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主要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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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医疗行为中出现的不良后果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并确定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的过程。

医疗事故鉴定通常由相关的法律机构或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负责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费用一般由相关当事方承担。

1.接受委托:当医疗事故发生后,相关当事方可以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通常情况下,由被害人或其家属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2.确认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会收到鉴定申请后,进行初步筛查,确认申请是否符合鉴定的条件和范围。

3.鉴定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在确认申请合格后,会与相关当事方签订鉴定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范围、要求和费用等事项。

4.信息收集:鉴定机构会收集相关的医疗记录、诊断报告、手术记录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进行鉴定。

5.医学评估:鉴定机构会由专业的医学人员对相关医疗行为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判断医疗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6.结果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医学评估的结果,对医疗事故的性质进行鉴定,判断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并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进行评定。

7.鉴定报告:鉴定机构会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出具鉴定报告,报告中会详细说明鉴定过程、结果和相关依据,从法律和科学的角度给出专业的评价和意见。

8.法律救济:在获得鉴定报告后,相关当事方可以根据鉴定结果,提出法律救济的要求,寻求医疗事故的追责和赔偿。

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一般由委托方承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1.申请费用:申请鉴定时需要支付的一定费用,用于对鉴定申请进行初步筛查和确认。

2.鉴定费用: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的范围、复杂程度和所需的专业人员等,收取一定的鉴定费用,用于支付鉴定过程中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等费用。

3.证人费用:如果需要对相关证人进行传唤和询问,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证人费用,用于支付证人的出庭费和交通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会随着鉴定机构的不同、地区的不同以及鉴定的复杂程度而变化。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一、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中华医学会,它在必要时,可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启动上,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请。

应注意,各医学会是否只能对本行政区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法无明文。

我们认为由于专家等人员依法不受行政区域限制,而且,特殊情况下,依鉴定需要,专家鉴定组人员可以从其他辖区医学会的专家库中抽取,所以,医学会不应跨行政区进行鉴定。

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具体的收费标准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级)鉴定2200元/例次,(省级)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级)鉴定1700元/例次,(省级)鉴定2200元/例次。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分类1、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

2、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怎么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怎么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怎么申请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省、自治区分为三级,即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地区级(设区的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直辖市分为二级,即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怎么申请依照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日起实施的配套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有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医疗事故,医学会不予受理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做鉴定时,可直接由医学会组织专家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鉴定的一方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一般是卫生局医政处)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政处审核后认为需要做鉴定的就移交医学会;另外,法院可直接将案件中涉及的医疗事故争议委托医学会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呢?如果你对此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怎样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

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

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上海哪里做工伤鉴定

上海哪里做工伤鉴定

上海哪里做工伤鉴定
上海市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拥有一流的医疗资源和专业鉴定机构,为工伤鉴定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在上海,可以选择以下地方进行工伤鉴定:
1. 上海市人民医院:作为上海市最大的综合性医院之一,拥有国内外一流的医疗设备和专家团队,具备进行工伤鉴定的能力和资质。

该医院设有工伤鉴定中心,可以提供专业的工伤鉴定服务。

2.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是上海市重点医院之一,具备进行工伤鉴定的能力。

该医院骨科、康复科等相关科室提供了完善的诊疗和鉴定服务,为工伤鉴定提供了专业的支持。

3.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作为上海市重点医院之一,具备进行工伤鉴定的能力。

该医院设有骨科、外科等相关科室,并拥有一流的专家团队,可以提供专业的工伤鉴定服务。

4. 上海市职工医院:是一家专门为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具备进行工伤鉴定的能力。

该医院拥有康复科、职业病科等相关科室,为工伤鉴定提供了专业的诊疗和鉴定支持。

以上所列医疗机构都拥有丰富的工伤鉴定经验,并配备了一流的专家团队和设备,可以为工伤患者提供准确、权威的鉴定结果。

在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工伤鉴定时,建议患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离自己居住地较近、信誉较高的医院进行
鉴定。

同时,患者应尽快前往医院进行鉴定,并携带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病历,以便医院能够进行准确的工伤鉴定。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和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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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
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2、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
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3、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
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
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4、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
三方。

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
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
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做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多少钱
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的具体收费标准通常是:在7人或7人以
上的医学专家参加鉴定的,按第一次市级每次每例2200元,省级鉴定每
次每例3200元收取。

