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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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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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 田师 范专科学校学报》( 文综合版 ) 和 汉
J 1 06第 2 u. 0 2 6卷第五期
总第 4 3期
纠纷解决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 利” 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一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 民事程序选择权也即当事人处分权— —一对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 项的处分权。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程序选择权,并 贾丽 不是对于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或放弃,而仅仅是指存 在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程序机制或与程序有关的事项时,选择何种机制 ( 商丘师范学院经济政法系 河南商丘 460 ) 700 或事项的权利。当 然,对于任何一项权利而言,都有行使或放弃的可 能,而我 所论述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以行使为前提,在行使的过程 l 费J 着 的 展, 讼的 量 讼 型与B 增, 会 法 捅 随 经济 发 诉 数 和诉 类 俱 社 对于 中加以选择 、优化的一种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民事程序 院解决纠纷的 要求不断高涨,原有的诉讼制度已无法有效的满足新的社会需求。世界 选择权立法的终极目 标是充分体现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让当事人根


当事人及程序选择权的 界定
( ) 一 当事人 的界定 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就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当事人 的『当利益为终极目 E 标,没有当事人,诉讼将无从提起。那么,什么 是 确切意义上的当事人, 我们将如何准确界定当事人呢? 这就需要我 们从理论上加以探究,而不是仅仅知道原告与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深受前苏联的影响,前苏联学者认为, 任何引 “ 起诉讼程序发生、提出诉讼请求的人,也就是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主
讼的基本价值 。 ” ( 程序选择权与诉讼公正 二) “ 公正与效率是当今司法审判的主题,也是人们孜孜不倦追求的

程序的独立价值

程序的独立价值

程序的独立价值摘要:程序是公正的保障,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前提。

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程序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跟实际意义,不能以实体的正义作为参照去评判程序的正义,也不能以程序的正义作为基准去决定实体的正义,理论界已经普遍认同了程序的具有独立价值的这一观点。

本文中笔者梳理了关于程序独立价值的既有研究,在程序概念的基础上剖析程序具体的实际价值,此外本文还将论述程序独立价值与司法实践的关系。

关键词:程序;价值;司法实践一、问题的提出程序,从法律角度来看,一般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程序基本上都是由程序法加以明文规定。

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即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程序性法律来规定的。

笔者在本文中提出的问题是:程序独立价值理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程序独立价值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在司法过程中是怎样体现的。

二、既有研究的梳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法律程序还具有除工具职能以外的独立价值,并认为程序价值概念本身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程序价值应仅仅包括也只能包括后者,即程序本身拥有的独立的价值,因表达的侧重点不同也有人评价其为程序本位主义意义上的价值,或从程序的价值标准上表述为程序正义,或从程序设计的内容上表述为正当程序。

目前对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研讨在当今诉讼法学领域中依然是相当热门的话题,对此有着诸多观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诉讼程序价值可以算得上是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争论的焦点。

到目前为止法学界对这一命题还处于理论上的认知和深入探讨阶段,甚至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比较成型的理论体系。

我国长期以来受程序工具主义的支配,把诉讼程序视为工具,而将保障实体公正作为其首要目标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到印证。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

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

当事人选择书面审理与言词审理 的权利?I l 1
二、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界定 通说认为 , 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 上 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在 纠纷发生之后 , 当事人在法律 规定 的范围内 自主选择纠纷 的解决方式( 包括调解 、 仲裁 、 诉讼等 ) 。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 中选择相关程序及与程序 有关 的事项 的权利 。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 是指 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 中对相关程序 以及与程序有关 的事项 的选择 权。 通说 的概念对程序选择权 的理解仅仅是从 当事人是否 具有选择的权力 以及有哪些选择的权利 的角度 出发 , 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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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程 序 选择 权 初 探
卫 江 波
( 山西 大 学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 3 0 6
属于民事程序选择权韵 主体。同样。 证人 、 鉴定人 、 翻译人 虽然也参加 到诉讼 程序中来 , 和诉讼程序 、 裁判存在一定
关 系 , 由于其不具有受裁判 结果直接影响 的地位 , 但 不是 我们这里所说 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主体。 至于无独立请求
权 的第三人是 否可 以作为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主体 , 取决于
摘要 : 随着人权理念在法学理 论中的深化 , 以及程序主体 性原则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接受 , 民事程序选择权 成为学 术研究中不可或缺 的课题 。 笔者从一个小案例引 出对程序
包括诉 讼标 的 、 事实主张 、 主张权利请求等诉讼 资料的提 出与确定 , 以及证据资料 的提出与确定 等问题 。当事人对
实体问题的处置不是程序选择权 的应有之义。f f J 3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 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至少应该涵盖程序 的启动 、 进行 、 终结三个阶段 , 在诉讼程序 中贯穿一 审 、 审 、 二 再审程序 。 具体而言 前当事人就管辖法 院的选择达成协议 、 诉 简易 程序和普通程序 的选择 、 执行程序 中当事人是否选择和解 等等 , 都属于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范 围。[ 5 1 4实现 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前提 , . 必须存 在两种 以上 、

