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供热收费标准
天津供热收费标准
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是指对于天津市范围内的供热服务所执行
的收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政府相关规定,供热收费标准主要由基本
热价、热力费、热水费等构成,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基本热价。
基本热价是指供热公司对用户提供的供热服
务的基本收费,按照天津市政府规定的计量方式和标准进行收费。
基本热价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季节和室内温度等因素进行浮动调整,
以确保用户能够获得合理的供热服务。
其次是热力费。
热力费是指供热公司为用户提供的热力能源所
收取的费用。
热力费的计费方式一般为按照使用的热力能源的数量
进行计量,并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费。
同时,热力费的收费
标准也会根据季节和室内温度等因素进行浮动调整。
另外,还有热水费。
对于一些供热公司提供的集中供暖系统中,还会包括热水供应服务,因此用户在使用热水时也需要支付相应的
热水费。
热水费的收费标准一般会根据用户使用的热水量进行计费,并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费。
在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是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执行的,以确保供热服务能够得到合理的收费,并保障用户的权益。
同时,市政府也会对供热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防止出现不合理收费的情况。
总的来说,天津市的供热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保障用户的供热需求,并且对供热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希望用户能够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合理使用供热服务,同时也希望供热公司能够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已读)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都应具备供热条件。
本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应按统一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账、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前将供热方案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应保证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九条利用现有热源(包括工厂等单位的热源)供热的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书,并将供热协议书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在旧区改造时,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按照以新带旧、就近成片的原则,对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统一建设和实施集中供热。
各用热建设单位应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参数进行外网和室内设计。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的方式:(一)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1.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套建设供热设施;2.超前建设热源,可以采取贷款建设、集资还贷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都应具备供热条件。
本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应按统一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账、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前将供热方案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应保证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九条利用现有热源(包括工厂等单位的热源)供热的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书,并将供热协议书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在旧区改造时,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按照以新带旧、就近成片的原则,对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统一建设和实施集中供热。
各用热建设单位应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参数进行外网和室内设计。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的方式:(一)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1.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套建设供热设施;2.超前建设热源,可以采取贷款建设、集资还贷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市和区、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doc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费,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供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一条 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 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 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 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 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 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 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米(含 米)的按 计算,不足 米的按 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 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米(含 米)的按 计算,不足 米的按 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 米。
(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4•【字号】津建公用〔2014〕597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建公用〔2014〕5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供热计量工作,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市建委与市发改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11月14日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美丽天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本市供热计量实施计划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本市二步节能标准;(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三)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五)热量表经检定合格;第四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6至2017天津供暖收费标准,天津供暖怎么收费
2016至2017天津供暖收费标准,天津供暖怎么收费 2016年天津供暖费标准居民住宅的取暖费收缴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安装采暧设施的阳台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一些商住两用房里的小区居民,缴纳供暖费的标准却不一样。
房屋实际用途是居民住宅,有的按居民标准缴供暖费,有的却要以非居民标准缴费。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2016-2017采暖期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有关事项,明确居民供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
根据相关办法,用户热费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
具体计算公式为: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非居民供热计量价格方面,现行非居民供热价格为4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为111千瓦时/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宝坻、武清、蓟县、宁河、静海、滨海新区的供热计量价格,由当地自行确定。
居民住宅的取暖费收缴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安装采暧设施的阳台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
据介绍,天津市民如果需要办理停热或恢复用热,去平常交供热费的供热站办理就行了。
办理停热或恢复用热业务时,首先要向供热站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如果是办理停热,市民要与供热站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
办理暂停供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
实施范围包括供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办理暂停供热后,如果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新、老房主需同时到供热站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需要补齐。
而办理恢复用热,最少也是一个供热期。
此外,办理恢复用热前,市民最好先咨询一下供热站,查清自己是否有欠费,如果有,要补齐之后才能继续办理业务。
天津今冬供热陆续打压试水暂停恢复供热截至9月底天气转凉,还有一个多月天津就要进入供热期。
为保证今冬供热正常,天津热力公司陆续启动打压试水工作,并对采暖设施进行检查。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
由市、区供热办公室组织集中各开发建设单位的供热建设资金,按照小区规划,统一建设热源和供热管网。
第十条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建设临时锅炉房供热。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引言:
供热采暖是冬季保障市民温暖的必要措施,为了保障供热采暖收费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天津市制定了相应的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周期等内容,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和享受供热采暖服务。
1.收费标准
1.1 基本收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供热采暖服务的基本收费标准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制定,并经过公示。
基本收费标准应包括供热采暖设备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等费用的合理分摊。
1.2 差额收费标准
除了基本收费标准外,根据实际采暖面积、室温要求、供热温度等因素,差额收费标准会在基本费用的基础上进行加减。
对于高温区域或高室温要求的用户,将会有相应的附加费用。
2.计费方式
2.1 面积计费方式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供热采暖收费可以以采暖面积为计费依据。
用户根据自己的实际采暖面积来缴纳相应的供热费用。
2.2 单独计量计费方式
