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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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问题

与法律

结业论文

主讲教师:杨署东学生:刘志强

学号:20116443

城环学院2011级给排水一班

时间:2012年5月4日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

学习国际法的目的和任务:

从国际法视角审视当今世界热点问题,普及国际法基本知识,增强正确解读世界热点新闻和正确审视世界热点问题的能力,强化我的国际意识、提高其人文素质。

本论文将就国际法知识点及国际法的运用两个方面完成。

一﹑国际法综述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国际法特征: 1、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是各国同意共同制订的

3、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

5、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

实现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1国内法主要面向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是一个国家

2国内法是国内行为规范,而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

国际法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国际法可分为:

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包括区域性国际法)

2按照法律渊源的不同,国际法可以分为:

协定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

国际法深化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1 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是世界各国进行往来的一种内在需求,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形成和发展的——为了协调各国间的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和为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

2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重要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重要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道德 2国际礼让·····

国际法的特殊性:

1、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2、国际法是平等者间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

国际法规则的对等性和相互性

1、国际法规则的创设上具有相互、对等性

2、国际法规则的相互性和对等性在国家遵守或实施国际法方面也表现得非常明显

国际法规则的任意性

大多数国际法规则对国家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效力,而是任择性的,国家不必绝对服从和遵守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关系:

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不是相互割裂、对立的关系,而是彼此协调、互相渗透、互相补充的紧密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

2、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及政策是彼此密切联系的

3、国际法律制度经常从国内法律制度中承袭一些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意经验及一般性规则,反之亦然。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的处理原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核心就是国家在国内如何执行国际法和如何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问题,我们在其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注意事项是

1、正确对待国际法

2、摆正国内法位置·······

二﹑国际法结合实际的运用

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钓鱼岛争端

摘要:钓鱼岛问题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法问题,是日本蓄意挑起的中日领土争端。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日本主张的先占和时效取得钓鱼岛主权是不能成立的,钓鱼岛的主权应归中国所有。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钓鱼岛问题的解决,不能单纯依赖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而应采取多方面措施。其中,为免除第三国干涉中国内政,诉诸国际法院是不可取的,战争手段是绝对不能放弃的。

最近关于中国海洋利益的最大新闻之一要数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的“购买钓鱼岛”言论了。对于时长隔空“放炮”的石原而言,一语激起千层浪的效果,或许正中下怀。

4月16日下午,这位年已八旬的东京都知事在访问华盛顿时,闪电般宣布了从私人手中“购买”钓鱼岛的计划。据媒体描述,他当时在记者会上气势汹汹地说“很有意思吧!我就是要让这个不作为的政府欲哭无泪。”

政客要“买”,岛主要“卖”,政府要“租”,民众要捐款——在围绕中国主权钓鱼岛问题上,日本国内近乎正在展开一场全民大和唱。尽管这一系列注定是非法和徒劳的举动,但是在日本国内官、民、媒体的合力炒作下,正在将钓鱼岛问题日益复杂化,对于其渐进式抢夺钓鱼岛的行为,不能不引起警惕。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由来

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涉及政治、历史、资源、军事国防等多方面,但纵观历史,不难发现,中日之间对此真正有争议并形成第一次争端高潮的时间是上世纪70 年代初,而在此之前,日本对钓鱼岛的窃取都是秘密进行的,加剧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是1969 年5月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的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中国东海是“世界上石油开发前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地区之一,而且储油量最大的区域就在钓鱼岛附近”。自那时起,钓鱼岛的归属问题才引起了相关国家特别是日本的高度关注,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日本对钓鱼岛的争夺实质上是对资源的争夺。

1982年联合国公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也加剧了中日两国对钓鱼岛的争夺。根据该公约,取得领土主权便可取得领海,200海里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并且可以主张大陆架权利,其中涉及航海、渔业、海底资源开发等领域,这对资源匮乏的日本无疑是个巨大的诱惑。

二、中日关于钓鱼岛问题的主要分歧

(一)日方的主要观点(以下内容来自1972年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群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

1.日本对钓鱼岛是通过先占原则来主张主权的,并实行了有效统治。1972年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群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中称自一八八五年之后,日本政府透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途径再三前往尖阁群岛进行了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仅为一无人岛,而且没有受清国管治过的痕迹之后,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通过了在当地建立标识桩的内阁会议决定,正式划入日本国领土版图之内。

2. 尖阁群岛一贯是我国领土西南群岛的一部分,并且不包含在根据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国割让的我国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3.旧金山条约。在旧金山和平条约中,日本根据该条约的第二条所放弃的领土之内并不包括尖阁群岛。

4. 中国对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交由美国管治的区域内包括尖阁群岛在内此一事实,从未提出过异议。

(二)中方观点

1.从历史上看,中国享有钓鱼岛的最早发现权。钓鱼岛列屿,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已经被中国先民海外探察发现,命名称作列姑射(yè),位于北赤道洋流“黑潮”流带主干的左侧[1]。我国明朝永乐元年(1403 年) 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1884 年发现该岛早约500 年。

2.从地理上,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位于中国东海的大陆架上。据地质学家调查,钓鱼岛作为东海大陆架的一部分曾在冰期时出露成陆地,与我国大陆连成一片,是祖国大陆的一部分,后来由于地壳运动,才逐渐与大陆分离,钓鱼岛是中国大陆延伸的一部分。

3.我国对钓鱼岛实行了控制,并进行管辖。明朝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总督江苏、福建、浙江等省军务的官员胡宗宪是负责讨伐倭寇和巩固沿海诸省海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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