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治理与防护

合集下载

《水政水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政水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 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 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 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 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本法所称流域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 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也就是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 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 度。
5)(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 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 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 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建国后,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对江河湖泊进行了大规 模的治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初步建成了 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组成的防洪体系。但洪 涝灾害仍然是心腹大患。据统计,全国受洪水威 胁的城市中,70%的防洪工程低于国家规定的标 准。
防洪法制定意义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防洪法》,于1998年 1月1日施行,共八章六十六条。
第二章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 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 为规划保留区。

防洪法(摘录)

防洪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8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

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

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法律责任.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法律责任本法就防洪规划、治理与防护、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防汛抗洪、保障等与防洪工作紧密相联的问题作了规定,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目的就在于防御与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为了确保这些制度得到实施,必须对违反这些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因此,本法专门设立了本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本章共十二条,分别就违法行为的种类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幅度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的责任的规定。

一、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制裁的,并且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是:第一,这种法律责任属于对轻微违法,尚不够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的行政制裁,追究行为人行政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人,教育其他人。

第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属的单位和其上级机关依法对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这就使得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为管理者、领导者,另一方为被管理者、被领导者。

第三,这种法律责任的给予和承担是通过行政法律程序进行的。

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本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行政责任。

二、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除了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外,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7.06.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水利部部长钮茂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我国是一个多暴雨洪水的国家,历史上洪水为患十分严重。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防洪工作,对江河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理,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等行政法规和文件,对规范和促进防洪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防洪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防洪规划没有很好落实,突出表现为不重视编制防洪规划,对防洪缺乏统一考虑;不严格执行防洪规划,侵占防洪规划中确定的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影响防洪综合效益的发挥。

(二)对随意占用河道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手段,河道防护和防洪工程设施保护亟待加强。

一些跨河、穿河、临河工程设施的建设占用河道不按规定审批,忽视防洪需要,一些地方甚至在河道内修建工厂和住宅,在河堤上建房屋,严重影响行洪;河道、湖泊淤积严重,泄洪、蓄洪能力锐减,致使汛期行洪不畅,加重了汛情。

(三)防洪工程的防洪标准偏低,抵御洪灾能力较差。

不少防洪工程老化失修,无力更新改造,防洪能力降低,紧急情况下难以启用,问题相当严重。

据1995年底统计,全国受洪水威胁的611个城市中,有422个城市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缺乏有效管理。

蓄滞洪区内的人口控制、安全工程的建设、蓄滞洪后的补偿、救济制度缺乏法律约束,一些单位在蓄滞洪区内随意进行建设,甚至将工厂、居民点建在行洪道内,加重了蓄滞洪区启用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治理与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治理与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治理与防护本章是关于治理与防护的法律规定。

本章共十一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

主要内容包括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整治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规划治导线确定的程序,整治河道与其他事业之间的关系,河道、湖泊管理体制及管理范围的划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某些有碍行洪的活动,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流,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居民的外迁,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及采伐,如何处置壅水、阻水工程,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内的建设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八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的规定。

一、我国是世界上洪水灾害频繁的国家,在经历了历次洪水灾害后,我国劳动人民总结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防治江河洪水的有效方法,如在江河的中上游修建水库拦蓄洪水,并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在下游加固加高堤坝,整治河道,清淤疏浚,安排与建设蓄滞洪区,以蓄滞超标洪水。

经过40多年的努力,初步治理水土流失70万平方公里,共修筑堤防24.6万公里,水库8.5万座,开辟蓄滞洪区98处,多次战胜洪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河道是洪水下泄的主要通道,并可以形成一定的行洪能力。

水库、洼淀、湖泊是调蓄洪水的重要场所,保证必要的调蓄面积,就会给洪水留有容身之地,充分发挥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就可以调节洪水流量、减轻洪水压力,因此要严禁围湖造田。

