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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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损伤鉴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医损伤鉴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与 临床 医生 互 相 沟通 学 习 , 高 鉴 定 的 质 量 ; 外 , 鉴 定人 的 心 态和 意识 需要 调 整 , 提 此 被
要 保 证 司法 的 严 肃伤鉴定 ; 在 ; 损 存 问题
中图分 类 号 : F 9 、 D 75 5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8 o 8 2 )3—0 5 10 —6 4 ( ̄ o 0 5—0 4
学 者 建议 有 关 部 门 吸 收 世 界 各 国 法 医制 度 的成 功 经 验 和 法 医 设 置 布 局 , 快 改 革 现 行 法 医体 尽
制, 建立符合 我 国国情 的法 医制 度。但 如此大刀 阔斧的改革 , 因多种因素仍未 实行 。鉴于 当前 法 医鉴定领域存 在的一些 问题 亟待解决 , 笔者认 为可 先制定统一 的法 医鉴定程序法 , 从立法 角 度对上述 问题予 以治理 和克服 , 也能有效地把法 医鉴定工作纳入法 制运 行的轨道上来 。
初浅 的看法 :


法 医 鉴定 体 制 有 待 改革 。 鉴定 标 准 有待 完 善 。
我 国 现有 的 法 医体 制 是 公 、 、 三 个 系 统 中都 设 有 法 医 鉴定 机 构 和 设 专 职 法 医 。 高 等 医 检 法 学 院 校 , 等 公 安 院校 法 医 自成 体 系 , 承 担 公 、 、 三 家 委 托 的 鉴 定 工 作 … 。 近 几 年 来 , 高 也 检 法 由 于 利 益 驱 动 , 些 市 ( ) 院 , 至 乡镇 卫 生 院 也 设 置 法 医 机 构 , 某 县 医 甚 出具 鉴 定 结 论 , 中某 些 鉴 定 其
机构不具 备法医学专业 知识和鉴定 人资格 。由于鉴定机构 人员分散 , 技术水平参 差不齐 , 鉴定 结论常不 一致 , 这一方面 为办案人员提供 了随意取舍鉴定结论 的条件 和机会 , 使法 医鉴 定权威 性受挫 , 因盲 目应用错 误结论导致冤假 错案 ; 或 另一方 面各 家鉴 定机 构坚持 己见 , 案人 员在 办 审查证 据 时可 能对鉴定结论 提 出疑 问 , 要求重新鉴定 , 重新鉴 定次数增多 , 结论互相矛 盾 , 且 最 终可 导致案件超 过法定 时限而成为久拖不 决 的疑难 案件 , 严重 影响 办案效 率L 。现行 的在公 2 J 检法 系统 内重 复设置法 医机构 , 同完成相 同性质 相同 内容 的鉴定工 作的体制 , 在着机构重 共 存 复 , 费人力物 力 ; 员分散 , 浪 人 技术力量薄弱 ; 互相扯皮 ; 行政干预法 医鉴定 ; 各系统业务量饱饿 不均 ; 自侦 自鉴 , 自审 自鉴等等缺 陷… 。其弊端 已充分 暴露 , 因此 , 越来 越 多的法 医界 , 法学 界

法医办案实践中常见伤情鉴定问题分析与思考

法医办案实践中常见伤情鉴定问题分析与思考

法医办案实践中常见伤情鉴定问题分析与思考摘要:在故意伤害案中,经常会出现微伤、轻伤、重伤等几种伤害结果,对以上的轻微伤、轻伤以及重伤等做出的鉴定,就是所谓的伤情鉴定。

通过对伤情鉴定过程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法医办案;伤情鉴定;分析【中图分类号】d9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67-011常见伤情鉴定经常出现的问题1.1时间上的冲突:这里所说的冲突,是指伤情鉴定要有个时间,而这个时间和办案规定的期限发生了冲突。

这类冲突大部分是在轻伤害的案件处理过程中。

对轻伤害进行伤情鉴定往往要有一定的时间,在伤情鉴定出来之前,公安机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在这样的情况下,经常是由伤检部门开具临时证明,而实际情况是嫌疑人又是外地人,如果不采取逮捕措施根本无法进行诉讼,因此,侦监部门陷入了困境,而一旦进行逮捕,万一正式的伤检和临时伤检结果不一样,被害人的伤情并没有达到轻伤,那么就造成了错捕。

1.2关于反复鉴定:反复鉴定,又称作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反复鉴定是指在案件中出现同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经过几个机构进行鉴定,出现意见一样或者不一样的情况。

从案件所反映的现象来看,多头鉴定、反复鉴定存在弊端,主要是使诉讼的成本增多,而办案效率却达不到预期的目标,鉴定结果又受到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猜疑,从而给鉴定人员、司法人员造成精神压力;从本质进行分析,重复鉴定对于鉴定的客观性有着积极的一面,所以,它的存在有着合理的依据。

因此,在案发之后怎样才能对伤情做出准确、客观的鉴定,使公检法三家不会出现争议,也就没必要再进行反复鉴定,这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1.3伤情出现变化:伤情出现变化是因为人体自身损伤程度所具有的特点,使损伤的程度发生了改变。

