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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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预算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工作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预算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工作

要严
法 》 规 定 的 程 序进 行
主 动接受 立 法 机关 对

格 按照 《 预 算 法 》 规 定 的执 行 程 序 和 行 政 执 法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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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预 算执行 情 况 的监 督
依法 组 织 财 政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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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 不正 会 计法 》 《 公 司法 》 《
《 预 算 法 》 作 为 今年财 政 法 制 宣 传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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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 为发 展
一 项 主 要 内容 摆 上重 要 位 置 广 播等 新 闻 媒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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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电视 报
法规 相 继颁 布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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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泛 深 入 地 开 展 各种

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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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是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设 的 一 项 重

为 当 前 的 一 件大 事抓 好落 实 作实际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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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结 合财 政 工
大 举措
《 预 算 法 》的 颁 布 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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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进 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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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真 学 习 《预 算法 》 关 于 预 算 的编

健 全 和 完 善财政 管 理 预 算监 督

社 会 主 义 市场经 济提 供 了 有 利 的 法 律 制度 保 障

各样
行 之 有效 的 宣 传 活 动
,
《 预算 法 》 的颁布

《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

《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

《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8月3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29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与1995年施行的条例相比,不仅条文由79条增至97条,大部分条款均为修改或新增条款,而且在内容上系统总结了条例施行25年来尤其是2015年修改后的《预算法》施行以来我国在深化财政预算改革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与经验探索,直面预算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推动《预算法》的切实贯彻实施,推进国家财政治理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约束有力,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条例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明确、细化了《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其修订内容和突出亮点主要表现在:一、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具体要求,着力增强预算透明度条例遵循预算法确立的预算公开原则,秉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之立法精神,进一步明确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单位预算、决算应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

这些规定,一方面对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公开提出了新的更全面、细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推进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公开工作,对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时限、内容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而无论在预算公开的广度、深度上均有进一步的扩展,这有利于增强预算透明度,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背景、内容及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背景、内容及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背景、内容及亮点解读作者:曾康华梁敏冯彦博来源:《财政监督》 2020年第21期曾康华梁敏冯彦博【摘要】《预算法实施条例》自1995年施行以来,先后于2014年、2018年修改,并在财政改革和预算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形式下,旧《条例》显然已经不能适应2014年《预算法》的发展要求,时隔五年,新《条例》终于出台。

文章结合《条例》的修订背景和必要性,对比新《条例》与旧《条例》的内容,重点分析新《条例》的八大亮点,即明确预算收支、规划预算编制、优化转移支付、严格债务管理、规范财政专户、明确国库责任、促进预算公开和推进绩效预算。

最后,对新《条例》施行过程可能遇到的挑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亮点一、新《条例》出台的背景解读国务院于2020年8月3日正式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旧《预算法实施条例》自1995年施行以来,在深化分税制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推动绩效预算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预算法》作为财政预算领域的重要法律,已于2015年1月1日全面实施,在规范预算编制和管理、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强化转移支付制度和加强预算公开透明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预算法》在预算管理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而旧《条例》与2014年《预算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不相适应,使得《条例》的修订和出台备受理论和实务部门的关注。

当前,新《条例》已正式施行。

新《条例》在1995年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由79条文增加至97条文,内容上概括了近几年我国财政预算改革的实际成果和经验,明确指出了预算管理实践中亟须改进的方向,切实为《预算法》的贯彻实施和国家财政更加精准的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预算进一步改革的重大部署和决策为旧《条例》的修订提供了基本导向。

新预算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3篇)

新预算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3篇)

新预算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3篇)新预算法学习篇1根据20xx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新《预算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入学习贯彻新预算法,是财政部门当务之急的一件大事,也是每位财政干部应尽的职责,通过学习,我们认为需要强化六个方面,以更好适应新《预算法》对规范财政收支管理与监督的各项新要求。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在原预算法体系下,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的政府收支活动没有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的范畴,比如第76条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预算外资金的存在致使政府预算只对预算内资金进行约束,预算外资金长期游离于预算监管之外。

松江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游离于政府预算体系的财政资金,如国库102账户、151账户、往来账户以及单位过渡户的资金等,截至20xx年底,区级各部门过渡户资金为2748.68万元,其他账户资金为44352.09万元,经过清理后,实际停留在单位账户的资金为5908万元,这些预算外资金的存在,不仅增加了财政工作的复杂性,而且不利于发挥政府预算的作用,破坏了整体效率。

为此,新预算法重新界定了政府预算收支的定义,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不再有预算外这个概念。

其中,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这就从法律上真正确立了四本预算的法定性,使预算编制的全口径有法可依。

