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百科名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第四章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实习人员的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
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提高实习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律师执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专门测试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实习考核由广州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广州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律师及律师管理人员组成,并以律师为主。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一)品行表现。
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认同和确实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犯罪或违规记录等;(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
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代书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等律师业务基本技能训练,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四)广州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项。
第六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一)品行良好;(二)实习期间认同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三)按照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四)按照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五)通过律师协会组织的专门测试;(六)广州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为大家分享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党领导、拥护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维护公XX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二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条件、考试合格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
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考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招聘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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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一、概述实习律师是指已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但尚未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实习律师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有关律师事务所的培训和指导,为其未来的律师执业积累经验和磨练技能。
为了规范实习律师的行为,保障其权益,律师行业设立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二、实习律师的资格要求1. 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在规定律师事务所实习不少于一年;3. 无不良记录,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1. 实习律师享有律师事务所对其提供的培训和指导资源;2. 实习律师应当认真学习,努力工作,遵守律师职业操守;3. 实习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指导,严格遵守管理规定;4. 实习律师应当严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四、实习律师的行为规范1. 严格遵守律师法律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有悖于律师身份的行为;2. 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定,听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导师的安排;3. 不得私自接受客户委托,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得私自办理法律事务;4. 不得侵犯客户利益,不得从事与律师事务所业务无关的活动。
五、实习期满及评定1. 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根据实习律师的表现和工作情况做出评定;2. 实习期满后,实习律师如表现优异,可根据规定条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3. 实习期满后,实习律师如表现不佳,可能延长实习期限或取消实习资格。
六、结语实习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新生力量,其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律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事务所应当重视实习律师的培养,并积极落实管理规定,保障实习律师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指导和支持,共同推动整个律师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定稿)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2月21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八届四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申请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六)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申报,由市律师协会负责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名单报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四)品行良好。
实习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的实习律师。
第三条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一年,自实习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实习机构的管理规定,参加实习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实践,并接受实习机构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实习要求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2. 通过实习机构对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的初步审查;3. 按照规定向实习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1. 参加实习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实践活动;2. 遵守实习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同事和当事人;3. 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实习机构应当对实习律师进行以下管理:1. 建立实习档案,记录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2. 定期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等;3. 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章实习考核第八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应参加实习机构的考核。
第九条实习考核内容包括:1. 政治素质;2. 道德品行;3. 业务能力;4. 实习表现。
第十条实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实习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整理的《实习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一、实习人员管理的原则
1、实习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宝贵资源,应积极培养和利用,以充分
发挥力量。
2、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无论贫富、官位、学历背景,一律平等对待。
3、实习人员特别注意他们自身的个人形象,提升他们的素养,礼仪
和社会技能,确保他们在实习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
二、实习人员管理的内容
1、制定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
(1)对开展实习的组织流程、签订实习协议及管理体系等要有明确的
规定。
(2)根据实习人员的能力和经验,明确实习期间的任务,把握实习过
程中的主要考核内容和标准。
(3)制定实习人员的进度表,定期调整实习任务,及时反馈实习人员
的工作情况和学习进度,保证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完成情况。
2、明确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和规章制度:
(1)明确实习人员的权利,使他们了解自己有责任及义务。
(2)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加强纪律性,坚持规章制度,维护律师
事务所的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
(3)加强实习人员的绩效考核,确保实习人员的工作质量,提高效率。
3、实习人员的薪酬待遇:
(1)根据实习者的能力和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薪资待遇。
(2)根据实习期间的工作实绩。
实习律师指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提高实习律师的业务水平,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实习的律师(以下简称“实习律师”)。
第三条本所应设立实习律师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实习律师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实习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服从指导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指导委员会第五条指导委员会由本所主任律师、资深律师、行政人员组成,负责实习律师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实习律师的实习计划和考核标准;(二)监督实习律师的实习过程,确保实习律师的实习质量;(三)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考核,评定实习律师的实习成绩;(四)处理实习律师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五)维护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实习律师的选拔与录用第七条实习律师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成为实习律师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学专业学历;(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律师工作。
第九条实习律师的录用程序:(一)申请者提交相关材料;(二)指导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初步筛选;(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面试;(四)指导委员会综合评定,确定录用名单。
第四章实习律师的实习内容第十条实习律师的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一)参与律师的业务活动,了解律师的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二)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法律文书撰写、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工作;(三)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讲座;(四)完成指导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实习任务。
第十一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二)服从律师的指导,认真完成实习任务;(三)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四)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实习工作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习的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实习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具有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动手能力;(三)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在选拔实习人员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不合法的原因拒绝或者限制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
第五条实习人员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可以根据实习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实习工作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享受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规定的权益和待遇。
第七条实习人员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努力学习法律知识,认真参与实习工作,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学习实习内容,提高实习工作的水平。
第九条实习人员应当尊重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其他实习人员,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做到和睦相处。
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一条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实习指导人员,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保障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发展。
