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七章 法律体系——第九章 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九章法律行为9.1复习笔记一、法律行为释义1.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行为是人们在一定目的、欲望、意识、意志支配下所做出的外部举动。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1)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3)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
(1)动机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2)目的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①认知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②认识错误,是指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
可分为:a.事实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
b.法律错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1)行为,指人们通过身体、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的举动。
①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
②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
(2)手段,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学导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 法学导论第一章 法 学1.什么是法学?答: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答:(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①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②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③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2)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在思想史上,哲学曾经包容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
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理论的哲学反思。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密切,表现为: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界定的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律体系【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律体系一、概念题1.法律体系(厦门大学2011、2006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武大200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答: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法学体系(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
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
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
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3.立法体系(浙大2006年研)答:立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
立法体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4.法律部门与部门法(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部门法(南京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1.明示终止
2.默示终止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民的行为,控制、变革或者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民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
二)来源:
(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
(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行为的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和著作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一、概念题1.自由与秩序(武大2006年研)答:(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
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
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其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
自由在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
(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2.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
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3.实质正义(浙大2006年研)答: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4.形式正义(厦门大学2009年研)答: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在法律范围内,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1.4.0.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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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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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提示: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2.权利和义务的多种分类 3.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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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由 规范性分类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 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 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 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以及与此相联 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 级为分类组合标准
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外部形式 的组合
标准
侧重点
相同
1.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只不过法律 体系注重内容,立法体系注重形式。 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他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大体一致的,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 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则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刑法法律 部门的主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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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按照法律规范自身 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 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 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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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 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刑罚制裁方法、民事责任 为特征的方法
法律体系
法系
概念区别
一国内部的由现行法律规范 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 一整体,只能包括现行法律, 而且只能在一国主权范围之 内构成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版)
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 (1)第一节法的定义 (1)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三、法的特征 (1)四、法的作用 (1)第二节法的价值 (1)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2)四、法的价值的种类 (2)第三节法的要素 (2)一、法律规则 (2)二、法律原则 (2)三、权利与义务 (2)四、法律概念 (3)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3)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3)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3)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3)四、法的分类 (3)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4)一、法律部门 (4)二、法律体系 (4)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4)第六节法的效力 (4)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分类和范围 (4)二、法对人的效力 (4)三、法的空间效力 (5)四、法的时间效力 (5)第七节法律关系 (5)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5)二、法律关系主体 (5)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5)四、法律关系客体 (5)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6)第八节法律责任 (6)一、法律责任的 (6)二、归责与免责 (6)三、法律制裁 (6)第二章法的运行 (6)第一节立法 (6)一、立法的定义 (6)二、立法体制 (7)三、立法原则 (7)四、立法程序 (7)第二节执法与司法 (7)一、法的实施与实现 (7)二、执法 (8)三、司法 (8)第三节守法与违法 (9)一、守法 (9)二、违法 (9)第四节法律监督 (9)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9)二、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9)三、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10)四、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10)第五节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0)一、法律解释 (10)二、法律推理 (10)三、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11)四、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11)第三章法的演进 (11)第一节法的起源 (11)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1)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11)三、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11)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1)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11)一、法的历史类型 (11)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12)三、资本主义法 (12)四、社会主义法 (12)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12)第三节法的传统 (12)一、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 (12)二、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 (13)三、西方两大法系 (13)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13)一、法的现代化 (13)二、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3)第五节法治理论 (13)一、法治的含义 (13)二、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 (14)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4)第四章法与社会 (14)第一节法与经济 (14)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4)二、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5)第二节法与科学技术 (15)第三节法与政治 (15)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5)二、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15)第四节法与国家 (15)第五节法与道德 (16)一、法与道德的联系 (16)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16)第六节法与宗教 (16)一、法与宗教概述 (16)二、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16)第七节法与人权 (16)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 (17)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17)三、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 (17)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的起源与发展【圣才出品】
第三编 法的起源与发展第十三章 法的历史1.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答:法起源的一般规律主要有:(1)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
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
这就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2)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①国家和法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
