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7号令
(环境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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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气象台站所在城镇经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经批准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气象台站周边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空间。
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4.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 〕247号);5.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苏气发[2008]83号)6.《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第二章探测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第五条编制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保护标准: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如下:注:“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2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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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米 >30米
>200米 >3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 >100米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离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
“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 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 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 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上保护半径取较小值。本标准参照世界气象组织(WMO)的相关标准制 定。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3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18.44°
在日出、日 落方向障碍 物的高度角 ≤5°; 四周障碍物 不得遮挡仪 器感应面
与铁路路基距离 与公路路基距离
>200米 >30米
附表1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 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站类或项 目 名称
国家基准 气候站
国家基本 气象站
国家一般 气象站
太阳辐射 和日照等
成排
与障碍 物距离
孤立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5—10公里
10—20公里
不得大规模改变区内的土 地利用状况和区内的地理 特征,如新建城镇、大型 外围保护区 工业(矿)区、大型水库 等,区内避免开辟空中固 定航线
20—30公里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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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59a92d352f60ddccdb38a00a.png)
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评估方法比较分析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评估方法比较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9a465d0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33.png)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评估方法比较分析王小兰;张建磊;施丽娟;张鑫;宋传经【摘要】全面掌握全国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简称“地面站”)探测环境现状可以为实现探测环境评估管理自动化奠定基础.对2007年国家级地面站探测环境评估方法(试行)进行修订,从评估项设置、计算方法和技术指标、测量方法等方面对修订前后的评估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分析表明:修订后的评估方法明确,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适应当前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需求;抽样分析比较也表明修订后的评估方法具备延续性和可比较性.【期刊名称】《气象水文海洋仪器》【年(卷),期】2015(033)003【总页数】6页(P1-6)【关键词】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评估方法【作者】王小兰;张建磊;施丽娟;张鑫;宋传经【作者单位】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北京100081;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北京100081;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北京100081;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北京100081;山东省气象局,济南25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412.1气象观测资料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可比较性和连续性,这不仅取决于观测仪器、观测方法和观测人员的技术水平,也依赖观测仪器所在的环境状况。
气象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可比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就会对气候事件的监测和预报能力产生严重制约,对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能力形成严重影响[1]。
因此,客观评价地面站的探测环境状况并依法进行探测环境保护,对于保证气象观测资料的"四性"、提高天气和气候监测预报水平、达到防灾减灾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气象事业进步和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修改,经历了不断调整细化、标准不断提高和内容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2],对地面站的探测环境也逐渐由定性评价走向定量评估。
2007年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领导,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组织实施,制定了《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综合调查评估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法”)[3],对全国国家级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展开综合调查评估,基本了解了当时全国地面站探测环境状况。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探析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91b351d4a58da0116c1749ae.png)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探析【摘要】气象探测环境是确保获取气象数据准确的基础,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原本处于城市郊外的各级气象站探测环境日益恶化,气象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的现状,分析了当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探测环境现状分析保护措施地面气象探测数据要求观测记录不仅仅只反映测点的气象状况,而且还能反映测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因此探测环境周围不能有对气象资料有严重影响的污染源和干扰源。
保护好地面探测环境是保证观测数据质量,确保气象预报预测服务水平的前提。
1 气象探测环境现状及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主要因素地面气象观测场要求选在与它周围大部分地区自然地理条件相同的地点,同时考虑到气象服务和生活的方便,因此大都建在城市的郊外。
随着各地城镇建设规模的扩大,很多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不断受到影响和破坏,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日益凸显,来自观测场四周的各种障碍物和干扰源严重影响了气象探测环境和探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1.1 城市建设发展影响气象站探测环境气象站初建时都选择在郊区,探测环境良好且符合要求,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多数台站所处位置变成城区,造成探测环境的日益恶化,许多气象站不得不面临迁站。
另外,台站四周的树木逐渐长大,连接成排,成为影响气象探测外部环境的次要因素。
1.2 台站内部建筑影响探测环境以往建设的气象站面积小,大多都在10亩以下,由于建设用地的限制,办公楼距离观测场较近,导致对观测环境有一定的影响。
个别领导为了绿化站内环境,忽略了对观测环境的影响,一些高大的观赏植物长高后影响了探测环境。
2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2.1 城市发展规划给探测环境保护带来困难伴随城市的迅速发展,各地城市发展规划地域扩大,道路延伸,高层建筑物增多。
各级政府注重建设项目推动和城市的经济发展,造成气象局地址不断搬迁甚至没有投入使用环境就遭到破坏。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f75ec65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b5.png)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引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是确保气象观测的准确性和连续性的重要环节。
