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主体标识码码段的分配原则 (1)总局以省为单位分配主体标识码码段。 (2)各省应以系统实时自动生成为原则使用。 特殊情况,可以按登记系统的实际部署进行细化分 配(武汉)。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生成原则
代码中第1位由系统初始化生成,第2位根据市场 主体类型生成,第3-8位由系统初始化生成,第916位按从小到大顺序自动生成,第17位按mod11算 法生成、第18位按mod31算法生成。
一、登记系统改造 6.归档 归档工作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登记业务所有流 程办理完成后,做好电子文件的归档和备份。有条件的 将纸质档案的扫描形成扫描件并进行归档。二是调整原 有与电子档案系统的接口,主键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实现企业注册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行。 省局新版电子档案系统已经更新上线(全国工商系统 第一个大集中档案系统),适合市州、县市局、窗口和 工商所使用的专业扫描仪型号与电子档案系统的匹配和 程序调整已基本完成。 已匹配的扫描仪: 1.富士通高速扫描仪fi-5530C2 市州、县市局适用; 2.富士通立式扫描仪SV600 县市局、工商所、窗口适 用。 以上两款均支持A3页面扫描。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信息化技术方案解读
信息中心 申 军
2015年8月
第一节
方案背景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商 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今年国务院先后下发《国 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33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 见》(国办发[2015]50号,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三证合 一”登记制度改革,湖北省的改革工作将在9月全 面启动。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 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 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 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 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1)按照统一代码赋码规则和分配各省的可用 码段,改造企业登记系统,使之能够程序自动、现 场生成、全国唯一、终生不变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过渡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营业执照注册号并行并 逐步取代营业执照号作为企业的唯一标识。
一、登记系统改造 5.执照打印 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通过后,按照最新版的营业 执照样式,打印新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使用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替换企业注册号。
对于营业执照中的二维码信息,应在企业注册号之前 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标。调整后的二维码信息, 在扫描后展示的内容和格式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企业注册号XXX,其余信息保留不变。 营业执照版式尚未确定,需要国务院批准(最新消 息)。
二、信息共享 1、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业务核准之 后,有关信息按要求共享给税务、质检等相关部门。 2、共享信息分 基本共享指标和税务共享指标两类。 3.数据交换在省级层面进行交换,与税务实时与其他 部门及时交换。
“三证合一”信息协同交换平台应用架构
满足其他部门的人工交换需 要
用户通过WEB界面 访问工商推送出来 的数据,按需以 Excel形式下载
4、各省主体标识码码段分配 目前,工商总局获得主体标识码7050个码段,以 MA开头,每个码段有2.9791万(313)个码号,共 计2.1002655亿个码号(7050*313)。分配给我省 五年的码段为366个,共计10903506个码号,位居 全国第五。MA487-MA4L0 举例:91420000MA487000X5
国地税、质 检
其他部门
第四节
工作进度情况
1、登记业务系统改造。系统改造已基本完成,目前 在研发中心进行测试,操作手册初稿已经完成,8月29日 -30日进行系统更新部署和码段装填,8月31日全省使用 更新后的登记系统受理业务,计划9月1日开始发照?, 具体工作安排以省局注册局统一安排为准。
2.“三证合一”信息协同交换平台。8月底完成平台 建设,9月份完成省国税、地税、质监局与省工商局的数 据交换光纤专线部署,以及交换平台的联调,10月1日开 始实时和及时推送登记数据并接受交换数据。
X
5
X
6
X
7
X
8
X
9
X
10
X
11
X
12
X
13
X
14
X
15
X
16
X
17
X
18
X
说明
登记 管理 部门 代码 1位
机构类别代码 1位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6位
主体标识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9位(其中:第17位是校验位)
校 验 码 1位
9:工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 1:企业 和国行政区 2:个体工商户 3:农民专业合作社 划代码
一、登记系统改造
4.核准及赋码 新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存续市场主体的变更业务或 换照业务,在核准通过后,系统内部生成企业注册号, 同时生成统一代码。在工商内部各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共 享、交换,其接口应在原有基础上,于企业注册号之前 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段。 统一代码的赋码过程,以顺序为原则、以码段为界限, 按照核准时间的顺序,通过代码生成器自动生成。要求 代码生成实时、流水、顺序、自动完成,无须人工干预。 代码生成器支持按照已有组织机构代码生成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支持对主体标识码码段的灵活管理。
企业注册、变更、注销信息
工商业务库 数据交换库
回写库 公示
专线
国税 前置机 地税 前置机
业务软 件
国税
地税 质检
实时同 步
综合业 务系统
推送库
协同交 换平台
数据交 换API
质检 前置机
其他 部门
业务软 件
业务软 件
按照确定的格式, 在WEB表单上填报 监管许可信息,提 交到协同交换平台。
…业务 软件…
一、登记系统改造