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开始转变为对每个氏族成员都有约束力的、并且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
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
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②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法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成文法。
③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
(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思考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答: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在于:(1)产生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
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
(2)体现本质不同原始社会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和课后答案pdf网课视频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和课后答案pdf网课视频第一编法理学导论第一编法理学导论第一章法学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法理学基本概念第四章法、法律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法律体系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法的要素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权利和义务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法律关系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法的起源与发展第十二章法的历史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法律演进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14.1 复习笔记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五章法的制定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六章法的实施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法律程序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法的价值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21.1 复习笔记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法治与法治中国第二十三章法治原理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法治与经济和科技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五章法治与社会发展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章法学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学的历史★★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1)表1-1 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2)表1-2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运行-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圣才出品】
第四编 法的运行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一、概念题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武大2004年研)答:(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概念①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
法的实施,就是使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变成为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的状态转到实然状态,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②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规则、原则变成社会现实,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责任得以兑现。
(2)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关系法的实施实际上是法的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同时,他们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具体来说,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的区别表现为:①法的实现比法的实施的范围更为广泛。
法的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法的实现则不仅包括这一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②法的实施主要侧重于的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法的实现则不仅强调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且还特别强调法的监督和保障。
③法的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法的实现则肯定是正值。
④法的实施是过程、手段,法的实现则是目的、结果。
没有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是法的实现的前提;同样,没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法的实现是法的实施的目的所在。
2.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1)执法(南京理工2011年研)(2)法的执行(中南财大2010年研)、狭义的执法(南京大学2010年研)答:(1)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的概念①广义的法的执行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②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又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完整版)法理学张文显北大版课后思考题1
什么样的法律现象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思考学科分化之法理学研究意义,并反思其不足。
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的教育法学是不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学方法论基本原则是什么怎样以科学态度准确理解运用理解阶级分析方法思考价值分析方法与予以分析方法之间的区分对法理学研究的意义马克思法学士如何形成和发展的为什么说马克思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历史上的伟大革命思考马克思法学中国化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思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发展趋势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什么基本特征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认识有何进步意义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运用语意分析方法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概念上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德主要渊源是什么法德效力范围是什么在法学研究中有哪几种关于法的要素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法律体系的特点与划分标准是什么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如何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为什么说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什么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括哪些内容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责任与法律任务的关系是什么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理解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程序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是什么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思考法与原始社会习惯之间的关系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特点有哪些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什么思考在法律多远的语境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律发张的特征是什么立法有哪些特征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的特色是什么如何概括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思考严格的立法程序对立法的意义如何理解公民守法的道德基础法律基础执法应坚持的原则有哪些司法应坚持的原则有哪些如何准确理解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结合一般职业的特征与法律职业的要求分析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人的职业的特点是什么法律为什么必然走向职业化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承认法官有限自由裁量权是否有损法律的正确性对法律的解释为什么说是必要的法律论证的方法有哪些秩序的规定性是什么如何理解秩序与自由的关系法在哪些方面对秩序起着维护作用从思想史的角度思考“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及其意义为什么共产党宣言里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自由的界限在哪里?效率的含义是什么如何理解平等与效率的关系法律在那些方面能够促进效率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提出哪几种关于正义模式正义对法律精神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变迁能够起到什么样的推动作用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是为什么人权的含义是什么解析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概念从个人和国家的关系的角度思考人权的价值从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与国际法保护思考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生产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在什么意义上能够成立?马克思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条件”,从马克思的这句话论述思考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法律应当从哪些方面尊重市场经济的内在法则发对政治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在法和国家关系中,法律为什么要有权威在我国现阶段,怎样理解法律与政策的关系问题从文化对法的作用这个方面思考儒家文化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试分析法律与道德有无必然联系宗教对法律起源、发展以及法律品格有哪些方面影响法律文化的作用是什么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哪些内容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哪几个方面的差异或者对立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式什么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如何理解和谐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是什么为什么说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诸多要素中民主和法治具有首要作用法制在构建社会和谐社会中的机制性作用有哪些。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第三编-《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主编
(三)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工具的进步是社会 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标志
高等教育出版社
2、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议事以制,不以刑辟
高等教育出版社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高等教育出版社
法国的1789年《人权宣言》
高等教育出版社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近代资本 主义法中具体表现为一种绝对的所有权,它允许 所有权人几乎可以完全任意地使用和处分自己的 财产,任何人(包括政府)均不得干涉。这种绝 对的所有权在后来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矛盾。 到了20世纪初,所有权的滥用开始受到限制,这 是资本主义法制发展史上现代法制区别于近代法 制的重要标志。
高等教育出版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立,是人类社会从古代 法律制度进入现代法律制度最主要的标志,是等级 社会和专制国家的死亡宣告,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 义。但是,也应看到,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政治结 构中,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是不同的。 尽管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但法 律规范中的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权利的实现离不 开必要的社会条件,在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和信息 资源实际不平等占有的情况下,平等的权利对许多 普通劳动者来说,很少具有实际意义。
高等教育出版社
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法庭审判 英美法系的美国的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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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人的生活方式
