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易虹课程第十七章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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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的第三天,法院向证券交易所登记部查验,确认 名下确有上述号码的“真空电子”A股股票,随即通知 其停止交易该股票。2005年10月16日法院发出公告,催 促利害关系认在60日内申报权利。该公告同时刊登在 2005年10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公示催告期间, 无人申报权利。催告期届满后,陈审判员于2006年1月 15日作出除权判决,认定申请人被盗股票失效,自判决 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股票发行人上海真空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补发。问:本案中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
案例(案情)
2003年4月李某从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购得上海真空电 子股票60股,每股票面价值100元人民币,号码从9115至 9174。2005年10月1日,李某一家外出度假,家中失窃, 上述股票全部被盗。李某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立即向 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挂失。后此安一直未 破。2005年10月11日,李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 示催告。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申请条 件,于次日决定受理,由陈审判员一人负责审理,并向 李某发出受理通知书。
市商业公司将一张号码为DW298740、金额为120 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后,于2000年9月3日向 甲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区法院于9月4日受理 案件并指派张审判员审理此案。9月9日,张审判 员向付款人甲区某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并发 出公示催告公告,公告期60天。公示催告期间届 满后,因没有人前来申报权利,张审判员就于 2000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宣告市商业公司所遗失 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审查与受理
1、确定审判组织。根据案件的审判阶段决定。 2、通知受理,并同时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 3、受理申请后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
报权利。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申报权利
(一)申报主体: 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必须是持票人
(二)申报地点与期间 可以在催告期间及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 向发出公告的法院申报。
三、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股票 2、提单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申请
(一)申请人必须是最后持票人,也叫失票人。 (二)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
灭失,并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三)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四)申请采取书面方式
案例(答案及解析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程序错误: 第一,人民法院于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第三天才 通知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该股票是不正确的,应当在受 理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第二,人民法院于10月16日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 于10月16日才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是不正确的,应当在 受理的3日内发出该公告。 第三,公示催告期间期满,因没有人申报权利,法 院直接作出判决宣告股票无效是错误的,应当根据申请 人的申请作出无效判决,如果申请人未在公示催告期间 届满后1个月内提出该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 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陈审判员一人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不 正确的。根据《若干意见》第234条的规定,判决宣告 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三)申报形式与内容 书面形式,写明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出示票 据正本或者证据。
(四)法律后果 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四、除权判决
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法院应 根据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一)申请条件: 第一,必须在申报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 第二,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被依法驳回; 第三,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法院提出
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错误。
(二)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
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告。 (三)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 2、失票人恢复权利。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五、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没有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 除权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可向作出除权判决法院另行 起诉。条件: 第一,在判决前没有向法院申报权利。 第二,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 第三,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 另行起诉。 第四,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另行起诉。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三节 审理与除权判决
第一节 概说
一、概念 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
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 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并由权利人根据确认的事实主张权利。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 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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