而要充分发挥河道的行洪能力,就需要加强对河道的治理与保护,避免在河道内设置障碍物阻拦洪水下泄,并定期清除淤积在河道内的泥沙,对河道进行疏浚,保持和增强河道的行洪能力,确保行洪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第三⼗四条⼤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线,⼤型⾻⼲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民政府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重点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的规定。

⼀、各种⾃然灾害中,洪⽔灾害往往威胁较⼤,在⽬前物质、技术⽔平,尤其是江河防洪标准还不是很⾼的情况下,确保关系国家、地区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地区、单位的防洪安全是⾄关重要的。

本条规定的防洪重点中,⼤中城市是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化的中⼼,⼈⼝密集,同时⼜是重要的航空、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铁路、公路是联结各地区的纽带,是社会和经济运⾏的交通命脉;⼤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柱。

因此,重点保障这些地区和单位的安全,既是保障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稳定和正常运⾏,同时也保障了防洪⼯作中⼈员、物资的⽣产、运输和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作能够顺利进⾏。

⼆、受洪⽔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程设施。

之所以对这些地区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前这些地区的防洪标准不⾼,⽽⼀旦遭遇洪⽔,会造成严重的⽣命、财产损失。

我国许多⼤中城市沿河兴建,受洪⽔威胁,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开发区数量不断增加,城区规模也不断扩⼤,城市及经济开发区⼈⼝密集,各项产业集中。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应当有相应的防洪措施跟得上去,⽽⾄⽬前,我国许多受洪⽔威胁、有防洪任务的城市、经济开发区等防洪标准较低,有的城市根本未设防,构成防洪⼀⼤隐患,成为我国防洪⼯作迫切需要加强的⼀个薄弱环节。

确保这些地区的防洪安全,⾸要措施就是建设必要的防洪⼯程设施,提⾼防洪标准。

这也是本条第⼆款规定的⽬的所在,即明确了当前防洪⼯程设施建设的重点⽬标,是受洪⽔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产基地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保障措施防洪工作作为一项社会性的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大量的投入。

无论是江河、湖泊的治理,防洪工程的建设,还是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都需要有坚实的经济支持才能做到。

因此,本法专门设立了保障措施一章,对防洪工作所涉及的投入保障措施作了规定,以保证防洪事业的稳步发展。

本章共六条,分别就人民政府在防洪投入方面的责任、中央和地方在防洪投入范围上的划分、防洪工程建设维护资金的筹集、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居民在防洪投入方面的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投入方面责任的规定。

一、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防洪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建成了一批防洪工程,并逐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非工程措施,这些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在战胜历次大的洪水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的防洪任务艰巨,目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突出地表现为:江河防洪标准低,大江、大河的防洪标准一般仅为10—20年一遇,主要堤防尚未全部达到防御建国以来的大洪水的标准;中小河流多数为未设防,少数能防御小洪水;多数城市防洪设施达不到标准,不少城市甚至根本不设防。

而且现有的防洪工程设施也年久失修,病险工程多,防洪能力日渐下降。

同时,全国各地的防洪任务都很重,不但许多大江、大河、大湖存在防洪的任务,一些中小江河、湖泊也不断发生洪水灾害,可以说,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受到洪水的威胁,都存在防洪建设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问题。

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设高标准的防洪工程,并确保各类防洪工程处于良好的状态。

这就需要大量的投入。

因此,本条针对上述国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人的总体水平。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防洪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不可能依靠企业和个人等民间力量来承担资金投入的责任,而只能依靠管理社会事务、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来承担资金投入的责任,因为政府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上来的资金,本来就是为了承办与社会公共事业有关的事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解读李换平;韩瑞丽【期刊名称】《山西水利》【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2页(P50-51)【作者】李换平;韩瑞丽【作者单位】山西省水利厅政法处,山西太原 030002;山西省水利厅渔业局,山西太原 03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于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六十六条。

它是我国防治洪水工作的基本法律,是调整防治洪水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范,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总则总则,共八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

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二)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原则: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原则。

