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井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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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井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依据《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及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下井作业的安全管理,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下井作业是指作业人员需要进入排水管道、检查井、闸井、泵站集水池等市政排水设施内进行检查、维修、清掏等采取的作业方式。
第三条凡申请下井作业的项目部(班组),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辨识内容参见《下井作业危险源辨识一览表》(附件一),根据辨识结果,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履行批准程序,填写《下井作业申请表》(见附件二) 。严禁未经审批而私自下井作业。
《下井作业申请表》原则上由基层各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如遇特别危险作业(例如井内有毒有害气体严重超标、在井内进行焊接、爆破作业等)情况,须报上级(局安全管理科或道桥公司安技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四条申请下井作业的项目部(班组),必须备有足够的成套下井作业装备、检测仪器及应急救援装备,由各基层单位设备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下井装备的发放、回收、保养、检测等事项,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成套下井装备须包括:安全帽、悬托式安全带、防毒面具、安全隔离墩(至少10个)、三角支架(带滑轮提升装置)等(见附件五)。
检测和应急救援装备包括: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能同时检测氧气、硫化氢、一氧化碳和可燃气体等)、防爆灯、防爆鼓风机、急救箱等。
下井装备的配备数量,成套下井装备以保证每井一套为原则,检测和应急救援装备以保证每项作业任务一套为原则。
第五条申请下井作业的项目部(班组),须在申请手续批准之后,填写《下井安全作业票》(见附件三),并书面告知驻工地甲方代表和工程监理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员要向具体作业人员就安全防护措施做出明确的解释、必要的补充,并完成通风、照明、障碍和隐患排除以及防护措施检查工作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下井作业。
第六条各部门安全职责
1、工程部门:
(1)各分公司工程部门为下井作业安全责任主体部门。
(2)工程部门应根据作业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安全技术部门编制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组织实施。
2、安全管理部门:
(1)各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下井作业安全负监督检查责任。
(2)负责组织工程部门、技术部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
3、设备部门:负责下井装备的发放、回收、保养、检测等事项,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第七条在下井作业现场,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现场安全员应对成套下井装备与检测和应急救援装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装备的数量和完好性,并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作业现场应配备专职监护人员:在井底作业时,井口监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入管道作业时,井口监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井底监护人员不得少于1人。
3、下井作业前,必须提前开启工作井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少于三十分钟,自然通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时,应采用通风设备进行强制通风。
4、通风结束后,现场安全员必须对井内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填写《井下作业气体检测记录表》(见附件四),并确认井内环境达到作业允许的条件时,方可允许下井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对井下的作业环境进行连续检测。
如井内有静止积水,应用工具充分搅动积水,以散发其中有害气体,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如井内有大量流动水,应保证上游截流后,方可进行检测、下井操作。
若井下环境发生变化,如与其他井(管)连通、打通堵头等作业活动前后必须进行气体检测。
5、作业人员开始“打堵头”或打开密闭空间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如需进入管道作业,井底及管道内部作业人员视线转折处应有专人佩带与作业人员相同的防护装备,专职负责看护和联络。
6、井下作业人员(包括看护和联络人员)每次下井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如井下作业人员有头晕、腿软、憋气、恶心等不适感,必须立即上井休息,严禁在井内休息。
7、除特殊作业外,下井作业严禁明火,且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其供电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八条应急处理:
1、各单位必须制定井下作业各类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2、井下作业时,如气体检测仪报警,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撤离出井。
3、遇到井下作业事故,井底或管道内部视线转折处监护人员必须迅速将中毒人员用安全绳拉至井口,并及时撤离出井,井上监护人员应协助作业人员撤离出井,并拨打求救电话或向相关部门求助,严禁盲目下井救人第九条
不遵守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按国家、省、市和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下井作业危险源辨识一览表
下井作业申请表作业单位{**公司**项目部(班组) }:
下井安全作业票作业单位{**公司**项目部(班组) }:
附件四
下井作业气体检测记录表
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精品文档
附件五
下井设备、设施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