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不同朝代的改革和发展,其趋势可以概括如下:
1.早期监察制度:中国古代早期的监察制度主要以丞相巡行制度为代表。
皇帝或丞相会派遣巡行官巡查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表现,以维护王朝统治的稳定。
这种制度具有初步的监察功能,但通常受到皇帝或丞相的控制。
2.唐代削弱监察:在唐朝,监察制度逐渐衰落。
政府更加集中权力,官员的任命和管理由中央控制,监察制度的独立性减弱。
唐朝末年的宦官专权也加重了监察制度的腐败。
3.宋代设立东厂和西厂:宋代建立了东厂和西厂,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一种秘密警察机构,具有强烈的政治监察功能。
这一时期监察制度变得更为严密,但也更具专制性。
4.元明清监察体系:在元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
明清两代分别设立东厂、西厂和东厂、西厂两大体系,以维护统治和社会稳定。
此时监察制度更为完善,涵盖了对官员、地方政府和民众的监察。
5.清朝提出提举制度:清朝的监察制度在封建体制下得以改进,引入了提举制度,允许民众举报官员的不正之举。
这一制度使得监察制度更加开放和多元化。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是从早期的相对简单和受中央控制的制度,到后来的更加复杂、多元化和社会参与度更高的制度。
然而,监察制度也受到封建体制的限制,对官员的权力和特权的监察有一定局限性。
近代以来,中国监察制度经历了更大规模和制
度性的改革,以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
古代监察制度论文
古代监察制度论文在古代社会,监察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机制,旨在监督和管理官员的行为,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
这篇论文将探讨古代监察制度的起源、演变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古代监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中国,也在其他古代文明中找到了类似的制度。
在中国,早在商朝时期,就有了类似的监察制度。
商朝的君主设立了官员来监察地方官员的行为。
这种制度继续发展并在其他朝代得到改进,比如秦朝的翊戎、汉朝的九卿,以及唐朝的御史台等。
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是与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相关的。
在一个封建社会中,这种制度的目标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并确保社会的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监察制度逐渐成为防治腐败和滥用职权的手段。
在中国,明朝的监察制度经历了重大的,成为了一个强大而独立的机构,被称为“御史台”。
御史台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职责是监督官员的行为,并向皇帝提出意见和建议。
古代监察制度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它能够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监察官员可以通过巡视、调查和审查来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惩罚。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还能够增强人们对政府的信任。
其次,监察制度还可以提高官员的工作效率。
官员在知道有人监督自己的行为时,会更加努力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
最后,监察制度可以保护人民的权益。
通过监督官员的行为,确保他们为人民服务,而不是自私地谋取私利。
尽管古代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察官员往往是由统治者任命的,这容易导致监察制度被滥用。
如果监察官员受到统治者的影响,就很难保持独立和公正的态度,容易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其次,由于古代监察制度主要针对官员,对普通人的监督相对较少,这也容易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总的来说,古代监察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控制机制,其起源和演变与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
它在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一)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
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
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
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
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
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
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
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
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
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
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
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
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
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
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早期的部落社会时期。
在这个时期,人们并没有明确的选官与监察制度,而是以部族长老或族长的权威来进行治理与监督。
然而,跟随着中国历史的演进,选官制度与监察制度得到了逐步的建立与改进。
早期的封建社会,选官制度主要是以世袭制为基础。
统治者通过血缘关系,将高层官员的职位世袭给子孙后代,并从中选拔人才。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贵族家族的传承与权威,但也存在着利益集团的腐败与权力滥用的问题。
随着周朝的崩溃和春秋战国时期的到来,官员选拔逐渐由世袭制转变为功绩制。
春秋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相互争斗,为了争夺军事上的胜利,各种阶级和地区的人才都有了一定的选拔机会。
例如,在齐国,有著名的“百家争鸣”,各个思想家通过比拼才情谋略,来获得官职以及政治影响力。