防洪费用的筹集原则: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

(三)防洪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工作中基本职责的规定,防洪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二、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共8条。

主要对立法目的、防汛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重大问题作了规定。

第二章:防洪规划,共9条。

防洪规划的定义、分类及与其他规划的相互关系,防洪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编制基本原则;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审批程序,防洪规划保留区制度,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等。

城市防洪救灾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城市防洪救灾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城市防洪救灾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城市防洪救灾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应对洪灾等自然灾害,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加强城市防洪救灾工作。

本文将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对城市防洪救灾的影响和作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我国防洪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国务院、省、自治区防洪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在防洪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防洪法》还规定了防洪设施建设、防洪工程的管理、防洪标准的划定等内容,为城市防洪救灾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保障城市防洪救灾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责任,强调了预防和控制火灾的重要性。

在城市防洪救灾中,消防部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负责组织火灾预防、扑救和救援等工作,有效减少了灾害损失。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规范》是城市防洪救灾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

该规范对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和设备进行了规定,旨在保护建筑物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的安全。

抗震设防规范的执行,提升了城市抗震能力,减少了地震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四、自然灾害应对政策城市防洪救灾工作中,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应对自然灾害的政策。

例如,针对台风、暴雨等多发的洪灾,政府加强了排涝设施的建设,提升了城市排水能力,降低了城市内涝的风险。

同时,政府还推动建设避洪区、应急避险场所等,为居民提供安全的避难环境。

五、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政策合理的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政策对城市防洪救灾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通过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等,减少了不适宜建设区域的发展,降低了城市防洪的风险。

此外,政府还推动生态修复工作,提高了城市的自然保护能力。

总结:城市防洪救灾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为我们的城市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保障。

通过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政府、公民以及相关部门在防洪救灾工作中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效防范和减轻了洪灾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中国政府为加强防洪工作而颁布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于1997年6月1日颁布,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加强防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力量部署,推进防洪科技和设备的改进与创新,提高防洪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本法共分为十五章、五十条内容,涉及防洪工作的各个方面。

其中,重点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防洪体制和职责。

本法规定建立健全的防洪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在防洪工作中的职责。

特别是规定加强对地方防洪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建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防洪工作,制定防洪预案和应急措施等。

第二,防洪技术和设备。

本法强调推广防洪科技和设备的应用,支持相关科研、开发和生产,并规定建立健全防洪技术标准和规范。

另外,本法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防洪设备和物资,保证防洪设备和物资的充分使用和储备。

第三,防洪预警和监测。

本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洪预警和监测体系,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另外,规定必须加强对涉水项目、工程的管理和监测,保证水文、水位监测及时、准确。

第四,防洪宣传和教育。

本法规定开展防洪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洪意识和应对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洪工作,推广防洪技术和知识。

此外,规定应当建立健全防洪志愿者队伍,组织并推广各类防洪应急演练和应急预案。

第五,防汛应急和救援工作。

本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和恢复工作,应当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

同时,在抢险、救援、恢复工作中,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范和减轻灾害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中国政府为规范防洪工作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本法通过规定防洪体制和职责、加强防洪技术和设备建设、加强防洪预警和监测、加强防洪宣传和教育、强化防汛应急和救援工作等措施,全面提高了防洪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四十条

第四⼗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根据流域规划、防洪⼯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案(包括对特⼤洪⽔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民政府必须执⾏。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御洪⽔⽅案制定和地位的规定。

⼀、防御洪⽔⽅案是针对江河、湖泊可能发⽣的各种量级的洪⽔,事先确定各类防洪⼯程,包括⽔库、闸坝、堤防、蓄滞洪区等的运⽤标准、时机、⽅式和承担的具体任务等,并明确各项重要防洪⼯程启⽤的批准机关和组织实施者以及围绕防御洪⽔⽅案的实施应采取的有关措施的总称。