对于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用户,可以采用单独计量计费方式。
用户根据实际使用的热量来缴纳供热费用,计量由专业机构进行监测和收费。
3.收费周期
3.1 月度收费周期
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供热费用按月度周期进行收取。
每月固定日期之前缴纳上个月的供热费用。
3.2 季度收费周期。
天津供暖费计算公式和标准
天津供暖费计算公式和标准随着天气逐渐转凉,天津市的供暖季也将很快到来。
供暖费是每年冬季居民家庭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因此了解供暖费的计算公式和标准对于居民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天津市供暖费的计算公式和标准。
供暖费的计算公式。
天津市供暖费的计算公式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供暖面积、室内温度、气温、燃气价格等。
一般来说,供暖费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供暖费 = 供暖面积×(室内温度室外温度)/ 供暖效率×燃气价格。
其中,供暖面积是指居民家庭的供暖面积,室内温度是指居民家庭设定的室内温度,室外温度是指当地的气温,供暖效率是指供暖设备的工作效率,燃气价格是指当地的燃气价格。
在实际应用中,供暖费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到一些其他因素,比如是否采用集中供暖、供暖设备的类型和性能、居民家庭的能源消耗习惯等。
因此,如果居民想要准确计算供暖费,建议咨询当地的供暖管理部门或专业人士。
供暖费的标准。
天津市供暖费的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或供暖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供暖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收费和超标收费两部分。
基本收费是指按照居民家庭的供暖面积和当地的供暖标准计算出来的费用,一般以每平方米每季度的形式进行收费。
超标收费是指当居民家庭的供暖能耗超出了规定标准时,需要额外支付的费用。
在天津市,供暖费的标准一般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气候条件、能源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
居民可以通过当地的供暖管理部门或相关媒体了解最新的供暖费收费标准。
供暖费的节约方法。
虽然供暖费是居民冬季必须支付的费用,但是通过一些节能措施,居民也可以有效降低供暖费的支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节能方法:1. 合理使用供暖设备。
在室内温度适宜的情况下,适当减小供暖设备的温度设定,可以有效降低供暖费的支出。
2. 加强室内保温。
加装双层玻璃窗、使用保温窗帘、在地板下铺设保温材料等措施,可以减少室内热量的散失,降低供暖费的支出。
3. 定期维护供暖设备。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7•【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施行日期】1998.0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
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天津市最新供暖条例。
下文是橙子为大家收集的信息,仅供参考!20xx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
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天津市暖气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暖气费收费标准天津市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港口城市,冬季气温较低,居民生活中暖气费支出是一个重要的开支项目。
因此,天津市暖气费收费标准对于居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天津市暖气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天津市暖气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居民家庭的采暖面积来确定的。
根据天津市政府相关规定,暖气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平方米的采暖面积来计算的。
具体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能源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天津市对于暖气费的收费标准也有一定的政策保障。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暖气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任何损害居民利益的情况。
同时,暖气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当公开透明,居民有权了解自己应当支付的费用,并且有权对费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另外,天津市暖气费的收费标准还涉及到暖气费的计量和缴纳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暖气费的计量应当采用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不得存在任何作假或者变相涨价的情况。
同时,暖气费的缴纳方式也应当方便快捷,能够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不得设置过多的障碍和限制。
最后,天津市暖气费的收费标准还需要与居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在制定和调整暖气费的收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水平,不能盲目提高费用,导致居民生活负担过重。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能源的节约利用和环保问题,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鼓励居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综上所述,天津市暖气费收费标准是一个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对待。
通过合理合法的收费标准,可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暖气费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理合法,为居民提供舒适温暖的生活环境。
天津供暖费用标准
天津供暖费用标准天津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的城市之一,冬季供暖是居民生活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服务。
在保障居民温暖的同时,供暖费用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那么,天津的供暖费用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天津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供暖费用的收费标准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种。
对于居民用户,供暖费用按照供热面积进行计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
而对于非居民用户,供暖费用则按照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费,同样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
其次,供暖费用的缴纳方式也有所不同。
居民用户通常是通过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供暖公司进行统一收费,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而非居民用户则需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向供暖公司进行结算缴费。
除此之外,天津市政府还规定了供暖费用的调整机制。
一般情况下,供暖费用的调整需要提前向用户公告,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费用调整时,政府会考虑到能源价格变动、供暖设施更新等因素,确保费用调整合理合法。
另外,天津市政府也对供暖费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会对供暖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费用执行的公平合理。
同时,天津市政府还建立了相关投诉举报渠道,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总的来说,天津的供暖费用标准是按照政府文件规定执行的,旨在保障居民的供暖需求,同时也兼顾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在缴纳供暖费用时,应当了解相关规定,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理解和支持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共同维护供暖市场的良好秩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注意合理使用供暖设施,节约能源,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希望天津的供暖费用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为广大居民提供温暖舒适的生活环境。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
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
8米(含2。
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
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
8米的按25%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米.(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八)其他特殊房型和部位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天津供热费收费标准
天津供热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供热费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天津市政府相关规定,对于供热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制定,以保障居民的供热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供热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供热服务更加规范、合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供热费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供热费的计费方式。
天津市对供热费的计费方式主要采取按面积计费的方式,即按照居民所在房屋的建筑面积来确定供热费的收费标准。
这样的计费方式能够更加公平地对待不同面积的居民,避免因为面积大小差异而导致供热费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供热费的收费周期。
天津市规定供热费的收费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即在每年的供热季结束后进行一次结算和收费。
这样的收费周期能够使居民更加方便地进行供热费的缴纳,同时也能够为供热企业提供稳定的收入。
再次,供热费的收费标准。
天津市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能源成本等因素,制定了相应的供热费收费标准。
这些标准是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的,能够充分体现居民的实际供热需求,同时也能够保障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后,供热费的缴纳方式。
天津市规定供热费的缴纳方式主要包括线上缴费和线下缴费两种方式。
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以便更加方便地进行供热费的缴纳。
总之,天津市供热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居民的供热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合理的计费方式、收费周期、收费标准和缴纳方式,能够使供热服务更加规范、合理,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供热服务。
同时,也能够保障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