这些思想家的活跃推动了政治制度的进步和统治者对人才的重视。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建立了统一的中央政权。
他采纳了法家学派的建议,引入了一种新的官员选拔机制,即“均田制”。
根据均田制,土地按照人口平均分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耕地。
同时,政府会根据每个人的实际农田面积,来收取相应的赋税。
这一制度使得社会公平,人们有了更多的机会通过努力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
同时,政府也开始根据人才的才能来选拔和任用官员,而不仅仅是依靠家族背景或世袭权力。
汉朝时期,选拔官员的制度进一步完善。
汉朝推行了科举制度,即以考试来选拔人才。
每年会举行县试、道试和殿试,通过一系列的考试选拔出优秀的官员。
这一制度成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官员选拔机制,持续了约1300多年,直到清朝末年废除。
与选官制度相伴相生的是监察制度的演变。
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的“御史台”和秦朝的“丞相台”。
御史台是帝王监察事务的机构,主要负责对官员的品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丞相台则是负责监察和管理各地方政权的机构。
这些制度在秦朝时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监察机构。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
战国时期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
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
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
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
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
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
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
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
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
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
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
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
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
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
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
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
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
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
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指春秋战国时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为了管理国家而建立的一种政治机制。
它以“监察长”为首,由“大夫”、“侯”、“前掌”组成。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有:
1、职权广泛。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职权包括政治、外交、军事、司法等方面,权力集中,使统治者能够迅速和有效地控制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
2、政治体系集中。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依托统一的政治体系,使政治声望得以集中,统一行政管理,各项政令及时效力。
3、组织严密。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下,政府机构都有明确的分工,严格的纪律,以及完善的官员任免制度,使行政机构间的工作协调有序,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4、监察精细。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下,官员必须定期报告他们在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并受到上级的监督,使行政管理更加有效。
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国家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
其目的是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如下:
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
2.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
3.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
4.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
5.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监察御史制度
监察御史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作用
一、引言
监察御史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权力运行监督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对监察御史制度的起源、发展、特点以及其在历史上的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二、监察御史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监察御史制度起源于秦汉时期,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至唐宋时期达到了鼎盛,明清两代又有所变化和发展。
监察御史的主要职责是对朝廷百官及地方官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弹劾不法官员。
三、监察御史制度的特点
1. 独立性:监察御史直接向皇帝负责,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
2. 广泛性:监察御史不仅监督中央官员,也监督地方官员,范围广泛。
3. 弹劾权:监察御史有权弹劾不法官员,对违法乱纪的行为有强大的威慑力。
