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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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政治学概论
论文题目:我国的国家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
的特点和影响因素
学生姓名 xxx
专业公共管理
层次高起专
批次 xxx
学号 xxx
学习中心 xxx
2012年10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我国的国家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影响因素
内容提要:本题主要参照我国宪法,联系我国历史与现实,分析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与政体。政体又称政权的组织形式,分析得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国家政体.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单一制,宪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国家政体。政体又称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的一定组织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通过各种形式与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具体来说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管。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尽管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作为国家权力集体所有者,不可能人人都直接行使权力,而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人民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
力的。
国体和政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统一的。任何一种国体都要采用一定的政体才能实现起统治阶级的任务。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适应国体,表现国体,为国体服务,并对国体起巩固作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是国家性质或者国家阶级本质的反映,它确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问题也就是谁掌握国家统治权的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问题。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以及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问题。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普通行政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制的国家特征我国都具备: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统一的中央机关体系;公民只有一个国籍;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对外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地方所行使的权力源于中央通过立法的授予。
我国的单一制又有自己的特点: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是领导与服从的关系。我国的各省、直辖市、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均为中央直接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地方政权必须服从中央政权领导,在中央政权领导下行使其职权。中央和地方职权有明确分工。在我国,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是遵循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一方面,凡属全国性的、由中央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地方必须执行,地方要服从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的权威。另一方面:凡属地方性的问题,均由地方自主安排,中央不能越俎代疱。只有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才能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不要把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当成自主权自治权与自主权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却大不相同,自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国家主权不能分割,在我国能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只能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政府授予的,特别行政区只能在中央政府领导下行使其权力。“一国两制”下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并非完全自治。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二者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特别行政区必须自觉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
领土完整,维护宪法规定的国家国体和政策。
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一是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国家的全局性利益与地方的局部性利益,国家的全局性问题与地方的区域性问题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这一关系的目标和原则,是既要有体现全局利益,有利于解决全局性问题的统一性,又要有统一指导下兼顾局部利益,有利于解决区域性问题的灵活性;既要有维护国家宏观控权的集中,又要有集中指导下赋予地方的必要的自主权,从而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的关键是:发挥两个积极性。依据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这一原则的关键就是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二是中央和地方之间要适度分权:中央和地方的适度分权要兼顾到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既要实行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权威;又要在中央集中领导下赋予地方必要的自主权力。具体说来,在中央权力配置方面,实行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的权威。这就是说,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方面,凡涉及国家的全局利益,属于全国性并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决策和贯彻实施的问题,必须由中央决定。地方必须服从中央,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并且应该积极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决定。在地方权力配置方面,中央赋予地方以处理涉及区域性问题和利益的权力,即凡属地方的问题,由地方政府机关自主安排和处理。
影响因素:一是历史原因。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尽管也曾有过分裂割据的状态,但时间较短,而国家统一的局面则一直居于主导地位。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二是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而应该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主要表现:一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二是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民族团结;三是我国自然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四是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斗争形势,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总之,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郁淦,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新特点,社会科学研究,1986,06
[2]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