第十二条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监督制度,对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如表现优秀,可以考虑聘用为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与高校的联系,积极开展实习人员的招聘工作,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尊重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实习人员的人身权、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完本钱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规定xx-09-06 12:27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管理活动,保障实习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那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分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专指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向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以下称“省直分会”)提出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申请,经省直分会审核、备案后,获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方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应当承受福建省司法厅和省直分会的指导、监视和管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条件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缺乏三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二)管理不标准,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具备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方案和实务训练;(四)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分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分,尚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处分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六)被省直分会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暂停期限未满的。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条件第三章实习证的颁发第四章实习证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申请在律师所实习的人员。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通过律师所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申请实习:(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从事实习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的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四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五条申请实习,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按要求贴足近期不穿制服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另附大一寸照片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出国等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在合伙、合作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专职实习,须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国资、公职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实习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须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的复印件;(七)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挂靠的交费凭证及档案保管合同复印件;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所公章。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2011)
【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
【发布部门】广东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
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为及时处理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省律协九届五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案,具体对以下条款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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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1500字近年来,律师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实习律师也成为律师事务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更好地管理实习律师,加强其培养与指导,制定了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实习律师的资格要求、培养管理方式以及评价与实习律师的关系等方面探讨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
首先,实习律师需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而言,实习律师须具有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
在有些地区,对实习律师的资格要求还包括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和通过司法实习考核。
这些要求的设立旨在确保实习律师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基本实践能力,能够胜任实习律师的工作。
其次,对于实习律师的培养管理,律师事务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实习律师培养计划,明确实习律师的培训目标和内容。
在培养过程中,实习律师应得到合理的指导和教育,包括培训课程、实践经验分享、参观庭审等。
律师事务所还可以为实习律师安排实习导师,由导师负责对实习律师进行辅导和指导。
通过这种方式,实习律师能够在实践中学习、成长,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实习律师的工作内容一般包括法律研究、案情调查、法律文件起草等。
律师事务所应合理安排实习律师的工作任务,既能满足实习律师的学习需求,又能满足事务所的实际工作需要。
同时,要注重实习律师的成果实践检查,通过评价实习律师的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为其提供改进和提高的机会。
另外,实习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也是管理中需要重视的方面。
律师事务所应鼓励律师与实习律师之间的互动和交流,为实习律师提供学习和求教的机会。
同时,律师事务所也应该注重实习律师的社会实践能力培养,指导实习律师参与涉案调查、参加庭审等实践活动,提升其实践能力和案件处理经验。
最后,评价是实习律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实习律师评价机制,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及时了解实习律师的进展情况。
评价结果不仅能为实习律师提供改进的方向和机会,也能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有关培养计划的参考与完善。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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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规范实习活动,提高实习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分为律师见习和助理律师实习两种形式。
律师见习适用于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律师登记手续;助理律师实习适用于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第四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应当通过志愿申请和律师协会的审核程序,并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包括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负责实习管理的机构。
第六条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实际情况,指导实习人员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执业领域,同时鼓励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参与社区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第八条律师见习的期限为一年,助理律师实习的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由律师协会组织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律师登记手续。
第九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的档案,并记录实习人员的表现、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十条对于实习人员实施泄露客户隐私、违反职业道德、从事非法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律师协会有权采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实习人员积极参与律师行业的学术研究和实务探索,促进实习人员的专业发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已经申请实习的律师执业人员,可继续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是关于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草案,旨在规范实习活动,提高实习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这一管理办法将通过建立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制度,确保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获得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日后的律师执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广州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精选5篇)
广州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精选5篇)第一篇:广州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职责)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作监督)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提交材料第五条(律师事务所首次申请实习提交材料)首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材料及附件:(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六条(形式审查标准)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材料应统一用A4纸复印,字迹清楚,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原件;(二)申请实习人员填写并由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原件;(三)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原件;(四)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六)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广州地区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广州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七)申请实习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九)申请实习人员大一寸近期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十)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公章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原件。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一、概述实习律师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部门的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的制度。
本制度旨在确保实习律师的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其权益,促进其职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部门接纳实习律师并对其进行管理的情况。
三、实习律师的权益1.实习律师享有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不受任何歧视。
2.实习律师有权参与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部门的专业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3.实习律师有权得到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了解并参与实际案件和业务。
4.实习律师有权了解事务所或法律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运作流程。
5.实习律师有权获得实习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
四、实习律师的义务1.实习律师应尊重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部门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指导。
2.实习律师应严守律师保密义务,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权益。
3.实习律师应积极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4.实习律师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遵守职业规范。
5.实习律师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