例如,某地出现一个伤害案,2009年3月25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因琐事持棍打伤了王某某的头部,王某某的头部遭受多发外伤,头皮挫裂伤,皮肤软组织挫伤等,经过法医鉴定之后,判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因此,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作出了治安处罚。

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1.3e)脑挫(裂);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膜下积液。
12、面部瘢痕问题:条状瘢痕与块状瘢痕,有具体区分的长、宽数 值吗?
13、面部色素问题:标准中“面部显著色素异常、明显色素异常、色素 异常、色素改变”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14、关节脱位问题:颞颌关节脱位的损伤,如何鉴定?
5.6.4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5.9.4h)损伤致大关节脱位。 5.9.4k)跖跗关节脱位。
34、肺萎陷问题:肺萎陷比例如何测算? 35、肺萎陷问题:胸外伤造成肺压缩,刚开始检查显示达到15%,不具 备手术指征,后来检查达到50%,具备手术指征,损伤程度如何鉴定?
36、腹腔大血管破裂问题:肾动脉、肠系膜上下动脉等损伤,如何鉴定?
帽状腱膜下血肿应与头皮内血 肿及骨膜下血肿鉴别 外伤性帽状腱膜下血肿多有被牵拉 头发的外伤史,头皮内血肿及 骨膜下血肿多由局部打击形成 。 外伤性帽状腱膜下血肿呈慢性进行 性,严重时遍及整个头颅部, 头 皮膨胀,触之质软,有波动感;头 皮内血肿及骨膜下血肿较局限 ,不易扩散,触之较硬,无明显 波动感.外伤性帽状腱膜下血肿 多呈进行性增大,且吸收较慢 。 CT表现为颅骨外板弥漫性高密度 影,其密度介于骨组织与正常 组织之间,其形态依血肿的部 位、大小、张力和投照方向的 不同可呈新月形、丘状或半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中存在的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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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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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头部的范围问题:头部是按照发际确定,还是按照解剖学确定?
2、头发问题:头发被抓脱落,发根外露,且脱落较多,如何鉴定? 3、头发问题:毛发被揪掉后,缺失,并不再生长,如何鉴定?
4、帽状腱膜下血肿问题:帽状腱膜下血肿如何计算?
上)
26、眼部问题: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具体怎么掌握,如何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司法领域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它直接关系到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的司法裁决,而伤害程度的鉴定标准则是一个司法评估的关键因素。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司法裁决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针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展开深入讨论。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目前存在着不同的鉴定标准。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一些常见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然而在不同地区或法院甚至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存在着不一致的鉴定标准。

这种不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裁决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无法保证司法裁决的公正和客观性。

这种不一致的鉴定标准已经成为了当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我们还需要关注的是,现有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在一些特殊的损伤情形下,现有的鉴定标准可能无法很好地准确评估伤害的严重程度。

这就可能导致了一些案件中,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评估过于片面或者不够全面,造成了对于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的一定忽视,这显然是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的。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一些对策来应对。

我们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不同程度的损伤应该如何进行评估和鉴定。

这就需要相关的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更加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和讨论,以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从而尽可能地减少鉴定标准的不一致性。

我们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更加注重对于受害者伤害程度的全面评估。

这就需要鉴定人员不仅仅关注伤害的表面表现,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包括身体和心理方面的影响,以便更加全面地评估受害者的伤害程度,从而做出更加客观和公正的裁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问题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我们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提高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资料】

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资料】

酉阳县医疗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我县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酉阳自治县法医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03年,现有人员5人。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 次会议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后,县法医司法鉴定所按照•决定‣要求正式改制,于2005年10月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更名为“重庆市酉阳司法鉴定所”,注册资金30万元,机构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

从2005年至今,共办理鉴定案件620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620件,采信620件,采信率达100%,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我县司法鉴定工作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各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认识不一致使•决定‣贯彻不到位。

我国现有司法鉴定机构除司法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外,还存在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在前述鉴定机构中既有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年审的鉴定机构,也有未经年审而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尽管•决定‣第7条明确规定“根据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该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令当事人无法识别,给申请鉴定带来极大困难。

二是配套制度不完善给司法鉴定管理增加了难度。

司法鉴定执业监管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对司法鉴定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影响明显。

在司法鉴定管理管理实践中,由于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规执业行为只能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行政手段处理,难以达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教育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规范执业的效果。

三是鉴定人队伍后备力量严重匮乏,影响司法鉴定行业发展。

我县司法鉴定机构现有人员4人,最年轻的鉴定人都已经40多岁,真正挑大梁的鉴定人都是从政法执法部门退休的老法医,他们虽然在工作作风和案件鉴定质量上都无可挑剔,但毕竟年龄太大,难免力不从心,而近几年没有新鲜血液补充,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鉴定人的门槛设臵较高,需要法医学方面的专业人才;二是因为我县经济发展较慢,收入较低,不能吸引人才。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工伤认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工伤认定过程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一些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本文将探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改善这些问题。

一、问题:鉴定标准的不明确1.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标准的解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导致了不同地区和单位之间对工伤认定结果的不一致性。

2.部分工伤认定标准存在模糊性,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对策:1.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明确各种职业病、职业伤害的标准和认定要求。

2.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理解和运用水平。

二、问题:认定程序的复杂性和耗时性1.当前的工伤认定程序较为繁琐,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导致劳动者等待工伤认定结果的时间较长。