气象观测数据是气象预报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在国家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和灾害预防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本文将介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办法,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维护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2. 环境保护2.1 确保观测站周边环境干净整洁观测站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对于保障气象观测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应保持观测站周边的土地、水体和空气的纯净状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气象观测的因素存在。
- 定期清理观测站周边的垃圾和杂草;- 禁止在观测站附近进行工程建设和污染源排放;- 加强周边环境的保护意识,禁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2.2 控制观测站周边的人造干扰人造干扰是影响气象观测准确性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减少观测数据的误差,需要有一系列措施来控制观测站周边的人造干扰。
- 禁止在观测站附近设置高建筑物,以防止遮挡观测仪器的观测范围;- 限制观测站周边交通流量,避免车辆和行人产生的振动干扰观测设备;- 提高观测站周边的噪声控制和环境保护意识,减少噪声对观测数据的干扰。
3. 设施维护3.1 定期检修和校准观测设备为了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观测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修和校准。
- 制定观测设备的定期检修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对观测设备进行校准,保证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建立设备维护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3.2 加强设施的防护和维护设施的防护和维护是保障气象观测连续性的重要保障措施。
- 对设施进行定期的巡查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加强设施的防雷和防静电措施,保护设备免受雷击和静电干扰;- 做好设施的防水和防潮工作,避免设备被水或潮气侵蚀。
4. 安全管理4.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障气象观测环境和设施安全的关键措施。
-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观测站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工作流程;- 建立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观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流程;-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观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5976ff5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7e.png)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4.09.07•【文号】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二00四年九月七日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ad11544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f7.png)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成为了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作为中国气象领域的一份重要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包含了一系列有关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条款和规定,为保护环境、促进气象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有力的保障。
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介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背景,条例内容及实施意义等方面的信息。
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气候的变化,气象事业越来越重要。
气象科学不仅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还具有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规范和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至关重要。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于1995年8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发布,由气象局起草。
此法规的出台是为了推进气象事业的发展,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提高气象预报的准确率,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
二、条例内容及实施情况《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气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规范气象数据的采集和处理、加强对气象设施安全的管理等。
在这些内容中,更加突出的是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是重要的气象资源,对气象测量和预报的准确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或者改变气象探测环境。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并定期对探测环境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此外,法规还规定了对于损毁气象设施或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自《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出台以来,各地已经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和培训活动,以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相关部门也在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管理和监管,加强科学技术支持,促进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种努力不仅有助于保护气象资源、提高气象服务的效果和水平,而且也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国际影响力。
中国气象局关于《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2e335cf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c0.png)
中国气象局关于《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中国气象局组织起草了《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气象局网站(网址:)首页。
3.电子邮箱:**************.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10008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5日。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术语)本办法所称重要气象设施是指重要的气象探测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包括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以及达到政府公开招标采购标准并具有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是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升级改造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项目。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对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https://img.taocdn.com/s3/m/f0d190f66137ee06eef9180b.png)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事项政府统一服务操作办法本办法用于本县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中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操作。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
操作步骤:1、项目单位按照《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通过政府专门机构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办理申请。
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或申请人身份证明;(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4)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2、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9 号)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
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4、气象主管机构将书面决定书通过政府专门机构下达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取得行政许可后,如果建设规划或工程设计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迁建气象台站的,气象台站迁建所有费用由申请人全部负责。
新疆气象部门执法机构运作模式探讨