简⾔之,防御洪⽔⽅案是在现有防洪⼯程设施和⾃然地理条件下,对可能发⽣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洪⽔预先制定的防御对策和计划安排,是各级⼈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实施防洪调度决策和抢险救灾的依据。

因此,防御洪⽔⽅案是防洪减灾的前提。

⼆、防御洪⽔⽅案的制定依据。

防御洪⽔⽅案是防洪减灾的对策和⽅案,其制定必须符合防洪的实际需要,有科学合理的依据。

所谓符合防洪需要,就是有防洪任务的地⽅、重要江河,都应当制定相应的防御洪⽔⽅案;所谓科学合理的依据,是指防御洪⽔⽅案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程设施的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流域综合规划是开发利⽤⽔资源和防治⽔害的综合规划,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因此,防御洪⽔⽅案应当服从于流域综合规划。

三、防御洪⽔⽅案的制定、审查、批准权限。

防御洪⽔涉及全社会的⽅⽅⾯⾯,是⼀项复杂的系统⼯程,因此,防御洪⽔⽅案的制定也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审批程序,并具备应有的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点解读
2. 防洪责任:防洪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防洪责任,要求建立健全防洪工作机构和 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应制定防洪规划,组织实施防洪工程和防洪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点解读
3. 防洪工程建设:防洪法强调了防洪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 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防洪工程,提高水利设施的抗洪能力。
6. 法律责任:防洪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于防洪工程建设、 维护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履行防洪责任、故意破坏防洪设施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实施,为中国的防洪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通过加强 防洪工程建设、完善防洪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公众的防洪意识和应对能力,可以更好 地预防和减轻洪涝灾害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 防洪预警和应急救援:防洪法要求建立健全防洪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发布洪水预 警信息,组织人员转移和疏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 防洪宣传和教育:防洪法强调了防洪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 防洪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防洪意识和应对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于1997年11月发布实施。该法的 主要目的是和经济发展。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重点解读:
1. 法律适用范围:防洪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防洪工作,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海岸、堤 防等水域及其周边地区的洪涝灾害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开发利⽤和保护⽔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资源和防治⽔害的综合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发利⽤保护⽔资源与防洪总体安排的关系的规定。

⼀、⽔是⼀种具有多种⽤途的综合性资源,但它在实际⽣活中既可以为利,也可以为害。

⼀⽅⾯,⽔既是万物⽣命之源,也是⼈类⽣产活动的必要资源,没有⾜够的⽔,⽣态难以平衡,⼈类⽆法⽣存,农作物得不到灌溉,农业⽆法发展,⼀些⼯业活动也难以开展。

同时,⽔对⼈类还有多种⽤途,⽐如,⽔可以⽤来发电,为⽣活和⼯农业⽣产提供廉价的电⼒;⽔⾯可以⽤来养鱼、虾,发展养殖业;江河湖海可以⽤来放⽊⾏船,发展航运事业等等。

另⼀⽅⾯,⽔过丰,也会造成洪涝灾害,历⼈们称洪⽔为“猛兽”,⼤洪⽔直接威胁⼈类的⽣命,给社会财富带来巨⼤的损失。

所以,⽔既有“利”的⼀⾯,也有“害”的⼀⾯,⽔在为害时对⼈类具有极⼤的破坏性。

⽔的上述特征决定了⼈类必须开发利⽤和保护⽔资源,同时也要防治⽔害。

⼈们通过对⽔的性质及活动规律的研究,可以通过对江河湖海的治理和采取其他综合防护措施,兴⽔利,除⽔害,在⼀定条件下将⽔害变为⽔利,这是⼈类治⽔活动的共同要求。

就兴⽔利和除⽔害的关系⽽⾔,防治⽔害是第⼀位的,即开发利⽤和保护⽔资源的活动要以防治洪⽔的总体安排为前提,要采取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使开发利⽤和保护⽔资源与防治⽔害的活动协调发展。