2.认定程序中的各个环节需要多次提供证据,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和时间成本。

对策:1.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

2.建立全国统一的在线工伤认定平台,方便劳动者提交材料,加快认定结果的出具时间。

三、问题:劳动者缺乏相关知识和信息1.很多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缺乏了解,难以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认识不足,容易受到不法商家或单位的欺骗和侵害。

对策:1.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对工伤认定程序和标准的认识。

2.建立工伤认定信息公开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权威的工伤认定资讯和指导。

四、问题:劳动者申诉渠道不畅通1.部分劳动者在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时,申诉渠道不畅通,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2.当前工伤认定申诉的流程不够简明清晰,容易给劳动者带来困扰和阻碍。

对策:1.建立健全工伤认定申诉渠道,确保劳动者有效维权。

2.简化申诉流程,提供可行和便捷的申诉方式,缩短申诉处理时间。

个人观点:工伤认定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但目前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用于评估和确定人体损伤程度的依据,对于法医学、医疗事故鉴定、保险理赔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人体损伤程度的准确评估和鉴定。

本文将从标准的科学性、主观性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科学性方面存在问题。

由于人体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性,单一的标准往往不能全面准确地评估损伤程度。

有时候,同样的损伤,不同的医生或法医可能会给出不一样的鉴定结果,导致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多指标综合评估模型,结合医学影像技术和人体生理指标,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主观性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人员可能会受到个人经验、情感、认知偏差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评估结果的主观性和不一致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化的评估流程,减少主观判断的干扰。

同时,应该加强鉴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客观意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可操作性也存在问题。

有些标准过于复杂,需要依赖专业设备和技术,限制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另外,有些标准缺乏操作指南和实际案例的支持,使得评估工作难以开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简化标准,减少技术要求,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和实例,使评估工作更加便捷和可靠。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改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加强科学研究,完善评估指标和模型。

通过大量的临床实验和数据分析,确定合适的评估指标,建立科学的评估模型,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加强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应该邀请多个领域的专家参与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需求,使标准更加全面、准确和操作性强。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对从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对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伤情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伤情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伤情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伤情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引言伤情鉴定工作是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工作。

其目的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知识,准确、客观地评估被害人的伤情,为法院提供依据,确保正义得以实现。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要面对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伤情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伤情鉴定工作中的问题1. 证据不足在进行伤情鉴定时,对于伤情的判断往往依赖于现场勘查和犯罪证据。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现场环境复杂、证据收集不全等,导致伤情鉴定时的证据不足。

这将影响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导致判决结果的难以预料。

2. 专业水平不一伤情鉴定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然而,由于人员素质的不均衡和培训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在一些地区或单位中,伤情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这将直接影响到伤情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3. 私人定制伤情鉴定工作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伤情鉴定报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这主要是由于一些相关利益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对伤情鉴定的结果进行私人定制。

这种情况的发生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原则,使伤情鉴定的结果失去信任。

三、解决策略1. 健全证据体系为解决证据不足问题,应加强对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的专业培训,提高人员的技能水平。

加大对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设备的投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完整性。

2. 提高专业水平为提高伤情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的职业发展机制。

推动相关机构间的合作和交流,加强专业能力的共享和提升。

3. 加强监督机制为解决私人定制问题,应建立健全的伤情鉴定工作监督机制。

对伤情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加强对伤情鉴定报告的审核和抽查,确保伤情鉴定结果的真实、客观和科学。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伤情鉴定工作的开展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我们需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提高伤情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伤情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问题应对措施论文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问题应对措施论文

小议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r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6-0148-01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法医伤情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和临床学专业知识对人体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及其他与临床医学及法律有关的各种损伤进行鉴定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鉴定工作也在不断的完善,从而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近年来,由于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各地开展,一方面促进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创新发展。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或多或少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近160件法医临床鉴定案件的文证审查,粗略的谈一谈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自己不成熟的几点应对措施,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勉。

1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1.1 鉴定时机把握不准:鉴定时机把握不准是法医临床鉴定中最常出现的问题。

鉴定过程中,经常出现或提前,造成鉴定偏重,轻伤鉴定为重伤。

或延后,造成鉴定偏轻,重伤鉴定为轻伤。

在实际鉴定过程中,缺少对伤情的具体分析,对当时伤情及后果未能给予准确的评定,归根结底就是未能很好的把握鉴定时机。

1.2 活体检查不规范:活体检查是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重要环节,通过检查可以明确被鉴定人目前的身体状况及功能情况,为鉴定结论提供依据。

在实践中一些鉴定人对活体检查不全面、检查不准确、表述不清楚,往往使人无法准确的对检查结果做出准确判断。

1.3 临床资料收集不齐:临床资料是法医临床鉴定的基础性材料,特别是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资料诊断、各种影像平片、用药记录、护理记录、输血记录等资料。

因为所有的鉴定结论或意见都是建立在这些临床资料之上的,如果收集不全,很难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准确。

1.4 鉴定分析不全面:鉴定中的分析说明是鉴定人在充分了解案情、掌握鉴定材料、详细活体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法医学知识及鉴定材料做出详细、科学、准确的说明。

