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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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8]2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8]2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8]22号1998年12月18日)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为推进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印花税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税源管理(一)按年编制全市印花税收入计划,并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局,每季掌握收入进度和完成情况,按行业、部门重点分析,确保印花税收入任务完成。

(二)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与应纳税凭证相关的收入及成本支出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把握企业申报准确率。

同时,各基层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经济类型、行业或部门选择重点税源户,确定税源监控的重点。

主要有:工商贸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仓储保管业、租赁业等。

(三)各基层局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合同的管理及其税源变化情况应及时掌握,防止税款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文日期】2013-05-10【实施时间】2013-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根据《》及实施细则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关于实施细则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管理【委托代征单位版

委托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管理【委托代征单位版
(二)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 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原填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 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的,税务机关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并加 盖征税专用章或计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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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收票证的违规处理
(一)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 求其按照每份100元至3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
•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不得跳号使用。 • (三)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
税目、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 (四)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
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 全份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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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检查各联次各种章戳是否加盖齐全。【税务机关盖章处加盖“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 征税专用章”,代征单位盖章处加盖代征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代征税款专用章。】
(白纸黑油墨); • 第二联(报查)税务机关作会计凭证或备查(白纸绿油墨); • 第三联(存根)填发单位留存(白纸紫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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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征单位使用票证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 1.签订代征协议; • 2.设置代征税款专户(无息账户); • 3.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 4.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带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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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代征单位票证专管人员的职责?
• 1.妥善保管领取的税收票证; • 2.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 3.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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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领取票证?
• (一)严格领发程序。税收票证领发实行分级负责,代征单位应向其 主管科所票证主管人员领取票证,不得越级领发票证,不得由非票证 管理人员或票证使用人员代领票证。【市局—>计会科—>主管科所— >代征单位】

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推进综合治税,优化税收服务,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5〕46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个体税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协助代征代缴税款。

第三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与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第四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依法委托街办、乡镇代征代缴税款,不得委托核定征收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

同时应协调街办、乡镇配合做好户籍管理、户情调查、催报催缴、发票管理、税收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抓好培训、辅导,督促受托代征人员熟悉税收法律,掌握税收政策,督促街办、乡镇严格履行代征职责,严禁超出规定范围、标准代征税款,严禁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六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协助街办、乡镇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征工作,设置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窗口,配备3名以上的受托代征人员从事税款征收,并由正式干部负责管理税收票证。

第七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要求街办、乡镇使用计算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严禁使用其他任何凭证或白条收取税款。

当天应将代征税款全部存入税款专户,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开具“汇总缴款书”,将代征税款缴入国家金库。

第八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督促街办、乡镇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办理代征税款及税收票证的结报。

由专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已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九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向街办、乡镇提供《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清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证情况,督促其开展分片清理,实施“一街式”、“一院式”、“一楼式”精细管理,及时将漏征漏管户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委托代征证书》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委托代征证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委托代征证书》的通知【标 签】启用,委托代征,委托代征证书【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征﹝1996﹞13号【发文日期】1996-06-18【实施时间】1996-06-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了严密国税机关执法程序、明确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统一启用《委托代征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委托代征证书》是凭以代征零星分散税收的书面证明。

适用于接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税机关委托从事代征税收的单位,凭以代征零星分散税收。

二、式样及制作。

《委托代征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其正本和副本内芯借用税务登记证的防伪底纹,颜色为浅黄色,其规格与税务登记证相同;副本皮采用兰色牛皮纹人造革制造,封面烫印“委托代征证书”、“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

《委托代征证书》由省局设计式样,指定厂家统一制作。

三、编码方法。

《委托代征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码,共10位数,按照委托税务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和受托单位排列顺序进行编制。

代码前两位数全省统一为37; 代码第3—6位数为委托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域编码; 代码第7—10位数代表具体的受托单位,按顺序编码。

