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
关于婚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婚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
张某在外地期间,李某独自承担家务及抚养孩子的责任。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张某经常在外地以工作为由拒绝回家,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李某认为,张某长期在外地,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要求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具备离婚条件;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三、法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
(二)婚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三)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尚年幼,法院应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教育需求,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四、判决结果1. 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2. 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李某分得房产、车辆及存款等;3. 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张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条件、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首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篇一: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于2015年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融洽。
2017年,甲与乙共同购置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甲名下。
2018年,乙因工作调动,将户口迁至甲处。
2019年,甲与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甲提出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2.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6年登记结婚,符合法定条件,故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2.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7年购置的房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与乙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甲与乙购置房产的时间、用途及贡献程度;(2)甲与乙的经济状况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3)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可判决如下:(1)甲与乙购置的房产,归乙所有;(2)甲因购置房产所支付的款项,由乙支付给甲相应的补偿;(3)离婚后,甲与乙共同抚养子女,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结论综上所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综合考虑甲与乙购置房产的时间、用途及贡献程度、经济状况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等因素,依法判决房产的分割。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
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
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
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
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
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
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
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
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
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 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
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
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 ,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3、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
婚姻法案例分析
1、夫妻关系案例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
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
婚后两人感情很好。
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
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
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
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
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
.[问题]1.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分析]1.不正确。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2.不正确。
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
本案中,牛强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杨兰的表现。
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
2、[案情]高强是某工厂技术员,2000年,他与某学校老师钟静恋爱结婚。
2001年11月,钟生下一子。
由于难产,钟静的身体变得很不好。
后来,在体检时,医生说钟静的身体状况已不适合节育,建议其丈夫做节育手术。
高强一听火冒三丈,认为节育历来都是妇女的事情,哪有男子汉做节育手术的,故坚决不做。
无奈之下,钟静来到妇联请求帮助。
[问题]高强有没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分析]有。
《婚姻法》第l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对于此规定,有以下几点须注意:(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定义务,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计划生育义务的承担者是夫妻双方,不允许将这项义务片面地推给女方,而使男方免除应尽的责任;(3)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钟静因身体状况不好,根本不适合做节育手术,因而高强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和李先生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生活看似幸福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先生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张女士提出离婚的理由:(1)夫妻感情不和:婚后,张女士发现李先生有家暴倾向,经常对她进行言语攻击和身体伤害。
(2)夫妻生活不和谐:李先生有不良生活习惯,如晚归、酗酒等,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3)家庭矛盾:李先生对家庭琐事漠不关心,对子女的教育和成长缺乏责任感。
2. 李先生反驳的理由:(1)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李先生承认自己有不当行为,但表示愿意改正,希望法院给予机会。
(2)家庭矛盾可以通过沟通解决:李先生认为家庭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希望法院给予调解的机会。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张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先生存在家暴、酗酒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夫妻感情已无法修复。
2. 李先生虽有悔改之意,但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挽回。
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判决:(1)准予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
(2)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本案强调了子女抚养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婚姻家庭法律案件涉及夫妻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分割、继承等多个方面,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
本文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件,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的分析,旨在探讨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赵某有外遇,双方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儿子。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
二、案件事实(一)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原告李某提交了证据证明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被告赵某对原告李某的指控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原告李某和被告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双方对财产的购买、使用等情况存在争议。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原告李某认为被告赵某有外遇,不适合抚养子女。
三、法律适用(一)婚姻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本案中,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重大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财产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决分割房产、车辆等财产。
(三)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原告李某为子女提供的生活环境更为稳定,判决子女由原告李某抚养。
四、判决结果(一)婚姻关系解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
家庭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甲与乙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升级。
2019年,甲发现乙在外有婚外情,心生怨恨,双方开始分居。
甲多次与乙协商离婚,但乙坚决不同意。
无奈之下,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与被告乙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甲与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导致感情破裂。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财产应平均分割。
经法院审理,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涉及离婚条件和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关于离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性格差异较大,导致矛盾不断。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体现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婚姻问题时,应注重以下几点:1. 沟通是解决夫妻矛盾的关键。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婚后长期分居,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虽然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愿意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原告王某主张由其抚养子女,理由是原告王某在子女出生后一直承担抚养责任,且双方分居期间,原告王某照顾子女的时间更长。
