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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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实施职业病预防和控制。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治理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法规要求,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职责第五条工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的防控第十条在工作岗位上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措施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的评估、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在工作岗位上进行落实。

第十二条员工应按照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要求,参与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掌握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法,未按照规定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故意违法规定,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因职业病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在于给予赔偿。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者健康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坚决遏制在建筑施工中出现职业病事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源头控制等方式,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和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法开展,科学有序,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

第三条国家实施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民利益第一。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对象、范围和控制目标第四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指从事特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由于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的物理、化学、生物、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五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等。

第六条具有下列病因之一的因素在用人单位作业环境中存在,可引起劳动者患上与其工作有关的疾病的,应当执行本法:(一)国家提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二)在用人单位作业环境中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的整体目标是:(一)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发展;(二)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护意识;(三)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四)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职责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业病防治职责:(一)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配备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职业病危害防范和监测等工作;(三)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四)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五)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六)做好职业病防治记录。

第十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业病防治职责:(一)开展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研究和指导;(二)开展职业病检测、诊断和评估;(三)监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四)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和咨询。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防护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防护措施等综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正式版)文件编号:TP-AR-L1288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 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正式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正式版)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本法的具体管理行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用人单位义务的履行和劳动者权利的实现。

为了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 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
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 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的处分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 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 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 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 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 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 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 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这可真是太重要啦!你想想看啊,咱每天辛苦工作,要是不注意,得了职业病咋办?比如说那些在工地干活的工人,整天和灰尘打交道,要是没有这部法来保障他们,那得多遭罪呀!
这部法就像是一把保护伞,为咱劳动者遮风挡雨呢!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得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职业病。

这不就好比给咱的工作环境设了一道安全防线嘛!比如说要提供防护用品,就像给咱战士配上了坚固的铠甲。

而且呀,它还要求用人单位得给咱劳动者定期做职业健康检查呢!这多贴心呀,就好像定期给咱身体做个全面“体检”,有啥问题能及时发现,早发现早治疗嘛!要是没有这个检查,万一有点啥毛病自己都不知道,那后果多可怕,你说是不是?
再有呢,万一真的得了职业病,这部法也保障咱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这就像在咱受委屈的时候,有个坚强的后盾站出来帮咱讨说法呀!你说咱能不重视这部法吗?它可是关乎咱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呀!
咱得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

不能糊里糊涂地工作,对吧?大家都要重视起来,保护好自己,别让职业病找上咱。

这部法就是咱的有力武器,咱得好好利用起来!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真的太重要啦,咱都得好好了解,为自己的健康负责!为自己的未来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解读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现就相关情况提出以下解读:一、改变监督管理主体将原来监督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除,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二、明确工会的职业病防治监督职能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

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条)。

三、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职责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见第三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见第六条)。

四、明确和取消相关技术支撑机构的资质认可在取消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可后,又取消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认可,明确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提出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见第四十三条)。

新法只保留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二十六条)。

五、明确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规定(一)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见第四十四条)。

(二)明确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社会共治。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技术支撑,充分发挥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应当贯彻依法防治、综合施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围绕预防为主,形成从源头治理、过程管控到风险评估、监督检查的科学工作体系。

第五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属于综合管理,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综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安排必要的经费和物力。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激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

第二章病害控制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病害控制工作包括职业病预防、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职业病监督和职业病危害监测。

第九条职业病预防措施包括:防治职业病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职业病的防治职责分工是:用人单位负责防治职业病,劳动者负责按规定防护,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程和操作规程,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责任。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环境,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控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员工健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识别和评估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职业病的职业危害进行识别并进行评估,采取必要的控制和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4)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应用 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 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业卫生预防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 (1)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建设项目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及其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 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 (2)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对从事放射、高 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防治结合包括有三个方面的含意: (1)预防为主,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最大限 度地减少和避免“治”的负担与代价; (2)所谓“治”,不只是对职业病的诊断治 疗,更重要的是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这既是 “防”,也是“治”;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 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 控制措施和治理措施;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主要看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危害控制指标。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 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 员,在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的帮助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职业病 防治技术,保证职业病防治的必要经费投入,不断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四)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是由其在职业病防 治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因为一切职业 活动都是以用人单位为基础组织的,用人单位对其 职业活动处于支配地位,自然成为本单位职业病危 害的责任主体。 劳动者是职业卫生保护的对象,是职业病危害 的受害者。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 任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职业病防治法规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规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规解读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职业生产活动中,长期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暴露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各种健康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我国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下面将结合该法规内容,对职业病的防治进行解读。

一、职业病防治法规的立法宗旨《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处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通过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建立健全的职业病监测和防护制度,降低职业病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职业病的范围与分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主要包括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听力损失、职业性骨病、职业性眼病等多种类型。

其中,职业性尘肺病是最常见的职业病之一,主要由长期吸入粉尘颗粒而引起,对呼吸系统造成损害。

三、企业职业病防护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企业对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控制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保护用品。

此外,企业还应当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对劳动者进行定期体检,并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