此外,第5条还强调了四本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可见,新预算法彻底颠覆了以往单一预算的概念,代之以全口径预算的理念,实现了预算体系的新跨越。

为了贯彻新预算法精神,松江区在推进全口径预算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下一步,我区将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一方面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科学性,并做好国库102账户、151账户及过渡户等资金的清理工作,逐步消除预算外资金,使政府预算真正做到不留死角,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收支情况;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三本预算之间的合理联系,形成畅通的资金流动渠道,改善预算缺口与预算盈余并存的局面,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发挥预算资金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切实提高预算效率。

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版解读

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版解读

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版解读一、新版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原则现行《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在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深化分税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预算法),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了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了预算调整和执行,加强了预算审查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预算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的实施,为《条例》修订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财政预算改革实践不断深化,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为《条例》修订提供了实践基础。

《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二、新版条例在预算编制方面的新规定预算法对预算编制主体、程序、内容、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为落实预算法有关规定,《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

《条例》分别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包括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二是规范收入预算编制。

为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体现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要求,《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并与相关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培训学习总结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培训学习总结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培训学习总结通过本次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激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激授课教师精彩的授课。

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我的预算方面理论基础,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潜力和信心。

本次培训本人学习总结如下: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原则现行《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在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深化分税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预算法),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了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了预算调整和执行,加强了预算审查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预算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的实施,为《条例》修订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财政预算改革实践不断深化,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为《条例》修订提供了实践基础。

《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二、《条例》在预算编制方面新规定预算法对预算编制主体、程序、内容、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为落实预算法有关规定,《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

《条例》分别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包括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心得体会人大_预算工作

心得体会人大_预算工作

作为一名人大工作者,我有幸参与并见证了我国人大预算工作的开展,深感预算工作在人大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我对人大预算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现将我的心得体会分享如下:一、深刻认识预算工作的重要性预算工作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决策权的重要体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通过预算工作,可以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合理、规范、高效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我国,预算工作已成为一项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工作,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提高预算工作的法治化水平预算工作是一项法治性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加强预算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环节的法治化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预算编制单位的监督,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强化预算工作的民主化监督预算工作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基层群众意见,确保预算编制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同时,要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预算资金使用安全。

四、创新预算工作方式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预算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创新预算工作方式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例如,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预算编制的智能化水平;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预算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预算工作人员是预算工作的主体,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预算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加强预算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要关心预算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之,人大预算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作为一名人大工作者,我将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做好预算工作,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预算管理学习心得体会5篇

预算管理学习心得体会5篇

预算管理学习心得体会5篇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

它规定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预算管理学习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

预算管理学习心得体会1目前全面预算软件很多,基于E_cel的,投入产出模型的,PERT 模型的,递阶控制优化模型的等等。

但是那种整合进ERP或SCM系统的预算模块非常不好用,预算需要调整时很麻烦,涉及一大堆数据更改,和已经执行的任务的数据更改,还要修正许多系统设置。

我个人喜欢用单独的预算软件。

各人可以根据具体企业情况选用,这里不讨论软件问题。

1、全面预算简单实用有一段时间,管理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全面预算管理不利于企业潜力的挖掘,因为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各级都会为了比较容易完成自己的目标或为了下一年度便于完成目标,在预算指标上打埋伏,导致企业资源配置不能实现。

而且漫长而反复的讨价还价过程让人筋疲力尽。

建议使用过程管理,也即公司目标不进行分解,而由总部控制整个运营过程,不断优化(实际就是动态规划思想,每一步都是),不断监督和调整下级任务,这样可以有效挖掘出企业潜力。

我认为很有道理,就在某企业试行。

结果发现理论上美好的东西在现实中不可行。

因为他导致管理变得过于复杂,结果反而比全面预算更糟糕。

因为要进行过程控制,所以必然要加大总部的控制成本和监控复杂程度,同时事先并未明确各单位的具体指标,在协同作战时,大家根本无法配合,例如销售与物流会打翻天,互相指责对方没有完成任务,出问题也是互相指责。

这时总部的协调任务实在过于沉重,比讨价还价要困难得多,因为所有责任都是你的,大家都站在旁边看你怎么指挥和协调。

所以试行一年后,大家一致同意放弃过程管理,恢复全面预算管理。

看来简单的就是美好的,是个真理。

2、全面预算是企业运营的基本地图从总经理的角度看,全面预算就是把董事会的年度目标,例如销售收入、利润、成本、劳动效率等等目标分解到各个下级单位。

2024年新预算法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新预算法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新预算法心得体会____年新预算法心得体会____年,我国新的预算法正式实施,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财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新的预算法实施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预算法对于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保障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新预算法的实施不仅对于政府财政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化具有意义,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参与财政管理和预算决策的机会。