四、监察御史制度的作用
1. 维护封建统治秩序:通过监督各级官员,保证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2. 防止腐败现象:对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起到了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作用。
3. 促进吏治清明:通过对官员的考核和监督,促进了吏治的清明,提高了政府的执政效率。
五、结论
监察御史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防止和惩治腐败,提高政府执政效率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其存在的局限性,如过于依赖个人品德等因素,使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对于中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我们应客观看待,既要看到其积极作用,也要看到其存在的问题。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是指古代中国社会中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监察官员的权力行使和廉政风气。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可以追溯到古代封建社会,经历了秦汉、唐宋等朝代的发展和变革,长期运行至清朝时期。
在古代封建社会,监察制度主要由皇帝及其近臣组成,其权力强大,对于朝廷中的官员有监督和约束作用。
在秦汉时期,监察制度开始形成,皇帝创设益州郡、兴安郡、云台郡等地的大吏,负责对官员进行监察。
该制度被后来的朝代继承和发展,唐代开始设立御史台,实行御史大夫监察制度。
宋代时,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设立尚书省、都水监、通政司、提举四提等,并增设巡按使,以便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监督官员廉政和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监察官员通过巡视、巡按等方式,对地方官员的政务和行为进行监察,并及时向皇帝或朝廷上级汇报,纠正不当行为,保持朝廷的权威和尊严。
监察官员还负责监督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官员的廉洁和税收的科学合理。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监察官员与被监察官员之间存在上下级的关系,监察官员在实施监察时可能受到权势和利益的干扰,导致监察不公。
由于监察官员的职权较大,容易滋生腐败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损害了民众的利益。
古代监察体制中的监察官员选拔机制较为封闭,普通百姓难以参与,使得监察工作缺乏民众的有效参与。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在确保官员廉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制度的改革,中国监察体制逐渐发展为现代监察体制,更加注重权力制约和民主监察,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需要。
论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利弊得失
论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利弊得失作者:王晓天来源:湖南名人网中国封建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制度的一大特色。
20世纪初,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其《五权宪法》一文中曾经对其给予较高的评价,他说:“中国在君权时代,有专管弹劾的官”,“从前设御史台谏的官,原来是一种很好的制度”。
确实,从总体上来看,各封建王朝政治体制中监察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基本上是成功的,它在巩固皇权,维护朝纲,纠举官邪,整肃吏治,维护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封建监察制度存在、发展的长达二千余年的历史中,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从政治科学和法律科学的角度出发,对其经验教训进行科学的总结、研究,乃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首先谈谈值得肯定的方面:1、监察机关组织独立,自成系统。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具有不同于西方的独特体制,主要由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两大部分组成,而以御史监察为主体。
秦与西汉时期,御史大夫得以独立设府,然其职不专,御史府尚不是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大夫既是监察长官,又是副丞相,诚如《汉书•薛宣传》所说,御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
这既可说明御史大夫行政长官和监察长官的双重性质,也可说明当时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并没有分离。
从西汉末年到东汉初年,发生了古代监察制度的一大嬗变,原来的御史大夫转为大司空,成为与监察无涉的掌管土木营造事务的长官,而原来在御史大夫属下专司监察的御史中丞出任新设御史台的台官,成为国家最高监察长官。
这样,就实现了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初步分离,御史台名义上虽然仍受少府节制,但实际上独立工作。
至魏晋以后,御史台完全脱离少府,在组织上与行政机关完全分离,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
至唐代,又进一步实现了各监察机构的统一,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备的监察系统,而且内部分工缜密:一是历代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吏,均有中央与地方之分(魏晋南北朝系例外),前者监察中央机关和文武百官,后者监察地方事务和地方官,分工明确。
论述汉至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2015年南开、18兰大真题)
论述汉至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社会的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古代国家机器的制衡器。
中国古代社会的监察制度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制度完备,在时代的横向坐标上,始终处于曲线的峰值点。
它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特有的国情,并积累了运用监察澄清吏治、巩固封建统治的丰富经验。
是中华民族在政治文化方面对世界文明做出的具有特色的贡献之一。