我国是⼀个既缺⽔,⼜多洪涝灾害的国家,⼀⽅⾯我国年⽔资源总量为2.8万多亿⽴⽅⽶,⼈均占有⽔资源不⾜2400⽴⽅⽶,只占世界平均⽔平的四分之⼀;同时,由于我国降⽔和河川径流在地区上分布不均(南⽅⽔多地少,北⽅⽔少地多),在时间上年内分配集中,连枯、连丰年份突出等特点,决定了我国是⼀个既多洪涝灾害⼜多⼲旱的国家,所以既要充分利⽤和保护⽔资源,⼜必须防治洪涝灾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总则防洪法是我国防治洪水工作的基本法律,是调整防治洪水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范。

本章作为第一章总则,共八条,规定了我国防治洪水工作中的根本性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防洪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政府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防治洪水工作的基本职责;政府部门在防洪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治洪水活动的法律义务。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防洪法作为一部调整人类在与自然的斗争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专业法律,其根本目的是要减轻洪涝灾害,保全人类的生命和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洪涝灾害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减轻和防御洪涝灾害,是多少年来中华儿女为之不懈努力的奋斗目标。

我国是一个江河众多的国家,有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万多条,总长度约45万公里。

水资源和河川径流在地区上分布很不均匀,在时间上分配比较集中,年际变化很大,连丰、连枯年份经常出现,加之我国复杂的地理、气候条件,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水旱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就洪灾而言,全国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受着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的侵袭,洪水灾害十分频繁。

据历史记载,从公元前206年至1949年的2155年间,中国发生较大洪水灾害1092次,平均每两年就有一次较大的水灾。

本世纪以来和解放以后,洪涝灾害的频繁程度并无减少。

进入90年代以来,八年中有四年发生较大的水灾,1998年又发生了长江和松花江、嫩江特大洪水。

众所周知,洪涝灾害给人类带来两大灾难性后果:一是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二是对经济的巨大破坏。

洪涝灾害在历史上曾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解放以后,虽然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防治洪涝灾害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全,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洪涝灾害仍然威胁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心腹之患,特别是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产业和财富进一步向城市集中,同样的洪水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及对人民生活质量的影响将远远大于历史上的任何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条河道、湖泊管理实⾏按⽔系统⼀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域、沙洲、滩地、⾏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洪⽔位或者设计洪⽔位之间的⽔域、沙洲、滩地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河道、湖泊管理体制和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定的规定。

⼀、我国河流众多,流域⾯积100平⽅公⾥以上的河流有5万多条,总长度约45万公⾥。

⽔⾯⾯积1平⽅公⾥以上的湖泊2300多个,总贮⽔量为7088亿⽴⽅⽶。

河道是降⾬径流的汇集地,⼜是排⽔、泄洪的通道,兼有输⽔、航运、养殖等多功能。

因此,河流、湖泊沿岸⼤多成为⼈⼝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

如我国的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是我国社会经济发达的区域,集中着全国⼆分之⼀的⼈⼝、三分之⼀的耕地、四分之三的⼯农业总产值,我国的城市也都依⽔兴建。

因此,防治洪⽔泛滥就成为各个历史时期防洪⼯作的重点,⽽其中加强河道管护就成为是否有效完成防洪⼯作的基础。

加强河道管护必须明确河道、湖泊管理的主体和客体,即由谁来管理、管理多⼤范围等事项。

河流洪⽔是按照流域⽔⽂单元汇集的,上下游、左右岸、⼲⽀流联为⼀体,不可分离,是⼀个天然的系统,也就是本条所称的⽔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程和其他⽔⼯程、⽔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程和其他⽔⼯程、⽔电站的可⾏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防洪⼯程和其他⽔⼯程、⽔电站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我国⽬前在防洪⼯程和其他⽔⼯程、⽔电站的建设中存在的⽚⾯追求经济效益或局部利益⽽不遵守或不严格遵守防洪规划,导致这些⼯程失去防洪作⽤,严重威胁防护地区的防洪安全的实际问题⽽作出的⼀条有针对性的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前⼤多数⽔利建设⼯程都是兼有防洪、发电、灌溉、航运、渔业等⽤途的综合性⼯程,它们既具有防洪的社会效益,同时也具有相当的经济效益。

