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涉夫妻共同债务维权指引(法院版)!
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债务追讨)统一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并听取了相关审判业务庭的意见,制定本解答。
问题1: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如何界定财产的执行范围?答: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
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
问题2: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答: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问题3: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答: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产生的时间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用途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是债务的承担主体为夫妻双方。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与挑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有的法院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有的法院则以债务的用途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采取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方式。
这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乱。
(二)证据认定难度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而,由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使得证据的认定难度较大。
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增加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旦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如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可以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夫妻财产和债务关系的解构与重构以《民法典》第10621065条的解释论为中心
四、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民法典》第1062-1065条的解释论研究,对夫妻财产和债 务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书面约定财产和债务的 必要性和明确债务构成和清偿责任等措施,可以实现夫妻财产和债务关系的有效 解构与重构。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需要夫妻双方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深入思考和协商。总之,通过本次演示的研究,可以为夫妻财产和债务关 系的法律保护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3、夫妻债务纠纷的处理和预防在处理夫妻债务纠纷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一方未经 对方同意独自承担了债务,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并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担。为 了预防夫妻债务纠纷的发生,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前或者婚后对财产和债务情况进 行明确约定,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参考内容
夫妻财产法的精神与民法典夫妻 共同债务和财产规则释论
夫妻财产法是关系到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其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保障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夫妻 财产法的精神、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和财产规则的释论,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 解夫妻财产法律,为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夫妻债务关系
1、夫妻债务的性质和构成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一 方或者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在婚后用于共同 生活的债务。这些债务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2、夫妻债务的承担和清偿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 务,如果该债务在婚后用于共同生活,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夫妻 双方未能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法〔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
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最高法 民间借贷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指导案例
最高法民间借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指导案例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最高法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债务应当基于夫妻共同决策产生,即夫妻双方在债务形成过程中均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其次,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而非个人用途;最后,债务的形成应当基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债务形成时夫妻关系状态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考虑债务形成时夫妻的关系状态。
如果夫妻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表明存在分别财产制或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个人债务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关键。
如果债务被用于购买家庭日常用品、支付家庭费用、子女教育等,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事业,应视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四、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最高法强调,判断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如夫妻是否共同参与借款行为、是否知道借款、借款后是否共同分享该利益等。
如果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使一方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债务形成后夫妻是否共同偿还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借款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同样享有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权利。
六、债权人是否善意信赖夫妻共同负债最高法认为,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发生借贷行为时,是否有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也是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
如果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即使实际上并非如此,该债务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七、债务形成时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最后,最高法强调了借款真实性的重要性。
如果借款缺乏真实的交易背景,如虚假交易、伪造证据等,即使该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方式和规定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方式和规定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方式和规定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在共同债务下的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以下是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方式和规定的描述。
1.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范围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包括共同借款、共同担保的债务等。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涵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有法定责任承担的债务。
2.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责任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为原则,无论债务是由哪一方单独产生,夫妻双方都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即使债务是由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产生的,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离婚的一方仍然需要承担应付债务的责任。
3. 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方式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1)连带保证夫妻在合同中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时,可以选择连带保证的方式。
连带保证的意思是,无论债务由哪一方承担,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无论是谁先还款,都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2)抵押担保夫妻双方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在债务发生违约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征收抵押物以清偿债务。
抵押担保方式能够提供较高的担保效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保证保险夫妻可以购买保证保险,将债务的还款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在夫妻其中一方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为债权人履行还款责任。
这种方式相对风险较低,可以有效地保护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
4.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在婚姻解除时,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需要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共同债务的分割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
如果一方承担了更多的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进行合理补偿。
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查找和确认程序。
夫妻双方应当尽量保持婚姻期间的财务记录,并进行共同债务的明确确认。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文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大热点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夫妻间的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方法和注意事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1. 合同约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除个人特有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赠与外,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合同约定,即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2. 共同利益原则。
即夫妻双方是否从债务中获得了共同利益。
如果债务的承担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经营等活动有关,且双方均从中获益,那么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举证责任原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应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三、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法1. 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
要判断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债务产生于婚前或离婚后,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审查债务的性质。
要分析债务的性质、用途及还款情况等,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等活动所产生。
3. 审查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承担该债务。
4. 审查债权人的举证情况。
债权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四、注意事项1. 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生活需求和权益保护,避免因债务认定而给其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2. 防止虚假诉讼和恶意转移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防止虚假诉讼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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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明传〔2018〕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
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
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7日
——结束——。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包括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共同担保的债务等。
在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范围和保护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下面我们将介绍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和帮助。
