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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2015.19·43·□

企业微信红包账务处理初探

孔庆林(副教授),王岑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重庆400054)

【摘要】本文针对企业互联网创新业务下的微信红包业务,在讨论企业微信红包种类的基础上,对企业微信红包涉及的有关账务处理进行了探索,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微信红包;账务处理;互联网金融创新2015年春节,微信首次联合泰康、京东、微店等派发了5亿元的企业微信红包。企业微信红包是最新互联网产物,该类创新互联网业务,无论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还是国际财务报告体系等均没有对其进行相应规范。本文拟对企业微信红包涉及的账务处理进行探索。

一、企业微信红包的种类

企业微信红包是发放微信红包的企业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等),由第三方支付给具有领取资格的用户。企业通过微信发放红包,用户抢到后经过口碑相传或再次发送红包,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企业影响力,这是目前企业发放微信红包的主要目的。企业微信红包按照红包类型可以分为现金红包和卡券红包。

1.现金红包。根据目前有关的企业微信现金红包运营模式,微信免费为企业提供“全民发红包”的流量导入,企业发放的现金红包全部发放至用户,不需承担任何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用户取得现金红包后,可将企业发放的微信现金红包提现,转至个人银行账户,也可以存放在微信钱包作为支付网络消费的资金余额。

现金红包涉及企业将资金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领取现金红包以后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支付给用户;若用户未在有效期内领取现金红包,则由第三方平台退回给企业。这个过程涉及有关货币资金的账务处理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的有关税收法规中,尚未明确企业发放微信红包的个人所得税规范,本文后面的讨论中暂不考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涉税,根据其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2.卡券红包。根据企业微信卡券红包招商方案,目前有两种运营模式:第一种,企业通过微信红包发出的卡券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按流量或者发放卡券的数量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二种,企业通过微信红包发放一定面值的代金券,在一定期限内,用户消费满一定金额可凭借代金券享受优惠,从而达到企业促销的目的。

用户通过微信钱包支付商品价款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合约,扣除有关流量费用后,在约定期限将有关款项转账至企业账户。

卡券红包涉及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手续费、商品销售、货款回收、资金利息等账务处理。这类业务企业一般可以在现行会计规范下,按照销售折扣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二、企业微信红包的账务处理

1.企业向第三方支付平台预付微信红包款项。企业向第三方支付平台预付微信红包款项的会计科目设置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1012其他货币资金”会计科目下增设“微信钱包”二级科目,即企业预付微信红包款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微信钱包”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将微信红包款项转入企业开户银行账户时,做相反的会计账务处理即可。本二级科目可以按照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等进行明细核算。这种模式对现行一般企业来说账务处理较为简单,也好理解和应用,适用于微信红包业务较少的企业。

第二种方式是基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角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即将企业微信红包作为一种互联网创新金融存款,在“1002银行存款”会计科目下增设“微信钱包”二级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即企业预付微信红包款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时,借记“银行存款——微信钱包”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做相反账务处理,明细核算也按照支付平台进行。采用这种模式的前提条件是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企业预付的微信红包款项仅仅是从传统金融机构转入互联网金融机构,适用于需要利用微信红包进行长期促销的企业。

上述两种模式都可以详细反映企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发生的往来业务,使企业微信红包一目了然,尤其

□财会月刊·

全国优秀经济期刊□·44·2015.19

是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创新性营销,需长期使用微信红包的企业,还便于期末有关财务大数据的统计分析,为经营决策提供大数据依据。

第三方支付平台返还企业未发放成功的现金红包时,做前述相反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微信红包获得了利息,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微信钱包”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2.企业发放现金红包。对于企业发放的现金红包,按照对象分为用户、普通员工和企业高管三类。

第一类:企业向用户发放现金红包。企业向用户(本文所指用户是企业以外的用户或者潜在用户或者不特定用户)发放现金红包(包括不指定用户的“拼手气群红包”和指定特定用户的“普通红包”等各种形式),实质是企业通过发放现金红包的方式回馈用户,从而扩大企业影响力,具有企业整体或者产品的广告宣传作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应该记入“6601销售费用”科目。

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等)抢到红包后,相应的数据会通过后台传送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有关款项划入用户账户,并将该数据发送给企业,企业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反馈回来的微信红包支付数确认并做账务处理:借记“销售费用——微信红包”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微信钱包”科目。

目前该类业务是免费的,如果该业务发生了手续费等费用,可以比照后面的企业向用户发放卡券红包部分,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类:企业向普通员工发放现金红包。企业通过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普通员工发放的现金红包,实质是企业对职工某种形式的奖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发放的现金红包符合职工薪酬定义,应比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2211应付职工薪酬”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即根据员工提供服务的收益对象分别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微信钱包”科目。企业员工领取微信红包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微信钱包”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微信钱包”、“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第三类:企业向高管人员发放现金红包。企业向高管人员发放的微信现金红包,根据企业发放红包的性质不同,其相应的账务处理也不一样。一般而言,如果企业发放的微信现金红包是当年或者当月的绩效奖励,则可并入当月薪金做账务处理,处理方式与普通员工的类似。但如果企业发放的微信现金红包与高管工作年限之类的挂

钩,则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各年计提费用。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微信钱包”科目;到高管满足微信现金红包发放条件,企业先通过计算,将应发部分拨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发放的账务处理同前面一样;如果高管未满足条件而不需要支付微信现金红包,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微信钱包”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如果企业提取的与高管年限挂钩的微信现金红包,在支付到期日前,购买了理财产品,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账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如果是将资金转入余额宝,方便随时提现,获得的收益类似于银行活期利息,则应冲减“财务费用”。如果企业对高管人员发放的现金红包是与企业股份挂钩的,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进行账务处理。

3.企业发放卡券红包。企业对用户和员工(含高管)发放的卡券红包,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他们通过参与线上活动而带动线下消费。这类业务涉及企业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流量费用和销售货款回收等账务处理。

企业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流量费用,分为事先知道流量和事先不知道流量两种。如果企业选择确保发出卡券红包量的方式发放红包,则手续费是确定的,支付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微信钱包”科目。如果企业选择按最终发放卡券红包的流量计算手续费,那么手续费事先不能确定,企业需要等卡券红包发放后,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内确定的卡券红包数据确定最终应缴纳的手续费,账务处理同前面一样。

用户用卡券红包消费或者提货时会享受到卡券优惠,有关货款是用户先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给发放卡券的企业。企业应按照商业折扣进行账务处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企业卡券红包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点是用户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向企业付款。我们认为用户使用卡券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符合现行收入准则确认标准。用户使用卡券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款项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微信钱包”科目,贷记“主

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已销商品成本。若货款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至企业账户时,转账收取的手续费则计入“财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微信钱包”科目。

三、相关的对策建议

1.会计理论研究要紧密联系中国本土实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腾讯公司将互联网支付技术下的互联网金融与中国传统民俗红包结合,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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