在实践中鉴定人往往在分析过程中对被鉴定人的治疗病史反映太少,有的甚至没有体现。

伤情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伤情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伤情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引言在司法领域,伤情鉴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公正。

然而,伤情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伤情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2. 伤情鉴定工作中的客观性问题在伤情鉴定工作中,客观性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一些鉴定人员可能会受到案件当事人的影响,或者存在主观判断的倾向,导致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受到质疑。

一些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鉴定技术也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

3. 伤情鉴定工作中的程序性问题伤情鉴定工作的程序性问题也是导致误判和争议的重要原因。

鉴定程序不规范、操作不严谨、证据不充分等问题,都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些鉴定机构的管理不善,也导致了伤情鉴定工作的混乱和不规范。

4. 解决思路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必须加强对伤情鉴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培训,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应该建立健全的伤情鉴定工作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把关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过程,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个人观点和总结伤情鉴定工作是非常复杂和敏感的工作,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

然而,只有确保伤情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和程序性,才能真正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实现。

我们应该重视伤情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努力,寻求解决之道,为司法领域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文章结束。

伤情鉴定工作作为司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保障。

然而,在开展伤情鉴定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会严重影响伤情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有必要从多个角度来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思路。

伤情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客观性问题是十分令人担忧的。

一些鉴定人员可能会受到案件当事人的影响,或者存在主观判断的倾向,导致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受到质疑。

伤情鉴定审查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伤情鉴定审查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鉴定原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3.伤病关系的处理原则 (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
鉴定。
(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 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 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响,从而决定案件性质和量刑。
4.死亡时间推断
• 死亡时间即检验尸体距离死亡发生时的时间间隔。死亡时间推断是法医学实践中的重 要问题之一,为确定侦查范围、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和排除嫌疑对象提供重要 科学依据。
• 死亡时间推断的方法: • 传统推断:尸温、尸僵、眼睛虚实、皮肤颜色、尸斑、胃内容物、尸体农场; • 最新方法:眼球化学法
(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 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注:a.后遗症是指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经治疗后所遗留的容貌毁损、功能障碍等。 b.并发症是指由原发性损伤所引起的各种疾病。 C.尤其注意身体各部位皮肤裂创后,如果经扩创手术等扩大损伤的治疗方式治疗后, 遗留的疤痕总计达到轻伤标准时,着重审查该扩创手术是否必要、扩创的程度是否合 理,是否造成了不必要的损伤,要及时做好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以应对后续诉讼过 程中,法官、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提出相关异议,造成不应有的诉讼风险。
• 注: • (1)两个部位以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的长度可以累加,并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
的条款进行损伤程度评定。例如,一个伤口经常分布在头部和面部。 (2)双耳听力减退、双眼视力减退、肢体多处骨折、双手功能障碍、双侧眼睑缺损等
损伤程度鉴定均有具体条款规定.故不能依照本条款规定进行简单累加并进行损伤程 度鉴定。

法医损伤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法医损伤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法医损伤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作者:李贺刚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31期摘要:法医鉴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法医鉴定结论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判决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法医鉴定活动必须加强监督,以防止鉴定滥用、违反程序等现象的发生。

本文就法医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自身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法医鉴定;问题;对策;分析法医损伤鉴定是以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等问题,进行检验并作出伤害程度等的意见和判断,法医损伤鉴定属于临床法医学的范畴。

临床法医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承担的任务却截然不同。

面对损伤,临床医生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检查确定损伤并给予针对性的治疗,而法医损伤鉴定的任务也是为了对伤者损伤进行明确诊断,但紧接着的是对其损伤进行鉴定,明确有无损伤,是否新鲜及损伤程度。

法医损伤鉴定因其自身具有的严谨性,必须做到客观、科学、合法,但伤者在前期就诊过程医疗行为的参与和后续法医据实鉴定的出发点不同,会造成伤者认为损伤鉴定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需要更进一步的解决。

一、法医在鉴定工作中常见的问题1.检查不够详细。

对活体损伤检验进行鉴定时,法医除了需要熟练掌握基础的临床检查手段外,还需熟练掌握相关的特殊检验方法。

对于同一损伤的鉴定,需要采用多种方案检验,且对不同方法的检验结果进行分类,将其中可以作为诊断依据、只能作为参考、不具有临床诊断意义等类型鉴定结果区分出来。

2.鉴定时机不恰当。

对活体损伤进行检验鉴定时,法医应按照损伤的具体情况、结局或后果进行系统的分析及评估,因此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鉴定时机不够恰当的问题,从而明显影响了法医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3.医学资料滥用。

个别法医在进行法医鉴定的过程中没有及时审查相关的临床医学资料,而仅进行了简单的修改,严重的甚至直接照抄、照搬,在未进行客观、系统分析的前提下就直接作出了鉴定结果,从而明显影响了损伤情况鉴定的准确性。

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

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

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关键词法医学损伤法律标准在鉴定过程中,公平正义是核心价值,在人体损伤案件赔偿中,伤残程度鉴定是司法案件的重要一环,伤者能不能获得赔偿,赔偿多少,鉴定报告是重要的甚至有时是唯一的参考依据,所以,作为法官的专家辅助人,运用法医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对伤者进行检查、分析、鉴别,参照相关标准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使伤者权益得到保障,公平得以维护是每一个鉴定工作人员的终极目标,本文就《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等标准中的部分条款进行探讨,提出见解及建议。