四、填制与核发。

县级以上国税局为《委托代征证书》的发证税务机关。

需要委托代征税款的基层征收机关,应与拟受托单位就代征事宜协商一致后,填写《委托代征税款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报县以上国税局审批。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经审查,对符合代征条件的受托单位,核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委托代征证书》统一使用打印机打印内容。

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打印《委托代征证书》要准确、规范、清晰、工整。

如打印有误、损毁应上交作废,并重新打印,不得涂改或挖补。

各级国税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委托代征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证书》式样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证书》式样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证书》式样的通知【标 签】委托代征证书,代征证书式样【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发﹝1996﹞16号【发文日期】1996-01-23【实施时间】1996-01-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委托代征证书》,现将式样印发你们,关明确如下问题,请遵照执行。

1.《委托代征证书》核发对象:由县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地零散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其代征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

2.代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国税机关要求,履行代征职责;(2)有固定的受理税款征收场所;(3)有健全的代征制度,按规定设置和保管反映税款征收和缴纳情况的专门帐簿;(4)有专门的代征和办税人员;3.代征单位的确定以受托方自愿为前提。

国税机关在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前,应与受托单位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其内容主要应包括:(1)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2)代征单位财务负责人、具体办税人员、开户银行及帐号;(3)代征税种、税目、适用税率、代征范围、适用纳税人、代征期限;(4)税款征收时间、方式、环节;(5)税款缴库方式、缴库期限;(6)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7)按规定应付给的代征单位手续费;(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4.《委托代征证书》式样由省局统一设计制作,各地根据其实际需要量向省局领取。

5.《委托代征证书》的填列说明:(1)“川国税字号”:“川 国”中间填所在地、市、州简称,省直属分局填“直”字。

“字号”中间的编号为6位,前两位为地、市、州国税局确定的发证国税机关编码,后四位为代征单位顺序号编码。

一个代征单位有两个以上代征点的,按点发证,并在证件字号后附加序号以示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10日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成地税发[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地税发[2005]104号)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家庭装修工程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装修工程应纳各项地方税收,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代征代缴。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与各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同时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委托征税权,不委托处罚权。

第三条受托的街办、乡镇自接受《委托代征证书》之日起,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内容履行代征义务,不得超出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款,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街办、乡镇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加强对街办、乡镇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负责提供“税收通用完税证”。

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应当熟悉代征税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培训,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工作规程》(见附件)依法征收税款,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税收票证,及时结报税款。

第五条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对家庭装修逐街逐户进行清理,家庭装修业主应按规定填写《家庭装修业主登记表》(式样附后)。

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推进综合治税,优化税收服务,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5〕46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个体税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协助代征代缴税款。

第三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与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第四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依法委托街办、乡镇代征代缴税款,不得委托核定征收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

同时应协调街办、乡镇配合做好户籍管理、户情调查、催报催缴、发票管理、税收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抓好培训、辅导,督促受托代征人员熟悉税收法律,掌握税收政策,督促街办、乡镇严格履行代征职责,严禁超出规定范围、标准代征税款,严禁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六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协助街办、乡镇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征工作,设置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窗口,配备3名以上的受托代征人员从事税款征收,并由正式干部负责管理税收票证。

第七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要求街办、乡镇使用计算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严禁使用其他任何凭证或白条收取税款。

当天应将代征税款全部存入税款专户,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开具“汇总缴款书”,将代征税款缴入国家金库。

第八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督促街办、乡镇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办理代征税款及税收票证的结报。

由专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已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九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向街办、乡镇提供《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清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证情况,督促其开展分片清理,实施“一街式”、“一院式”、“一楼式”精细管理,及时将漏征漏管户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委托代征协议是委托书

委托代征协议是委托书

甲方(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名称]地址:[委托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受托单位):[受托单位名称]地址:[受托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决定将部分税款代征工作委托给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委托代征协议。

