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G19981203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修正)(199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对临时性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一)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二)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三)影视片制作活动;(四)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五)评比、评选、推荐活动;(六)纪念庆典活动;(七)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由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者承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大型活动,经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成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自行承办。
第五条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二)能够提供必要回报的广告媒介、服务形式;(三)广告经营单位具有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配备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制度。
第六条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地域、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二)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三)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出的可行性报告;(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五)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及其职能的文件;(七)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的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八)经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认可的经费预算书;(九)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下合称广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四条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档案,详细记载每次检查的时间、内容、检查结论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等情况。
第六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二)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六)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七)户外广告、广告显示屏、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等经营资格情况;(八)设施、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十)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广告经营秩序,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广告经营秩序,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2.20•【文号】工商广字[1988]第303号•【施行日期】1988.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广告经营秩序,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88]第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广告管理。
纠正当前广告行业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现象,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广告经营秩序和广告宣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整顿。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整顿的主要内容(一)清理整顿广告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8]8号)的精神,对所有广告公司进行清理整顿,解决广告公司中存在的经营思想不端正、经营手段不正当、经营范围不明确、内部管理混乱以及不具备经营条件等问题。
(二)取缔非法经营活动。
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广告业务,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广告经营单位承接、发布非法广告经营单位代理的广告业务,媒介发布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跨媒介代理广告业务,新闻媒介单位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等,均属非法经营活动。
对以支付“回扣”给个人等不正当手段拉广告的,必须严肃查处。
(三)查处各类违法广告,重点是虚假广告。
对无视国家法律,不按规定验证审查,刊播违法广告特别是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以及伪造批件,欺骗广告经营单位、用户和消费者的广告客户,要重点审查。
(四)加强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管理。
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届〕第十号)
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正文:----------------------------------------------------------------------------------------------------------------------------------------------------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届〕第十号)《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于2021年8月26日经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0月22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5日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8月26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三章许可与备案第四章安全与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与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展示牌、橱窗、霓虹灯、张贴栏、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围挡;(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飞艇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正文:----------------------------------------------------------------------------------------------------------------------------------------------------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6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的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地名牌、墙体等发布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三)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等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布登记第七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保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9-02-2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1日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挡)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标识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也称门头牌匾,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包括:绘制、悬挂、张贴、发布)各类户外广告及招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备案,须以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第六条户外广告及招牌应遵循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管理有序、群众监督、服务发展的管理原则,结合城市精细化管理和“门前三包”等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街长、楼长、店长等群众性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并将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市主城区储备地上有关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工作。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主要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放置、印(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安全、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六条依法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保证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规格、形状和材质等要素。
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体量、形式、位置、造型、色调、朝向、高度、材质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服从城乡总体规划,注重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合理布局、分类规范、协调美观的原则,会同工商、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
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41号《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松岩二○○九年六月九日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市市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四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福州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沿街道路一层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园林、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办法。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设置许可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
大学校内商业性经营、宣传与临时摊点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校内商业性经营、宣传与临时摊点管理暂行规定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规范校园内商业性宣传及临时摊点的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我院相关规章制度,特作出以下规定:一、凡在学院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及摆设商业性摊点或临时摊点的单位(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二、凡需要在我院校园内从事经营、宣传或摆设临时摊点等活动的单位(个人)须提前三天到后勤与保卫管理处保卫科提出申请,经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审核通过,取得临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内从事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
三、院内经营商户必须服从我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按合同要求在指定的地点(铺面内)营业,不允许超出铺面占用公共区域。
保持铺面整洁、美观,未经许可不得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广告,经营期间严禁使用高音喇叭。
四、院内经营业主在特殊时期,如节假日、双休日、新生报到期间,需要在铺面以外设置摊点的,仍须提前三天到后勤与保卫管理处保卫科提出申请,经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
五、为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利益,凡申请在我院校园内经营的各类商户,必须依法、守法经营,严禁出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及其它不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商品。
一经查实,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送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凡在我院校园内经营的各类商户要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并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自觉接受我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院内设置的各类临时性商业宣传及经营活动(迎新期间学生设置的临时摊点除外)均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管理费。
八、院内各单位不得将值班室、办公区、消防通道、大厅及其它不宜用作商业性行为的公共场所作为商业经营场所。
九、不服从上述规定的单位(个人),学院后勤与保卫管理处有权要求其限期清场,拒不执行时可强制清场。
严重影响校园秩序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02年9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从事户外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内容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审批,户外广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容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定查处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以及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
财政、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四条(设置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户外广告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亮化、美化市容的要求,符合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设施应当牢固、安全。
第五条(设置规划的制定及实施)城市重要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其他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商场广告位管理办法规定
商场广告位管理办法规定一、商场广告位界定(1)各楼层公共区域的墙面、柱面、天花板、地面;(2)各楼层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3)楼外墙体固定广告位;(4)商场大楼内外其它可以临时张贴、悬挂商品宣传物的一切设施(临时广告位)。
二、市场部管理职责(1)商场场内外广告位,由商场市场部统一规划、招租和管理。
(2)市场部本着“美化环境,有利传播”的原则,提前对场内广告位进行合理规划,标明位置、尺寸、价格。
(3)临时广告位租用,是指重大节日和品牌促销活动期间,商户有偿占用共享空间进行广告宣传。
(4)商场各楼层经理协助市场部对广告位进行招租。
三、广告位规划原则(1)要保持整合性与一体性广告位是场内空间环境设计的一部份,是商场整体景观的一个重要聚集点和视觉延伸。
整合性是指场内广告与整体环境形象的相融合;一体性强调的是场内广告与周围环境要和谐一致。
(2)要合理控制密度根据每个区域的功能特点,合理控制广告位设置的数量,使其疏密有序,错落有致。
四、广告位使用管理(1)商场广告位实行有偿使用,租期分为:一年、半年、三个月、临时使用等。
(2)原则上,商场广告位只对场内品牌招租。
(3)商户、品牌厂家租用商场广告位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场部提出书面申请。
市场部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商场广告位租用合同书》。
(4)商户、品牌厂家须遵照合同书约定的尺寸、材质、时间,完成广告牌安装。
(5)市场部对广告牌安装拥有监督、检查权。
(6)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有伤风化。
(7)合同期内,商户不得私自更改广告内容;确需更换的,须报市场部审批。
(8)广告位租用期内,商户承担对广告牌的维护责任,商场起协助作用。
(9)租用期满,商户应按市场部要求拆除广告牌;需要续签租用的,提前一个月向市场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本广告位原租户放弃优先续签权。
(10)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广告位暂停或不得继续租用的,商场退还给商户未到期时间段的租金。