一、中国古代社会监察制度的发展概况中国古代社会的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
按级别和监察的范围可分为中央监察制度和地方监察制度,而中央监察制度由谏官制度、御史制度及封驳制度三大体系组成。
(一)中央监察制度的发展第一,中央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阶段—战国秦汉。
其主要标志是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言谏官的出现。
汉承秦制,御史大夫既任监察之职,又掌行政大权。
御史大夫下设置御史丞和中丞。
东汉时,御史台成为“专任弹劾,始不居中主章奏之事”的专职中央监察机构,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的确立。
此外,秦朝设置谏议大夫和给事中作为言谏官,西汉设置谏大夫。
秦汉的言谏制度尚不完备。
第二,中央监察制度的缓慢发展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御史不能纠察三公的限制被打破,并创置了言谏机构。
三国时期,魏、蜀、吴各自为政,均建立了中央监察制度,尤其是曹魏设侍中寺作为言谏机构,使言谏官有了独立的机构,发展了汉制,奠定了隋唐中央监察制度的基础。
两晋的中央检查制度较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御史弹劾对象的层次提高,东晋设置了门下省,奠定了隋唐时期以门下省主封驳制度的基础。
南朝由于士族门阀势利与朝廷的矛盾尖锐,中央监察官得到重视,地位提高,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朝的统治阶级内部争权斗争激烈,皇帝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比较重视发挥中央监察官的作用。
第三,中央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隋唐五代。
隋朝精简门下省机构,还增设了司隶台和谒者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负责监察事务。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简述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简述●山东省无棣第一中学赵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是封建社会才出现的,伴随着封建社会发展的始终。
一、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大多位卑权重从秦御史大夫始,开始形成御史机构。
作为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仅次于丞相,主要职务为监察、执法,监管重要文书,类似于机要秘书。
此时的御史大夫不仅监察百官,还参与行政和决策,权重一时。
“文帝以后……御史大夫的职掌,早已并入尚书台……”到了汉武帝时期,三公逐渐为“中朝”所取代,御史大夫的权力受到削弱。
西汉末年东汉初年,御史制度嬗变,御史大夫转为大司空,开始掌管土木营造事项,御史的监察职能丧失。
御史大夫位列三公,监察百官,到了东汉监察官员要受到九卿之一的少府节制,从中可以看出秦汉之际监察机构职权的降低。
南朝地方长官下要设典掌机要的典签。
刘宋中叶以后,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监管,皇帝多用寒门出身的亲近左右充当典签。
《南史·吕文显传》记载典签“本五品吏,宋初为七品职”。
南朝作为士族门阀盛行时期,寒门之士尽管不缺少有才学之人,但寒门出身给他们以极大的束缚,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庶”,南朝皇帝多任寒门之士为典签,“他们不仅‘出纳王命’,甚至刺史诸王的饮食起居,也受到他们的控制……”作为监督地方大员和朝廷重臣的监督官员,一般品秩不高,待遇较低,“武帝之意,以为断进之士勇于任事”,故用低级官吏监督高级官吏,这样往往可以促使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紧监督,取得业绩,在这个过程中最大的受益者无疑是皇帝。
19二、监察制度与封建王朝的兴衰完备的监察制度,为封建王朝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汉武帝时期派出刺史主要监察各州长官,监督地方官员是否认真执行中央决策,有无滥用刑法、欺凌百姓的现象,当然最为主要的任务是监察各州有无二心。
汉武帝时期监察制度完备,地方势力得到有效遏制,刺史严格在“六条问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他们对整饬吏治、缓和阶级矛盾、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我国传统法制中的监察制度
我国传统法制中的监察制度对于我国制度,比较传统的是按照类型将我国的法律制度分成奴隶制法、封建制法等。
习惯上,我们将清前期以前的法律称之为古代法律或传统法律。
不管是哪种类型得法律制度,比较共同得都是以刑法为重。
而刑法、刑罚的重心又是维护皇权和宗法伦理。
虽然如此,在传统法律制度逐步成熟的过程中,兼有和司法制度特点的监察制度也逐渐得以发展、成熟。
本文就清代以前的监察制度作一定的了解。
我国较早设立监察制度的是秦代。
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的御史发展成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
《通考·职官考七·御史台》中就说御史:“至秦汉为纠察之任。
”说明在秦代时开始设立监察制度。
御史大夫是秦代的最高监察官,众御史之长,其地位在廷尉之上。
御史大夫率属吏组成御史府(台),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
在地方各郡则设立监御史。
《汉书·百官表》云:“监御史,秦官,掌监郡。
”这是由朝廷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并参与治理刑狱。
但监御史并不是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史府(台),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节制。
监察机关的垂直制,在秦朝已开始。
秦代的御史监察之制尚处于初创阶段,御史虽有监察之责,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其仍负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
御史的主要职责有三方面:一、协助皇帝和丞相管理其他国家事务;二、执行纠举官吏不法的监察事务。
执行这项事务时,御史常奉命直接参与审讯活动。
《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秦始皇在咸阳坑儒和赵高以“谋反”罪审讯李斯时,都有御史参加。
三、负责记录皇帝的制诏,主管刑律的制定、保存和核校等事务。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为后世所继承,而且,御史监察百官还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汉初仍被沿用。
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