一、委托事项1. 甲方委托乙方在约定的代征范围内,代征以下税款:(一)代征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代征范围:甲方指定的纳税人。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约定的代征期限内,依法对指定的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代征范围1. 乙方代征的税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应纳税款;(二)代征范围内的附加税费;(三)其他依法应代征的税款。

2.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税源信息,对指定的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三、代征期限1. 本协议约定的代征期限为[代征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2. 乙方应在代征期限届满后,将代征的税款及代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结清。

四、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依法、及时、准确地代征税款;(二)甲方有权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三)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代征期限届满后,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审计。

2. 甲方义务:(一)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税源信息;(二)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代征手续费;(三)甲方应配合乙方依法开展代征工作。

3. 乙方权利:(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代征手续费;(二)乙方有权依法开展代征工作,不受甲方非法干预;(三)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引言委托代征是一种税务管理方式,指税务机关依法授权给特定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征收国家税款的行为。

为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保障税务征管的公平、公正、透明,税务部门发布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与接受委托代征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委托代征行为管理。

二、委托代征的主体关系委托代征主体包括委托方和代征方。

委托方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具有委托代征的权利。

代征方是指受委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代为办理征收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三、委托代征的方式委托代征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委托书:委托方和代征方签署的正式书面文件,详细规定了委托代征的内容、权限、义务等事项。

2. 电子方式:委托方和代征方通过电子文件进行委托代征行为,需确保安全可靠性。

四、委托代征的责任与义务1. 委托方的责任与义务:- 委托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代征方进行指导、监督,确保代征行为合法、稳定、有序。

- 委托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代征方具备办理委托代征的能力。

- 委托方应确保提供的税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报表。

2. 代征方的责任与义务:- 代征方应按照委托方的授权和要求,认真履行代征职责,确保征收税款的及时、准确。

- 代征方应保护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和滥用委托方的相关信息。

- 代征方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数据、报表和财务信息,接受委托方的检查和监督。

五、委托代征的风险管理1. 委托方应对代征方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2. 代征方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征收税款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委托方和代征方应定期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委托代征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六、委托代征的监督与检查税务机关将对委托代征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核实委托方和代征方的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办税指南-委托代征报告

办税指南-委托代征报告

委托代征报告一、事项名称委托代征报告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代征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1.A06124《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2.A06125《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九、注意事项1.办理委托代征、代售报告业务的委托代征人为已同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单位和人员;受托代征人所代征的税(费)种需经过“税(费)种认定”流程认定;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通过“票证领发”流程领取。

2.办结后,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对代征人是否存在未征、少征或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进行审核,制作《委托代征税款审核表》。

委托代征协议书-代征税收

委托代征协议书-代征税收

委托代征协议书甲方(委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律师提示:委托代征应当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乙方(受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律师提示: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有管理关系、有经济业务往来、有地缘关系或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代征人可以为单位组织或个人,若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同时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若为个人,应同时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税务机关在选择代征人时,应注意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符合代征条件。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税款代征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协议。

一、甲方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约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一)代征税种及附加:(二)代征范围:(三)计税依据及税率:(四)代征期限:三、本协议约定,乙方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解缴代征税款的 %。

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代征协议书]本协议(下称“协议”)由以下委托方和代征方( 统称为“双方”)达成并签订。

本协议附有以下附件:[列出所有附件]。

一、协议背景1.1 委托方:[委托方全称/个人姓名],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1.2 代征方:[代征方全称/个人姓名],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1.3 委托方拥有相关权益/财产(以下简称“权益”)需要进行代征。

1.4 委托方选择将权益的代征事宜委托给代征方进行处理。

二、委托事项2.1 委托方同意委托代征方代表其处理以下事项(以下简称“委托事项”):1) ________________2) _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________2.2 代征方同意接受委托方的上述委托,并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要求和流程进行处理。

2.3 代征方具备处理委托事项所需的技术、设备和资质,并承诺妥善保管委托方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三、义务和责任3.1 委托方的义务:1) 向代征方提供准确、完整的权益信息。

