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厦大法学考研民事法律行为复习六大点
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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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指成立某一法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须具备的其它特殊事实要素。
包括:(1)要物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交付标的物。
(2)要式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做成法定的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
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行为人有相应能力:(1)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3)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1)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般导致可变更、可撤消,但特别情况下导致无效(如婚姻、继承、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单方虚伪表示――戏谑行为;双方虚伪表示――双方恶意串通;隐藏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无效3、内容合法:违法导致无效,所以无效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的;(1)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
(2)且需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效力规范才是无效的,如果是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取缔规范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合法;(3)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规范无权评价某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可能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合法4、形式合法:要式合同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和特殊要式(登记批准);(1)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2)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资批准;中外合作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批准+登记)△婚姻和遗嘱也是要式行为,婚姻需要登记,遗嘱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5、标的具体确定且可能:(1)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标的明确”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标的不确定,连要约都不能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成立(2)“标的可能”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争议,按德国法上是生效要件,李建伟认为作为成立要件为好三、成立与生效的关系:1、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2、成立在先,生效在后: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3、成立后不生效(或无效)(1)需要批准的没有得到批准;(2)没有具备生效的期限或条件;(3)期限到来前已没有履行意义(如当事人在期限到来前死亡);(4)无效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5)可撤消合同被法院撤消;(6)效力待定合同被否认或撤消。
考研法律复习要点重点知识梳理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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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复习要点重点知识梳理和解析一、概述考研法律专业是对法学基础知识进行系统、全面的考核和评价,是法律研究生申请进入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律硕士等研究生专业的重要途径。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备考,以下将对考研法律复习的要点和重点知识进行梳理和解析。
二、民法与合同法民法是法律学科中的重要分支,而合同法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的知识。
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有形原则、效力原则、廉洁原则等。
考生要深入理解这些原则的内涵和具体应用。
2. 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意思表示要素、内容要素和形式要素。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要素的含义和适用条件,并能够灵活运用。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等。
考生需要掌握各种情况下的效力产生和影响因素,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履行的方式、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运用到具体案例中进行分析和解答。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是法学中的重要学科,其基本原理和规定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规范。
考生应该重点关注刑法的分类、构成要件和刑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等方面的知识。
1. 刑法的分类刑法主要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
普通刑法包括刑法总则和各分则,特殊刑法包括国家安全法、经济犯罪法等。
考生需要熟悉各个分类的基本概念和规定。
2. 刑法的构成要件和刑法适用刑事犯罪行为的构成有一定的法定要件。
考生需要了解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法的适用原则和依据。
3.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刑事诉讼法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两个方面。
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公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考生需熟悉各个程序的基本要求和程序特点。
【5A文】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民事法律行为
![【5A文】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民事法律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18ca442979563c1ec5da7190.png)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从本质上说,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民事行为,因为,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为非法目的而进行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1.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要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正确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就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条件。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所以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不违法指行为内容和形式都不违法。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对于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条件的法律特点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技巧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技巧](https://img.taocdn.com/s3/m/7d60dd81783e0912a3162a2b.png)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技巧1、要注意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体系。
很多考生感觉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
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讲,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它们彼此之间均存在着内在联系,具有较强的系统性。
如果大家能够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系统性,自然可以提高民法的复习效率,取得较好的复习成果。
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系统性的关键在于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对其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后产生的法律结果,即上升为思想意识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民法的这一调整功能涉及到整个民事领域,故此类民事法律关系普遍存在于各项民事活动中。
由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均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而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作为前提。
由此可见,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构成的普遍性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普遍性,成为贯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主线。
因此,考生在复习民法时,不妨从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入手,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
其中,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均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范畴;公民(包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和法人制度则归入主体制度;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权(合同)、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具体表现。
2、要重视对民法学复习的重点、难点和易出错点的把握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考研法律学专业复习重点总结
![考研法律学专业复习重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8d702667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cd.png)
