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东华大学资产管理处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公寓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支持建设的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公寓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租赁对象第四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及其他符合租赁条件的人才。
第五条租赁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2. 在本市有稳定的工作或居住需求;3. 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租赁程序第六条租赁人才公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人才公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3.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4. 缴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5. 入住管理: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入住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租赁期限与费用第七条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第八条租金标准由管理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九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1.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人才公寓;2. 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3. 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2. 爱护人才公寓的公共设施和环境;3. 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或管理规定,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华大学学生宿舍空调租赁项目
东华大学学生宿舍空调租赁项目
评标结果公告
东华大学资产管理处就东华大学“学生宿舍空调租赁项目”(招标编号:DHDXSB2013060)进行公开招标。
2013年11月12日在东华大学资产管理处网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至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1月22日12∶00分止,共有5家单位准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2013年11月22日及11月26日,资产管理处分别组织召开了开标/评标会议。
现将本次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中标单位: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如对本次评标结果有异议,请于评标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东华大学监察审计处提出质疑。
资产管理处
2013年11月26日。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4篇)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是指对教师公寓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教师公寓的秩序,保障教师的居住环境,促进教师的身心健康发展。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教师公寓管理规定:1. 安全管理:教师公寓要保持安全、整洁、卫生的环境。
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公寓楼道通畅,消防设施完备,并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
2. 使用规定:教师公寓的使用权归属教职工,不得将公寓转租、转借或擅自占用。
教师公寓的居住人员必须按照公寓使用规定进行居住,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进行大声喧哗等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行为。
3. 保养维修:教师公寓的保养维修由管理部门负责,居住人员应当爱护公共设施和物品,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4. 收费规定:教师公寓的租金或住房费用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居住人员应按时缴纳相应费用。
5. 迁入、迁出管理:居住人员办理迁入和迁出手续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6. 管理机构:教师公寓的管理由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好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教师公寓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学校而有所不同,居住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管理工作。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2)是指为了保证公寓安全、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教师公寓管理规定:1. 公共区域使用:居民需遵守公共区域使用管理规定,包括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卫生,禁止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或是堵塞通道等行为。
2. 房屋维修:居民需要对自己房屋的维修和保养负责,如有房屋损坏或设备故障需要及时报告给相关管理人员。
3. 安全管理:居民需遵守公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包括确保住宅门窗的安全,禁止在公寓内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4. 噪声控制:居民需遵守公寓内的噪声控制规定,尊重他人的休息和学习时间,不得在夜间或是规定的安静时间段内制造噪音。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规定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的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寓范围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是指大学校区为教职工提供的住宿房屋,包括教师公寓、工作室公寓等。
第三条入住条件
1.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可以申请入住公寓。
入住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正式聘用的教职工、大学校区内距公寓工作区域较远的教职工等。
2.入住公寓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不正当活动或从事不符合本地
区法律和校园条例的行为。
第四条住宿规定
1.公寓住宿时间为一年或一个学期,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入住。
2.每户公寓的住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房租,不得拖欠。
3.公寓的水、电费应由住户自行承担,禁止私拉电线、管线等行为。
4.公寓内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损毁公共设施等。
5.禁止在公寓内吸烟,如需吸烟请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第五条安全管理
1.公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毒害物品等危险品。
2.公寓内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应急设施。
3.入住公寓的住户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寓内部及大学的
安全信息。
第六条违规行为处理
1.对于公寓内的违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于恶意损坏公寓设施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入住公寓的住户若未按时缴纳房租,将限制其使用公寓内的设施。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部分均应由相关部门制定、管理。