对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建构

对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建构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1 2006(Sum No .52)对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建构王 阁(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本质上是人类规制自我生活的一种方式和角度,它的成长离不开以人的价值及利益为核心的人文精神底蕴。

因此,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制度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在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使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选择相关事项,不仅有利于克服民事诉讼的局限性,实现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各项价值,而且由于其体现了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更是包含着使法治得以成长的契机。

[关键词]民事程序选择权;法治;建构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086-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王阁(5),女,河南洛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级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程序乃现代法治之枢纽”业已成为许多人的共识[1](P356)。

作为三大诉讼程序之基础,且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无可推卸地在法治建设中担纲起主角。

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改革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

在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使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程序事项自主选择,不仅是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各项价值的有效制度保障,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界定及法理基础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

通常认为,从上述层面界定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广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而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则仅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

论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论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论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诉讼活动也逐渐向线上转移。

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它关乎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的维护。

本文将围绕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在线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选择适用何种程序的权利。

在传统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在有限的法庭环境中进行诉讼活动,而在线诉讼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程序选择权。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诉讼程序,比如网上调解、网上仲裁、网上庭审等。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实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如何行使程序选择权呢?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线诉讼平台。

目前,许多法院都提供了在线诉讼平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诉讼平台进行诉讼活动。

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证据要求。

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证据要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当事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辩护机会。

比如,有些在线诉讼平台设置了智能辩护系统,当事人可以根据系统提示自行辩护,提高辩护效率。

程序选择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程序选择权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诉讼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实体利益。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诉讼时间和地点,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还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和透明化。

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查看案件进展情况、证据材料等,增加当事人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提高司法公开性和公信力。

要保证程序选择权的实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宣传和教育。

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在线诉讼制度和程序选择权的重要性,提高当事人的程序意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民事诉讼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基本原理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的涉及民事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当事人必须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法院只能在合法程序下作出判决。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应中立公正地对待案件,遵循平等原则处理纠纷,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民事诉讼过程应对社会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案件的情况和审判的公正性。

除非按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将开庭审理及判决结果向公众公开,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众监督。

4. 审判主导原则审判主导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主体,负责指导和组织整个诉讼过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发现事实、查明真相,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5. 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注重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它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当事人有权利进行辩论和举证,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实践应用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应提供证据材料和起诉状,明确要求法院判决并申请进行调解。

法院对于符合证据规定的起诉状,会受理案件并进行立案登记。

在这个阶段,被告可以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2. 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当事人应当通过书证、证人证言、物证及鉴定意见等方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适用规则,进行认定和鉴定,并组织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浅析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浅析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平等地 保护 当事人诉 讼权利 的行 使。这就要 求法官在 诉讼过程 中应 当给予 各方当事人 以平等参 与的机会 , 对各方 的主张 、意 见和证据给与平 等的尊重和 关注 。 ( )参与性 ,参与性也是从 当事人 角度考虑的一个重 3 要的价值 要素 ,尤其 是与当事人 诉讼权利平等 密切关 联 。平等 只是指 当事 人有参与程序 的均等机会 ,而参 与则为 当事 人卓有成效地 参与诉讼提 供 了理 由。只有 从制度 上充分地保障 当事人享有 和行使程序参 与权 , 诉讼程序 才能为审判 结果带来公 正性 。具体而 言 ,程 序参与包括 两项基本 要求 :一是 当事人对诉讼 程序的 参 与必 须是 自主 、 自愿 的 ,而 非 受 强制 、被 迫 的行 为 。二是 当事人必须具 有影响诉 讼过 程和裁判 结果的 充分参与机 会 ,这是 程序 参与的核心。。 公开性 ,程序 公开又称 为审判 公开 ,它是指诉讼 的每一阶 段和步骤 都应 当以当事人和社 会公众看得 见的方式进行 。程序 公开长期 以来被视为程 序公正的基本 标准和要 求 ,也 是 衡量 司法 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尺。 2 、程序效益价值 美国芝加哥大学 教授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 派 从经济效 益的角度研 究民事诉讼程 序价 值 ,程序 效 益价值 的理 论基础就 在于此 。但 与程 序公正相 比 ,其 并非第一位 的价值 ,所 以它在 民事诉 讼程序价 值中的 地位显然不 能和程序 公正 同 日而语 。因此对程序 效益 价 值既不能 忽视 ,但 也不能过分夸大 它的意义 。程 序 效益所追 求的是以最 经济的方式来 实现公正的 目标 。 既 要 求 当事 人 对 于 是 否 诉 诸 诉 讼 解 决 纠 纷 作 出 合 乎 经 济理的选择 ,同时人 民法 院在审理案 件时 ,也 应注 意 节约 司法资 源 ;在作 出裁判时 ,应注 意判决对 人们未 来行为选择 的效益刺激 。同时 ,程序 效益还要 求立法 机 关在程序 安排和程序 设计时应 当在程 序公正 的基础 上 ,合理地 选择程序规 则 ,分配程序 权利和义 务 ,以 利于社会资 源配置效 益的最大化 。就 程序效益 的实现 而言 ,主要 是通过调节 经济成本来影 响当事人利 用诉 讼程序的行动 ,以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 )民事诉讼程序 的外在价值 二 1 、实体公正 实体 公正就 是指 裁判结 果公 正 ,公正的裁 判结 果 是法院 或法 官通过整 个民事诉讼过程 所要达到 的一种 理想 结 果 。裁 判实 体 公正 的标 准 主要 体现 于 两个 方 面 : ( )真实地再现争执事实 ,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 1 标准 。在 民事诉讼 中 ,对争执事 实的再现 必须 通过 当 事人和 法官的证据活 动来完成 。首 先 ,遵循 民事诉讼 “ 谁主张 、谁举证 ”的原则 ,当事人 负有举证 责任 ,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的频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的实现,民事诉讼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出发,深入探讨其实务应用,以及如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诉讼法的原理1.1 独立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以其独立于行政、刑事诉讼,确保民事纠纷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解决。