考研法律学专业复习重点总结一、概述考研法律学专业是很多学子进入法律行业的首要选择之一。
法律学专业复习工作的重点是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对法律案例分析的运用能力。
本文将从法学基础、法律专业课、法律实务等方面总结考研法律学专业的重点内容。
二、法学基础1. 法学史对于法学学科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进行了解,掌握不同法律思潮和法典法系的特点和影响。
2. 法律哲学了解法律哲学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流派,包括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法律实用主义等,以及与道德、伦理等相关的问题。
3. 法律社会学对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包括法律的功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社会变迁等内容。
三、法律专业课1. 法理学了解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理论,包括法律的性质、法律的关系、法律的源泉等内容。
2. 宪法学掌握宪法的基本原理和体系,包括国家机构的构成和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重点关注宪法修正案和相关裁判文书。
3. 行政法学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规范,在此基础上研究行政许可、行政契约、行政争议等相关内容。
4. 民商法学熟悉我国民法和商法的基本规定,理解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领域的重点问题,掌握相关案例分析方法。
5. 刑法学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罪名,理解刑事责任和刑罚,研究刑法修正案及案例。
6. 民诉法学研究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包括立案、举证、调解、判决等程序环节,关注重大民事诉讼案例。
7. 刑事诉讼法学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程序环节,重点关注重大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
8. 经济法学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规范,包括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等内容。
四、法律实务1. 司法制度与立法了解司法组织的构成和职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和运作机制,熟悉我国的立法程序和法律法规体系。
2. 法律逻辑与辩证法掌握法律推理的基本逻辑和辩证思维方法,分析、提炼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db9dd99acf84b9d529ea7a53.png)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
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当然确定的无效,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须行使撤销权才会归于无效,法律对于当事人主张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1.概念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1)法律要件①须有错误认识。
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如,把租货当成借用;把18K金当成赤金;把100元1斤当成100元1公斤;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②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假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③须错误性质严重。
对民事交往中公认为是重要事项的误解;虽非针对重要事项,但足以造成误解方重要损失的误解;足以导致行为后果重大不公平的误解。
(2)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①行为性质的错误。
②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某人本来想和甲作成表意行为,却和乙作成表意行为。
如,甲登山时因为踩空,整点跌入悬崖,幸得张三救助。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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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合法性。
包括:①标的合法;②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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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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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重点1第一章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第三章公民:一.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 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三.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公告1年)四. 公民的特殊类型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登记vs.承包合同)2) 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②合伙协议③入伙及退伙④合伙财产⑤合伙经营⑥合伙债务)第四章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类③法人设立(设立原则6、成立条件4)④法人变更3情况、终止(绝对、相对终止) ⑤联营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够成要素、能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2) 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3) 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4) 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5) 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的接受的)四. 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 概念: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2) 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3)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4) 应当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六. 无效民事行为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②确定无效③自始不发生效力)3) 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C.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系)D.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E.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F. 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G. 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 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3) 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B)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C)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4) 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考研法律学民法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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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学民法重点知识点导言:民法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涉及到个人权益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法律专业考研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科目,考生需要掌握民法的重点知识点。
本文将介绍考研法律学民法的重点知识点。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产生,到死亡时终止。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从自然人出生起就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到达法定年龄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类型和设立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组织或者单位。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不同类型。
企业法人是经营工商业活动的单位,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
事业单位法人是以提供公益服务为宗旨的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法人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的程序和条件。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国家机关进行裁决的方式,包括民事诉讼、仲裁等。
非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诉讼过程,节省时间和成本。
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式,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合同的要件和效力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自愿的、平等的协议,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三个方面。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目的、内容、条件等方面的约定。
法律考研备考重点整理一览
![法律考研备考重点整理一览](https://img.taocdn.com/s3/m/b023b664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0c7837f.png)
法律考研备考重点整理一览法律考研备考是很多同学们所面临的一项挑战。
为了顺利应对考试,掌握备考重点是十分关键的。
本文将为大家整理法律考研备考的重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备考的同学们。
一、法律考研整体规划在备考法律考研之前,首先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备考规划。
备考规划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了解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熟悉考试的科目、题型和考试时间等重要信息,为备考提供指导。
2.制定时间表:根据个人情况合理安排每天的备考时间,确保每个科目都能得到充分的复习。
3.选择教材和参考书:针对每个科目选择相应的教材和参考书,并合理安排完成每本书的学习。