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第一次市级每次
每例1700元,省级鉴定每次每例2200元收取。

医疗事故当事人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后,按要求交费。

查医疗事故鉴定是什么部门管的

查医疗事故鉴定是什么部门管的

查医疗事故鉴定是什么部门管的大家都知道,医疗并不是绝对的,也有医疗救不了的情况,医生有时候也会出错造成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有专门的部门的,是需要专业人士进行鉴定的,我们在进行鉴定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

那么,查医疗事故鉴定是什么部门管的?下面就由我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查医疗事故鉴定是什么部门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二、医疗事故鉴定流程1、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卫生行政部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3、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以及专业知识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医疗事故鉴定原则1、依法鉴定原则。

应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在程序上,应遵守鉴定人员的资格、抽取、回避等规范。

违反依法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重新规定。

2、科学鉴定原则。

应据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

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3、独立鉴定原则。

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地进行鉴定;鉴定人自己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4、合议制原则。

鉴定组人员应为单数,鉴定结论应当半数通过。

但鉴定过程应如实记载。

5、两鉴终鉴原则。

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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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热门下载】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其实少不了要进行鉴定,除了可以据此确定医护人员、医疗机构的责任外,同时也是可以作为日后赔偿的依据。

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一个部门都是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那通常医疗事故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呢?下文中小编就来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学会都组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鉴定和日常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是如何抽取的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从法规规定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同时,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有哪些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有哪些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有哪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指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为了解决诸如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等争议,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门的鉴定工作。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旨在保障医疗纠纷的公正、公平、科学和规范性,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以下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的几个方面。

一、鉴定范围与程序1.鉴定范围:包括医疗事故的原因、是否存在医疗错误、损害程度等相关问题的鉴定。

2.鉴定程序:鉴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包括委托书的提出和受理、鉴定机构的组织和人员的调查、鉴定材料的收集和分析、现场勘查、专家评议等。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和运作1.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备鉴定能力和条件的机构。

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国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选择由当地相关行业协会或权威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2.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鉴定经验和职业道德,需要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鉴定人员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是其资质要求的重要内容。

三、鉴定证据和鉴定方法1.鉴定证据:鉴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材料和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诊断报告、专家意见等。

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机构提供所需的证据和材料。

2.鉴定方法:鉴定应当根据医学专业和科学常识,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包括现场勘查、专家讨论、实验室检测等。

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

四、鉴定结论和权威性1.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果,给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当具备科学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2.鉴定权威性: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上发挥重要作用。

鉴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监督和申诉鉴定结果。

以上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学专业知识来确定具体的鉴定规则和程序。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

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二、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

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

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同医疗过错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这些技术包括: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鉴定的性质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

而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

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

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法定的鉴定机构有哪些

法定的鉴定机构有哪些

法定的鉴定机构有哪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很多时候都需要⽤到鉴定机构的时候,如对物证、笔迹、⼼理等鉴定。

鉴定机构有很多,那么法定的鉴定机构有哪些呢?怎样确定鉴定机构的资质?店铺为⼤家解答。

⼀、法定的鉴定机构有哪些1、司法鉴定机构《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登记管理制度:(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政部门商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和鉴定机构实⾏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2、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并开展鉴定⼯作的组织。

”3、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民检察院设⽴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作的部门。

”4、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款,“对⼈⾝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

”5、价格事务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对涉案物品进⾏价格鉴定的机构是国务院和地⽅政府设⽴的价格事务所。

对有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鉴定,只有在⽆法定鉴定机构的才由司法机关指定或委托其它鉴定机构或⼈员进⾏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就可以随便进⾏鉴定的,即便其鉴定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

⼆、如何审查鉴定⼈的鉴定资格1、鉴定⼈是否进⾏登记取得鉴定⼈资格。

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实⾏登记管理制度:(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政部门商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和鉴定机构实⾏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DOC.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DOC.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共四条。

分别阐述了立法宗旨,医疗事故的定义,处理原则及医疗事故的等级分类。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本条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客观方面是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相关法律规定.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即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内容包涵了那些。

