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新版)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是为保护未成年工的权益和安全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 年龄限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一般不得参加劳动,除非符合特殊情况的例外。
2. 工时限制: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般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 休息时间:未成年工应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每天工作时长超过4小时时应有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并且每周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
4. 工作内容限制: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危险性较高、对身心发育不利或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工作,如高空、潜水、有毒物质等工作。
5. 保护责任:雇主对未成年工应承担特殊的保护责任,包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证工资支付,不得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等。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雇主是否遵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和纠正。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可能有所不同,请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具体了解。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工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未成年工在就业单位工作的相关行为。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三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原则是:尊重未成年工的人身权利和劳动权益,保护其生命、身体、健康和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未成年工应当接受劳动保护组织的指导,咨询和帮助,提高劳动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雇主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劳动报酬、休息伙食和劳动保护等事项,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
第六条未成年工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规定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8号)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年龄限制:法律规定未成年工的最低工作年龄,一般为16
岁或18岁。
未满法定年龄的人不得从事一些危险性、有害性
或者艰苦性工作。
2. 工作时间限制: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比成年工少,并且每天工作时间有限制。
法律规定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 休息时间和休假:未成年工享受特别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
法律规定未成年工每天连续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必须有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
并且每周必须休息至少一天。
4. 薪酬保护:未成年工的工资待遇应当与成年工相当。
雇主不得因未成年工的年龄而降低他们的工资。
5. 劳动保护:未成年工在工作过程中要受到特殊的劳动保护。
雇主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确保未成年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6. 教育保障:未成年工的教育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未成年工有权接受义务教育,雇主应当为他们提供灵活的上学时间。
7. 监督与追责: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用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以上是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女员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女员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总则保护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实行劳动保护,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他们持久的生产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1、女员工经期的劳动保护1.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1.2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3M以上〉作业。
1.3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低温、冷水〈6℃以下〉作业。
2 女员工孕期的劳动保护2.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
2.2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2.3 怀孕后应暂时调离接触超过卫生标准的有毒作业岗位和接触放射线及全身振动的岗位。
2.4 怀孕后的女员工应暂调离不良劳动姿势的岗位。
(如:长期站立、连续巡回、经常变腰、攀高2M以上)防止流产、早产。
2.5 孕期女员工不应在阴冷、潮湿、温度变化大的环境中工作。
防止发生感冒及其它疾病,否则对胎儿发育不利。
2.6 对怀孕早期妊娠呕吐、怀孕后期子宫胀大行动不便、尿频、下肢肿胀影响作业能力的应安排适当的劳动。
3 女员工产期劳动保护3.1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休产假不得提前或错后。
3.2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逐渐增加工作量,使女员工有一短时期的适应过程,不致影响乳汁分泌及女员工本身的健康。
3.3女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 女员工哺乳期的劳动保护4.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4.2 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夜班和延长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____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____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机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
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张的劳动。
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劳动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一)就业年龄的限制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及危险的工作、他们对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也较弱。
劳动法规定,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应当经过体格检查,录用后也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
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
例如,1961年5月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四)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在现代社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为劳动力市场中的特殊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 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包括减轻劳动强度、调整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等。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的工作,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
2. 产期保护:-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有权回归原岗位或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
3.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因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
- 用人单位应提供哺乳室等便利条件,保障女职工哺乳权益。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 劳动条件限制:-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或者危险的工作。
-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2. 工作时间限制:-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并应保证其充足的休息时间和睡眠。
3. 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安全培训、防护装备等。
- 未成年工不得被派遣到外地工作,除非有特殊规定。
三、法律义务与责任- 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尊严和幸福中工作与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女职工、未成年工、童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024年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二篇)
2024年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24年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
在化工企业中,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可以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也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2024年化工企业将进一步完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首先,化工企业将建立健全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在聘用和招聘过程中,企业将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机会,并且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同时,企业将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包括合理的工作时间、合理的劳动强度和安全保护措施等。
此外,企业还将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她们的技能水平和职业发展机会。