独立性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1.2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各方主体地位的原则,确保诉讼双方在程序和结果上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维护公正和裁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1.3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审理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公开原则可以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4 即时性原则民事诉讼法追求即时、高效的诉讼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即时性原则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讼述环境。

二、民事诉讼法的实务应用2.1 案件受理阶段在案件受理阶段,诉讼参与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诉讼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应当主动履行审查职责,确保案件受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允许当事人提出合法请求,并及时召开庭审,听取双方意见。

法庭上,当事人应当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2.3 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判决结果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当事人有权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寻求更高程度的司法保护。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措施3.1 法律援助制度为解决弱势当事人面临的经济、文化差异等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

通过该制度,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服务,确保诉讼的平等和公正。

3.2 公证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公证材料。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民事 程 序 选 择权 的 原理与价值
文/ 黄 萍
摘要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 当事人 作 为程序主体 的体现 ,当
事人 可 以根 据 纠纷 的 类 型 、特 征 、性 质 和 当 事人 的 意 愿 来 选择 纠纷 解 决 方 式 。 在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 当事 人 通 过 程 序 选择 权 , 在 发 现 案 件 真 实 与促 进 诉 讼 之 间做 出权 衡 ,从 而 公 正 、 高 效地
民 的 主 体 地 位 ,毫 无 疑 问 ,公 民 是 法 的 主 体 。 就 诉 讼
权利 而言 ,公民 的法主体性 直接 表现为 “ 程序 主体性原 则” 。这 一原则是 立法者 从事立 法活动 ,法官 适用现行 法 以及 程 序 关 系人 ( 括诉 讼 当事 人 )进 行 诉讼 行 为 包 时 ,均须遵循 的原则 。 根据程 序主体 性原 则 ,程 序 当事 人或 利害关 系人 以 主人 公 的角 色 进入 到 诉讼 活 动 中 ,对 程 序 的 启动 、行
三 、公 民平等就业权实现 的措施
() 力宣传 、倡 导就业机会平 等 、就业待遇 平等 、 1大
就 业安全保 障平等 以及就业服 务平等 的人 权理念 。禁止 业歧 视 ,尤其 是淡化性 别 、户籍 等 因素对 就业 的影 响 , 突 出对女性劳 动者 的就 业平等权 和农村劳 动者 的就 业平 等权保护等 内容 。 () 2政府应该率先垂范 , 在促进公平就业 中发挥主导作 用 。各级政府在 实施积极 的就业 政策 、多渠道增加 就业 岗位 、规 范人 力资源市场 、提供就 业服务 和就业援 助 、 加 强对 劳 动者 的职 业教 育 和 职业 培 训 以及 改善 创 业 环 境 、促 进创业等方面均具有义 不容辞 的责任 。 () 3工会 、妇联 、残疾人联 合会 等组 织应充分发 挥保 护成员利益的作用。上述组织的作用不能够仅 仅是体现个 案关怀 ,而应关心组 织群体的权益保护 ,从而改变劳动者 单枪匹马挑战用人单位的尴尬境地 。因此 ,工会 、妇联 、 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积极参与到就业平等权 的立法和执 法 中去。他们 可以根据其权威的调查资料提 出积极的立法 建议 ,监督各级机构和各类企业有关就业平等 方面执行情 况并及时向有关执法机构和部门举报违法事实 。 () 4 完善惩戒措 施。制定具体 的包括量化 标准在 内的 可 操作性 制裁 、惩 罚条款 ,对于存在 严重就 业歧视 或者 多次就业歧 视的单位 ,可要 求其 向受歧视者 支付 高额 的 经济补偿金或惩罚性赔偿金 ,甚至对其施行市场禁入。 () 5 加强 立 法进 程 ,制 定 具 有可 操作 性 的禁 止 就业 歧视 的统一性 法律—— 反就业 歧视法 》 。法律 是消除 歧视 、促进机 会均 等和 待遇平 等的重 要手段 。可以借 鉴 国际劳工组 织的公约精 神 ,参照西方 发达市场 经济 国家 劳动 保护法律之 经验 ,以我 国 宪法 》为根本 ,与现行 劳 动法》 、 劳动 合 同法 》 、 就业促 进法 》及其配 套法规 、规章相 协调 ,拓宽我 国禁止就 业歧视 的法律法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囝刘芬霞胡晓琴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肯定和适用。

