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质押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器设备质合同

甲方(出质人):新疆元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质权人):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的履行以及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合法所有的或具有处分权的机器设备作为质物作为对《委托担保合同》履行的质押担保,并愿意为上述出质机器设备提供保管服务。依照《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并承诺遵守执行。

第一条质物

甲方将投入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出质机器设备详见三方共同签署的《机器设备质押清单》。

第二条质物的监管方式

2.1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出质人,乙方为质权人,由甲方代理乙方占有、监管质物,乙方有权利不定期对机器价值进行核查。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对质物的监管费等因质物保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管辖

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全部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五协议的有效期及修改

5.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甲方清偿完毕《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时该协议终止。

5.2 本协议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3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由各方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后方生效。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以下事项

6.1 甲方、丙方业已知晓且理解本协议书的内容,乙方业已采取足够的措施提醒甲方、丙方理解本协议书的内容。

6.2 甲方和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第七条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份,三方各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新疆元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年月日签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