一、当前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一)鉴定资质及程序方面(二)損伤基础方面就《分级》标准来说,其外伤是定残前提,功能障碍是定残依据。

首先,损伤的部位和损伤的严重程度,以颅脑损伤为例,比如听力障碍和视力障碍的损伤基础确定,视觉中枢位于枕叶,接受外侧膝状体发出的视辐射,视神经在视交叉处来自鼻侧半视网膜节细胞的轴突交叉到对侧,故一侧视中枢损伤可导致双眼视功能障碍;听觉中枢位于颞横回,接受内侧膝状体发出的传导两耳听觉信息的听辐射,一侧听觉中枢损伤,可引起双耳听力障碍。

由此可见,不论是视觉中枢还是听觉中枢中那一个传导通路损伤,均有可能导致双侧视觉或者听觉功能障碍,但同时要考虑损伤的严重程度,颅内出血有没有累及到通路,明确后遗功能障碍是损伤导致还是疾病导致。

再如广义的肩关节是一个复合关节,是由多个关节共同组成的复杂结构,对于肩关节活动功能来说,其胸锁关节旋转运动功能对其影响很大,假如胸锁关节强直,那么肩关节的上举活动很难超过90度,而在实际鉴定中,很多鉴定人认为锁骨与喙突以螺钉固定视为够得上鉴定伤残的损伤基础,而胸锁关节的损伤却不予理会,轻重倒置,舍本逐末,以至错鉴的发生。

其次,明确损伤基础后,再来考虑后遗功能情况,同样的基础损伤,因治疗情况、伤病关系、个体差异以及后期的康复情况,查体时鉴定人的专业水平以及伤者的配合程度等因素,其所导致的伤残程度是不一样的,要有“同伤不一定同残”的理念。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难点解析深入剖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难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难点解析深入剖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难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难点解析深入剖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难题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难点解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准确进行伤残鉴定对于事故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往往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惑。

本文将深入剖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难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

一、伤残程度的评定难题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核心是评定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

然而,确定伤残程度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往往存在着众多难题。

首先,不同人对伤残程度的理解和判断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其次,伤残程度的评定必须依据相应的标准和指南,但标准和指南本身也可能存在模糊和不完善的问题,导致评定结果不准确。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提高伤残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伤残原因的判定难题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仅需要评定伤残程度,还需要判定伤残的原因。

然而,确定伤残的具体原因是一个繁琐且困难的过程。

首先,事故本身可能存在多个因素导致的复合伤残,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其次,伤残的原因可能与事故以外的因素有关,比如受伤者的身体状况或日常生活习惯等。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加强对事故相关因素的科学研究。

三、证据的获取难题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的获取往往存在困难。

首先,事故发生后可能会有人为破坏或证据丢失的情况。

其次,某些证据可能需要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才能获取,如车辆碰撞轨迹的分析和事故现场的勘察等。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执法机关和鉴定机构的合作,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争议解决的难题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可能存在争议,当争议发生时,如何解决成为一个难题。

首先,伤残鉴定结果可能被当事人质疑,因为其与自己的主观感受存在差异。

其次,当事人可能会提出与伤残程度相关的其他证据,如医疗记录和证人证词等。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争议解决机制,确保每个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条款应用之体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条款应用之体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条款应用之体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我个人的体会是在鉴定人体损伤程度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损伤的程度:要综合考虑损伤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治疗效果等因素来确定损伤的程度。

不仅要注意外部表现,还要关注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程度。

2. 损伤的后果:损伤是否导致了身体功能的丧失、丧失的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都是衡量损伤后果的重要因素。

这些后果会直接影响到赔偿的金额和方式。

3. 专业医疗意见:鉴定损伤程度时应征求专业医生的意见,他们经过专业培训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更准确地判断和评估损伤的程度。

总的来说,应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条款,我认为需要客观地考虑损伤的严重程度、后果及专业医疗意见,以确保对损伤程度鉴定的准确性。

同时,根据标准来进行鉴定,可以保证公正、公平地为受损者提供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5.2.4o条在实际工作中的理解与建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5.2.4o条在实际工作中的理解与建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5.2.4o条在实际工
作中的理解与建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中国法医学会制定的一部专门用于鉴定人体损伤程度的标准,这里提到的5.2.4o条是关于外伤的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如果外伤损伤导致躯体功能出现缺陷,或者患者的生理功能受到影响,则应当将其判定为轻伤。

如果外伤损伤导致躯体功能丧失,或者患者的生理功能受到严重影响,则应当将其判定为重伤。

在实际工作中,法医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地鉴定损伤程度。

这需要法医具备良好的临床医学基础知识,并结合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准确的鉴定。

建议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应当谨慎、审慎,并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原则及其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原则及其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原则及其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探讨摘要:2017年我国实施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和个人都是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工作。

为了能够提高对此公告的认知,本文具体分析了其鉴定原则以及实践问题。

关键词:鉴定原则;人体损失致残;分级引言:为了能够更好地去评定由于故意或过失所导致的伤害,使评定有一定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其进行评定等级。