因为违反上述内容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性文件,如《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性文件,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主要是指卫生部制定的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性文件,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诊疗护理规范则主要是指卫生部或中华医学会制定的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及护理的规范性文件;诊疗护理常规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当然以上内容还应包括一些地方法规中关于医疗卫生的规定。

第四条是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死亡;而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共十五条。

第五、六、七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义务。

第八条强调了病历在诊疗中的重要性与病历书写的时效性.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时病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补记.第九条规定了保持病历完整权.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了患者的病历复印权,封存权.第十一条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的预案及报告制度.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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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家鉴定组的产生 (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时限 (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 (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提交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 下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1.医疗事故争议的书面陈述、答辩状。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 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 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 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抢救危急患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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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 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 做出的检验报告。 6.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 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 担责任。 (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守法律、法规、医疗 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 量的基本条件。违反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标准规范,是 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关系: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 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和前提。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由于患者病情Fra bibliote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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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 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 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 它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的认定。损失参与 度一般分为六个级别。 2. 鉴定结论的形式。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上必须有鉴定(检验、审查、 咨询)人的签名,并且需要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 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 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 用章。 3.法庭质证。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 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 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北京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北京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北京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拥有众多的司法鉴定机构。

以下是一些北京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录:
1. 北京市公安局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北京市公安局下属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鉴定工作,包括物证鉴定、技术鉴定等。

2.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作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科研机构,该机构设有司法鉴定部门,负责对涉及刑事案件的鉴定工作进行科学技术支持。

3. 北京市法医学鉴定中心,作为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属的鉴定机构,主要从事尸体、病理、毒物等方面的鉴定工作,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

4. 北京市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作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下属的鉴定机构,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相关的鉴定工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鉴定。

5.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鉴定机构,主要从事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鉴定工作,为司法机关提供技术支持。

6. 北京市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北京市司法局直属的鉴定机构,承担着各类鉴定任务,包括文书鉴定、图像鉴定、声音鉴定等。

以上仅是北京的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名录,还有其他一些机构也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这些机构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

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

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
以下是一些国家级鉴定机构: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2.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隶属于公安部,负责刑事案件的物证、痕迹、文件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3.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4.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5.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6.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7.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司法部,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8.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隶属于中国政法大学,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9.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隶属于中山大学,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10.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建议访问中国政府网或相关部委网站进行查询。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根据我国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下⾯店铺⼩编为您介绍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根据我国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直接被⼈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常称为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政鉴定的性质,其结论除了处理医疗事故赔偿外,尚可作为卫⽣⾏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进⾏⾏政处罚的依据。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通常称为医疗过错鉴定,⼀般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这⼀类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医疗⾏为与患者的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的。

这⼀概念实际上是不严谨的,因为这种鉴定的内容不仅仅限于医疗⾏为是否存在过错。

实际上,它还包括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患者损害的严重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伤残等级。

⼀、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法规⽂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检机构及专业技术⼈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同时参照现⾏有效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有哪些?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有哪些?导读: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就是指由于医护人员的操作不当或者失误造成患者有其他的病症或者更加的严重,在我国出现医疗事故以后是要对其进行鉴定的,那么在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有哪些?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由于是分级鉴定的,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是__市__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__市、__县医疗事故鉴定书!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__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了!不过,与前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医疗事故鉴定又了两个条件:第一、是不服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说前两级的医疗事故鉴定都已经做过!中华医学会是不可以直接作为第一、第二鉴定级,直接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的;第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案件,只能够是病历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

车祸医疗鉴定去哪里做?

车祸医疗鉴定去哪里做?

车祸医疗鉴定去哪里做?我们知道如果产生了医疗事故之后也给自己身体带来了重大的伤害,而且也需要对后续赔偿进行一个认知,在这时候就需要机型鉴定。

那么车祸医疗鉴定去哪里做?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我为你整理的车祸医疗鉴定去哪里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车祸医疗鉴定去哪里做?1、本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2、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3、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二、哪些医疗事故鉴定不会受理?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这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学会不会受理的情况。

因此,如果向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的,应当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困难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3、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因为,如果医疗纠纷已经到了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做出判决的,那么医疗纠纷案件已经进入了解决完成的阶段,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会对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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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主要有哪些呢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资质有哪些呢?医疗事故鉴定机
构都被分为哪些等级呢?有关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知识,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了下面的文章,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由于是分级鉴定的,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是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了!
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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