4.备考方法和技巧:了解并熟练掌握一些高效的备考方法和技巧,提高备考效率和成绩。
二、法学综合1.民法:重点复习民法的基本理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核心内容。
2.刑法:重点复习刑法的基本理论、刑事责任、刑事侦查、刑事诉讼等重要内容。
3.行政法:重点复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诉讼等重要内容。
4.宪法:重点复习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制度、宪法解释等重要内容。
三、法学基础1.法理学:重点复习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法律范畴、法律规则等重要内容。
2.法律史:重点复习中国法律史和世界法律史的重大事件、法律思想和发展历程等重要内容。
3.法律逻辑学:重点复习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理论、法律论证方法等重要内容。
四、专业课程1.民商法与经济法:重点复习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内容。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复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法定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相关内容。
3.刑法与刑诉法:重点复习刑法的基本理论、犯罪形态、刑事责任、刑事审判等相关内容。
4.宪法与行政法规:重点复习宪法的基本原理、国家机构、宪法解释、行政法规等相关内容。
五、案例分析和解题技巧1.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历年考试中的典型案例,加深对法律理论和实践的理解。
2.解题技巧:掌握解答多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等题型的一些技巧和策略,提高解题效率和准确度。
考研法学民法知识点详解
![考研法学民法知识点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35fb145a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32.png)
考研法学民法知识点详解在考研法学中,民法是一个重要且内容丰富的学科。
民法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些关键的民法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础概念。
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内容即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就是主体,买卖的物品是客体,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和取得物品的权利,以及卖方交付物品的义务和收取价款的权利就是内容。
二、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复习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dc77dd10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9b.png)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内容的发展: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1)民事诉讼保护;2)刑事诉讼保护;3)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有义务必有权利与其相适应,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别:事件;行为;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学考研民法知识点梳理
![法学考研民法知识点梳理](https://img.taocdn.com/s3/m/9dfe4a25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72.png)
法学考研民法知识点梳理一、民法的概述民法是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是调整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
它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是平等的法律规范,要求对于同样情况下的人应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2. 民法的自愿原则民事行为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即个人有权自主选择和处理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强制或欺骗行为的影响。
3. 民法的保护原则民法强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以促进人们在法律保护下的平等交换、平等竞争和平等合作。
4. 民法的公平原则民法追求公平,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力求达到公正合理的结果。
三、民法的主要内容1. 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愿行为创造、变更、终止民事权利的活动。
2. 债权与债务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履行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3.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应当返还给被损害方的法律原则。
无因管理是指在无意或无故的情况下,管理他人财产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管理人承担。
4. 合同与侵权责任合同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行为形式,它约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所应承担的义务。
5. 抵押权与担保责任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依法获得债务人财产上限定的物权担保的权利,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民法的典型案例1.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案例: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甲出借给乙一定数额的款项。
合同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年后,乙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甲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借款。
2.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辆汽车,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https://img.taocdn.com/s3/m/7ad4ec69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b4.png)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在法硕考研的征程中,民法学无疑是一座必须攀登的高峰。
掌握核心考点,就如同拥有了攀登高峰的关键绳索。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探索这 63 个必背的民法学核心考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民法学的基石,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清楚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
客体涵盖物、行为、智力成果等,而内容则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是另一个重要考点。
要明白其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区别,比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
还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代理制度也不容忽视。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以及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法律效果。
物权方面,物权的种类和效力是基础。
像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规则。
比如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要掌握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它们的实现方式和优先受偿顺序都需要牢记。
债权也是重点之一。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各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都要清晰。
特别是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存在诸多细节需要把握。
知识产权同样是常考的内容。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权利内容、保护期限以及侵权责任等,都是需要重点记忆的。
人格权也是近年来的热门考点。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内涵和法律保护措施,要理解透彻。
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则等,都是核心要点。
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都是必考的知识点。
法学考研备考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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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研备考的重点内容在准备法学考研的过程中,了解和掌握备考的重点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大家总结一些法学考研备考的重点内容,帮助大家在备考中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和复习。
一、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知识是法学考研的基础,也是其它复习内容的基石。
主要包括法学理论、法学史、法律哲学等。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学习:1. 法学理论:重点关注法律规范的性质、构成要件、适用等问题,同时还需要了解不同学派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解释。
2. 法学史:了解法学发展的历史脉络,掌握不同法学流派的理论观点和代表人物。
3. 法律哲学:重点研究法律的本质和价值,理解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
二、法学专业知识除了法学基础知识外,备考法学考研还要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
在复习这些法学专业知识时,可以参考以下思路:1. 宪法:重点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和结构,了解宪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2. 行政法:关注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化等关键问题。
3. 民法:着重学习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理解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4. 刑法:重点关注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掌握犯罪的构成要件、责任和刑罚的适用等内容。
5. 经济法: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包括企业法、合同法、劳动法等。