以下按照企业登记的业务环节分别描述: 1.提交材料调整 涉及业务:企业设立登记、变更(备案)登记、注 销登记 新增提交材料: 财务负责人信息表(设立、备案业务); 联络员信息表(设立、变更、备案业务);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稅证明(注销业务);
海关出具的办结完结证明(所有的外资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注销业务)。
7050个码段 每个码段2.9791万个码号 共2.1002665亿个码号 MA000000—MA7ACYYY GB11714—1997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mod11
取值范围:0-9,A-Z 2015/11/6 此处添加公司信息 其中:I、O、Z、S、V不能使用
mod31
统一代码的具体赋码规则如下: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按国务院序列规则,9 (或3)表示工商部门(有可能改为3,在等总局通知)。
谢谢聆听
wk.baidu.com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企业,3表示农民专业 合作社。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也发统一代码,集团不发,个体目前不发。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参照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原则上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 区划)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第17 位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的校验码。 第五部分(第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校验码。 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后,在全国工商系统内部终 生不变。
一、登记系统改造
2、申请文书调整 按照新版申请文书样式,更新网上供企业下载的文书 样式,并且对于能够自动生成申请文书的省市,应按最 新版进行调整。
调整的申请文书包括: 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10种; 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8种;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文书2种; 其他文书2种。
一、登记系统改造
3、界面调整 新增采集指标30项,其中设立登记和变更(备案)登 记业务24项,注销登记业务6项。 增加项目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地(生 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信 息、联络员信息、核算方式、清税情况、批准证书缴销 情况、海关手续清缴情况、清理债券债务单位。完善原 有项目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中增加固定电 话、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出资信息中增加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每种企业类型应按相应文书增加指标。如下为按照每 种企业类型新增指标的具体描述(新采集的指标项以工 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文书为准)。介绍调整内容
第三节
工商部门建设内容
一、登记系统改造 登记系统改造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工作: 1、新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标。各省市按照所 分配的码段,根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规则生成企 业的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并将其作为主键与其他各业务 系统进行关联。现阶段在系统中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同时,还需生成企业注册号,并做好新增、存量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注册号的对应关系。 2、新增采集指标。依据企业登记文书等业务需求, 增加“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清税情况” 等采集信息;此类采集指标涉及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含迁入、企业改制等)、注销登记等业务。
一、登记系统改造
3、调整执照。按照新版营业执照样式调整执照,将 “注册号”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打印出 “三证合一”版营业执照。 4、增加信息推送功能。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之后 应将企业最新信息实时推送至各省税务部门、及时发布 或推送至质检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按照新的提交材料和申请文书进行调整。
一、登记系统改造 1、对新设立的主体 根据统一代码生成规则和总局分配给各省级(自治区、 直辖市)局的主体标识码段,生成全新的统一代码。 2、对已设立且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主体 对已设立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组织机构代码 证的,沿用已有组织机构代码作为9位主体标识码换发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3、对已设立但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主体 已设立主体,但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采用全新 的主体标识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按照新的受理表单、证照样式和业务流程 改造企业登记系统;按照统一代码的标识性要求改 造公示、数据中心及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3)建立能够与税务、质检等部门安全可靠、 及时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系统。
第二节
三证合一信息化标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 代码内容
LOGO
代码序 号
代码
1
X
2
X
3
X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