虽然此项公告一出,使得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评定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受害人更加的公开透明,为了能够更好地去理解《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内容以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详细进行了探讨,为未来相关问题的修订打下坚实的基础。

1.鉴定原则对于损伤主要是指由于各种因素所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或者是使得功能出现障碍,而残疾的伤害程度比损伤更为严重一些,主要是指在现有医疗水平的基础之上很难进行恢复的伤害,丧失了某些社会活动能力和生活的能力。

一般在进行伤害进行鉴定的时间是在发生原发性的损伤的时候,以及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是临床治疗效果稳定之后,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对组织器官缺失或者是功能障碍的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价,同时还要仔细分析损伤和残疾之间所存在的因果关系,秉承着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鉴定[1]。

2.实践中相关问题的探讨2.1残疾赔偿指数与赔偿年限在对受害人致残程度等级进行判定的时候,主要是根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以及功能障碍的程度,根据致残程度分不同的等级。

不同的年龄所赔偿的金额也是不一样的,所遵循的原则也是不一样的。

60周岁以及以下的残疾人员如果判定是一级残疾的时候,最高的赔偿金额是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降低一个等级就在此基础之上减少10%,时间期限为18年,如果残疾程度降到了十级,那么斤斤只需要支付两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如果受害人超过了60周岁,那么每增加一岁,赔偿总额就要减少一年,直到75岁以后就会减少为5年。

损伤程度鉴定中造作伤鉴别及防范

损伤程度鉴定中造作伤鉴别及防范

损伤程度鉴定中造作伤鉴别及防范摘要】造作伤是人为造作的与原发损伤无关的损伤,是损伤程度鉴定的难点,创伤具有明显的部位、外形等特异性特征与表现,法医应从从意识上重视造作伤,秉承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鉴定原则,规范伤情鉴定的流程,提高业务能力、技术储备。

【关键词】人体损伤;伤残鉴定;造作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刑事以及民事案件在进行责任划分、赔偿标准制定的主要内容,也是法医学重要工作鉴定。

2014年起,我国正式开始实行全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进一步明确划分的人体损伤的鉴定范围、方法、严重程度划分标准,但标准并非十全十美,也存在许多缺陷与漏洞,特别是在损伤鉴定方法、精神损失鉴定上存在许多不足。

处于谋求利益等方面考虑,被损伤者可能会制造造作伤,钻法律的空,准确的鉴别造作伤对于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1]。

本次研究试简要概述损伤程度鉴定造作伤类型以及防范措施。

1 造作伤的主要特征与表现1.1 主要特征造作伤往往有明显的目的性、针对性,如骗取某种荣誉、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让责任人承受更重的刑事处罚、掩盖罪行等。

在基层普通案事件中,常见损伤人处于诬陷、勒索、骗取钱财等原因造作伤。

这种造作伤往往是非常保守的,一般不会造成的严重的不可逆性创伤,如肢体残缺,多见表明软组织损伤。

在部分高智商犯罪、刑事案件中,造作人还可能为掩盖犯罪事实,人为制造严重的创伤,常见于诬陷他人的损伤,如A伤害B,用于诬陷C,这种创伤往往较重。

在活体检验中,造作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

出于以上原因,造作伤的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1)从发生部位来看:①造作伤多见软组织、易于暴露的创伤,如四肢;②因保密需求,往往为个人制作造作伤,损伤往往见于手可及的部分,如常见利手伤害非利手,背部伤造作较困难,可见擦伤;③为谋求利益,造作伤还往往与原发伤有一定的关联,如在进行搏斗或自卫过程中,伪造创伤也多见手部、头部,这些部分也往往是斗殴、搏动常见的创伤部分;④无生命危险的部位,如四肢。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部解释的差异及剖析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部解释的差异及剖析
经损 伤 等各种 致伤 因素 引 起 的排 便 、 排 尿 功 能 障 碍
成重伤二级 , 则可参照《 新标准》 轻伤一级与重伤二 级 的相关 规 定 的平 均 值 或 障 碍 较 轻 者 对 中度 畸形 的 6项进行 量 化与说 明。基 于容貌 毁损 均为 五官 的
损伤, 外 鼻缺 损 造 成 容 貌 毁 损 不 应 局 限 于 鼻 翼 , 可
两 部 解 释 的差 异 及 剖 析
何 畅 , 黄晓强 , 李 军
( 福建 正 中司法 鉴定 所 , 福建 福州 3 5 0 0 0 4 ) 摘 要: 我 国新《 人体 损 伤 程 度鉴 定标 准》于 2 0 1 4年 1月 1日正式施 行 , 现有的《 人 体损 伤 程度 鉴 定标
准释 义》 及《 人体 损 伤程 度 鉴定 标 准适 用指 南》 两部 解释 均在 指 导、 适 用新 标 准的 实施 细 节 中作 了详 细规 定 , 但 因某些条 款 的规 定存 在 差异 , 导 致不 同法 医在 办理 案 件 时 出现 结论 相 异 的现 象。 关 键词 : 人 体损 伤 程度 鉴 定标 准 ; 释义 ; 临床 法 医学
1 3
何畅 , 黄 晓强 , 李军: 《 人体 损伤 程度 鉴定标 准》 两部 解释 的差 异及剖 析