由于防洪⼯程是我国防治洪⽔,减轻灾害的主要⼯程性⼿段,其他⽔⼯程、⽔电站也全部或部分地承担着防洪的任务,这些⼯程能否正常发挥其防洪作⽤直接关系到有关防护地区的⼈民群众⽣命财产安全,因此,防洪应是⽔利⼯程⼀项重要的任务。

⽔利⼯程的建设和使⽤应当符合防洪的总体要求。

防洪规划根据⼀定地区防洪安全的需要对有关的⽔⼯程建设从选址到建设标准都有⼀定的要求,主要是考虑防洪的需要,同时也兼顾了⽔利⼯程的经济效益,⽔利⼯程的建设只有在符合防洪规划的前提下才能完成预定的防洪任务。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防洪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督,⼀些地⽅存在着较多地考虑局部利益或单项⼯程效益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防洪规划的实施;有的⽔库建设由于资⾦不⾜等原因,未达到防洪标准,其堤坝的⾼度低于规划规定的标准,没有防洪库容;有的⽔库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按照规划的规定留⾜防洪库容,在汛期超限蓄⽔,致使洪⽔来临时这些⼯程难以启⽤,打乱了防洪⼯作的总体布署,造成了不良后果。

为此,本条根据这⼀实际情况,从保证防洪规划切实得以贯彻实施出发,规定建设⽔利⼯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防洪库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第⼆⼗⼆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地和岸线的利⽤,应当符合⾏洪、输⽔的要求。

禁⽌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洪的活动。

禁⽌在⾏洪河道内种植阻碍⾏洪的林⽊和⾼秆作物。

在船舶航⾏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进⾏某些有碍河道⾏洪、输⽔活动的规定。

⼀、本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从事某些有碍河道⾏洪、输⽔的活动。

这些禁⽌性规范,可以直接制约当事⼈的⾏为。

《⽔法》第⼆⼗四条对此问题早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在江河、湖泊、⽔库、渠道内,不得弃置、堆放阻碍⾏洪、航运的物体,不得种植阻碍⾏洪的林⽊和⾼秆作物;在航道内不得弃置沉船,不得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

”并且在法律责任⼀章中还规定了罚则。

虽然《⽔法》早有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河道、湖泊甚⾄处于⽆⼈负责的境地,因此不少⼈认为可以任意占⽤,废⼟废渣往⾥堆,垃圾废物往⾥倒;有的城市建设、⼯业建设侵占河床、河滩;有的⾏洪河道被围垦,种植阻⽔林⽊和⾼秆作物等等。

这样,国家⼀⽅⾯⼤量投资修建防洪⼯程,提⾼河道⾏洪能⼒,整治疏浚河道,改善河道⾏洪条件,但与此同时,河道中⼈为地设置⾏洪、通航障碍,抵消了已经取得的成果,这种情况已经发展到⼗分严重的程度,并且已经成为防汛抗洪⼯作中的主要问题。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地和岸线的利⽤,应当符合⾏洪、输⽔的要求。

禁⽌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洪的活动。

禁⽌在⾏洪河道内种植阻碍⾏洪的林⽊和⾼秆作物。

在船舶航⾏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防洪法规定

防洪法规定

防洪法规定防洪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管理和保护洪水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以下是有关防洪法的主要内容。

一、洪水预警与防御防洪法规定了建立洪水预报、警报和应急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

各级政府应加强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洪水警报,提出防洪预案和应急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洪水防治规划与建设防洪法规定了编制洪水防治规划的程序和要求。

