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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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五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其追究法律责任;六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八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第八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二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第九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实施监督检查时,企事业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十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定期向其所隶属的工会汇报工作;受任命机关委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向任命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第十二条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对成绩显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第十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所隶属的工会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按规定享受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待遇;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决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八条上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着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第三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第四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三监督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第五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五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其追究法律责任;六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八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第八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二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第九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实施监督检查时,企事业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十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定期向其所隶属的工会汇报工作;受任命机关委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向任命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第十二条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对成绩显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第十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所隶属的工会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按规定享受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待遇;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决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八条上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着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第三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第四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三监督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第五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行为,履行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确实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全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实行定期检查。

公司工会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公司通报;分工会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公司工会;工会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安全记录。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任务:(一)监督和协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公司劳动及职工劳动安全措施、计划和经费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向公司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公司、分厂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参与公司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休息休假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公司行政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公司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方案]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方案]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行为,履行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确实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全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实行定期检查。

公司工会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公司通报;分工会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公司工会;工会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安全记录。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任务:(一)监督和协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公司劳动及职工劳动安全措施、计划和经费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向公司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公司、分厂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参与公司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休息休假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公司行政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公司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二篇)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二篇)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制度描述:1. 目的: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劳动保护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 职责: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工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会委员会成员和职工代表参与,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

3. 检查对象:工会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所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特别是对高风险行业和岗位进行重点监督。

4.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职业卫生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使用情况、应急救援措施的应对能力等。

5. 检查程序:对于每个被检查的企业,工会先行对其进行初步资料调查,然后组织检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记录问题并发出书面通知,工会监督检查小组随时跟进问题整改情况,对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工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 检查结果:工会将对检查结果进行分类归档,并根据情况向上级工会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工会将直接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

7. 相关协调机制:工会将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等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及时交流信息,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8. 奖惩措施:对于工会发现的企业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问题,工会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9. 宣传教育:工会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____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网络,突出工会维护职能作用的发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发挥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结合公司实际,依照《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及《____》和工会系统劳动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是工会组织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工会在企业内监督作用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不断完善。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工会组织负责。

工会组织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工会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 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方案;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3. 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劳动保护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4. 协调解决员工之间的安全纠纷和劳动保护问题;5. 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企业领导汇报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方式第七条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的检查;2. 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的检查;3. 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的检查;4. 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展情况的检查;5.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6. 安全生产事故和劳动保护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 定期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状况;2. 随时接受员工的安全投诉和劳动保护申诉;3. 安排专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进行全面检查;4. 召开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座谈会,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总工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修订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1991年发布的《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年5月24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指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由上级工会任命的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反映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愿,履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第五条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制度

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制度

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制度
是指工会组织在劳动保护方面开展监督和检查工作的制度。

它确保了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工会设立劳动保护检查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开展劳动保护检查工作。

2.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劳动制度规定等,制定检查标准和程序,并明确检查内容和频次。

3. 开展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常规检查是定期的、例行性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些重要或特殊情况下的检查。

4. 工会有权进入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场所、办公场所、后勤场所等,对劳动保护设施、工作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

5. 工会通过检查,发现劳动保护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问题。

6. 工会可以要求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提交相关资料。

7. 工会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完善劳动保护设施,提升劳动保护水平。

8. 工会可以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保护协议,明确双方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总之,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制度是工会组织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制和制度安排,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以下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XX国工会法》、《中华人民XX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审查制度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审查制度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审查制度简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审查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机制,旨在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该制度由工会负责监督和审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以确保雇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和福利。

监督职责1. 工会应定期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工会应检查工资支付、工时安排、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工会应关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福利待遇、工作环境、工作休假等,并会主动与雇主进行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审查程序1. 工会可以通过定期巡查、接受投诉、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审查,以获取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2. 审查过程中,工会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可以与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3. 工会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报告机制,将审查结果及时报送给相关部门和上级工会。

处罚措施1. 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工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2. 工会可以对恶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

3. 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优势与局限优势:- 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有充分的了解和关注劳动权益的责任和动力。

- 工会具有较强的赞同力和监督权,可以对企业进行有力的监督和促改。

局限:- 工会资源有限,难以对所有企业进行全面监督。

- 部分工会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不作为的情况。

结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审查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制,需要工会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工会的支持和监督,以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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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行为,履行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确实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全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实行定期检查。

公司工会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公司通报;分工会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公司工会;工会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安全记录。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任务:
(一)监督和协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公司劳动及职工劳动安全措施、计划和经费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向公司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公司、分厂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参与公司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休息休假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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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公司行政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公司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监督和协助公司采取防范措施。

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八)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公司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十)督促公司行政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公司履行对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

监督和协助公司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会要定期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网络成员和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教育,通过培训教育,使他们了解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法监督,依法维权。

第七条工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职工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安全部门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促进问题的解决。

第八条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加强全员安全知识普及,重视发2
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加强群众监督,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确保安全的环境。

第九条公司各分厂、部室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工会有权报告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各分工会是劳动保护检查的中间环节,应认真关注本单位的安全状况,依法开展安全督查活动,发挥好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十一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是工会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基本力量,是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履行检查员的职权,按要求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第十二条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成绩显著的分工会,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公司工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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