2) 配合代征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对委托事项的相关收益、风险、责任承担等后果负责。

3.2 代征方的义务:1) 根据委托事项的要求和协议约定,高效处理委托方的权益。

2) 对委托方信息和权益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3) 以专业、勤勉的态度履行代征职责。

四、费用和报酬4.1 委托事项的代征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4.2 代征方有权收取委托事项代征所产生的费用和报酬,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费用和报酬清单》。

五、协议期限5.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5.2 期满后,协议可以续签,亦可按照双方协商解除。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的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执行。

七、附件以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构成本协议的整体组成部分:[列出具体附件及其说明]八、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本协议中提到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请参考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29•【字号】京地税征[1997]389号•【施行日期】199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征[1997]38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局1997年第二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工作,加强税收源泉控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委托代征税款方式坚持以委托方自愿委托、受托方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代征代缴税款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

第四条代征人的确定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章委托代征范围第五条委托代征方式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税款征收或者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代征人代表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项零散税款进行征收管理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六条委托代征的税种和代征范围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边远地区的零散税源;2、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确有困难或者有利于税款征收、有利于市场综合管理的市场集中的大宗税源;3、有利于税款征收,且不易于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特定目的税或财产行为税;4、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税种。

委托代征合同范本

委托代征合同范本

委托代征合同范本《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甲方(委托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代征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代征的范围为:[具体的代征范围,如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等]二、委托代征税种及税率乙方代征的税种为:[列出具体税种]税率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代征期限委托代征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 及时向乙方提供税收政策法规及相关征管规定的变更情况。

3.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按时解缴入库。

2. 建立代征税款台账,详细记录代征税款的征收情况,并定期向甲方报送代征税款报表。

3. 向纳税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完税凭证。

4. 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解答纳税人的咨询。

5. 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的信息保密。

6. 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税款损失及法律责任。

六、代征手续费甲方按照乙方实际代征税款的[具体比例]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每[结算周期,如季度、半年等]结算一次,乙方应在结算期结束后的[具体时限]内,向甲方报送代征手续费结算申请及相关资料,甲方审核确认后及时支付。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应按照逾期未支付金额的[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代理证委托书(3篇)

代理证委托书(3篇)

第1篇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委托人住址]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被委托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本人[委托人姓名](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姓名](以下简称“被委托人”)之间的代理事项,特委托被委托人全权代表本人办理以下事项:一、委托事项1. 代表委托人签署、修改、补充、解除与[具体事项]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文件等。

2. 代表委托人参与与[具体事项]相关的谈判、签约、履约等环节。

3. 代表委托人办理与[具体事项]相关的各类手续、审批、登记等事宜。

4. 代表委托人处理与[具体事项]相关的争议、纠纷等法律事务。

5. 代表委托人收取、支付与[具体事项]相关的款项。

6. 代表委托人处理与[具体事项]相关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授权范围1. 被委托人有权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上述委托事项中的所有行为。

2. 被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对委托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被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所有行为,视为委托人的行为。

4. 被委托人有权接受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任何通知、文件、资料等。

5. 被委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接受、处理、分配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所有利益。

三、授权期限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授权期限],即自[授权起始日期]至[授权终止日期]。

授权期限届满或委托人撤销委托,本委托书自动失效。

四、委托人义务1. 委托人应向被委托人提供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文件和证明。

2. 委托人应配合被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

3. 委托人应承担因被委托人行使授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被委托人义务1. 被委托人应严格按照本委托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

2. 被委托人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3. 被委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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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证书》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4号)
二、表单
委托代征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过我局与你单位(组织或人员)协商一致,委托你单位(组织或人员)代征税款。

代征税种及附加:;
代征范围:;
计税依据及税率:;
代征期限:。

具体代征程序和税款的解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执行。

本证书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税务局(公章)
年月日
三、表单说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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