但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无论是在立法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简易程序争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简易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因此重构民事筒易程序成为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理论基础;缺陷;完善简易程序(s um m ar y pr ocedur e)是普通程序的对称。

狭义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

[11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诉讼的数量与新的诉讼类型与日俱增,诉讼成本高昂和诉讼过分迟延是各国司法审判制度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了解决案件过多与诉讼成本过高的难题,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民事诉讼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即是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我国自1993年司法改革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民事简易程序作为迅速且经济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以诉讼成本较低、周期短、程序简便、适用范围广等特点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肯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但与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相比,民事简易程序在立法上和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本文从建构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人手,在分析现阶段存在的立法和司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构想,以期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及实务有所裨益。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任何程序机制的产生、存在与发展都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对某一程序机制之具体程序规则的构建都必须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指导。

简易程序同样也不例外,所谓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是指运作简易程序时必须根的基础法理,是有关整个简易程序之精神、理论的问题,理清简易程序建构的法理基础对改革简易程序很关键。

设计民事简易程序,应当首先从宪法的理念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确保当事人能平等获得法院裁判权,有接近正义之机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为实现程序效益的要求,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这一简易程序的基础法理人手进行论述。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引言: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择适用的程序。

它是一种法律权利,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以期加深对该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诉讼利益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的程序,而不受其他人的干涉或限制。

2. 独立性原则民事程序选择权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则密切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程序。

司法机关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出选择,应当将这一权利留给当事人行使。

3. 知情权原则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充分的信息,包括适用程序的相关规定和各种程序的优劣势。

知情权的保护有助于当事人作出明智的选择,并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程序选择权赋予了当事人主体的地位,使其能够自主决定适用的程序,从而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选择程序时,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这有助于实现平等的诉讼机会,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主动性。

2. 提高司法效率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当事人能够选择适用的程序,意味着案件能够按照更加适宜的方式进行审理和解决。

不同的程序适用于不同性质的案件,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减少程序上的繁琐和不必要的耗时,提高审判效率。

3. 促进司法公正民事程序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当事人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程序,有利于将争议事项解决在正确的法律框架下。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出现不适当程序所导致的不公正情况。

结论: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了司法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

简析我国当前民事简易程序

简析我国当前民事简易程序

简析我国当前的民事简易程序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其独立的程序价值和功能,在当前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设立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入手,分析当前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法理;缺陷;建议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它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民事简易程序因起诉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化、案件审理期限短等特点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但简易程序无论是在立法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凸显出一些不科学、不合理之问题。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简易程序同其它任何程序机制一样,在它的产生、存在与发展过程中都要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大致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一系列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诉讼权就是其中之一。

为了贯彻宪法之原则和基本要求,在司法制度中理应赋予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来请求司法救济,进而平等的使用司法资源,最终保障人民的权利平等的受司法保障。

[1]这是简易程序设立的重要法理基础。

2、尊重当事人的民事程序自由选择权法院应当使当事人自由选择诉讼程序并提出意见,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是双方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一些程序性事项的协议选择。

不仅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而且也是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在程序性事项中所达成的这种合意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公正。

3、权衡效益,实现诉讼价值诉讼主体在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时,必须进行效益权衡,以投入较少的诉讼成本获得既定水平或大于既定水平的诉讼收益。

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的轻微民事案件,也就没有必要适用复杂的诉讼程序,而代之以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这无疑使司法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同时也获得理想诉讼收益。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正当性分析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正当性分析