对 外伤 性颅 内低 压综 合征 的解释 存在 差异
级 中无相应 条 款 ) ; ( 2 ) 眼 睑外 翻 或 者部 分 缺 失 ( 一
1 . 在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的四条鉴定要点的 颅 内压一项 中 , 《 释义》 的解 释 是 “ 侧 卧 位腰 椎 穿 刺 颅内压 < 8 0 m m H : 0 ” , 而《 适用指南》 的解释是“ 侧卧
2 . 剖析 : 正常颅 内压 为 侧 卧位 腰 椎 穿 刺 测定 在 8 0—1 8 0 m mH 0之 间 _ 4 J , 故 理解 为 “ 侧 卧 位腰 椎 穿刺 颅 内压 < 8 0 m mH 0是 外 伤 性 颅 内低 压 综 合 征 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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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肺萎陷问题:肺萎陷比例如何测算? 35、肺萎陷问题:胸外伤造成肺压缩,刚开始检查显示达到15%,不具 备手术指征,后来检查达到50%,具备手术指征,损伤程度如何鉴定?
36、腹腔大血管破裂问题:肾动脉、肠系膜上下动脉等损伤,如何鉴定?
37、直肠和肛管问题:锐器所致直肠或者肛管裂伤,如何鉴定?
47、手功能测量问题:手的感觉功能部分丧失时所占的手功能的比例, 如何计算?
由于对于神经损伤标准中已有专门性条款,故此条款无应用价值。
48、手损伤问题:一手离断、缺失和部分离断,如何鉴定?
49、扩创问题:医源性扩创是否应计入损伤长度? 50、划伤问题:划伤的标准是什么? 51、创口长度测量问题:创口长度从缝合针处开始计算,还是从创口尖端开始计?
6、颅脑损伤问题: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颅内血肿经须手术 治疗,但未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如何鉴定?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手术指征 合并脑损伤或大面积的骨折陷入颅腔,导致颅内压增高,CT示中线
结构移位,有脑疝可能者,应行急诊开颅去骨板减压术。 因骨折压迫脑重要部位引起神经功能障碍,如偏瘫,癫痫,应行骨
23、鼓膜穿孔问题:鼓膜穿孔后继发感染导致6周不愈合的,如何鉴定?
24、眶内侧壁骨折问题:对于双侧单纯眶内侧壁骨折如何鉴定?
25、瞳孔问题:眼部钝挫伤致瞳缘撕裂导致的瞳孔不规则改变, 如何鉴定?
5.4.4a 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一个象限。 5.4.4c 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
5.9.1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5.10.1a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9.2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5.10.2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45、上肢神经损伤问题:上肢重要神经肘以下损伤,如何鉴定? 原则:解剖部位+临床表现
折片复位或清除手术。 在非功能部位的小面积凹陷骨折,无颅内压增高,深度超过1cm,为
相对适应症,可考虑择期手术。 位于大静脉窦处的凹陷骨折,如未引起神经体征或颅内压增高,即
使陷入较深,也不宜手术,如果手术做好输血准备。 开放性骨折的碎骨片应清除以防感染
逆行性遗忘:脑震荡的程度愈重、原发昏迷时间愈长,其近事遗忘的现象也愈 显著,但对往事(远记忆)能够忆起。这可能与海马回受损有关。
神经系统:无脑损伤影像学证据。 后遗症状:伤者常有头昏、头疼、恶心、呕吐、耳鸣、失眠等症状,一般多在
数周至数月逐渐消失,但亦有部分病人存在长期头昏、头疼、失眠、烦躁、注 意力不集中和记忆力下降等症状。
鉴定要点: 外伤性脑脓肿多见于开放性颅脑损伤及颅脑火器伤,也见于颅底骨折(即内开放性
颅脑损伤)。 影像学检查:CT扫描或MRI检查均能准确,快速显示脓肿的大小,部位。但须与肿
瘤等脑部占位性病变相鉴别。
8、脑损伤问题:脑受压体征/神经症状与体征中包括单纯脑膜刺激 征吗?体征的多少有要求吗?例如病历中仅有颈项强直(+)可以 定重伤吗?仅有肌力四级可以定重伤吗?体征有无持续时间要求, 一过性的阳性体征也算吗? 9、颅脑损伤问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颈 抵抗,其他神经系统体征阴性,如何鉴定? 11、颅脑损伤问题:局限性蛛网下腔出血,无其他症状与体症,如 何鉴定? 10、颅脑损伤问题:颅内出血,只有颈强,没有K、B氏征,如何 鉴定?
5、头部外伤问题:条款“5.1.5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的属 于轻微伤。头外伤后基本都具有头痛、头昏等神经症状,该条款外 伤与症状的采信来源于笔录、病历记录,还是患者口述?
脑震荡诊断依据
短暂性脑干症状:表现为短暂的意识障碍(神志不清或完全昏迷),但一般不 超过半小时。可同时伴有面色苍白、出汗、血压下降、心动徐缓、呼吸浅慢、 肌张力降低、各种生理反射迟钝或消失等表现。