大学将不定期检查公寓内的流动人员和设施情况,以保障教职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公有住房管理,提高周转效率,参照《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的标准,对中大房管〔2007〕5号《****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及中大房管〔2007〕6号《关于公有住房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公有住房指产权权属为****大学所有的住宅,以及其它属于****大学暂未明晰产权的住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的产权管理,及其使用、租赁、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管理处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为行使公有住房管理权。
未经房地产管理处批准或授权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和使用公有住房。
第三章租赁期限与房源第五条公有住房周转期最长为六年,单次合同最长签三年,周转期累计计算。
周转期后只提供面积大于70㎡的住房,单次合同最长签三年,租期累计计算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六条周转期从2007年7月1日后实际租住公有住房之日起计算。
—1—第四章租赁对象与租房补贴第七条未参加房改、未购政府限价房、未参加学校团购住房和未向学校申请100个月货币补贴免息借款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向工作所在校区申请周转期住房。
第八条学校对新入校未参加房改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提供租房补贴,另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租房补贴,向博士后提供在站期间租房补贴,教职工和博士后人员的租房补贴标准和期限详见附件1。
第九条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不符合本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向工作所在校区申请公有住房,按周转期结束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下列人员可申请租住学校公有住房,不受周转期约束:1、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在工作所在校区申请租赁公有住房,出站时须将公有住房退还学校。
2、东校区和珠海校区学生辅导员工作期间可在工作所在校区安排工作用房,不发放租房补贴,居住期抵减本人的住房周转期。
3、东校区行政值班人员以及各行政部门必要的岗位人员安排工作用房,不发放租房补贴,居住期抵减本人的住房周转期。
大学校区教师公寓管理制度
大学校区教师公寓管理制度一、教师公寓的入住条件:1、原则上只安排学校在职而且在XX校区上班的单身教职工。
2、教师公寓原则上不安排小家庭居住,但已婚夫妻双方均是我校教职工,可安排单套居住。
3、凡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必须签订住房协议后方可入住。
二、教师公寓的租金收缴:1、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按照XX市房改办规定的现行房租标准收缴。
市房改办如有调整,我们将随之予以调整。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仍按学校规定,以现行房租标准的1.5倍收缴。
3、要求安排单独居住的教职工,在房源许可情况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住,房租按现行标准的3倍收缴。
新、老职工按上述1、2条中的房租标准执行。
4、所有入住教职工在三年内享受以上房租标准,第四年的房租标准按现行房租标准的3倍收缴,第五年的房租标准按现行房租标准的4倍收缴,第六年的房租标准按现行房租标准的5倍收缴。
三、教师公寓的管理规定:l、因教师公寓将实行物业管理,所以每平方米每月需缴纳物业管理费0.3元。
2、因每间公寓内均配备家具和电器设备,需交纳押金。
请居住的教职工要严加爱护妥为保管,损坏照价赔偿。
3、每间公寓内用电,安装插卡式电表,实行先买电后用电。
4、每间公寓内用水按水表计量收费。
5、凡两人合住的房租,水、电费、电器押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两人分摊,所缴费用(除电器押金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收取外)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6、对已安排入住的教职工,禁止私自转让给他人居住,一旦发现将以房租的10倍罚,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同时立即收回所安排公寓住房。
7、凡入住的教职工,一旦自购或在外承租住房,应在三个月(装修时间)内搬出所安排的教师公寓,否则以10倍租金收缴。
四、XX校区单身教职工宿舍入住规定按此规定执行。
五、本管理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建设舒适、安全、和谐的教师居住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大学教师公寓。
三、公寓管理(一)公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公寓管理员应对公寓内的设施、环境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公共设施、消防通道和楼道等的清洁、卫生、安全和维修等。
(二)公寓室内装修:教师在入住前需向管理员提交装修的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
装修款项需由教师自行承担,同时须遵守公寓安全维护和环境卫生的规定。
对室内装修造成公寓损坏的,责任由教师承担。
(三)公寓入住与调配:公寓管理员应按照教师的职务、家庭结构及人数、工作地点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寓调配和安排。
教师入住时,应填写公寓入住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公寓费用:教师居住期间,应按照公寓管理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教师调离公寓时,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天数和损坏情况,进行结算并退还相应的押金。
(五)公寓卫生保洁:教师应当自觉维护公寓卫生可以在宿舍内设置垃圾桶,及时清扫卫生,遵守公寓卫生保洁制度。
任何一名教师不得随意在公寓内存放杂物或垃圾。
(六)公寓保安安全:教师应当切实维护公寓保安安全,不得私自将门禁卡借给非本公寓的人员,不得留宿陌生人员,严格遵守公寓的门禁规定,加强自我安全防范。
四、违规处理(一)对于不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或妨害公寓安全的教师,管理人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用公寓门禁卡、调离公寓等。
(二)对于严重违规的教师,管理人员有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一)对于本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问题,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东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务处
东华大学东华财…2014‟11号东华大学关于报送《东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教育部: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精神,我校认真编制了《东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上报,请审核。
附件:东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华大学2014年4月9日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4月21日印发—1—附件东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东华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2—(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制定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变更及注销、账务管理、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负责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五)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六)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动共享共用平台的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七)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八)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九)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十)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师范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更好地解决教职工过渡期内的住房困难问题,依照《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房产管理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房,系指可供学校正式在编(含人事代理制、享受正式工待遇)在岗教职工周转居住的、各校区、各教职工生活区中未出售的成套和非成套住房。