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保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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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保证协议

甲方:***县人民政府

住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乙方:***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目标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位于,注册资金5000万元,法人代表为尹剑。2015年申报的国家发改委第二批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已获得审批,由***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基金)投入资本金人民币1.1亿元,投资期10年,年利率1.2%。

建设基金、目标公司及甲、乙四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编号为:的《投资协议》建设基金以人民币壹亿一仟万元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并约定由甲、乙双方对建设基金的投资股权进行回购及对投资收益的保证。

第一条《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回收方案的主要内容

1.1 建设基金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收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甲方有义务按照建设基金要求收购有关股权(每一次收购的股权以下称为“标的股权”)并在本条规定的收购交割日之前及时、足额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1.2 甲方在每个收购交割日(收购交割日应为项目建设期届满后的日期)前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按每次退出的标的股权对应的

第二条《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收益的主要内容

2.1 甲方和目标公司承诺,建设基金本次投资的年投资收益率为1.2%,丁方及目标公司应于投资完成日后每年的3月20日、6

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按季向甲方支付投资收益。

2.2 甲方补足建设基金投资收益的义务

甲方承诺,投资完成日后如建设基金每期实际自目标公司所获得的现金投资收益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投资收益,则甲方应最晚在当季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补足,以确保建设基金实现其预计的年投资收益率目标。建设基金亦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补足义务,如建设基金选择乙方承担补足义务的,乙方无法补足的部分,由甲方继续补足。

第三条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回收方案及投资收益保障中甲方的履行义务中需要支付价款时由乙方负责,乙方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无需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并提供以下保证措施:

1、以目标公司现有资产抵押或质押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约2.3亿元,包括专利技术和机器设备(均有评估报告);

2、完成此次投资后,以取得的新增资产抵押或质押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其中机器设备约7000万元、土地及其附着建筑物约4000万元;

3、甲乙双方共同设定专项保证基金,投资完成后以目标公司每年净利润的10%比例作为专项保证基金,用于履行上述义务,于年月日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并由甲方对专项保证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投资协议》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甲方有权直接用专项保证基金中的款项直接支付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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