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可以追溯到古代,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和国家政治体制的不断发展,监察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中国的监察制度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的演变,其中包括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员监察制度、近现代时期的法治监察制度以及当前推行的监察委员会制度。
这些阶段的演变反映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未来发展趋势。
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员监察制度在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官员监察制度主要是以皇帝为中心,由官员监察官员的方式进行。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皇权,所有的监察权力都归皇帝和朝廷所有。
官员监察官员主要是通过考核和监督官员的表现来实现,而这种监察也主要是在政治上的,目的是维护皇权和稳定社会秩序。
因此,在这个时期,官员监察制度主要是用来维护封建统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
近现代时期的法治监察制度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兴起,中国的监察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在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建立了以法律为基础的监察制度,从而实现了官员监察的法治化。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法律规定来规范官员的行为,使之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同时,还建立了一系列新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如巡视制度、审计制度等,从而全面提高了监察的效力和效率。
与此同时,中国还开始在监察制度上引入了外部监督力量,如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使监察制度更加公开透明和服务于人民。
当前的监察委员会制度当前,中国正在推行监察委员会制度,这是中国监察制度演变的最新阶段。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构,是中国政府和国家机关的监督者,主要职责是监督公职人员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监察委员会制度充分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监察制度模式,旨在将监察权力置于法律之下,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加强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监察委员会还加大了反腐力度,严惩腐败行为,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监察委员会制度还积极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现了行政监察和司法审判的有机结合,使监察权力更加规范和专业。
中国古代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以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以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地方拥有统帅权,地方听命于中央。
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始终是封建政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惮思竭虑地设计并推行了多种监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来,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价值的因素。
本文试就古代对地方监察的几种主要形式,分别进行考察,并比较其利弊,以期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任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六年,秦国南郡的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颁发了一部文告——《语书》,其中说:“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
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
”〔1〕课为考核;闻即上报。
说明当时秦国对县一级长官令、丞的监察由郡守负责,郡守所遣之人,当是身边行政官员无疑。
他们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
由于当时只在局部地区实行,影响不大。
西晋王朝建立不久,晋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的制度。
秦始四年(268年)六月,晋武帝颁布诏书,内称:“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
扬清激浊,举善弹违”〔2〕。
由于武帝重视,监察活动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西晋历史不长,到了东晋,地方监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
泰宁二年(324年)十月,江州刺史应詹上疏说:“汉朝使刺史行部,乘传奏事,犹恐不足以辨彰幽明,弘宣政道,故复有绣衣直指。
今之艰弊,过于往昔。
”〔3〕寥寥数语,披露了地方监察失灵的状况。
宋代加强了对地方官的监督,实行以监司为主、通判为辅的监察系统。
北宋初设立十五路,每路设转运司,对地方财政进行监督。
转运使无固定任期,一般以朝臣充任,“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4〕。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现代的检察制度之异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异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重要的典章法纪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法律思想的发展状况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独特历史和法律文化。
产生于不同历史阶段、阶级性质、社会制度和国际环境的当代检察制度,其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相比存在很多异同之处。
一、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的共同特点1.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独立性独立和健全的监察机构与体制,是发挥监察功能的必要组织保证。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它是皇权的附属品。