高等教育出版社 每一个原始氏族社会都是一个无政府而有秩序的社 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两种形式:一种是氏族组织 机构,它由氏族大会、酋长和军事首领等组成;另 一种是氏族社会中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 范,它兼有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属性。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的本体【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四章 法的概念1.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照。
马克思主义把法归结为两点,一是法的阶级意志性,二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第一点指的是法只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而不可能是“公意的体现”,后者掩盖了法的阶级性。
第二点指的是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由统治者任意捏造,而是由其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决定的。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在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这些方面都论述到了。
但是,这些论述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质或实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则做到了这一点,从而为人们理解法的本质提供了一把金钥匙,其意义不亚于“剩余价值学说”对于经济学的革命性意义。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与国家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原则问题。
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法的问题。
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来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非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当作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限,同时掩盖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
(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是在抽象的“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之中寻找法的本源。
与他们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深入到法的背后寻找法的本源,揭示法的本质,指出法的本质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张文显《法理学》配套题及答案.doc
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一、单项选择题1 .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
A.乌尔比安B.亚里士多德C.伊壁鸠鲁D.托马斯•阿奎那2.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曾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直到()以后,法学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A.18世纪中期B. 19世纪中期C. 19世纪晚期D. 20世纪初期3.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问题。
A.法律论证B.法律辩论C.法律推理D.法律概念二、多项选择题1.法学与历史学的密切关系表现在()。
A.法律是凝结的历史B.法律的生命更重要的是经验C.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D.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2.下列哪些学科属于人们通常所说的〃边缘法学〃?()A.法律社会学B.法律心理学C.刑事侦查学D.法医学3.下列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的说法是正确的?()A.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B.马克思主义法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C.马克思主义法学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丰富的材料和思想D.可以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真、善、美的一般理论和方法论代替法学的具体原理和方法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A ;2. B ;3. C;二、多项选择题1.ABCD;2. ABCD;3. ABC;单项选择题列宁指出,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用真正获得正确处理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的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从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以上描述的以下那种法学研究方法?()A.历史的比较 B.历史考察的方法C.逻辑分析方法D.语义分析方法多项选择题1.方法论是指()。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编
执法的主动性
北 京 市 入 户 检 查 养 犬 登 记 手 续
2009 8
稳 和 食 品 安 全 。
巡后 查, 和温年 食州 品各月 检地, 测工第 ,商8 确部号 保门台 灾及风 后时“ 的加莫 市强拉 场市克 平场” 过
2011 5 5
司 机 做 酒 精 检 测 。 。
正刑规 式”模 配后酒年 备,驾 到为检月 位一查日 。线行晚 图民动, 为警,北 交装同京 警备时进 正的,行 在执“全 对法醉市 一设驾最 名备入大
第四编 法的运行
在法律执行、尤其是法律适用中, 法律职业具有决定性因素,而法律职业 所采用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 证等法律方法发挥着驱动法律运行的机 制作用。
第十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法的制定
立法的概念 立法体制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立法的原则
本章重点提示:
1.立法的含义和特征 2.立法体制 3.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4.立法的原则
课堂练习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 A.法治原则 B.民主原则 C.科学原则 D.宪法原则
)。
2.当今世界立法体制的主要有( )。 A.单一制立法体制 B.复合制立法体制 C.制衡的立法体制 D.我国的立法体制
3.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色是( )。 A.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相结合 B.多级并存 C.多类结合 D.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 4.立法过程一般可分为( )。 A.立法准备阶段 B.由法案到法的阶段 C.立法完善阶段 D.法律适用阶段
(二) 守法的要素 1.守法的主体: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的种类。 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张文显法理学习题
法理学试卷(一)一、填空题(每空分,共10 分)1、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法分为()和()。
2、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依据是否以主体意志为转移,可以把它分为()和()。
3、根据法律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和()。
4、法的社会作用包括两方面,其一是(),其二是()。
5、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法规汇编、()和()。
6、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和(),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7、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大法系,一是(),二是()。
8、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依据客观实际情况主要有两个,即()和()。
9、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和时间效力范围。
10、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或者由于()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 分,共15 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该规范属于()。
A. 委任性规范B. 准用性规范C. 确定性规范D. 间接性确定性规范2、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法与原有法律发生矛盾时,应当适用()。
A.后法优于前法原则B.从旧兼从轻原则C.前法优于后法原则D.从旧兼从重原则3、下列()属于我国正式意义上法的渊源。
A.经济特区法规B.法律学说C.党的政策D.司法解释4、一国现行法总是分为不同部门而又成为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在法理学上称为()。
A.法律制度B.法律体系C.法系D.法学体系5、在我国,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应当由()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最终解释B.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C.中共中央作出最终解释D.中央政法委作出最终解释6、在我国,()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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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体系
1.试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点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散乱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
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
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试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标准及原则。
答:(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既然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就是:
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
判断某一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为依据的。
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
社会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可以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
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②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以此作为划分标准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
此外,国内有些法学论著还提出以法规的数量及方便归类等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我国法学界除了提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外,还提出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这些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①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②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使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
当然,这种均衡只是相对均衡,主要还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
③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即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划分法律部门虽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否则,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
3.试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按照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根据我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划分为
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每个法律部门中又包括若干子部门,有些部门还可进一步划分。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了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
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如下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①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②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③特别行政区基本法;④立法方面的法律;⑤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⑥涉及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只是以一部《民法通则》为轴心法律,附之以其他一些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
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
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4)经济法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主要包含两个部分:
①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
②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
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
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刑法所采用的调整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方法,即刑罚的方法。
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
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卫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
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
体法的实现形式和内部生命力的表现,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