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东华大学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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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教师公寓居住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公寓管理体系,缓解青年教师的住房困难,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往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沪府令第68号)》,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公寓是指学校用于解决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的过渡性周转用房,其产权属于东华大学。
第三条学校成立教师公寓管理工作小组,该小组由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受学校委托,负责拟定教师公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负责教师公寓管理的具体工作,受教师公寓管理工作小组监督。
第四条为保证教师公寓的流动性,教师公寓租赁合同二年一签,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为2年)。
第五条教师公寓的租金参照所在地区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及周边公共租赁住房价格予以确定,实行一房一价,向全校公布后执行。
第六条申请条件
租住教师公寓的申请人为本校聘用在职在岗教职工以及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个人和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3、现有住房在上海市外环线以外等偏远郊区交通不便的;
4、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
第七条教师公寓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房产管理科提出申请,也可由所在部门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给房产管理科。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东华大学教师公寓准入资格申请表》(含所在部门初审意见及人事处意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
4、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准入资格审批
房产管理科收到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房产管理科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房产管理科受理申请后,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部门初审意见为依据,并委托本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申请人住房状况核查,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期间,房产管理科可以向申请人及其所在部门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房产管理科经核查,认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并标明轮候序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申请未通过的教师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教师公寓管理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教师公寓管理工作小组审议执行。
第十条教师公寓选房标准
1、单身申请以一室户为标准(延安路校区教师公寓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龙柏六村教师公寓房屋建筑面积在66平方米以下)。
2、家庭申请以二室户为标准(延安路校区教师公寓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龙柏六村教师公寓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
3、具有正高级职称者,可选60(含)平方米以上房源,且户型不受限制。
在无相应房源情况时,申请人也可租赁低于标准或高于标准的教师公寓,但超标准租赁教师公寓的,超出的面积租金翻倍。
第十一条教师公寓的安排
1、对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房产管理科根据房源情况,安排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按轮候序号顺序进行选房。
2、选定房源的教职工与房产管理科签订《东华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合同》。承租人凭《东华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合同》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房屋用品(家具、家电等)保证金2000元,退房时保证金退还承租人,不计利息。居住期间,如房屋内物品有人为的损坏或遗失,从保证金中抵扣赔偿。
3、承租人凭租赁保证金收据到房产管理科开具入住通知书,并到教师公寓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4、凡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房、入住手续者,视作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教师公寓的租金缴付
租住学校教师公寓的承租人员,一律以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全额按月缴纳。租金由财务处根据《东华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合同》的约定,统一从承租人每月工资中代扣,无法从工资卡中扣缴者,承租人凭房产管理科开具的房租缴纳通知直接到财务处缴纳现金。
第十三条教师公寓承租人的义务
1、不得改变房屋租赁居住使用性质。
2、不得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准违章搭建。
3、遵纪守法,不得在公寓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4、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变相转租房间、床位等。
5、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财产和设施,保持室内原配件的完好性,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应照价赔偿。
6、严禁在公寓内违章用电、用火等。
7、按月缴纳公寓租金,按时付清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上网、保安保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服从教师公寓管理人员的例行检查等管理。
第十四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并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无条件退还所住教师公寓,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开除、除名、死亡、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