案例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某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因个人原因无法偿还房贷,导致银行判定违约。
银行在进行清偿时,首先追缴夫妻共同债务,再收回房屋做抵押。
此案例中,夫妻共同债务具有清偿优先权。
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夫妻共同经济具有共同负担的义务。
当债务不能偿还时,银行将优先追求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不将共同债务清偿完毕,那么他们的房产可以被银行收回。
案例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追溯期限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签署了多个借款协议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后来离婚,但未将债务清偿完毕,导致银行起诉追偿,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此案例中,夫妻共同债务具有追溯期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债务担保人仍然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但是,债务追溯的期限只有委托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或者合理期限。
如果债务追溯期限已经超过,则债务追溯权就不存在了。
因此,以上案例中,银行只有在合理期限内才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案例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保护机制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买下一辆汽车,并签署了借款协议。
后来因夫妻双方离婚,由于借款未还清导致银行起诉追偿。
但是,在双方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已经约定了偿还债务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此案例中,民法典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保护机制。
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然而,当夫妻关系破裂或者离婚后,往往会涉及到债务的转移和清偿问题。
此时,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制定详细的偿还计划并签署协议,那么银行对夫妻双方的责任承担就会更为关注。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协议就成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保护机制。
《民法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研究
《民法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相关规定,分析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这些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文章首先对《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分析其相较于以往法律的变化和进步。
接着,本文将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本文还关注《民法典》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创新之处,如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以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还将探讨《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总体而言,本文期望通过对《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深入研究,为法律实践者提供理论参考,同时也为普通民众提供法律知识的普及,以期在法律层面上更好地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法律界定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法律界定是理解和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关键。
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目的而产生的。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法律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债务产生的期间: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这意味着,只有当债务是在夫妻结婚之后至离婚或一方去世之前产生的,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
债务的目的:债务必须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而产生的。
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
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生活债务通常是非合同债务,即不涉及夫妻双方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关系。
这类债务往往是基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债务。
债务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结合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家庭生活需求等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解释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解释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
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一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
示所负的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
二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2.夫妻可以约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吗?
可以。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哪些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
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
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浙高法[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的通知(2014年2月26日浙高法[2014]38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规范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
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08次会议通过)一、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应当如何采取执行措施?答: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指夫妻一方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公证),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可以执行该债务人个人名下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
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判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执行程序中如何把握债务性质的判断标准?答:执行依据对债务性质未予明确的,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审查,即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标准。
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债务,执行机构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时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2.夫妻一方擅自举债资助与其没有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产生的债务;3.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归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债务;4.夫妻一方管理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5.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产生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部分;7.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8.为支付夫妻间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所产生的债务;9.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之“夫妻共同债务”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之“夫妻共同债务”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中国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时所适用的规定,其中涉及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这些债务在离婚后依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下面我们将对该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进行解析。
根据该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
这意味着只有在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所承担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那么离婚后所产生的债务不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离婚后个人债务,从而明确责任的归属。
该解释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因夫妻一方经营需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即共同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因夫妻一方日常生活和教育子女的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即共同的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这些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因此在离婚后依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确认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合作关系,并将这种合作关系延续到了离婚后,保障了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解释还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家务等活动的实际需要确定。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实际活动和合作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该解释还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
夫妻离婚后,对共同债务的承担应当由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需要法院进行判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在实际适用中具有指导意义,能够有效解决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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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国、王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赣04民终6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庐郑敏红刘欣【审理法官】李庐郑敏红刘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谈建国;王春芳;王能坤【当事人】谈建国王春芳王能坤【当事人-个人】谈建国王春芳王能坤【代理律师/律所】王志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徐兵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李娟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志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徐兵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李娟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志徐兵李娟【代理律所】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谈建国;王春芳【被告】王能坤【本院观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且不是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转款金额为14万元法院应当认定出借本金为14万元。
【权责关键词】追认委托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转款金额为14万元法院应当认定出借本金为14万元。
经查,2018年11月13日前,上诉人谈建国多次向被上诉人借款,案涉2018年11月13日借条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前期借款的结算,是对前期债权余额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
该借条中明确注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70000元。
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原始借款本金数额为170000元是正确的;二上诉人上诉称借条出具之后上诉人谈建国归还了本金97000元。
经查,二上诉人提供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其所述事实;二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计算尚欠金额是按照利滚利的模式计算,对其不公。