五、实习期限和评估1.实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具体根据实习律师的学习和实际情况确定。
2.实习结束后,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部门将对实习律师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学习进步等。
3.综合评估结果将作为实习律师是否被录用的参考依据。
六、管理和培养1.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部门应为实习律师指派专门的指导律师,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培养。
2.指导律师应定期与实习律师进行交流和沟通,解答其疑问,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3.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知识分享和交流机制,为实习律师提供广阔的学习平台。
4.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部门应组织实习律师参与实际案件和业务,提供锻炼和成长的机会。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部门所有,并有权对其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
以上为实习律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实习律师作为专业人才的培养对象,其地位和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我们相信通过本制度的实施,将能够更好地促进实习律师的职业发展和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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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 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 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职责) 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 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作监督)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提交材料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首次申请实习提交材料) 首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 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材料及附件: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 3 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三)管理规范, 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 办公条件;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六条(形式审查标准)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材料应统一用 A4 纸复印,字迹清 楚,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 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原件;二)申请实习人员填写并由律师事务所签署的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 习申请表》原件;三)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 《广东省申请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原件;四)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五) 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四)五)申请实习人员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六)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广州地区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广州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七)申请实习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九)申请实习人员大一寸近期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十)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公章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原件。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七条 (形式审查结果)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 经办人应立即向申请的律师事务 所出具受理通知书, 内容应包括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所在律师事务所, 收到材 料的内容、数量以及收取材料的时间,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 料的全部内容, 如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办理补齐材料, 经办人应建议律师事务所 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 实质审查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资格审查)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设立不满一年;二)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不足 3 人的;三)管理规范, 内部规章制度混乱, 不具备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 要办公条件的;没有指定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的; 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经办人通过核查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数据库审核律师事务所资格。
有上述情形 的,经办人应建议该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 如不接受建议, 出具不予批准的处 理意见。
如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认为记录不准确的, 应书面提出异议, 如有相关 证明文件的,应一并提交。
第九条 (指导律师资格审查)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各级律师 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该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超过两名。
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香 港或澳门的实习人员。
四)五) 当年度年审注册未获通过经办人通过核查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数据库审核指导律师资格。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经办人应通知该律师事务所更换指导律师并提交材料。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补充材料,经办人应建议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如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或拟指导律师认为关于广州市律师协会的记录不准确的,应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实习律师资格及材料的真实、有效及周延性审查)律师事务所上交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实习人员认真填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1)申请实习人员无被责令停止实习的情况,或被责令停止实习决定生效之日至提出申请之日已届满两年。
2)基本信息填写到位,无明显的错漏。
如有曾用名,应核对相应的证明文件;3)身份证、资格证号、学历学位证号与复印件所记载的号码相符;4)简历应从高中阶段开始填起;5)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实习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内容应明确包含以下事项;实习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三)申请实习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四)申请实习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申请实习人员是广州地区居民或具有广州市公安机关合法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等证明实习人员在广州有合适住所的证明;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如对于辞职证明有疑问的,经办人可要求补充申请实习人员的社保证明;七)申请实习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八)申请实习人员大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核对无误;九)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提交了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经办人审核无误后将《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输入实习人员管理数据库。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通知该律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补充材料,则建议律师事务所将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经办人出具材料收取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移交复查人。
特殊情况经报秘书长批准后延迟一至三个工作日完成。
如在收到材料之日的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开始审理应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指定经办人办理。
第四章复查审核第^一条(材料复查)经办人在审核材料后, 将初步处理意见签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交复查人复查。
复查人根据经办人的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条的标准认真复查全部材料,包括复查实习人员数据库的数据。
复查人在复查过程中发现错误的,记录在案并退回经办人。
经办人应重新审查, 审查无误后再重新提交审核。
经办人认为复查人复查意见有疑问的,报部门负责人处理,部门负责人为复查人的,报秘书长处理。
复查人应在收到复查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批准人。
特殊情况可报秘书长后推迟一至三个工作日完成。
如在收到需复查材料之日的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开始审理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指定经办人。
第五章批准第十二条(批准)复查人经复查后认为经办人的处理意见正确无误的,签署复查意见后报批准人作出准予实习或不准予实习的决定。
批准人审核后批准或退回经办人。
第六章文书制作第十三条(决定文书)批准人作出决定后,经办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文书。
予以批准的经办人应制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加盖广州市律师协会钢印。
不予以批准实习的应当制作不予实习决定书,内容包括不准予实习的条款及不准予实习的原因并加盖广州市律师协会印章。
第七章期限第十四条(审理期限)广州市律师协会将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是否予以实习决定。
本办法所称的期日不含当日,如申请材料到达日及审理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起始日及最后一日。
因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原因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审核时限。
第十五条(实习期限)被批准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为批准实习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年。
第八章复核第十六条(申请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广州市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或者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申请书可以用挂号或特快专递提交,申请复核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的事由。
第十七条(向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 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的, 广州市律师协会 将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复核完毕。
复核程序参照审核程序进行。
原决定的经办人及复查人不得参与复核。
第十八条(向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的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向广东省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的, 师协会将于收到广东省律师协会同意受理复核的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 所有材料移送广东省律师协会。
第九章 实习人员情况的变更第十九条(证件补发)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丢 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丢失后,应及时在公开报刊上刊登“遗失 声明”,内容应有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到情况。
(二)补办人需持本所证明及报刊原件提交广州市律师协会。
(三)申请材料合格并核对实习律师备案后, 广州市律师协会将在7个工作日 内核发补办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起止日期不变。
第二十条(变更指导律师)指导律师出现以下情况的,实习人员可以更换指导 律师。
指导律师死亡的;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六)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
实习律师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后,书面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广州市律 师协会在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核, 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 员变更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