综合性主要表现在: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泛、客体丰富、权利义务涉及⼈类社会和⾃然环境、⾃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两⼤领域。

其调整⽅法既包括⾏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法。

资源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综合。

3、科学技术性。

环境资源法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然⽣态规律,还反映⼈与⾃然相互作⽤的规律。

现代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是社会问题、⽣态问题;现代环境保护⼯作是⼀种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

4、公益性。

环境法主要解决⼈与⾃然的⽭盾、协调⼈与⾃然的关系,这种⽭盾和关系主要以⼈的整体为⼀⽅,以⾃然环境为另⼀⽅。

环境法所⽀持、保障的环境保护⼯作,基本上是⼀种公益事业,是⼈道主义性质的⼤业。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的武器,也是捍卫⼈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段。

法律是⼀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套制度来落实。

但在不同的地⽅,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式来阐述⼈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其中⼀种区分的⽅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

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在⼀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机构为政府的三⼤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法和负责的⾏政。

论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法

论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法

论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法摘要:如今我们所拥有的一切都是大自然所赋予我们的,人类对自然征服、永无止尽地索取,最终造成了现今的现状,生态严重的破坏,人类生存遭受到严重的威胁,最终唤醒了人们被利益冲昏地头脑,意识到保护环境地重要性。

下面就结合作者实际工作经验,简要的分析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法,以供借鉴。

关键词: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法;自然环境Abstract:now all we have is the nature has given us,the human to natural conquer,endless,eventually caused the current status quo,ecological damage,suffered a serious threat to human survival,eventually aroused by the interests ofthe people in mind,aware of 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Here are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work experience,the author brief analysis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resource conservation,for your reference.前言:本文就对经济的可持续化发展和水环境保护之间地关系,介绍当前我国国内水污染的现状,经过对其国外水污染情况的借鉴,实现对水污染的有效控制措施应用,希望对相关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1 环境保护的概念分析环境保护主要是经过对环境科学理论的应用,实现了人类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协调,进而对其各问题进行解决,保护及其改善环境的一切人类活动总称。

主要包含了采用行政、经济、法律及其科学技术地措施,对自然资源合理有效的利用,避免环境污染、破坏,保持及其发展生态的平衡,对自然资源再生产进行扩大,进一步的确保人类社会和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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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法有没有阶级性
关于环境法的性质,学者们众说纷纭,而且对环境法的性质和本质是否为同一概念也是各抒己见。

有的认为法的性质即本质,本质即性质;有的认为性质不同于本质,性质有几个,本质只有一个,本质是最基本的性质;有的认为本质也是多层次的。

所以我认为首先应该从文义和法理学角度把把法的性质和法的本质问题区分清楚。

《现代汉语词典》上对“本质”的解释为: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而对“性质”的解释为: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由此可见,本质和性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质比性质的层次更深。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上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各家均有论述,但大同小异,因为均是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关于法的本质理论中总结出来的,认为法是国家意志,即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决定性因素。

还有的认为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总之,阶级性是法的本质的体现。

至于法的性质,在法理学上并未做专门的论述,只是在划分法域上按照法的性质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然而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提出法的本质是阶级性、社会性、物质制约性,法的本质具有层次性,法的阶级性是法的初级本质,法的社会性是法的第二级本质。

但笔者认为,法具有社会性是毋庸置疑的,这表现在法对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维护方面,但社会性是否为法的本质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法的本质是不包括社会性
的,社会性是由于法的阶级性、物质条件制约性的本质决定的法的性质。

关于环境法的性质问题,由于对法的本质和性质概念认识上的差异,学者在论述环境法性质时多集中在环境法是否具有阶级性的争论上,也有的不否认环境法的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法的唯一属性,也有认为阶级性和社会性都是环境法的本质。

笔者认为环境法是否有阶级性的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认识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和技术特征的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

对此问题,应该全面把握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既不能完全否认环境法的阶级性,也不能一味强调环境法阶级性,而应当看到,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其唯一的本质属性。

一、环境法产生的背景因素。

每个部门法的产生背景都不一样,一般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如宪法等,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其本质属性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而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虽然这些矛盾也包含了某些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但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人与自然的矛盾。

二、环境法的立法任务。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健康,这一任务的实现,将给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恩惠,不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

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上,不直接表现为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

三、环境法的特殊属性。

环境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
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此使环境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

但是,环境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环境法有通过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交错关系而起作用。

它在一定程度上受经济规律的制约,但主要的,根本的是受自然规律,生态学规律的制约。

当社会规律,经济规律同自然规律不致的时候,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自然规律,而不是阶段意志和阶级利益。

总之,对环境法的阶级性问题不能简单化地套用传统公式,而应该综合环境法的任务,性质和特点等,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其唯一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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