民事程 序选择权的正 当性分析
吕兴 瑞 蓝 云峰 2
(. 1 呼伦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 2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 内蒙古 海拉尔区 0 10 ) . 2 0 8 摘 要: 导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在推行市场 经济和实施依 法治国方略 的今天具有重大意义。文章在 阐述 了程序选择权正 3性的理论基础之后 , - " 通过程序选择权 的 价值透视 , 深入 地分析 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正 "性。 3 - 关键词 : 民事程序选择权 ; 人性论 ; 3性 正" - 中 图分 类号 :F1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编号 :09 40(060 — 09 0 D 78 A 10 — 6120)2 01— 2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 当事人 享有 的一项 重要诉 讼权利 , 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和宪法保 障 是 的基本人 权在 民事程序领 域的延伸。随着诉讼 的 民主化和现代化 , 民事程序选择权成为致力于推动 民事诉讼发展、 心系 民事司法改革的人们关注的焦 点。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正 当性何在 , 笔者拟对这 一
问题 作 深入 分 析。
人 权 , 于 关 涉其 利 益、 利 、 位 或 责任 而 受 听 审 对 权 地
民事程序选择权释义 民事程序选择 权是 当事人在 法律规定 的范 围 内有选择 纠纷解 决方式 以及在纠纷解决 的过程 中 选择有关程 序和程序有 关事项 的权利。该 权利 主 要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 形 态 : ( 程序发动权 。纠纷发 生后 , 一) 当事人可 以选 择仲裁、 诉讼、 和解 、 解等解纷方 式; 调 进入诉讼后, 当事人可 以选择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额程序和 小 非讼 程 序 。 ( 程序进行 方式的选择权。在简易程序 中, 二) 当事人 可以选 择书面审或 口头审; 同纠纷和其他 合 财产权 益纠纷 的当事人有协议 管辖权 ; 第三人可 以 参加主诉形成类似 的必要共同诉讼或单独起诉 。 ( 程序 的变更和终结权。在诉讼终 结前, 三) 当 事人可 以 申请 以调 解 、 和解、 撤诉 、 判决 等方 式结

比较法视野下对世界主要国家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思考

比较法视野下对世界主要国家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思考

民事程 序选择 权 , 是 指 导 当事 人 在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内 , 选择 纠纷解 决方式 , 在诉 讼过 程 中选 择有关 程序及 与程 序有关 事项 的权利 。是立 法者尊 重 当事 人 意思 自治 的体现 。笔者 下文 , 对 德 国、 法 国、 英 国、 美 国立 法 中关 于 民事 程 序选 择 权 的规 定 加 以介 绍 ,
( 一) 德 国
普 通程 序与督 促程序 的选 择权 。督促程 序是法
院根据 债权 人 的申请 , 下 达 支 付令 催 促债 务 人 限期
效率 。《 法 国新 民事 诉 讼 法 》 第 1 2条 第 3款 规 定 :
“ 无 论 当事人 援用 的法律 依据如 何 , 法官 得依职 权指
履行金 钱债 务的程 序 , 也 是 债 权人 向人 民法 院 申请 讨 回债 务 的最简便 方法 。 督促 程 序作 为一 种非 讼程
国、 法 国关 于 民事 程序选 择权 的规定 , 以期对 我 国的
争议焦点 合 意选 定 权 。准 确 地 归 纳争 议 焦 点 , 有利 于确定 庭审重 点 , 正确 引导 当事人举 证质证 , 从 而能顺 利 的开展庭 审 活 动 , 有 效地 提 高 庭 审质 量 和
相关 立法 提供借 鉴 。
试 图通 过 了解 当前 世 界 法 治 较 发 达 国家 的立 法 规
出 了纠纷解决 的高 效性 、 快捷性 , 从 而成为 处理 债权 债 务纠 纷重要 解决方 式之 一 。
是 否继续 进行诉讼 程 序的选 择 权 。“ 不告 不理 ”
的原则是 各 国民事 诉讼 法 普 遍 奉行 的原 则.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受 到侵 害后 , 由 直接 利 害关 系人 向法 院 提 起 民事诉讼 而有可 能启 动 民事 诉讼 程序 。当法 院

民事诉讼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
公共利益保护
民事诉讼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例如,通过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诉讼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秩序
法律权威性
民事诉讼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通过公正审判,民事 诉讼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国家秩序的稳定。
社会治理
民事诉讼是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通过解决纠纷、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事诉讼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 进国家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法院可以通过简化程序、降低诉讼费 用、优化审判组织等方式来降低当事 人的经济负担,提高经济效率。
社会效率
社会效率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应当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 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院应当注重调解和协商,尽可能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减少社会不 稳定因素,提高社会效率。
04
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
个人秩序
个人权利保护
民事诉讼为个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通过解决纠纷,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 ,确保个人秩序的稳定。
预防纠纷
民事诉讼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已发生 的纠纷,更在于预防纠纷的发生。通 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有助 于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社会秩序
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诉讼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通过公正的审判,民事诉讼能够纠 正不公,维护社会秩序的平衡。
程序公正的意义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 保障,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树 立法律权威。
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定义
实体公正是指民事诉讼的结果在 事实和法律上正确、合理和妥当
,能够实现个案正义。
实体公正的体现
实体公正体现在判决结果符合法 律规定,事实认定清楚,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能够得到社会普遍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进路