![新疆气象部门执法机构运作模式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54bc4f0abed5b9f3f90f1cb5.png)
多年来 , 象部 门一直 是 国务 院直属 事业单 位 。 气 20 0 0年《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气象 法》 布后 , 象部 门 颁 气
体 系初步建 立 , 三级气象 行政 执法 队伍基 本完善 , 执
中国气象局 《 气象行政执法文书》2o 版) (0 7 规 定了 2 7种气 象行政 执法 相关执 法文 书 , 但在 实际执 法 手工填制 执法文 书过 程 中 ,仍然有 文书制 作不规
范 现象 , 主要 有 : 法律 文 书格 式使 用 不 正确 , 书填 文 写 不规 范 , 内容 不全 , 址不 详 ; 法行 为适 用 条 款 地 违
沙 漠 与 绿 洲 气 象
。
第4 卷 增刊
21 00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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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授 权而成 为行 政执法 主体 , 具有 社会管 理职责 , 这
使 我们一 方面要 以事业 单位 的身 份做好各 类气 象服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 例 》《 、气象 灾害 防御条例 》 国务院 42号令 《 、 1 国务 院 对确 需保 留 的行政 审批 项 目设 定行政 许可 的决定 》 、 《 新疆气象条例》《 、气象探测环境 和设施保护办法》 以及 中国气 象局 的部 门规章 等法律法 规 ,围绕气 象 灾 害 防御 、 象探 测 环境 保护 、 工 影 响天 气 、 气 人 施放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址申请材料审查办法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址申请材料审查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5ac5398551810a6f4248611.png)
附件: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址申请材料审查办法为了切实加强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址工作的管理,规范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根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气发〔2008〕201号)、《关于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有关问题的函》(气测函〔2009〕27号)和《关于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气测函〔2011〕8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内容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址申请材料,包括《关于XX国家XX 站迁址的请示》正文、《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申请表》、《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勘察报告书》、《站址变动分析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等。
二、任务分工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负责审查《关于XX国家XX 站迁址的请示》正文、《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申请表》、《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勘察报告书》(及其相关附件材料),以及《站址变动分析报告》中站址变动、气象探测环境和站网布局相关内容。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负责审查《站址变动分析报告》中资料分析相关内容。
三、审查重点(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一致1.《关于XX国家XX站迁址的请示》正文、《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申请表》、《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勘察报告书》(及其相关附件材料)是否符合气测函〔2009〕27号文件要求;2.《站址变动分析报告》是否符合气测函〔2011〕89号文件要求;3.相同的参数、内容在各种材料中是否一致。
(二)理由是否充分1.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申请材料中是否附有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或其它证明文书;2.气象探测环境已遭严重危害且无法就地改善的,是否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3.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的,现址是否已不具备设站条件;4.气象部门在保护现址的气象探测环境过程中是否做出了大量、积极的工作,申请材料中是否附有证明文书。
(三)拟迁站址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是否具有代表性根据拟迁站址观测场四周全景照片、障碍物仰角图、障碍物情况表和城市建设规划图等,审查拟迁站址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要求,是否具有代表性。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e9edcca0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00.png)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关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八条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a0ccb04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3e.png)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引言环境保护1. 选择合适的环境气象探测设施应尽量选择远离污染源、电磁干扰源和建筑物遮挡物的场所,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2. 定期维护和检查对气象探测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定期清理设备周围的杂物和积水,检查设备的连接和接地情况,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 防雷保护在气象探测设施周围设置适当的避雷装置,以保护设施免受雷电的损害。
定期检查和维护避雷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行。
4. 防护建筑物将气象探测设施设置在坚固的建筑物内,以提供良好的保护。
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设施保护1. 防盗保护为气象探测设施设置合适的防盗措施,如摄像头、闪光灯等。
限制设施的进入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接触设施。
2. 防火保护为气象探测设施配备灭火器、烟感探测器等,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并制定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
3. 养护设备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更换老化或故障的设备部件。
保持设备的清洁和干燥,避免因环境造成的设备损坏。
4. 数据备份保持气象探测设备的数据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定期将数据备份到云端或其他存储设备,并保证备份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结论通过采取上述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能够有效保护气象探测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确保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些措施的执行需要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和重视。
只有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气象工作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
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促进气象监测健康发展
![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促进气象监测健康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91917b661eb91a37f1115cd8.png)
2008年第3期青海气象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促进气象监测健康发展李进虎(青海省气象局,青海 西宁 810001) 摘 要:本文阐述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依法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对促进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的重大意义;分析了青海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1 引言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
气象探测资料必须具有代表性是获取气象探测资料的前提,而气象观测站的观测场及相关设施是获取具有代表性观测资料的唯一场所。
它周围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报预测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关系到社会发展、经济建设、航空航天、国防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问题。
2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气象局《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98年中国气象局制定下发了《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001年8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青海省气象条例》。
2006年7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了《青海省气象条例》。
年月青海省人民政府下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中国气象局公布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7号令)。