其次,化工企业将加强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未满18岁的劳动者,他们需要特殊保护和关注。
化工企业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条件等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企业还将加强对未成年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并加强对他们的心理辅导和关爱,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女职工及未成年工。
3、定义: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4、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5.7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工作时,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工作,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5.8各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19若公司发现或有职工举报,公司内部出现骚扰、性侵、有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名誉、身体健康等行为,一经查出,立即作记大过,开除处理。情节严重将移交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5.20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管理部提出检举。管理部必须对未成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予以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未成年保护法》
5、内容
5.1公司管理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协调公司各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
5.2公司管理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5.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9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间,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安排夜班。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前言未成年劳动力是指未满18周岁并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劳动者。
因为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缺乏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国家采取了特殊措施对未成年劳动力进行保护。
本文主要探讨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保护规定1. 未成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用人单位不能利用未成年工担任夜班工作或特殊性质的工作。
未成年工应当享受与成年工同等的休息时间,其中包括连续休息一天的权利。
2. 未成年工作种类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限制未成年人从事的危险性、有害性劳动的工作。
在危险场所,未成年工不得上高处、悬挂和渗透作业。
3. 未成年工作环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为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未成年工必须戴好适合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还应当定期为未成年工体检,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4. 未成年工伤病保护规定未成年工人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未成年工发生的工伤和职业病进行登记、报告,并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未成年工作合同规定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并加以书面表示。
未成年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其年满18周岁的时间。
6. 家庭作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工在家完成公司的委派任务。
禁止通过类似“练习作业”的方式让未成年工完成加班工作。
7. 禁止强迫劳动禁止将未成年人用于强制劳动,做着和他们能力不相符的工作,进行来自暴力、威胁、诱骗等方式的招募。
总结未成年劳动力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和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制定也表明了国家对于未成年工的重视。
同时,我们每一位从业者也应当认识到未成年工的特殊身份,积极履行责任,切实保障未成年工的权益。
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未成年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1.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1.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
1.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作业。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工作需长时间保持低头等强迫休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高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6不得安排未成工锅炉司炉。
1.7不得安排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高处作业,第二级以上高温或低湿作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1.8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
1.9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未成年工,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2.1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
2.2不得安排女员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的作业,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2.3公司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4不得安排经期女员工从事高处、低温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5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室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6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工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权益和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政策,以确保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将从法规的背景、保护措施以及实施中的问题等角度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进行深入探讨。
1. 引言未成年工是指在合法劳动年龄未达到的人群,他们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参与劳动活动。
未成年工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教育、健康和人权方面的问题,需要各国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
2. 法规的背景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应对未成年工问题的紧迫需求。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需求的增加,未成年工的数量逐渐增多。
然而,这些未成年工往往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权益,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此外,各国还建立了监督机构来监督未成年工的劳动情况,确保他们免受虐待和剥削。
另外,教育的保障也是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重要内容。
根据法规的要求,雇主必须确保未成年工获得正常的学习机会,并安排适当的学习时间。
同时,未成年工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此外,法规还规定了未成年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程序。
未成年工与雇主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法规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工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福利等。
4.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各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保护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雇主违反相关法规,剥夺未成年工的权益。
这主要是由于监管不力、法律执行不彻底等原因所致。
另一方面,一些未成年工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023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023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023 Special Protection Regulations for Underage Workers)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未成年工:(一)未满16周岁的工人,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
(二)16周岁至18周岁的学生工,适用于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组织的教育实习项目。
第三条劳动价值保护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年龄、技能和工作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未成年工的工资应当通过银行或者支付机构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工作时间保护用人单位应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学习和休息时间。
具体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如有特殊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2小时,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
第五条工作性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于艰苦、危险或者有毒有害的劳动,不得从事禁止用人单位任用未成年工的工种。
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工,应根据其身心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内容和强度。