是 否 存 在 民 事 简 易 程 序 选 择 权 是 一 个 一 度 引
起 争 议 的 问题 , 关 于 这 个 问 题 的争 论 , 我们 可 以简
司法 解 释 , 其 第 2条 规 定 : 基 层 人 民法 院 适 用 第 一
审普 通程 序 审 理 的 民事 案 件 , 当事 人 各方 自愿 选 择
第 3 5卷
第 1期
我 国 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 的反思与进路
谢振声 , 李 晓 琼
( 广东 财 经大 学 法学 院 , 广 东 广州 5 1 0 3 2 0 )
摘要 : 赋 予 当事人 双 方 民 事 简 易程 序 选 择 权 并 没 有 超 出现 实的 需要 , 合 理 的 制 度 设 计 是 保 证 其 有 效运 行 的 前提 。 民事 简 易 程 序 选择 权 应 当 包括 当事 人 的 充 分 知 情 、 选择 作 出前 的 限 制 规 定 和 选 择 作 出后 的 责 任 承担 三 个 完备 性 条 件 。 基 于此 , 我 国 民事
2 0 1 4 年 1月
韶 关学 院学 报 ・ 社 会科 学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o g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J a n . 2 0 1 4
Vo l _ 3 5 NO . 1
单 地分 为支 持 和怀 疑 两个 基 本 立 场 。 支 持 者 的 出发 点 是基 于 当事人 程 序 自治理 论 , 认 为 当事 人有 权 选
择 适用 简 易 程 序 ,以回应 程 序 的 自治 性 和 主 体性 。
Hale Waihona Puke 适 用 简 易程 序 , 经 人 民法 院审 查 同 意 的 , 可 以 适 用 简 易程 序进 行 审 理 。 因此 , 司 法 解 释 所 赋予 的 简 易 程序 选 择权 是 受 到法 院 约 束 的 , 有 着 很浓 厚 的职 权 主 义色彩 。 而 正式 在 法 律 位 阶层 面 上 确立 了 当事 人 的 民事 简 易程 序 选 择 权 的是 新 民诉 法 . 其第 1 5 7条 第 2款 规定 : 基层 人 民法 院 和 它派 出 的法 庭 审理 前 款规 定 以外 的 民事 案件 , 当事 人 双方 也 可 以约定 适 用简易程序 。 仅 从这一条款看来 , 新 民 诉 法 似 乎 是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现状反思与完善——兼评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33条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现状反思与完善——兼评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33条
条的评述
量权 ,相应增加 当事人的主体 地位 和程 事人。 根 据该 条的表述 , 其主题就是人民 序权利 。 【 然 而, 我们却发现 , 整个通过的 法院对受理案件 的不 同情形而 进行不 同
二、当事人简易程序选择权 之现状
修正案( 以下简称新法) 中, 并没有真正 的处理 , 法院作 为受理的审判机关 , 针对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干 部学 院学报
王燕 军
( 广东商学院 , 广州 5 1 0 3 2 0 )
我国 民 事简易 程 序 选择权 现状 反思与 完 善
— —
兼 评民 事 诉讼 法( 2 0 1 2 修 正) 第1 3 3 条

要: 限缩法官的裁量权 , 增加 当事人的主体 地位及程序权利的价值取向并没有在新 民事诉讼法形成统一性 以及连贯性 。新 法
用, 然而结合 1 5 7条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 问题 ,我 国简易 程序选择权规定这 么久 司法实践是怎样一个 状态 , 那 就很 第1 3 3 条第一项规定 : 当事人没有 针对 应当适用普 通程序的案件可 以约定 以来 , 0 U I z 0 喝 I _ 0 z — z 0 口 一 z 一 ∽ 目 H 0 l R 争议 , 符合督促 程序规定条件 的 , 可 以转 适 用简易程序 ,那 么我们是不是 可以认 少有学者进行过探讨研究。笔者选定万
2 O l O 6 4 6 9 7
总 数 同 意 合意 权转换
6 8 4 5 4 9 0 0 O 0 O 0 0 0 0 1 5 9 l 7
裁量权可以随时移送,由此导致司法腐 院的这种最终决定权的作出需要考虑当 败在所难免 , 这种情形下, 增加当事人的 事人是否有约定在先 ,并非完全按照职

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问题探析——以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为视角

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问题探析——以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为视角
( 一) 反 诉 的概念 及其基 本构 成
B超 市, B超市 给付 A 公 司 l O万元货 款后 , 尚有 2 万 元未 付 。 A 公 司遂诉 至法 院要 求 B超 市给 付空 调欠款 , 而 B超 市称 A 公 司 提 供 的两 台空调 设备有 质量 问题 不能 正常 使用 , 要 求减少 货款 ,
制 , t - , t 金
◆ 司 法 天 地
2 0 1 3 ・7 ( 上)
合 同纠纷诉 讼 中的反诉 与抗辩 问题探析
以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为视角
肖印海
摘 要 在民事诉讼 中,被告往往会针对原告的诉讼请 求从程序和实体等方面提 出抗辩意见以否定原告的主张或提 出减
轻、 免 除 其承担 民事 责任 的理 由, 或对 原告提 出反 请 求从 而 形成反 诉 。在 实务 处理 中, 由于法律 对反诉 和 抗辩 并没 有作 明
调 后在 支付 余款 。 在本 案中 , B超 市主 张减 少货 款应 作为其 对 主 度 , 《 民事诉 讼法》 第5 2条规 定: “ 原告 可 以放弃 或者 变更 诉讼 请 张 欠货 款 A 公司一 方 的抗辩 事 由提 出,还 是应 另行 提起 反诉 ? 方是 抗辩 , 无须再 提起 反诉 。其 理 由是 , 双方 当事 人在 订立 的 求 被 告可 以承认 或者 反驳 诉讼请 求 , 有权 提起 反诉 ” 。反诉 是
确的界定和区分 , 从而导致有的法官混淆了抗辩与反诉应有的界线, 有的将应作为抗辩对待的问题作为反诉处理, 或者将 应作为反诉合并审理的问题 而分开审理 , 一定程度上牺牲 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导致 " 3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 影响 了程序公正和审判效率,这种情况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对合同中涉及实体部分的抗辩和 反诉 问题 , 从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角度进行探讨, 以期对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关键 词 民 事诉 讼 合 同纠纷 出

