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和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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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和吉林市汽车
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发[2007]1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19
【实施日期】2007.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和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吉政发[2007]1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和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长、吉汽车园区)是我省汽车产业的集中区,也是我省壮大汽车产业集群经济,做强汽车产业,建设国内最大汽车产业基地的战略支撑。

为促进长、吉汽车园区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长、吉汽车园区是我省建设国内最大汽车产业基地的核心内容。

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把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国内汽车产量最大、研发中心最强、汽车服务和汽车文化最发达、汽车零部件制造业最集中、具有产业集群优势的开发区;把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我省重要的汽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和服务基地。

预期到2010年长
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工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不含一汽),税收 60亿元以上(不含一汽);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200亿元,税收12亿元。

二、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要积极申报国家级开发区。

在国家批准前可纳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带,在省级权限范围内,先行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相关政策。

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要抓紧编制规划,明确组织机构和建设区域,其纳入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区域,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相关政策。

三、一汽要从规划和项目布局、零部件配套路线和配套份额、出口基地建设、引导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入区等方面支持长、吉汽车园区加快发展。

四、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要积极承接一汽剥离出来的辅助单位,按发展要求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零部件、汽车服务等有利于提升一汽竞争力的产业项目,为一汽的发展提供支撑。

五、省内现有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异地搬入长春和吉林的,优先安排在长、吉汽车园区;省内新上汽车及零部件类项目重点投放在长、吉汽车园区;长春市和吉林市新上汽车及零部件类项目必须优先投放在长、吉汽车园区;一汽省内新上项目优先安排在长、吉汽车园区。

六、长、吉汽车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全省招商重点,给予重点推介。

对进入长、吉汽车园区建设、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汽车及零部件重点项目企业,由长、吉汽车园区给予一定奖励。

七、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规划局挂长春市规划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牌子,作为长春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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