监察职能受制于皇权,职能的发挥也取决于皇帝个人的重视程度和个人品质的好坏。
监察官提出弹劾的最后决定权完全操在皇帝手中。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当权臣专权时,监察独立原则自然也难以实现。
当代检察独立的相对性表现在:宪法及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
但在实际中,中国共产党处于各项事业的核心领导地位,加之历史上检察机关有归入地方政府领导的先例,使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流于形式,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更是局限于狭窄的业务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权更多地是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
2.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行政、监察混一的性质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官员除担负监察职能外,往往还兼有行政、司法、纠弹等职能,多种职能互相交织并不断扩大,造成了政、监混一的局面。
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古代地方监察制度上。
我国检察机关有着当然的司法属性。
根据法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独立地位与法院相等。
同时,当代检察机关也具有行政性。
由于在我国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中,地方的“横向领导”远远重于检察系统的“垂直领导”,因此,各级检察机关采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造成了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管理以及工作程序的行政化。
3.古代监察机关和当代监察机关都十分重视监察官、检察官的素质首先,监察官必须公正廉洁,正身自律为百官表率。
其次,监察官要刚直不阿,纠弹不避权贵。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深刻地体现了当朝的政治特色,并且监察制度也分为中央和地方,不同的监察制度也引发了不同的结果。
以下我将总结从商开始到清的监察制度:1、商朝:封建时代于商朝确立,即地方上实行分封制。
同时商朝也保留了一些原始社会时期贵族民主制的特色。
但是商朝并没有制度意义上的监察制度。
但是在商朝实际存在的过程中,其运行中隐含了对王的监督。
当时王畿内出现了比较完备的官制,大体可分为三类:一为行政管理官职,二为宗教事务官职,三为军事官职。
其中行政官员和宗教官员的权力很大,比如伊尹放太甲的传说,说的是有元老资格、担任尹的伊,在商王不道的情况下,得到强力贵族的支持,竟然可以将王流放。
而在地方,由于分封制的实行,地方是一个个独立王国,并不存在监督成分。
因而在商纣之时,由于中央对外征战伤损实力,被崛起壮大的周国联合其他王国所灭。
中央的隐性监督制是由于王权不强以及原始社会残余的贵族民主制所支撑的,有一定的效果,但地方毫无监察,中央最终被壮大的地方所灭。
2、秦朝:秦朝结束了春秋战国的分局格局,统一全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
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主管对官员的监察,是中央和地方监察系统的首领,负有保障官僚体系正常运转、尤其是保障官僚系统忠诚可靠的职责。
在地方,实行郡县制。
京师地方主官为内史,其他郡则设郡守为主管,郡丞为副,郡尉掌武事。
另设监御史监督郡县各官。
3、汉朝:汉承秦制。
在中央,同样由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统领御史台,负责监察。
在地方,由于分封制与郡县制并行,监察方式也略有不同:在总体上将天下郡国分为13部州,分设刺史监察地方;而在实行郡县制的地方,太守、县令都是类似全能主义的官僚,因而也负责对属下官员的考核与监督,郡内还有督邮负责对属县的监察;在刘氏王族的王国内,由中央任免的宫廷官员,以监察国王,类似于特务。
在汉初由于官僚体制的不完善,行政与监察体系之间的界限并不明了,丞相也可以行使监察权以弹劾百官。
第七讲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第七讲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周代的“丞相监察百官”的制度。
在古代,监察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清廉政治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我们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首先是官府内部的监察制度。
在古代,各级官府都设有监察机构,用以监察官员的廉洁和履职情况。
比如,汉代就有御史台和廷尉,唐宋时则设立有审官院。
这些机构的职责是监察官员的行为,发现和惩治腐败行为。
它们不仅是皇帝的眼睛和耳朵,也是普通百姓的保护伞。
这些监察机构的首领往往由圣明之后亲自选拔,他们拥有极高的权力,可以处理一些重大的官员贪污、渎职等问题。
此外,监察机构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派遣巡视员到各地查看官吏的治理情况,确保各级官员能够依法行事。
其次是纪律管理方面的监察制度。
古代社会尤其重视纪律的管理,这也体现在监察制度中。
在军事部门,将士的纪律是决定战争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古代军队设立了严格的军纪制度,并实行内部监察。
在战争中,监察员会时不时地进行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与此同时,地方官员也需要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如果违反规定,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些制度的存在,不仅保证了军队和地方的稳定,也减少了官员的腐败行为。
最后是民间的社会监察制度。
在中国古代,民间的社会监察制度也非常重要。
一方面,古代社会倡导着“举贤任能”的政治理念,普通百姓有权力举报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当时有诸如“十常侍”被举报的案例。
另一方面,古代还有一些专门的组织和制度来约束各个阶层的行为,如民间社会团体、行会等。
行会设有官员和义务监察员,对成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保护利益平等。
这种民间的社会监察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官员的错误行为,也增加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体系比较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然而,古代的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察机构的权力过于集中,很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腐败。