解析民事级别管辖异议的制度价值

解析民事级别管辖异议的制度价值

---------------------------------------------------------------------------------------------------------------民事级别管辖异议的制度价值级别管辖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表现得极为复杂和隐秘,同时也因其高度的职权化运作原理的运用而显得格外灵活,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对级别管辖的最终确立当事人几无话语权,更遑论程序的参与权和选择权了。

可以说,在级别管辖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挤压到了最小空间,完全处在被动适应状态。

这样一种级别管辖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与当事人主义的改革走势是难以相容的。

如何按照当事人主义诉讼原理改造我国的民事级别管辖制度,从而使之更加充分地体现出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属性并彰显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正义性,有效地克服司法地域化所带来的诸多流弊,便成为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一体解决的重要课题。

正是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通过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并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司法解释共11条,其创新之处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含混之处予以了明确,完成了司法解释应当完成的功能。

其二,对此前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一次集中性的梳理和整合,并揭示其有悖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立法精神之处,实现了司法解释的内容向立法内容的准确性回归。

这体现了司法解释的自身更新和自我否定的特性。

其三,对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相关空白点予以了填补,实现了司法解释对立法规范的促进和拾遗补缺的能动作用。

就此三方面而论,该司法解释的进步意义乃是不言而喻的。

以下就其制度性价值分别述评。

---------------------------------------------------------------------------------------------------------------一、明确了当事人对级别管辖享有三大权能:异议权、请求裁判权和上诉权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了管辖权的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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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摘要: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体现,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类型、特征、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来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通过程序选择权,在发现案件真实与促进诉讼之间做出权衡,从而公正、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理论基础;价值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X围1.选择纠纷解决机制各国普遍设立了各种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来满足社会大众的现实需求。

纠纷发生后,争议双方可以诉诸法院,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至于选择何者则取决于争议者实际需要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要求,纠纷当事人可以比较各自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之大小轻重,决定选用仲裁程序、非讼化程序或诉讼程序来实现纠纷的解决。

2.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属于比较常见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在诉讼法理论上,这种管辖又称为合意管辖。

从各国的规定看,这类案件主要集中于合同纠纷案件。

对于合意管辖的适用,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须具备下列要件:(1)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协议;(2)当事人的协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3)原则上,当事人合意管辖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1]3.选择纠纷解决程序就纠纷解决程序的选择权而言,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当事人合意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普遍有类似的规定。

普通程序是最为惯用的民事审理程序,然而,普通程序因其程序的规X完整,对于小额诉讼、简单案件仍然显得有些奢侈。

从诉讼../企业管理文件夹1-添加页码去内容白字/.lunwentianxia./class_free/3_1.shtml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简易程序是一种节约成本、快速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

当事人基于程序选择权,合意选择简易程序审理实现了既可以实现实体利益,又可以兼顾程序利益,在二者的平衡点上选择优化的解决方式。

二、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 1.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哲学之维在哲学世界,主体、意志、自由都是哲学家展开缜密思辨与理论阐释的重要先决条件。

研究法律当然也必须从主体、意志与自由等哲学概念出发。

黑格尔在这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他在其《法哲学原理》中深刻地指出:“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

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规定性。

” [2]黑格尔哲学思想的一条主线就是意志自由、主体自由。

黑格尔阐发了一条基本原则,即所谓的“主观自由的原则”,或者说法的主体性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了主体的自我意识、个人特殊性、自由、独立自主和能动性等含义。

2.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法理之基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大部分国家均在宪法中肯定了公XX体地位。

公民因此享有了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如生存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等。

具体部门法则是通过具体规定来细化和落实宪法的基本精神,保障公民诸项基本权利的实现。

比如民事诉讼法,详尽规定了保障诉讼权利和救济的程序、规则与步骤,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细化,又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诸项基本权利,肯定了公民的主体地位,毫无疑问,公民是法的主体。

就诉讼权利而言,公民的法主体性直接表现为“程序主体性原则”。

这一原则是立法者从事立法活动,法官适用现行法以及程序关系人(包括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时,均须遵循的原则。

