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办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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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办证流程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核发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属于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能证明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4、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企业章程文本;
6、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①未购置
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拟投入车辆是以汽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承诺书必须载
明拟投入车辆燃油核查的批准公告批次、具体配置,属于罐车的还要提供工信部的《汽车公告》公布的批次、具体配置;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
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不得作为拟购置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②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
关材料;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还须安装附紧急切断装置,属于改装的附改装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属于本市跨县区以上转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提供原车籍地运管部门《车辆技术档案》;
7、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驾驶员提交《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押运员、装卸管理员提交《身份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员还应提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证明,在运政系统未备案的;属于外籍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在我市从事道路运输,时间超过3个月的要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备案手续);
8、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租赁期限3年以上;
9、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10、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按照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监控人员要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备案);
11、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12、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按照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编制);
13、需要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4、《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审批材料(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6、《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7、《送达回证》(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9、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补办的提供:补发申请、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
声明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需要申请人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