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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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报告

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我局正在办理的“许浩等人盗窃案”因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许浩、王超、陈学昆、朱小强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许浩,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越河村八组,2005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王超,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沈渡村村一组,2005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陈学昆,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小闸村五组,在华能淮阴电厂附近开废品收购站,2005年4月9日因涉嫌转移收购赃物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以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朱小强,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新渡村六组,在华能淮阴电厂附近开废品收购站,2005年4月9日因涉嫌转移收购赃物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以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二.简要案情

1.2005年3月份里的一天夜里12时左右,许浩伙同王超、沈华明(在逃)、程勇(在逃)、王维(在逃)、王玉前(绰号“夹子”,在逃)、丁卫军等人窜至华能电厂三期工程工地,盗窃几捆电缆,后卖给陈学昆得款1300多元。

2.三、四天之后一天夜里12时左右,许浩伙同王超、许强、徐学广、程勇、沈华明、王维、王玉前等人窜至华能电厂二期工程工地,由徐六在外望风,其余人翻墙入院,窜至华能电厂江西火电项目部盗窃废铝板690斤(价值4830元),卖给陈学昆得款4100元。

3.五、六天之后一天夜里12时左右,许浩、王超、沈华明、程勇、王维、王玉前、丁卫军等人窜至华能电厂二期工程工地江西火电项目部,盗得电缆20多米,卖给陈学昆得款2000多元。

4.2005年4月8日下午,许浩等人找到陈学昆与其商量好,由许浩等人进入华能电厂偷东西,陈学昆开车到华能电厂围墙外等,东西偷到后再卖给陈学昆,后陈学昆又邀朱小强加入。当日夜里11点多钟,许浩伙同王超、程勇、沈华明、王维、吕鹏(绰号“大头”,在逃)、王玉前、“小八斤子”等人带小钢锯翻墙进入华能淮阴电厂二期工程工地,在江西火电项目部,用小钢锯锯,盗窃得

电缆约70米(经鉴定价值12440元)。许浩等人将电缆盗出后搬上等候在围墙外的陈学昆、朱小强的车上,后陈学昆、朱小强在运电缆的途中被查获。

6月14日,我局西坝派出所根据线索将本案中的涉案嫌疑人丁卫军(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越河村一组)、李金雷(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越河村六组)及涉嫌收赃的谌明海(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孔庄村五组,在王营镇越河村五组开废品收购点)抓获。后丁卫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05年6月1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谌明海因涉嫌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6月17日被我局刑事拘留,6月24日被取保候审;李金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5年6月14日被我局取保候审。丁卫军归案后,交待了伙同许浩、王超等人在华能淮阴电厂二、三期工程工地作案5起,盗得电缆、钢管、槽钢、配重块等物品。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的相互印证,发现尚有部分犯罪事实没有查清,并且犯罪嫌疑人对所盗物品的规格、数量的描述不清晰、不一致,侦查人员在发案地点进行核查时,被害人对被盗物品的描述也不清晰,这给估价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另外本案还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在逃,给本案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

三.延长期间的工作打算

1.加大核查力度,查清案件事实;

2.加大审讯力度,挤清余罪;

3.追查赃物去向,挽回损失;

4.全力追捕在逃人员,目前在逃人员有:沈华明、王维、程勇、吕鹏、王玉前、史兆云、乔磊、“二蛋”、“老毕”、“刘三”、“吴大个子”、“小雨子”、“老五”等人。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丁卫军,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越河村一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5年6月1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谌明海,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孔庄村五组,在王营镇越河村五组开废品收购站,因涉嫌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6月17日被我局刑事拘留,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李金雷,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越河村六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5年6月14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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