38、外伤引起的流产问题:外伤引起的流产是否一定要严格满足释义所 列的各项标准?
39、椎骨骨折问题:椎体横突骨折如何鉴定?
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两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 5.9.3b 椎弓骨折。
40、骨折问题:怎样区分四肢长骨外髁及内髁的骨折是撕脱骨折还是线 状骨折,具体区分的界限是什么?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朱广友 研究员 zhugy@
2019/6/9
1
1、头部的范围问题:头部是按照发际确定,还是按照解剖学确定?
2、头发问题:头发被抓脱落,发根外露,且脱落较多,如何鉴定? 3、头发问题:毛发被揪掉后,缺失,并不再生长,如何鉴定?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 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4、帽状腱膜下血肿问题:帽状腱膜下血肿如何计算?
帽状腱膜下血肿应与头皮内血肿及骨膜下血 肿鉴别 外伤性帽状腱膜下血肿多有被牵拉头发的外 伤史,头皮内血肿及骨膜下血肿多由局部打 击形成。 外伤性帽状腱膜下血肿呈慢性进行性,严重 时遍及整个头颅部, 头皮膨胀,触之质软,有波 动感;头皮内血肿及骨膜下血肿较局限,不易 扩散,触之较硬,无明显波动感.外伤性帽状腱 膜下血肿多呈进行性增大,且吸收较慢。 CT表现为颅骨外板弥漫性高密度影,其密度 介于骨组织与正常组织之间,其形态依血肿 的部位、大小、张力和投照方向的不同可呈 新月形、丘状或半球状隆起 ,以广基底与颅 骨外板相接,多与颅板呈钝角相交;所有血 肿均颅缝为界,不跨越颅缝。
46、手功能测量问题:手指关节损伤存在关节功能部分障碍的, 部分丧失时所占的手功能的比例,如何计算?
(1)指节部分缺失? (2)关节功能完全障碍? (3)关节功能部分障碍?
手指关节活动度测量方法
手指关节活动度测量方法
手指关节活动度测量方法
《道标宣贯材料》
手指关节活动度测量方法
《道标宣贯材料》
5.1.3e)脑挫(裂);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膜下积液。
12、面部瘢痕问题:条状瘢痕与块状瘢痕,有具体区分的长、宽数 值吗?
13、面部色素问题:标准中“面部显著色素异常、明显色素异常、色素 异常、色素改变”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14、关节脱位问题:颞颌关节脱位的损伤,如何鉴定?
5.6.4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5.9.4h)损伤致大关节脱位。 5.9.4k)跖跗关节脱位。
16、牙齿原有松动经固定后又被打掉两枚,如何鉴定? 17、老年人的牙齿外伤脱落,如何鉴定? 18、牙周病患者牙齿外伤后脱落,哪一级病情可以考虑外伤参与度,如何鉴定? 19、牙齿根管治疗后再被折断,如何鉴定? 20、牙齿三度松动2枚以上没有经过固定等系统治疗,数日后自然脱落的,如何 鉴定?
21、耳损伤问题:沿耳根部的撕裂创,算耳廓损伤吗?如何鉴定? 22、耳廓挫伤问题:耳廓挫伤运用什么条款,如何鉴定?
30、颈部大血管问题:释义中提出特指颈总动脉。颈内动脉、颈外动脉 和椎动脉损伤,如何鉴定?
如果发生失血性休克,则 依据失血性休克程度鉴定 损伤程度。
如果全层破裂尚未出现失 血性休克,则可依据附则 6.4,比照5.9.3c(四肢重 要血管损伤)鉴定为轻伤 二级。
31、肋骨骨折问题:一根肋骨粉碎性骨折,如何鉴定? 32、肋骨骨折问题:一根肋骨骨皮质断裂,如何鉴定? 33、肋骨骨折问题:肋骨骨皮质(2根或2处以上) 骨折,如何鉴定?
上)
26、眼部问题: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具体怎么掌握,如何鉴定?
27、颈前部问题:颈前部具体划分是那个区域?
颈部以胸锁乳突肌前后 缘为标志分为颈前区、 胸锁乳突肌区、颈外侧 区
以胸锁乳突肌为界,可 将颈部区分为颈前三角 及颈后三角。
颈前三角可分为颈动脉 三角、颌下部和肌三角。
28、项部损伤问题:项部创口,如何鉴定? 29、项部损伤问题:创口横跨颈项部,如何鉴定?
52、盲管创问题:盲管创长度如何测量?
53、轻微伤鉴定时机问题:鉴定时患者已无损伤,能否依据病历(损伤 记录明确)出具轻微伤鉴定?
54、休克问题:抢救时血压、脉搏、全身状况三项指标记录不全,入院 时已情况稳定如何把握,补液、输血量能否作为依据,如何鉴定?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坚持“标准至上”原则 坚持“疑伤从无”原则 坚持“疑重从轻”原则 注重鉴定效果(法律+社会+政治) 初次鉴定要严格规范 重新鉴定要十分慎重
41、骨折问题:四肢长骨外髁有一处撕脱骨折和一处线状骨折,能定粉 碎性骨折吗?
42、粉碎性骨折问题:长骨粉碎骨折如何定义?
43、损伤累加问题:一手的指骨骨折和一只脚的趾骨骨折能否累加构成 轻伤二级?
原则:不同部位、不同性质的损伤不能累加。 例外:
44、肢体缺失问题:单侧上肢缺失自肱骨上段截肢,如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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