经查,一审法院对二上诉人欠款金额的计算列表,一审法院并没有按照利滚利的模式计算;二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支持11000元的律师费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黄卫红与李佩芬、梁永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黄卫红与李佩芬、梁永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7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唐铭焕【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唐铭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卫红;李佩芬;梁永纯【当事人】黄卫红李佩芬梁永纯【当事人-个人】黄卫红李佩芬梁永纯【代理律师/律所】陈宜铭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吴淑明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陈明月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刘敏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宜铭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吴淑明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陈明月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刘敏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宜铭吴淑明陈明月刘敏【代理律所】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卫红【被告】李佩芬;梁永纯【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在本案诉讼中,黄卫红以李佩芬和梁永纯二人离婚后有多笔款项往来、继续使用李瑞心账户以及催债时见到梁永纯在李佩芬住所等证据,主张李佩芬和梁永纯系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梁永纯亦提供了其住所地村居出具的居住证明及李佩芬的朋友圈信息等,证实二人确实感情破裂并分开居住。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追认委托代理合同返还财产诚实信用原则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夫妻间债务追偿协议书范本范本
夫妻间债务追偿协议书范本范本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为夫妻关系,现就乙方因个人原因产生的债务向甲方进行追偿一事,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债务确认乙方确认因个人原因产生的债务,具体如下:1. 债务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2. 债务产生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3. 债务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债务到期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债务追偿1.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偿还上述债务;2.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上述债务一次性偿还给甲方;3. 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债务,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条债务偿还方式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偿还债务:1. 现金支付:乙方将债务金额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甲方;2. 银行转账:乙方将债务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债务偿还证明乙方偿还债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债务偿还证明,证明乙方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
判决夫妻一方负债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夫妻一方负债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在借贷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仅起诉夫妻一方偿还债务,法院仅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债权人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的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
齐精智律师提示:执行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但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财产。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一、执行程序中不得以一方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而目前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则超出了该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案件来源:《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满城振兴化工厂、王宝军执行复议案》【(2015)执申字第111号】齐精智律师提示: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审判与执行虽密切联系,但更有严格的区分。
执行程序的法定职能是严格按照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进行执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性质是司法审判的裁判标准,而执行程序并没有裁判权,故执行中不能直接依据该条文而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8号中指出;“对于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实体问题,在涉案生效判决并未明确的情况下,不应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财产。
裁判要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
故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要求强制执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财产。
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时,配偶方不能要求先析产再执行。
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案件来源:张静、高天云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齐精智律师提示: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本案中对张静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符合规定。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闻通报会典型案例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闻通报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12.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闻通报会典型案例(一)事后补签债务应共同偿还【基本案情】何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
王女士向同事王先生借款6万元,并当场为其出具借条,何先生的朋友李先生在借条的连带保证人处签字。
之后,何先生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对于王女士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借款到期后,王女士未按时归还借款,李先生应债权人要求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向何先生主张归还钱款,何先生在给付李先生3千元后表示无力支付。
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要求王女士、何先生给付其欠款5.7万元。
【法院判决】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李先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通过王女士出具的借条、何先生事后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何先生对于王女士的的借款有共同清偿的意思表示,故对于李先生要求王女士、何先生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夫妻“共债共签”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体现了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对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的尊重,也促使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发生时充分警惕。
本案即是在夫妻一方出具借条后,另一方以承诺书的形式进行追认,并在后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即为“共债共签”,故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借钱赌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基本案情】代先生、肖先生、王女士系同事关系,王女士与肖先生为夫妻关系。
王女士以家中有事需要用钱为由多次向代先生借款,代先生共借给王女士8.27万元。
王女士偿还少量借款后,表示家中的钱都由肖先生掌握,现在自己已无力还款,代先生可以通过向肖先生借款来抵偿欠款,但不要告知肖先生实情。
为了让代先生放心,王女士还向代先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因家中有事向代先生借款7.9万元及还款日期。
王女士未按借条约定的时间还款,代先生向肖先生提出还款要求,肖先生明确拒绝并表示,自己对于王女士借款之事并不知情,二人已经分居,且在同事群里已经数次告知大家不要借钱给王女士。
夫妻维权协议书
夫妻维权协议书甲方(夫):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妻):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和义务,为维护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财产共有1.1 甲乙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2 双方同意,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由双方共同决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第二条财产分割2.1 如遇离婚情形,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平等分割共同财产。
2.2 双方同意,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公平合理,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转移或变卖共同财产。
第三条子女抚养3.1 甲乙双方同意,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利益。
3.2 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生活等方面的费用。
第四条家庭责任4.1 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包括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
4.2 双方应平等参与家庭决策,尊重对方的意见和决定。
第五条债务承担5.1 甲乙双方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5.2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独对外承担债务。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7.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7.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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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涉
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01
什么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具备共债的共同意思。
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
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02
什么情况下产生的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
第一、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第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第四、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第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
第六、其他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条件的个人债务。
03
夫妻离婚时,女方是否可以主张少分担夫妻债务?
离婚时对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平等分配的基础上适
当考量女方利益及婚姻过错情况,对女方予以照顾符合目前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
04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分居或提起离婚诉讼后,夫妻一方新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能够证明该债务基于双方共同意思产生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才属
于夫妻共同债务。
05
司法解释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体包括哪些类型,应该如何判别?
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
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对
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
债务。
06
如果夫或妻一方不认可对方的借款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应该由谁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应该由
主张共债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主张共债的夫妻一方属借款方、对钱款的支配及去
向更容易说明
07
夫妻一方在外经营,另一方并不参与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共同生产经营虽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
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满足此种条
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08
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且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离婚时,因经营
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步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
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09
夫妻以自己设立的公司名义借款,借款后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的,是否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
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自己设立的公司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债权人如果能够
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该债务应由公司以及夫妻财产共同偿还。
10
如果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伪造共同债务,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如何救济?
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
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
释的规定,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
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