按照洪水防治规划,应进行洪水调查、防洪测算和防洪建设等工作,提高抗洪能力和减轻洪灾损失。

三、河道管理与整治防洪法规定了河道管理和整治的原则和措施。

各级政府应加强河道管理,保持河道畅通,加强检修和维护工作,改善河道水文条件,提高排水能力。

四、水库调度与管理防洪法规定了水库调度和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水库的蓄洪、泄洪和出库运行应科学合理,兼顾防洪、发电、灌溉等利益,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五、抗洪救灾与安置防洪法规定了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的原则和措施。

各级政府应加强抗洪救灾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为受灾人民提供生活和安置保障。

六、责任追究与法律制裁防洪法规定了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的程序和规定。

对洪水防治工作中的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给予行政、经济或刑事处罚。

七、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防洪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应加强防洪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洪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总结起来,防洪法是中国国家对洪水防治工作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内容包括洪水预警与防御、洪水防治规划与建设、河道管理与整治、水库调度与管理、抗洪救灾与安置、责任追究与法律制裁以及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该法律法规的实施,可以提高洪水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治理与防护本章是关于治理与防护的法律规定。

本章共十一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

主要内容包括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整治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规划治导线确定的程序,整治河道与其他事业之间的关系,河道、湖泊管理体制及管理范围的划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某些有碍行洪的活动,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流,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居民的外迁,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及采伐,如何处置壅水、阻水工程,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内的建设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八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的规定。

一、我国是世界上洪水灾害频繁的国家,在经历了历次洪水灾害后,我国劳动人民总结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防治江河洪水的有效方法,如在江河的中上游修建水库拦蓄洪水,并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在下游加固加高堤坝,整治河道,清淤疏浚,安排与建设蓄滞洪区,以蓄滞超标洪水。

经过40多年的努力,初步治理水土流失70万平方公里,共修筑堤防24.6万公里,水库8.5万座,开辟蓄滞洪区98处,多次战胜洪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河道是洪水下泄的主要通道,并可以形成一定的行洪能力。

水库、洼淀、湖泊是调蓄洪水的重要场所,保证必要的调蓄面积,就会给洪水留有容身之地,充分发挥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就可以调节洪水流量、减轻洪水压力,因此要严禁围湖造田。

而要充分发挥河道的行洪能力,就需要加强对河道的治理与保护,避免在河道内设置障碍物阻拦洪水下泄,并定期清除淤积在河道内的泥沙,对河道进行疏浚,保持和增强河道的行洪能力,确保行洪畅通。

清淤疏浚是防治江河洪水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定期清淤疏浚,可以逐步把河道置于地面之下,改变地上悬河的危险状况。

二、1998年长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湖泊淤积萎缩,导致湖泊的天然蓄滞能力下降,比较典型的就是洞庭湖。

洞庭湖是保证长江安全渡汛的主要蓄洪区,也可以说是武汉、江汉平原的救命湖。

但是,由于洞庭湖区被大量围垦,使它的调蓄洪水能力严重下降。

自50年代以来,调蓄洪水的容量减少了40%。

据统计,全国被围的湖泊面积至少有140万公顷,减少蓄洪容量350多亿立方米。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长江上游水上流失严重。

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因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到36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8.2%。

水土流失是我国生态环境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水土流失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又使许多河流的中下游河床提高。

如黄河已成为世界上典型的“地上悬河”,每年约有4亿吨泥沙淤积在河道内,河床平均每年抬高0.1米。

在新乡,黄河滩面比地面高出近20米。

许多中小河流也由于河道淤积,导致防洪能力下降,大堤加高的作用被河道淤积抵消了。

只有进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和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才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壤不受暴雨冲刷,从而减少入河泥沙量,减轻河道淤积。

目前,国务院已采取措施,决定将长江、黄河上中游的51个国家森工企业及地方森工企业全面停止采伐,转向造林。

力争通过十几年的努力,使我国生态环境有较大改善,明显减少水土流失,改变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泥沙严重淤积状况。