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后勤保障处是周转房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拟定周转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教职工申请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和房源情况,配租教职工周转房,或提出配租、调整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定期组织对周转房进行清查,检查周转房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完善周转房租赁信息。
(四)定期向财务处报送承租人租金信息,按规定收取水电费和发布房屋基本租金标准。
(五)对周转房进行日常维护,保证房屋水电供应正常。
第四条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协同配合后勤保障处做好校内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赁标准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租住周转房:(一)学校聘用的专家、学者以及校内引进具有博士学历或教授职称人员;(二)学校新入职教职工;(三)申请人及配偶没有、租赁政策性住房,且在XX城区没有商品房的;(四)不符合上述情形但情况特殊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
第六条学校根据周转房房源以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的实际需求,结合职称、职务等情况配租周转房,具体配租标准为:(一)学校聘用的专家、学者以及校内具有博士学历或具备教授职称人员:70m2左右房源一套;(二)校内具有副高职称及副处(含副处级)以上职务人员:50m2左右房源一套;(三)校内中级、科级及以下职称、职务人员:20m2以内单间一间。
第四章租期租金第七条租赁周期周转房租赁周期为五年(从实际租赁之日起计算),租赁期满,协议自然终止,承租方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第八条租金标准周转房租金标准参照XX市公有房屋相关租金标准执行,具体计算方法:月租金二计租面积X基本房租标准X调节系数(K1XK2)(一)计租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教师公寓管理体系,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证教师公寓的流动性,教师公寓只租不售,租金标准略低于市场房租,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条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受学校委托,负责制定教师公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挂靠在房地产管理部,负责教师公寓管理的具体工作,受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申请人条件第四条租住教师公寓的申请人应为大学事业编制、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且无自购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的无房教职工,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含)以上的人才;2.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申请人可申请的教师公寓户型标准为:1.三居室:正高级职称或正处级及以上职务;2.两居室: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职务;3.标准间、一居室:中级职称或正科级职务;4.2人一间标准间:初级职称或科员。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六条申请人本人向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无房证明材料。
第七条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房地产管理部网页上公示一周。
如无异议,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安排住房,并与申请人签定教师公寓租住协议。
如有异议,由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并报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申请人交纳租赁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租期和收费标准第九条教师公寓租期参照人事聘用期限,但累计不应超过五年。
五年后确需继续租住,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予以审批。
第十条五年租期内的教师公寓租金标准参照教师公寓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确定。
主校园周边区域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燕北园、万柳公寓等其他区域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如经审批,同意五年后继续租住,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
东华大学公用房使用承诺书
东华大学公用房使用承诺书
学院(部门):
本学院(部门)承诺:
一、严格执行《东华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服从东华大学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接受学校公用房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管理处对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二、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处开展的各项房屋资源核查工作,注重提高本学院(部门)公用房的使用效益。
三、本学院(部门)特别重申:
1、不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内公用房的使用性质(即类别)、用途、结构以及楼内室号;
2、不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学校公用房;
3、不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将使用范围内公用房进行转租或投资联营;
4、不擅自拆除、改建和搭建学校公用房;
5、不擅自封闭或挪用学校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和地下室等);
6、不擅自在建筑物外墙安装、悬挂有碍外观的任何物品;
7、不擅自将学校教学、科研和办公用房作为宿舍;
8、不利用学校公用房从事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各类活动。
如若违反上述规定,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行政或经济处罚。
四、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各执一份。
学院(部门)(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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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教师公寓居住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公寓管理体系,缓解青年教师的住房困难,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往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沪府令第68号)》,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公寓是指学校用于解决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的过渡性周转用房,其产权属于东华大学。
第三条学校成立教师公寓管理工作小组,该小组由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受学校委托,负责拟定教师公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负责教师公寓管理的具体工作,受教师公寓管理工作小组监督。