根据程序主体性原则,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主人公的角色进入到诉讼活动中,对程序的启动、行进、变更与终结具有话语权。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与法官必须承认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不得任意剥夺与阻却其权利的行使,更不得将之视为审判的客体,对其诉讼权利与利益进行任意的处分。

“亦即,就关涉该人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的纠纷解决程序,应当从实质上保障其有参与该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的程序基本权;并且,在裁判做出以前,应保障该利害关系人能够适时、适式提出资料、陈述意见或者进行辩论的机会。

在未被赋予这种机会的情况下所收集的事实及证据,均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基础。

”[4]承认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必然要求立法者与执法者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意志。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权原则,是民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领域内的运用,它的理论根据和价值前提就是对当事人人格和意志的尊重。

从根基上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内首先体现为处分原则,学者们普遍认为处分原则是由私权自治原则演变而来的。

贯彻处分原则,就是便利和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处分权。

而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渗透决定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进行处分的自由。

赋予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亦是应有之义。

因为,选择权是最原始的意思自治、最基本的处分。

便利和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程序选择权就是保护当事人对民事纠纷的处分权,就是贯彻处分原则,也就是保护当事人的为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和自由权。

因此,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法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程序的权利和自由。

三、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民事程序选择权问题日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除了因为民事程序选择权能够切实反映了当事人主体性因素之外,还说明了民事程序选择权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1.满足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需求民事程序选择理念的意义在于,应当设置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赋予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而在诸种机制中自主选择的权利。

同时,在诉讼程序内部也应设置繁简有别的程序制度,以供当事人自主选择利用,从而避免程序利用上的“强制消费”。

[5]司法程序变得愈发人性化,便于人们接近正义。

如设置解决小额案件的简易程序,可以满足小额、简易纠纷当事人对效率的优先追求。

设置普通程序可以满足当事人对慎重裁判和实体利益的精确追求。

设置非讼程序可以满足非讼事件的处理需求。

赋予当事人依据不同类型纷争选择不同程序的权利,让当事人在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之间做出权衡,可避免当事人因追XX体利益而招致程序上的不利益。

毕竟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都是纠纷当事人所追求的。

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作何种抉择则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判断。

立法者和司法者只能是提供机会,但不可以越俎代庖,代替当事人做出强制性选择。

2.减少磨损,增进诉讼效益除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价值,诉讼效益也是近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效益原本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进入法学领域,在西方法理学中得到重要发展。

效益,无论是在经济学领域,还是在法学领域,所反映的都是成本与收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

经济学家认为,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一种促进或助长自愿性和协商性的法律制度更容易得到人们的偏爱。

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最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诉讼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6]XX学者认为,“诉讼法上,不问民事或刑事,有关迅速裁判之课题皆不可忽视。

”[7]我国学者也指出,民事诉讼的效益的实现是通过寻找最科学的途径,以最少的人、财、物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于公平、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

因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愿望。

3.消除不满,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与其说来自于国家权力并以之为坚强后盾,不如说来自于其自身内容的令人信服和裁判过程的公正无私。

裁判结果做出之后并不代表纠纷就能真正圆满解决,问题的症结还在于程序。

程序公正性的实质是排除恣意因素,保证裁决的客观正确。

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公正的结果。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官对许多案件往往都会做出“非黑即白”(all or nothing)的判决,换句话说,不管法官怎样进行裁判(即使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一定的责任),当事人也会觉得判决决定了纠纷双方的输赢。

胜者自然得意无话可说,然而,输了官司的一方当事人常常都会抱怨法院判决不公平,以致产生抵触、敌对情绪。

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之一是让当事人亲自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

比如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一旦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做出了选择,选定了某些规则,那么,法官根据此项规则得出的处理结果即便与当事人当初的期望并不相符,当事人自然也心服口服,无话可说。

民事程序选择权还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机会,能够让他们与法官就程序的运用进行对话,充分交流想法与意见。

在公正的程序之中,当事人的主X或异议都可以得到充分表达,互相竞争的各种层次上的价值或利益都可以得到综合考虑和权衡,其结果,不满就被过程吸收了,相比较而言一种最完善的解释和判断被最终采纳。

[8]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程序才成为了吸纳不满,消解矛盾的减压阀,判决的结果才能具有信服力,为当事人所接纳。

经由民事程序选择权,法院的判决获得了当事人的事先认可,从而为判决的执行扫除了障碍。

作者单位:XX学院人文学院参考文献:[1]X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中国政法大学,1997.52.[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XX:商务印书馆,1982.10.[3]李步云.法与主体性原则的理论[M].:法律,1995.11.[4]邱联恭.程序选择权之法理[A].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C].XX:三民书局,1993.560.[5]赵钢,X学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J].法学评论,2004,2:51.[6][意]贝卡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法[M].:中国大百科全书,1993.56.[7]许志雄.迅速裁判之原则[J].法学丛刊,2003,121:19.[8]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A].民事程序法论文选萃[C].:中国法制,200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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