(11)临时广告位申请应提前3天;临时广告位由市场部审核后方可使用。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对临时性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一)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二)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三)影视片制作活动;(四)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五)评比、评选、推荐活动;(六)纪念庆典活动;(七)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由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者承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大型活动,经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成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自行承办。
第五条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二)能够提供必要回报的广告媒介、服务形式;(三)广告经营单位具有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配备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制度。
第六条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地域、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二)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三)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出的可行性报告;(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五)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及其职能的文件;(七)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的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八)经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认可的经费预算书;(九)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1995年6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的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风景旅游干线。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联合审批、集中发证、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崂山、城阳区、黄岛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定点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综合审核。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
房管、园林、电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
第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近期和长期规划。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1.09•【文号】•【施行日期】1988.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九八八年一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增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美化城市的各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商业性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性广告;三利用种类展览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采取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第三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南宁市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市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规划、公安、建设、园林、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要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园林、公安、城管等部门统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在未统一规划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涉及规划、建设、园林、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必须征得上述部门同意.上述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逾期视为同意.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三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四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五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其灯光要明亮;六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道路两侧绿树、电线杆及其它设施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的控制地带;六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七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九条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号和发布者名称.第三章户外广告的审查和登记第十条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或者房地产、金融、招生、招生招聘、文化实习和职业培训等户外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一条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十二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合的经营资格;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三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批文: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合同、广告样搞效果图;四场地使用协议和广告设置场地图;五广告设置地点、广告内容有关批准文件;六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四章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广告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第十六条已经批准,但需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时间或变更登记.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肖登记.第十八条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发布期满后,设置者应自行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框架等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天.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变动、遮盖和损坏经批准未到期限的户外广告及设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变动的,应提前通知设置、发布者并由征用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第二十条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贴在指定公共广告栏内,同时不得覆盖栏内其他有效期内的张贴品.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及其他人工或自然形成物上张贴、书写、悬挂户外广告.不准为违法户外广告活动提供通讯工具、场所.第二十二条凡在单位、居民住宅区乱贴、乱散发户外广告的,该单位和个人有权责成当事者进行清理或者通知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需在商业大楼、高层建筑物、临街门店发布临时性商业广告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形式制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悬挂.第二十四条临街门店需介绍本店商品及服务信息的临时户外广告,必须张贴在自备的80厘米×120厘米以内的活动广告板上,摆放位置不得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市貌.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应接受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检查.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应保守有关的商业秘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本条例规定,发布虚假户外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上5000以下罚款.由于设计者、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或广告专用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者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强制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责任者停止发布广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强制拆除.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责任者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将广告贴入广告栏内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广告栏内覆盖他人有效期内广告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在广告栏外乱贴、乱涂写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为违法户外广告活动提供通讯工具及场所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和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属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上述涉及强制拆除的,其费用由该广告的设置者承担.第二十八条依法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因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依法赔偿.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发布公益性广告的,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在规定的区域内悬挂临时性条横幅,免收广告登记费.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自己家门店贴出租小广告盐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在自己家门店贴出租小广告盐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盐城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盐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高速公路围合圈内国省道、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出入口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市规划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市城管局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盐城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的审查、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管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盐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盐政发[2002]62号)的规定,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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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对临时性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XX 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
(二)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
(三)影视片制作活动;
(四)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
(五)评比、评选、推荐活动;
(六)纪念庆典活动;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由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者承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大型活动,经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成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自行承办。
第五条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X围内;
(二)能够提供必要回报的广告媒介、服务形式;
(三)广告经营单位具有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配备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制度。
第六条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X围、广告征集地域、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
(三)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出的可行性报告;
(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
(五)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及其职能的文件;
(七)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的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广告管理制度;
(八)经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认可的经费预算书;
(九)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分工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审批:
(一)经国务院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同意举办的活动,活动举办地或广告征集涉及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二)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同意举办的活动,广告征集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三)经地方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同意举办的活动,由活动举办地的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临时性广告经营申请,应当在活动举办三十日前提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提交文件、证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受理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临时性广告经营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批准的主要事项有:活动申请者名称、活动名称、活动举办地、广告征集地、广告经营者名称、经营X围、经营期限。
第九条活动主办单位在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
第十条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经营期限或增加广告经营X围、增加广告征集地、改变活动举办地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向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的广告经营者和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规,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临时性广告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广告经营专项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临时性广告业务。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XX当事人予以处罚。
其它广告XX行为,依据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XX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二条改为“临时性广告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广告经营专项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临时性广告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