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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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合同

【篇一:劳务合同,规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合法途径?】劳务合同,规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合法途径?内容摘要: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的规范用工,保障了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它也让我们看到了目前存在的不规范现

象。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劳务合同。虽然劳务合同不受劳动合同

法的约束,但是它却对劳动合同法的全面实施造成了重要的影响。

是逃避,还是面对,在劳动立法面前,这个已经不可忽略。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劳务合同劳务派遣

正文:

自从《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在这近三年的时间里

已经充分体会到了劳动合同法的严厉性。以前在评述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的地位时,往往将劳动者表述为弱势群体,相应的用人单位便

是强势。这种表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是符合现实情况的,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精神已广泛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劳动者已经不知

不觉的成为了强者。虽然用人单位一直在试图减轻自己的责任,加

重对劳动者的约束,但是这种力量越来越微弱。

现在被用人单位广泛运用的规避法律责任的方式,一种是劳务派遣,一种是劳务合同。对于劳务派遣,在我国,这是一种非常不正规的

用工方式。虽然这种用工方式在国外得到了有效地利用,为经济发

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我国之所以引入这种用工方式,也是看

到了劳务派遣在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充分创造财富的能力。但是我

国在引入这种用工方式后,没有对其进行法律的规范。在劳动合同

法实施之前,我国法律从未涉及劳务派遣问题。

之前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也仅仅是在几个省市的规章、办法之中。虽然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用了大的篇幅来规范劳务派遣,但是规定的

原则性和欠操作性,加上劳务派遣的复杂性,现实中的非法劳务派

遣依旧存在。在某些国有大型企业中,这种不规范的用工方式非常

的普遍,对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是,至今国家未

对如何规范劳务派遣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或许是某些利益问题吧,

目前的不规范,确实为某些利益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创造了条件。

我们都清楚,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是非常类似的,包括合同主体、

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等等。正是因为如此的类似,劳务合同才

成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的有力武器!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

同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用人单位运用劳务合

同来使用劳动力。通过研究法律规定和进行事务操受到用人单位的

管理、指挥,是否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这种界定是非常模糊的,因而也是比较容易操

作的。对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如何区别的这种界定,相对于劳动

合同法对于员工

关系的其他规定而言,是比较模糊的,这就给了仲裁员、法官的自

由裁量余地,也就给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责任的空间。

笔者曾经经历过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

车祸,而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于是劳动者提出申请,要求确定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以及劳务合同在规避工伤和经济补偿金方面的优势,成功的将

双方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劳务合同。这个判决,不能认为它是错误的,因为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充分分析了事实,也充分的阐述了法律的

适用。事实与法律得到了充分的、有效地结合。之所以法官这么操作,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因为法官在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只是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初衷和立法目的。但是,这种违背,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法律对劳务合同的回避,对劳务合同

的漠视。笔者认为,出现这种自由裁量权,是中国法治的悲哀,是

中国立法对劳动者权益的进一步漠视!

虽然本文谈及了劳务派遣和劳务合同,但是鉴于劳务派遣的重要性

寂静得到认识,在不远的将来会有一部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接下来本文将主要针对如何在实务中认定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作出

相应的分析。

既然是区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那么必须明确二者的区别所在。

下面笔者将分析一下两者的主要区别,以供在实务中参考。

一、合同主体的区别。

劳务合同的主体是没有限制的,可以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也

可以双方均为个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要求,其中一方必须具备用

工主体资格,详细的主体可以参见法律规定。从主体方面的区别可

以看出,如果其中一方

为单位的话,首先考虑该合同是否为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只

有立足于这个思路,才能在案件的审理中,充分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内容的区别。

劳务合同,类似于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内容的劳动合同,是其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为主要内容的。而劳动合同,大多数情况下,合同

内容虽然以经在合同中有所规定,但是具体的工作内容需要用人单

位的安排,是不确定的,是随时变化的。因此,如果劳动者的工作

内容是不确定的情况下,裁判者应该优先考虑该合同是劳动合同,

而非劳务合同,除非有其他情况。

三、个人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管理和约束,是否受到公司规章制

度的约束。

劳务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那么合同双方的主体地位就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管理另一方的问题。而劳动合同不同。用人单位作为劳

动力的使用者,它需要充分安排,合理利用,以充分创造最大的经

济利益,因此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约束。用人单位进行管理、约

束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将其施加于劳动者。比如公司的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薪酬制度、奖惩制度等等。如果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上述制度的约束,那么应当认定,用人单

位对劳动者进行了管理,对劳动者具有人身约束性,两者之间的关

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还有几点,在这就不在详细论述,但是

这些区别的关键点就在于上述第三点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

约束。因此这一点,是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也是劳动合同所特有的。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

是真正做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方面是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就是要深入领会、贯彻劳动合同法的

立法精神和目的。笔者相信,只要以上两个方面得到落实,劳动者

权益的保护不再出现尴尬,中国的劳动立法也不会再现悲哀!

作者: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劳动事务部主任:王文涛律师

联系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00号中商大厦1707

e-mail:wentao0532@

【篇二:“外包”能否规避《劳动合同法》】

“外包”能否规避《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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