2004年10月中国气象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2006年8月省气象局制定下发了《青海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中国气象局公布了《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15号令)。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e26fbc8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08.png)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随着气象技术的不断发展,气象探测设备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从传感器到气象卫星,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在气象探测过程中,要保护环境,防止对当地的自然生态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还需要保护气象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因此,制定一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非常必要。
1. 环境保护1.1 生态保护在部署气象探测设备时,应首先考虑周围的生态环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如植被覆盖、设置生态屏障等措施,减少探测设备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
1.2 垃圾处理安装气象探测设备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垃圾,如设备包装材料、废弃金属等。
应妥善处理这些垃圾,采取分类回收等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3 地质灾害防治气象探测设备大多需要安装在地面上,而一些地区可能存在地质灾害,如滑坡、泥石流等。
为了保护探测设备以及周围环境,应该对地质灾害进行预测和防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 设施保护2.1 设备维护气象探测设备是一项精密的技术,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维护和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2 落雷防护气象探测设备大多需要安装在高处,容易受到闪电的影响。
应该设置落雷防护设施,如避雷针、接地装置等,保护设备免受闪电侵害。
2.3 物防地灾防护气象探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如强风、暴雨等。
应该加强物防地灾防护,如加固设备支架、设置雨水斗等,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环境和设施,制定一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非常重要。
只有同时兼顾生态环境和设施安全,才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正常进行,为社会和政府提供更为精准的气象服务。
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
![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47031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4a.png)
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一九八0年四月十五日)国务院已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请示报告》,请转发各有关单位执行。
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
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必须要有一个符合一定技术要求的观测场地并保持长期不变。
现在全国近三分之一的气象台站,由于观测环境遭到破坏而被迫迁移,不仅造成很大浪费,更使长期积累的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和连续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请各地按照报告要求对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保护。
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请示报告为了保证气象资料准确可靠和有长期的连续性、代表性,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并应长期保持稳定。
符合技术要求的观测场获得的资料连续时间越长,资料的使用价值越高。
过去,各地建站时都按照技术要求,将观测场地设在市、县的郊区。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城区的扩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特别是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期间,有些单位不听气象部门的劝阻,不顾地、县革委会的指示,强行兴建,使不少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为使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能满足技术要求,为“四化”建设积累和提供准确可靠的气象资料和情报,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严格按照《各种气象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附后)确定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由各级政府和各地城建规划部门将其列入城建规划,受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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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7 号《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二○○四年九月七日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八条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第九条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表1。
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按照附表1执行。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1执行。
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第十条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范围内,不得大于2°。
在探测气球施放场地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
其他建筑物和火源与氢气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十一条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
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二条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第十三条大气本底台站的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基本保护区、外围保护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按照附表2执行。
第十四条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严禁在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场区内从事任何建设和改变场区内自然状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是指利用辐射特性稳定、均匀的地物目标作为辐射参考基准,通过星地同步观测,对在轨运行遥感仪器进行绝对辐射定标或星上辐射定标校正的场地。
第十六条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
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第十七条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
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
第十八条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
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标准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第二十一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二十二条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应当由该站的所有单位委托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
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大于、小于、高于,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2大气本底台站保护区划分和保护标准附表1: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站类或项目注:“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2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附表2:大气本底台站保护区划分和保护标准基本保护区不得改变区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和区内的地理特征,避免对观测项目造成持续影响的人为污染或者局地自然排放源(排污严重的工厂,矿山、大型养殖场)5 —10 公里5 —10 公里外围保护区不得大规模改变区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和区内的地理特征,如新建城镇、大型工业(矿)区、大型水库等,区内避免开辟空中固定航线20 —30 公里30 —50 公里注:保护区范围半径的确定需要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评价后划定。
其原则是,在主导和次主导风向上,保护半径取较大值,在非主导风向上保护半径取较小值。
本标准参照世界气象组织(WMO)的相关标准制定。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