被告李某虽也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考虑到原告王某在照顾子女方面更具优势,且原告王某的工作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核实,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具体分割如下:(1)房产:夫妻双方名下共有房产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
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相应的补偿款。
(2)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存款归原告王某所有。
(3)车辆:夫妻双方名下共有车辆一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
法院判决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4)其他财产:夫妻双方名下其他财产经法院核实后,依法进行了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相关推荐《婚姻法》案例分析一、婚姻法案例父母干涉儿女婚姻造成自杀案案例:宋某,男,23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郭某,女,21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
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
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
”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
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
198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
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儿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案案例: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
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
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
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
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
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
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
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
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章 案例
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 多
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订 了
书面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购房 等
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结婚用 品,孙谊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15年的 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用自己
这些年节余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结婚用 品。
讨论案例:
• 1.是婚前赠与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2.是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示范案例:借婚姻索取 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
〔一〕案情介绍
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 2000多元。
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 自己提供
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
诉。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
〔二〕分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民事、刑事案 件,两级法院的民、刑判决都是正确的。 第一,包办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案中 的杨德高,不顾女儿杨珍的反对,贪图财物,不惜用打骂 等手段,强迫其女与吴富贵“结婚〞,实质上是将女儿作
法 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王娅退还给孙谊婚
〔二〕分析意见
这是一起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后经济纠纷引起的 离
婚案件,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 第一,婚姻法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当依法酌情返
还 。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我国
婚 姻法无规定。但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 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 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 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_
婚姻法教学参考案例l.A(男)与B(女)于1966年结婚,生有一女,1968年A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双方离婚,孩子由母方抚养,1980年A被宣告无罪,恢复公职,补发工资1万元,全部由A存入银行,A平反时,A与B登记复婚,1985年双方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问:(1)1万元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什么?(2)这笔财产在1985年离婚时,如何分割?为什么?(3)对于A在1980-1985年所得工资如何处理?为什么?2.甲男与乙女于1986年5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
当时甲男为23周岁,乙女为19周岁。
自1989年1月起,乙女与邻居丙男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甲男发觉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
1990年2月,甲男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
乙女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来又改变了态度,声称离婚也可以,并要求与甲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万元,房产5间。
问:对甲男的要求和乙女的要求如何处理?3.张某,男,39岁,干部。
梁某,女,37岁,工人。
双方于1979年通过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1岁。
1989年夏天起,男方与同事沙某通奸,夫妻关系开始紧张。
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梁某离婚,女方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
张某擅自变卖家中电视机、电风扇等物(系他在1978年底购置),为此双方关系更趋恶化。
1990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
女方靠自己少量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家申尚有家具一套,原为婚前男方所买。
1991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而梁某提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另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夫妻分居期间,男方向他人借债300元,女方借债800元。
婚姻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男方李某和女方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2021年,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则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条件、程序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1. 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离婚的条件。
2. 离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3.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和赵某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双方的孩子尚未满两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赵某抚养。
至于李某,根据法律规定,他仍需承担抚养费用。
5.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过错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若李某存在过错,赵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涉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处理离婚纠纷。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也是人类社会最早形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
婚姻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法律规范和保护。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婚姻法案例,来探讨婚姻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夫妻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例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决法院进行裁决。
在某离婚案例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房产和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最终法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裁决。
法院考虑到双方的经济能力、婚姻期间的财产形成情况以及婚后的贡献等方面的因素,公平地判决了财产的分割。
案例二:家暴事件处理家庭暴力是严重侵犯婚姻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若发生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申请保护令,法院有权对施暴者进行制裁。
在某家暴案例中,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了保护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家暴行为的发生。
法院依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施暴者进行了惩处,并同时加强了受害人的保护。
案例三:婚姻自由的保障《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依法进行、离婚自由也是公民依法乐意进行的权利。
在某个案例中,一方申请离婚,但另一方对此并不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对离婚申请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裁决允许离婚。
这个案例反映了婚姻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以上案例展示了婚姻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对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影响。
婚姻法的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法院要遵循婚姻法的精神,依法公正地做出裁决。