宋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宋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宋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一种,具有以下特点: 1. 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宋代设立了御史台、都水监、太常寺等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2. 建立官员考核制度:宋代实行升官考试和品级晋升考核,通过考核来评估官员的能力和政绩,从而确定其升迁和降职。
3. 独立的监察权:宋代御史和都水监都是独立的监察机构,不受其他官员的干扰和影响,保证了监察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对官员的监察范围广泛:宋代监察制度不仅监督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还包括对地方官员和民间社会的监察,保证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治安。
5. 重视廉政建设:宋代监察制度重视廉政建设,鼓励官员廉洁奉公,惩治贪污腐败和乱政现象,保证了政治环境的清明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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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以皇帝的威信为动力的政治秩序,它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以皇帝的威信为动力,以封建制度为基础。
在古代中国,皇帝是最高权力的拥有者,他们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拥有最高政治权力。
因此,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以皇帝的威信为动力的政治秩序,以封建制度为基础,其特点是绝对服从皇帝的政治权威。
其次,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以分封制为基础,把分封制作为监察制度的核心,以分封制来监督朝廷官员,行政组织和地方行政机构等。
分封制是中国古代政治经济制度的一部分,它可以帮助朝廷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实现朝廷政治秩序的维护。
此外,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还以公正、公平和宽容为原则,实行仁政,以做到“以德治世”。
古代的监察制度对官员的任用、禁令的执行、社会的治理等都以公正、公平和宽容为原则,以避免滥权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封建社会的秩序。
最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还以“科举制度”为基础,以科举制度来监督官员。
古代的科举制度是指一种以考试来选拔官员的制度,它可以帮助朝廷筛选优秀的人才,确保朝廷官员的正确行为,从而有
效地维护古代社会的政治秩序。
总之,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以皇帝的威信为动力,以分封制为基础,以公正、公平为原则,以科举制度为基础,维护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秩序,为当时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保证。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古代的监察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为当今社会提供了更多有效的管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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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封建国家机器的制衡器。
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制度完备,在时代的横向坐标上,始终处于曲线的峰值点。
它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特有的国情,并积累了运用监察澄清吏治、巩固封建统治的丰富经验。
是中华民族在政治文化方面对世界文明做出的具有特色的贡献之一。
一、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发展概况
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
按级别和监察的范围可分为中央监察制度和地方监察制度,而中央监察制度由谏官制度、御史制度及封驳制度三大体系组成。
(一)中央监察制度的发展
第一,中央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阶段—战国秦汉。
其主要标志是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言谏官的出现。
汉承秦制,御史大夫既任监察之职,又掌行政大权。
御史大夫下设置御史丞和中丞。
东汉时,御史台成为“专任弹劾,始不居中主章奏之事”的专职中央监察机构,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的确立。
此外,秦朝设置谏议大夫和给事中作为言谏官,西汉设置谏大夫。
秦汉的言谏制度尚不完备。
第二,中央监察制度的缓慢发展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御史不能纠察三公的限制被打破,并创置了言谏机构。
三国时期,魏、蜀、吴各自为政,均建立了中央监察制度,尤其是曹魏设侍中寺作为言谏机构,使言谏官有了独立的机构,发展了汉制,奠定了隋唐中央监察制度的基础。
两晋的中央检查制度较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御史弹劾对象的层次提高,东晋设置了门下省,奠定了隋唐时期以门下省主封驳制度的基础。
南朝由于士族门阀势利与朝廷的矛盾尖锐,中央监察官得到重视,地位提高,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朝的统治阶级内部争权斗争激烈,皇帝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比较重视发挥中央监察官的作用。
第三,中央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隋唐五代。
隋朝精简门下省机构,还增设了司隶台和谒者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负责监察事务。
唐初,废除了司隶台和谒者台,御史台监察百官,是国家最高的行政监察机构,设置谏院,使谏官的独立性相对提高。
此外,唐代创立了御史台三院制度,即台院、殿院和察院。
正式确立了门下省掌审议封驳的制度。
五代时期,御史中丞演变为御史台长,后唐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向六察官汇报本部工作的方式进行监督,并明确规定了御史六察官监察六部的具体内容。
隋唐时期御史台三院制度的创设,谏官与封驳官从言谏系统中分离,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已有了质的飞跃。