在这里,我将从几个方面来总结和分享对新预算法的学习体会和心得。

首先,新预算法明确了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程序与要求,强化了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

新预算法要求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过程要符合科学、民主、规范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预算目标和政策措施。

新预算法的这一要求,使得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过程更加透明、公开、合理,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监督的力度。

在我看来,这是新预算法具有重要意义的一点。

其次,新预算法强调了绩效管理和评价的重要性。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绩效目标和评价体系,将预算目标与绩效目标相结合,加强绩效管理和评价工作。

这对于提高政府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果至关重要。

在以往的预算过程中,我们普遍存在着一种“投钱就是好事”的思维方式,只注重两个字:花钱。

而新预算法的实施,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绩效管理和评价体系,强调预算资金使用的结果和效益,这是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一种正向引导。

通过加强绩效管理和评价,可以实现财政资金的最优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此外,新预算法还加强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新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要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这一要求,使得财政预算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提升了财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在我看来,这种社会公众参与的机制不仅是财政预算的公正性的保障,也是促进社会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有力推动。

通过公开透明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可以有效避免预算资金的滥用和浪费,更好地保障公众利益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培训学习PPT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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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规定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 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 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 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 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条例》在预算编制 方面新规定
二、《条例》在预算编制方面新规定
预算法对预算编制主体、程序、内容、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为落实 预算法有关规定,《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
• 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条例》分别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 预算草案的时间。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 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 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包括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 一是统一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 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 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 二是明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规定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 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 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本级预算拨款 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
三、《条例》在部门预算管理方面规定
• 三是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规定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入 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规定 开展预算评审。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1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预算法》”)已正式开始实施。

新《预算法》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为出发点,对预算编制、审核、公开、执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由此也对财政制度运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但受制于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原因,目前新《预算法》执行中仍存在预算信息公开不完善、预算程序执行不规范、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工作不全面、预算收支偏离度较高等问题,需要在健全细化制度、提高预算科学性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一、存在的问题(一)预算信息公开渠道较少,公开的及时性和精细化程度不高一是财政预算公开渠道较少。

重庆市辖内73.17%的财政部门(含市级和区级)仅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了预算公开,且多数未设置预算公开专栏,公开的预算混杂于各种政府信息之中,难以查找,不利于社会公众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二是预算公开的及时性较差。

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财政预决算应在批准后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但实际执行效果不佳。

以重庆市为例,2015-2016年重庆全辖各级财政预算、决算从批准到公开的平均时间间隔为23.28天和20.48天,均超过预算法规定的20天,最长甚至达到143天。

三是预算公开精细化程度不足。

按照《预算法》规定,预算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应编列到项,但重庆各级财政部门预决算报告公开的预算支出信息中,仍有10个区县仅列明类或款级科目,占比达24.39%。

(二)预算编制程序执行不规范,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开展不全面一是预算草案支出说明不足。

根据新《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安排的相关支出,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但重庆市本级及辖内9个区县,在预算草案中未对人大批准前的支出款项作出说明,占比达 24.39 %。

二是预算绩效评价开展不足。

根据新《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最新版本学习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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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 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 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 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 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 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 用收入,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法律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 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 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 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规定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 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 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 和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 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 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背景下高校预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背景下高校预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理论探索《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背景下高校预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刘 冉摘 要:从论述《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的原因历程、核心要素和现实影响入手,剖析了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对高校预算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并针对目前高校预算管理实际操作和新要求之间存在不适应的问题,从预算管理宣传、预算系统保障、预算绩效问责、预算支出公开四个方面,提出了高校预算管理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高校预算管理;应对之策1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的改革综述随着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预算法的修订,原预算法实施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环境发展的要求,主要是对预算监督、预算绩效和预算公开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规定。

基于此,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应运而生。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对预算法的详细说明,两者是主从关系,了解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改革历程,必须先从回顾预算法的改革历程开始。

1.1 《预算法》修订的改革历程随着国内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程,预算法的修改历程与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

按照时间顺序,预算法修订的改革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启动阶段,2004年国内启动预算法修订,但是修订工作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进程缓慢。

第二阶段为初审阶段,2011年11月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于同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初审。

第三阶段为二审阶段,2012年6月二审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统计有1.9万人参与,征集意见多达33万条,可见社会各界对预算法修正案的重视。

第四阶段为通过阶段,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审议通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草案是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型。

新预算法已于2015年1月开始实施,作为基础性法律规范,新预算法只是给出了一些原则性意见,政策细节和实操要求方面还需要借助于具体的实施细则,而与其相匹配的实施条例却迟迟未能出台。