同时,个人在婚姻中也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尊重对方的权益,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只有通过婚姻法的正确实施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发展,构建一个健康、和睦的社会环境。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张先生和李女士,双方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家庭事务、子女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3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女士离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解,现将调解过程及结果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1. 婚姻状况: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2岁。
2. 争议焦点:- 家庭事务分工:张先生认为李女士在家庭事务中过于依赖自己,缺乏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 子女教育:张先生认为李女士的教育方式过于溺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 财务管理:张先生认为李女士在财务管理上缺乏规划,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佳。
3. 调解过程:-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解。
- 调解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双方在争议焦点上的立场和诉求。
- 法院邀请专业调解员参与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4. 调解结果:- 双方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 张先生和李女士就家庭事务分工、子女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 双方同意聘请专业财务顾问,共同管理家庭财务。
- 双方同意共同参加婚姻辅导课程,提高沟通能力。
三、案例分析1. 婚姻调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调解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协议。
-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引导当事人以和为贵,促进家庭和谐。
3. 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协议的履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于2012年结婚。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2015年,甲、乙生有一女,取名丙。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需前往国外工作两年。
在甲出国期间,乙开始与其他男性频繁交往,并最终与该男性发生关系。
甲回国后,发现乙出轨,两人关系紧张。
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甲、乙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甲、乙在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本案中,乙在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甲有权要求离婚。
(三)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四)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丙年幼,哺乳期已过,法院应考虑丙的权益和甲、乙的具体情况,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甲有权要求离婚。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并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纠纷。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9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登记及子女情况: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9岁。
2. 夫妻关系变化: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男方性格较为强势,喜欢独处,而女方则较为活泼,喜欢与人交流。
此外,男方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导致双方沟通时间减少,感情逐渐疏远。
3. 离婚原因:女方认为,男方性格过于强势,缺乏家庭责任感,且双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
女方表示,已经尽力维系婚姻关系,但效果不佳,故提出离婚。
4. 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
女方要求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并抚养子女。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考虑到双方已育有子女,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共同财产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平均分割。
3. 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
这表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性格、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
2. 财产分割原则:本案中,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遵循了公平、合理原则,平均分割了房产、汽车及存款。
这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3. 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法院判决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这表明,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性、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在甲乙相识前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
乙在甲乙相识前未婚。
婚后,甲乙感情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与乙的沟通逐渐减少,导致乙感到孤独和不被重视。
2018年,甲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得知后对甲失去了信心,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离婚诉讼的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在本案中,乙因与甲的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离婚诉讼的审理1. 甲的辩解甲在离婚诉讼中辩称,其与乙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争取与乙和好。
同时,甲表示愿意承担家庭责任,支付子女抚养费和乙的赡养费。
2. 法院的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婚姻状况、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判决离婚。
(三)子女抚养问题1.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条件、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乙的生活较为困难,法院判决子女由乙抚养。
2.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甲支付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根据甲的月收入和子女的生活、教育需要确定。
(四)财产分割问题1.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律调条文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与婚姻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婚姻法是基本法律之一,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法律条文也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对婚姻法律条文进行解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定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一套。
2013年,甲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乙认为,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法律条文:《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房产是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三、案例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甲经营一家公司。
2016年,甲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
2018年,甲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乙认为,公司债务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不应分割。
法律条文:《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分担。
”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中,甲的公司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公司债务。
四、案例三: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甲提出离婚,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乙认为,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
法律条文:《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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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 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 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 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 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 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 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 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 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 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从上述解释第 三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可以看出, 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戚女士与郝某的离婚判 决书尚未生效,戚女士可以提起上诉,由二 审法院就损害赔偿一事进行调解。如果二审 法院调解未果或者他们的离婚判决书已经生 效,那么,戚女士应就损害赔偿一事向当地 法院另行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 的时效是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时间以内。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的是戚女士有权要求其前夫郝某给 予赔偿,但应抓紧时间主张权利。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的。”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是因戚女士的丈夫 郝某与第三者同居,才导致他们的婚姻破裂,是符合 上述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的,那么,戚女士 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一方,完全有权向郝某提出 损害赔偿的要求。
戚女士与丈夫郝某1989年结婚,
婚后生有一子。去年8月,戚发现丈 夫有了外遇,并在外租房与第三者 同居。 离婚,戚未同意。元旦过后,郝到 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经过法院审 理,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戚抚养。 前几天戚忽然想起法院在审理她夫 妻二人离婚过程中,审判人员曾经 告诉过她,可以要求郝予以损害赔 偿,可当时戚并未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