第四,中央监察制度的强化阶段—宋辽金元。
宋朝中央监察制度上承隋唐,下启元明清,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的转型时期,中央监察制度虽然由御史、谏官、封驳官三大体系组成,但内部及其之间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御史台三院出现了合并趋势,并设置了六察司,以类相分,监督京师的统治机构;强化对御史六察官自身的监察机制;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御史六察法规。
谏官机构脱离了中书省和门下省,与御史逐渐合并。
辽、金的中央监察制度,根据本民族政治的需要,参照中原封建王朝中央监察制度的模式,建立了一套制度。
元朝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尖锐,为了防止官吏背叛及人民的反抗,统治者采用重御史轻谏
官的政策,监察百官的御史制度得到发展,御史台地位提高,成为与中书、枢密院抗衡的机构,规谏皇帝的谏官制度和监督朝廷决策的封驳制度一蹶不振。
第五,中央监察制度的严密合一阶段—明清。
明清时期,我国封建社会的中央监察制度高度发展。
明朝御史台的台、殿、察院的职能并归察院,废除御史台,设置都察院,都察院人数空前增多,创置了六科给事中。
清朝的御史和言谏彻底合一,出现了多轨道多元化的中央监察制度,在军机处设置了“稽查钦奉上谕事件处”,在宗人府设置了内务府衙门。
(二)地方监察制度的发展
第一,地方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战国秦汉。
战国时,齐国多派属官了解各地的情况,秦国设县而治,实行“什伍法”,上下相互监察。
秦朝设监御史掌监察地方,每郡派遣一御史,初为巡视,后逐渐变为监察官。
汉武帝时,设置了刺史,巡查郡县。
汉成帝时,罢刺史,设州牧以代其职。
东汉恢复刺史,刺史的权力增加。
第二,地方监察制度的变化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时,虽然战争频繁,但三个政权均比较重视对地方官的监察。
曹魏基本因袭东汉末年之制,实行二级制。
“掌察举百官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其他十三州,置刺史或牧,郡一级置督邮。
蜀汉以正统自居,因袭东汉,设置州牧或刺史。
孙吴政权不设司隶校尉。
两晋和南北朝时期主要设置刺史或州牧监察地方,此外南北朝还置典签一职,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由于战争频繁,刺史或州牧的职能中,军事占主要地位。
第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发展—隋唐五代。
隋朝改革北周的制度,地方监察制度出现两个突出特征。
首先,地方监察机构和中央监察机构分离,置司隶台和谒者台监察地方官吏。
其次,州郡刺史或太守虽保留持节之名,但不统领地方军事,只掌一州的行政与监察之权。
唐朝安史之乱前,地方监察体制主要由御史和使臣两大系统组成,后期除了御史监察体系外,使臣系统演变为度支转运使、出使郎官、巡院等多层面监察体系。
第四,地方监察制度的融合—宋辽金元。
宋代建立了路与府州军监二级监察体制,而且强化了对地方检察机构自身的监察机制。
路级监察由转运司(路级最早的监察机构)、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构成。
创置通判制度,以监察府州军监级官吏。
辽朝设专使掌地方监察之任。
专使的性质分为常置和临时差遣两大类。
金朝地方监察制度分为三大类:遣使监察、置提刑司或按察司监察、御史台遣使监察与司农司访察制。
元朝确立行省制度,地方监察机构主要有行御史台和诸道提刑按察司等。
第五,地方监察制度的高度发展—明清。
明清时期,地方监察制度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监察网。
明朝除了上一级行政机构对所属官员的监察外,地方监察机构主要有提刑按察使司及其所派出的巡道官,都察院巡按御史,加衔巡抚与总督等三大监察体系四个层面。
清朝的地方监察制度比明朝更为复杂,除了地方行政机构对所属机构的监察外,有巡抚、十五道监察御史、总督与巡抚监察系统、提刑按察使司监察系统、守道与巡道监察系统、京师五城察院监察系统及钦差大臣对总督与巡抚的监察系统等。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第一,皇帝握有最高的监察权。
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
御史只是皇权的御用工具。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中的一切弊病均有此派生。
第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
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
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
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监察体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没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没有社会舆论的监督,更没有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监察机构及监察官的地位不断提高。
为了使监察机构具有震慑百僚的权威,统治者给监察机构崇高的地位。
如秦朝和西汉的御史大夫位居副丞相,与丞相、太尉并为三公。
东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朝会时与尚书令一样独坐,号称“三独坐”。
第四,严格监察官的选任。
监察官是治官之官,历代统治者都注重监察官的遴选。
对监察官的考核也有特定的制度和规定。
三、对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评价
第一,就中央监察制度而言,中央监察官职能广泛,在政治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监察百官的违法行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打击贪污渎职,防范政治腐败,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制约君权,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有利于减少决策失误,维护最高统治者尊严。
但是也有很多的弊端,中央监察制度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人治色彩浓厚;中央监察制度对皇权的依赖性强,监察机构权力的行使离不开皇帝的保护;某些时期,中央监察官摆脱不了最高行政长官的干预,甚至成为最高行政长官专权的工具。
第二,就地方监察制度而言,对于维护封建国家的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地方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对缓和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弊端主要是地方监察权与行政权不分离,在监察体制上为地方监察官贪污受贿和勒索百姓提供了机会;地方监察官自身贪赃枉法,庇护州县官吏,甚至与州县官相互勾结,加速了政治的腐败;官僚内部的重重关系网,影响了地方监察官的职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