同时,根据条件与可能,对过度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规划治导线确定程序的规定。

一、本条共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整治河道、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河道整治,就是为稳定河槽、改善河流边界条件及水流流态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其主要任务是满足防洪、保护城镇等的需要。

整治河道的工程措施有以下几种:一是护岸工程,通过修建丁坝、矶头、顺坝、平顺护岸等工程以控制主流,归顺河道,防止堤防和岸滩冲刷,安全泄洪;二是疏浚工程,利用挖泥船等工具,以及爆破、清除浅滩、暗礁等措施改善河流流态,保持足够的行洪能力;三是裁弯工程及堵汊工程,对过分弯曲河段进行裁弯取直,堵塞汊道等,扩大河道泄洪能力,集中水流。

整治河道涉及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尤其是对跨行政区划的河道整治,问题更是突出。

过去有关地区在整治河道或修建控制河势工程时,大多只考虑本地区的需要,形成不少纠纷。

如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是泥沙冲淤变化大、河势摆动频繁的游荡性河流,也是晋陕两省的界河。

两岸群众以至两岸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修建对自己一方有利的堤坝,任意改变河水流向,浪费了大量人力、财力,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又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有的还发生了械斗,造成人员伤亡。

形成这种局面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明确的规划治导线。

1990年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制定治导控制线。

以此为依据,有关行政区已开始解决本地区存在的问题。

晋陕西省也团结起来治河,有重点地解决一些突出的紧迫问题,并根据目前河势变化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中继续安排下一步治理的工程措施。

二、本条关于规划治导线的拟定程序是根据江河的重要程度,并考虑到省际关系的协调,区分不同的江河、河段规定了规划治导线不同的确定程序。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拟定程序的规定。

其中“规划治导线”是指河道整治后在设计流量下河道的平面轮廓,整治工程按治导线进行布设。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主要指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和松花江等河流。

这七大江河既是我国流域面积、流量及长度居于前列的河流,同时又是城市集中、沿岸人口密集、经济文化发达的荟萃地区。

如长江中下游和珠江三角洲等地区,是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区域,其工农业总产值占全国的四分之三。

防洪工作一旦出现疏漏,势必打乱整个国民经济部署,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这七大江河的防洪工作就成为全国防洪工作的重中之重,其规划治导线的拟定也较为严格和谨慎,由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其他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拟定程序的规定。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因其涉及到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利益和要求,由地方政府制定规划治导线,则利害关系较难协调,因此,本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的,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整治河道与航运、竹木流放、渔业发展等事业之间关系的规定。

一、整治河道、湖泊,涉及多方面的关系。

整治的目的是为了防洪,但在确保行洪安全的前提下,还应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河道、湖泊的其他功能,如航运、竹木流放和发展渔业等等。

我国水运资源丰富,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等七大水系,贯穿南北的京杭大运河,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800多条,河流总长43万公里,大多冬季不冻,水量充沛,具有发展水运的良好条件。

从地区分布来看,淮河和秦岭以南地区水运资源丰富,航道条件好。

长江、淮河、珠江三个水系的通航里程就占全国通航里程的82.3%,内河货运量占96.4%。

从通航能力看,全国内河通航里程是10.9万公里,但能通航1000吨以上驳船的航道仅4500公里,占4.2%。

二、航道是河道、湖泊的通航水域。

过去在航道和河道的整治、维护、运行中,矛盾时有发生,有些矛盾,长期难以解决,影响生产。

因此,为解决河道与航道整治的关系,本条第一款规定,整治河道、湖泊,首先要考虑防洪需要,同时涉及航道的,还要兼顾航运需要,在整治前要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不能单纯考虑航运,还要符合防洪安全的要求,在整治前要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此外,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与竹木流放、渔业生产之间也会彼此影响,整治河道要兼顾竹木流放、渔业发展的需要,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

总之,要妥善处理各种利益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河道及其水域的综合功能。

第二十一条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河道、湖泊管理体制和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定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