第六条劳动保护设施和工作条件保障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未成年工在工作过程中应接受必要的劳动保护培训,并且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工的安全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休息和休假保护未成年工应享有与成年工同等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用人单位应保障未成年工每天至少休息1小时,并在连续工作4小时之后休息20分钟。
未成年工每个月至少享有2天的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适当的休假安排。
第八条职业培训和教育保障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未成年工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用人单位还应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帮助未成年工实现职业规划和发展。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资产,他们是国家未来的希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未成年人需要在早期脱离家庭独自生活,而且需要在特殊行业中工作,如家政服务、农业劳动、门店销售等。
因此,国家实行了一系列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保护未成年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以下是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未成年工的定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力在就业过程中,属于未成年工。
二、未成年工的就业制约1.工作者和用工单位开展劳动关系时,应遵循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2.未成年工作时,应由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陪同。
3.安排未成年工作,应确保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时间等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征,并重视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三、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1.未成年工在就业过程中应得到合理对待。
禁止使用未成年工进行危险、有毒、有害的劳动。
2.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标准,用人单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未成年工作地点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3.用人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和相关的急救设备,对发生的健康异常情况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
四、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1.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一般不得在夜间或者停工期间参与劳动。
2.未成年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一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3.用人单位必须为未成年工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以保证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
五、未成年工的工资保护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支付制度等文件规定,支付未成年工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未成年工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膳食、住宿,必要的津贴和福利待遇。
七、未成年工的教育和培训国家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未成年工职业技能,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总而言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出现,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4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下面将从未成年工的定义、禁止的劳动和限制的劳动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未成年工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与成年劳动者相比,未成年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特别需要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二、禁止的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下列工作:1. 易致使未成年工受伤、致残或者影响身心健康的危险作业;2. 对未成年工的学习、身心发展有不良影响的过重劳动;3. 制约或阻碍未成年工接受义务教育的劳动;4. 其他可能损害未成年工身心健康的工作。
三、限制的劳动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社会和国家也对其劳动进行了一定限制。
具体规定如下:1. 工作时间上的限制: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2. 禁止夜间劳动: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夜间劳动;3. 保护休息:用人单位应保障未成年工每日正常休息时间不得少于十小时,并且每周至少有一天连续休息;4. 禁止加班:未成年工不得加班加点工作;5. 工作强度限制:严禁向未成年工安排超过其身体承受能力的体力劳动。
这些限制的劳动要求,保障了未成年工的权益和身心发展,促进了其健康成长。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工的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保护措施:1. 优先聘用成年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优先聘用成年劳动者,限制使用未成年工,确保未成年工得到必要的休息和学习时间;2. 定期体检:用人单位应定期为未成年工进行身体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3. 提供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提升其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4. 设立热线电话:设立未成年工热线电话,及时接收和处理未成年工的举报和求助信息;5. 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最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最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最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模板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模板一、目的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管理,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未满18周岁的员工。
二、管理标准1.入职条件–未成年工需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并获得合法劳动合同的签署。
–未成年工在入职前,应供应有效合法的年龄证明文件,并经过人力资源部门的核实。
–公司将为未成年工供应特殊保护措施和安全培训,并为其布置合适的岗位。
2.工作时间–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出法定工时的规定。
–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应包含必需的休息时间,并确保他们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学习和休息。
3.工作内容–未成年工禁止从事不安全或有害的工作,包含但不限于高海拔作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超出其年龄、身体和心理经受本领的工作。
–未成年工需要接受完满的岗位培训,确保能够胜任工作内容。
4.健康保护–未成年工从业前,必需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情形适合从事相应的工作。
–未成年工发现身体不适或遇到工作中的损害,应立刻向直接上级报告,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照料。
–未成年工每年应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确保身体情形稳定。
5.教育培训–公司将为未成年工供应合适的学习环境和条件,确保其接受基础教育和连续学习的机会。
–公司将鼓舞未成年工参加职业培训,并供应相关的经济支持。
6.安全防护–公司将为未成年工供应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培训,确保其个人安全和职业安全。
–公司将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未成年工对应急情况的应对本领。
三、考核标准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未成年工的入职申请,并核实其年龄和身份。
–负责为未成年工供应特殊保护措施和安全培训,并对其工作情形进行评估。
–定期检查未成年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建立档案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
2.直接上级–负责引导和管理未成年工的工作,保证其工作内容符合规定。
–负责保护未成年工的权益,及时解决工作中显现的问题和困难。
–定期对未成年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并供应必需的改进引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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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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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新版)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机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2.克山病;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2.呼吸音明显减弱;3.各
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2.肝、脾肿大;3.胃、十二指肠溃疡;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性慢性肾炎;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2.一个及一个以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射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损,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2.各类重度关节炎;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9.5g/dL)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未成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
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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