三、重点案例及相关解析在备考法学考研时,熟悉一些重要的案例及其相关解析是必要的。
通过分析和解读案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和实际运作。
在复习案例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关注:1. 公法案例:主要包括宪法案例和行政法案例,重点关注涉及行政机关职权、行政行为合法性等问题的案例。
2. 民法案例:着重学习涉及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合同法等问题的案例,加深对民法理论的理解。
3. 刑法案例:重点关注犯罪行为的案例,详细分析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和客体方面的问题。
厦大法学考研民法重点讲义
![厦大法学考研民法重点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8ae9e7b004a1b0717fd5dd51.png)
厦大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本质(1)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权利法;(考过论述)a民法是以民事权利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法部门;b民法是权利法,决定了民法的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c民法的权利法属性还规定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始终处于主导的一面,民事义务则是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获得存在价值的;d民事责任从根本上看,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也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为其价值目标的;2.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a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b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2)民事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a民法的全部内容就是围绕着确认和保护民事权益而展开的;b民事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也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的要求;c确认民事权益的神圣性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为所欲所,要提倡依法行使权利,禁止滥用权力利的行为;(3)意思自治原则《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a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b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c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d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4)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一方面要求民事主体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参与民事活动;另一方面诚信原则对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也具有积极作用;(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还包括其他部门法;所谓不违反法律,就是要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可以结合自身的利益需要,决定是否纳入自己的意思自治范围;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该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6)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条属于倡导性条款;3.民法的适用(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法无具体规定时适用原则性规定;(4)民法的类推适用(无名合同);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X5a主体具有平等性;b是具体的,现实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c民法确认和调整的法律关系;d体现的是民事主体的个别利益,具有等价有偿性;e具有任意性,贯彻意思自治原则;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客体:物,行为,知识或信息,人身利益;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类:事件和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4.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为标的,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体现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民事权利;(2)绝对权和相对权(效力范围不同)绝对权: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即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相对权:对抗特定义务人,即以特定的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权利作用不同)★★★★a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标的以实现其民事利益的权利;法律特征X3①支配权体现为对权利标的的排他性支配或管理,具有排他性的效力;②权利人民事利益的实现具有直接性,即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就足以实现其民事权利设定的利益内容;③对应的义务主体负担的是不作为的消极义务;b请求权:指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法律特征X4①请求权的作用体现为提出请求,而不具有直接支配的内容;②权利人民事利益的实现,须借助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③对应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其义务内容为满足权利人的请求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④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c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意思表示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法律特征X1以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d抗辩权:权利主体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阻止其效力发生的权利;法律特征X2①抗辩权主要针对请求权而言的,依法享有抗辩权的民事主体有权拒绝对方请求给付的要求;②抗辩权的作用不在于否认相对人请求权的存在,也不在于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而在于阻止相对人请求权或其他权利发生效力;(4)主权利和从权利(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6)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指民事权利的全部要件已经齐备,权利主体可以行使权利以实现其民事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民事权利已具备成立的部分要件,但全部要件尚未具备,权利主体须期待于将来全部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取得民事权益的权利;(7)原权和救济权原权:基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事实而发生的权利;救济权:基于原权受到侵害而发生的权利,具有保障性、派生性、援助性、消极性、期限性;5.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主体以民事权利为内容而实施的,旨在实现其民事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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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厦大法学考研民事法律行为复习六大点
报考厦大法学院的同学应该都有所了解,705法理学和宪法学810民法学和刑法学是大部分专业都要考的科目,其中民事法律行为又是民法学和刑法学的考查重点,聚英厦大考研网围绕一些真题,来讲讲关于这章的复习建议。
一、民事法律行为在考研真题中的题型
2007年论述题“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2009年论述题“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1年名词解释“意思表示”
2012年名词解释“无效民事行为”
由此可见,历年案例题均直接或间接考察民事法律行为,同学们需重点关注。
二、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合法行为,使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
如何区分: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概念——要素
民事行为的产生
民事行为的种类(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①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民法上的任督二脉”
负担行为: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如契约、悬赏广告、捐助行为、遗嘱;
处分行为:是直接让与权利、变更权利内容、设定权利负担或废止权利的法律行为;如果处分标的是物权,则称物权行为;
案例:甲每天上班都要在路过乙的报亭时买一份单价1元的日报。
这天,甲把一张5元的纸币放在柜台。
乙收下后,放回4个1元的硬币和一份日报。
甲收起钱和报纸,继续走路。
请问:存在几项法律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分类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赠与?遗嘱?抛弃所有权?)
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eg:民间借贷—为什么?)
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eg:大陆民法vs.台湾民法)
③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三种关系
只有负担行为,没有处分行为——无偿的保管契约
只有处分行为,没有负担行为——抛弃所有权
既有负担行为,也有处分行为——上例
④区分意义
分离原则、抽象原则与法律效果
处分权
效力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时进行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
①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
法律意义——意思表示的生效——口头要约与书面要约
②默示形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生效要件
效力瑕疵
真题列举:
2007年论述题“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2011年名词解释“意思表示”
2012年名词解释“无效民事行为”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概念
成立要素:一般要素;特殊要素(5种)
意思表示
概念(内+外)--法理学:体素和心素
拘束力——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紧密相关解释: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折中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