四、劳动者权益保护《职业病防治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劳动者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拒绝接触或者作业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者作业环节。

同时,劳动者有权在工作期间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

五、职业病危害的评估和监测《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类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和监测,掌握职业病危害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职业病防护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同时,建立完善的职业病监测体系,及时发布职业病危害预警信息,加强对重点行业和职业病高发地区的监管和防治。

六、职业病预防与治理《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包括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推广职业病预防和治疗技术,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强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三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劳动者得的疾病。

第四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管理,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推动职业病防治科研、技术开辟和成果推广。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技术与人员支持。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依法准确、全面地评价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条未建立独立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工作场所,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以由有关设施、设备、工艺和流程等的部门负责,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及其代表组织公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确定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控制措施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伤害的评定参照治疗期满后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

...(以下省略正文内容)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录附件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附件三: 职业病诊断标准与分类附件四: 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教育材料附件五: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者: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从事高风险行业的人员,如建筑工人、化工工人等。

2.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如尘肺病、职业性中毒等。

3.用人单位:指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企事业单位。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政策解读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政策解读
2024/2/29
强化预防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强调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要求用人单位采 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加强监管和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加强了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 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有助于维护职业卫生秩序和保障 劳动者健康。
5
02
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2024/2/29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和网络,提 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2024/2/29
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
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提高违 法成本,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通过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保障劳动者 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 持续发展。
13
04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2024/2/29
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2024/2/29
11
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管措施
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0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 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02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 保险费,确保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相应 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2024/2/29
21
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与
14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知识一、职业病的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在预防。

三、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五、有毒物品规定: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国家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六、劳动用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部门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督促及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七、职业卫生禁忌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八、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是指上岗前、在岗期、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即为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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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7370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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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的这一规定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也不例外。

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一要依据包括本法在内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执法。

二要依据依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要依据职责进行,既不能越权也不能失职。

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本条对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定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行使自己的权力。

二是对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突出强调对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考虑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是否客观、公正事关能否有效防治职业病,对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只有客观公正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才能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真正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的行政措施为了确保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针对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执法手段不足措施不够有力的情况,本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1、调查取证。

即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相关情况,依法取得相关证据。

2、查阅、复制和采集样品。

即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采集相关的样品;查阅、复制后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密。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即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比如要求停止没有防护设施的作业等。

二、采取行政措施应依法进行本条规定的行政措施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具有强制性。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扰。

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上述行政措施,要依法进行,比如依法出示相关证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采集样品必须符合要求,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相关的样品,不得任意扩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等。

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不当,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况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为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况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述临时控制措施: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这项规定有一个限制,就是停止的作业必须是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不能停止其他的与此没有关系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本项规定也有一个限制,就是封存的材料和设备必须是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不相关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封存。

在封存过程中,可以就地以张贴封条的形式进行,并要求不得随意启封和移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相关的“材料和设备”移至安全地区进行封存。

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比如要求有关人员撤离现场,将相关现场封闭并要求有关人员不得入内等。

与此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对受害人员的应急救援;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认定并依法上报。

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上述临时控制措施,一定要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一是发生了职业病危害事故,比如已经导致有关人员发生急性中毒或者死亡等。

二是有证据证明危害状况可能导致职业病事故发生,比如,经过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因使用管理不当,发生有毒气体和化学品泄露、放射源丢失,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等。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采取本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目的是及时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尽可能避免和减轻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及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带来的损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

因此,当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后,如事故已妥善处理,危害因素已得到控制或消除,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不再具备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控制措施。

同时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以消除不安心理,恢复正常作业。

第五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

一、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监督执法证件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其通过资格认定的工作人员统一制发的表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身份和权限的证明。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目的是表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防止他人假冒执法人员侵犯被监督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职务不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的,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可以依法予以拒绝。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保守相关秘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属于国家公务行为,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等特点,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枉法。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维护被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二款规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保守相关秘密:1、忠于职守。

忠于职守就是忠实于所担负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工作要兢兢业业。

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属于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人员,忠于职守是最基本的要求,其必须具备这一素质,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本职工作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2、秉公执法。

秉公执法就是必须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这也是一项基本的要求。

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3、遵守执法规范。

遵守执法规范就是严格按照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不滥用职权、不玩忽职守、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

执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自尊、自重、自爱的情操,正确对待人情、金钱、名利,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不徇私情、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坚持真理,光明磊落。

4、保守相关秘密。

保守相关秘密就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国家秘密等依法履行保密的义务,不得将其泄露给与执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以维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检查单位的义务的规定。

一、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单位的义务本条规定的被检查单位的义务是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这项义务的核心就是不得将执法人员拒之门外,允许执法人员进入相关场所,为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应当满足执法人员提出的合法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不能应对检查弄虚作假,更不得以种种方式或理由拒绝或阻碍执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不履行这项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权拒绝非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本条规定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有一个前提就是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业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等。

如果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依法执行职务”,被检查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拒绝,并对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报。

第六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禁止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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