学习预算法心得体会

学习预算法心得体会

学习预算法心得体会引言预算法(Budgeting)是一种财务管理和决策的工具,通过制定和控制预算,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合理利用。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需要做出各种决策,而预算法可以帮助我们在决策中做出更明智、更合理的选择。

在学习预算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学习预算法的意义预算法在个人生活和工作中的应用广泛,不管是管理个人理财,还是组织企业决策,都需要通过预算法进行规划和控制。

学习预算法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个人财务,还可以提升我们的决策能力和规划能力。

在一个资源受限的环境中,合理的预算可以最大化资源的利用效率,帮助我们实现个人和组织的目标。

预算的制定制定预算是预算法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在制定预算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目标和需求: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我们的目标和需求。

无论是个人理财还是组织决策,预算的制定都应该围绕着实现目标和满足需求展开。

明确目标和需求可以帮助我们确定预算的规模和内容。

2.资源和限制: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可用资源和限制条件。

资源可以是时间、金钱、人力等,限制条件可以是法律法规、技术条件等。

在制定预算时,我们需要权衡资源和限制条件,确保预算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弹性和变动性:预算制定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弹性和变动性。

有时,我们需要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以应对不可预见的情况和变化。

合理的预算应该能够适应环境的变化,并及时做出调整。

预算的执行和控制预算的制定只是第一步,执行和控制是预算法的核心内容。

在执行和控制预算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监测和反馈:执行和控制预算的关键在于监测和反馈。

我们需要定期监测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

只有通过不断的监测和反馈,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2.指标和标准:执行和控制预算需要依据一定的指标和标准。

这些指标和标准可以是财务指标,也可以是绩效指标。

通过与指标和标准的对比,我们可以评估预算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财政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措施

财政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措施

财政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是规范和约束财税部门和预算执行单位的重要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违法违规问题。

作者结合实际揭示了一些问题,细谈了一些个人的看法和认识,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和意见。

标签:预算执行;问题;研究为了强化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预算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第五十條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与之配套的《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财税部门、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往往置上述法律法规于不顾,违规违纪问题屡查屡犯。

一、主要问题及表现(一)财政部门存在的问题一是非税收入虽然已纳入专户管理,但是未能及时入库。

如:某县级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上年结转余额18余万元,年内非税收入4.69亿元,入库3.5亿元。

二是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

某县级财政局2016年末上级专款余额2亿元,国库存款1.2亿元,挤占上级专款近9000万元。

三是往来账款清理不及时。

某县级财政局“总预算账”、“非税收入管理账”往来账款清理不及时16.4亿元。

预算法实施规章制度

预算法实施规章制度

预算法实施规章制度预算法实施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用于规范和指导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实施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和各级政府预算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法实施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中央预算法实施规章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配套法规,全面阐述了国家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包括预算编制计划、预算编报和审核、预算执行和调整、预算支出和收入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2. 《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出台于1985年,是用来加强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制度。

按照该办法规定,中央财政部门应当制定预算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召开相关的财政预算工作会议,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3. 《中央本级财政预算内部管理规定》:该规定围绕中央本级财政预算编制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包括预算编制计划、预算执行和调整、预算支出和收入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4. 《财政拨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和《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的一个法规,主要规定了财政拨款的管理范围、程序和方法,包括拨款决定、拨款权限、拨款用途和拨款审计等方面。

二、地方预算法实施规章制度1. 地方财政预算编报办法:编制地方财政预算的依据和程序,包括层级预算编制与审核、预算指标的使用、年度经费安排、政府性基金的使用、财政拨款的管理等。

2. 地方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管理程序、各项支出的审核、保证资金的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3. 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实施规定:主要从财政拨款的权限、程序、标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了地方财政拨款的使用和管理。

4. 地方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种基金的管理、收支、结余使用、监督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政府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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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通过本次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激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激授课教师精彩的授课。

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我的预算方面理论基础,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潜力和信心。

参加本期培训本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和收获: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把预算法的理念和制度细化、实化,使之更有可操作性,并在法律授权空间内作出一系列规定,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预算法,进一步推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条例》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实际操作的‘路线图’。

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管理、预算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有了更加细致的
操作指南,从而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财政制度完善。

信息公开力度加大
此次修订《条例》,在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规范部门预算管理等诸多方面,均对预算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作出重要规定。

《条例》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

比如,明确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是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

《条例》统一了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同时,明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

《条例》从多个方面细化了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内容。

比如,细化转移支付公开内容,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明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需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要详细晒出‘账本’,接受全社会监督。

《条例》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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