第四条为保证教师公寓的流动性,教师公寓租赁合同二年一签,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为2年)。
第五条教师公寓的租金参照所在地区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及周边公共租赁住房价格予以确定,实行一房一价,向全校公布后执行。
第六条申请条件
租住教师公寓的申请人为本校聘用在职在岗教职工以及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个人和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3、现有住房在上海市外环线以外等偏远郊区交通不便的;
4、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
第七条教师公寓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房产管理科提出申请,也可由所在部门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给房产管理科。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东华大学教师公寓准入资格申请表》(含所在部门初审意见及人事处意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
4、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准入资格审批
房产管理科收到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房产管理科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房产管理科受理申请后,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部门初审意见为依据,并委托本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申请人住房状况核查,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查期间,房产管理科可以向申请人及其所在部门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房产管理科经核查,认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并标明轮候序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申请未通过的教师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教师公寓管理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教师公寓管理工作小组审议执行。
第十条教师公寓选房标准
1、单身申请以一室户为标准(延安路校区教师公寓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龙柏六村教师公寓房屋建筑面积在66平方米以下)。
2、家庭申请以二室户为标准(延安路校区教师公寓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龙柏六村教师公寓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
3、具有正高级职称者,可选60(含)平方米以上房源,且户型不受限制。
在无相应房源情况时,申请人也可租赁低于标准或高于标准的教师公寓,但超标准租赁教师公寓的,超出的面积租金翻倍。
第十一条教师公寓的安排
1、对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房产管理科根据房源情况,安排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按轮候序号顺序进行选房。
2、选定房源的教职工与房产管理科签订《东华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合同》。
承租人凭《东华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合同》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房屋用品(家具、家电等)保证金2000元,退房时保证金退还承租人,不计利息。
居住期间,如房屋内物品有人为的损坏或遗失,从保证金中抵扣赔偿。
3、承租人凭租赁保证金收据到房产管理科开具入住通知书,并到教师公寓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4、凡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房、入住手续者,视作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教师公寓的租金缴付
租住学校教师公寓的承租人员,一律以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全额按月缴纳。
租金由财务处根据《东华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合同》的约定,统一从承租人每月工资中代扣,无法从工资卡中扣缴者,承租人凭房产管理科开具的房租缴纳通知直接到财务处缴纳现金。
第十三条教师公寓承租人的义务
1、不得改变房屋租赁居住使用性质。
2、不得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准违章搭建。
3、遵纪守法,不得在公寓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4、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变相转租房间、床位等。
5、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财产和设施,保持室内原配件的完好性,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应照价赔偿。
6、严禁在公寓内违章用电、用火等。
7、按月缴纳公寓租金,按时付清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上网、保安保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服从教师公寓管理人员的例行检查等管理。
第十四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并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无条件退还所住教师公寓,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开除、除名、死亡、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2、自费出国(境)留学。
3、租赁期满且未经批准继续占用教师公寓的。
4、租住教师公寓期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5、拖欠租金半年(含)以上的。
6、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7、违反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经劝阻拒不整改的。
8、学校认定退房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教师公寓的续租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0天到房产管理科办理续租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到期未办理续租手续者,租赁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教师公寓的退房
教师公寓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结清入住期间的相关费用。
退房手续自合同期满两周内办毕。
承租人在合同期间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办理退房手续,两年内不得申请教师公寓。
对于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继续居住在学校教师公寓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继续占用教师公寓的教职工,自超过之日起,学校将通过网上公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法律途径等收回教师公寓。
第十七条教师公寓的申请、安排、入住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申请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当遵纪守法,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对于通过隐瞒事实或其他违规违纪手段取得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学校一经查实,将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附则
1、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东华大学教师公寓居住办法(试行)》(东华校字[1999]38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有效期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