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近代道德起源理论的演进逻辑——从霍布斯、哈奇森到休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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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近代道德起源理论的演进逻辑

——

—从霍布斯、哈奇森到休谟

■刘水静邓扬麒

英国近代三位道德哲学家霍布斯、哈奇森和休谟,均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寻求和追问道德的基础,并以

此来构建自己的道德学体系。霍布斯认为道德起源于人的自爱或自保本性,这种理论却被哈奇森称为“自私

的道德体系”。哈奇森主张从人的仁爱本性出发来解释道德的基础,但哈奇森本人的道德体系因全面否定霍

布斯的理论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休谟在批判吸收霍布斯、哈奇森道德哲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人性中的“有

限同情心”的理论预设,并最终超越霍布斯和哈奇森而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仁爱的道德体系”。

[关键词]霍布斯;哈奇森;休谟;自私;仁爱

[中图分类号]B82-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1)10-0053-04

刘水静(1984—),男,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伦理学史;邓扬麒(1983—),女,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和西方法制史。(湖北武汉430072)

与中世纪主流伦理学思想相比,英国近代道德哲学在考察道德起源时的理论视角实现了从神到人的转变:道德的基础根源于人或人性,而不再是根源于上帝或神启。于是,人们道德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不再与神有关,而是直接与人相关。所以,考察近代伦理学家的道德起源理论,我们几乎都要从他们对人的本性的预设开始谈起。

一、霍布斯:道德起源于人的自保本性

霍布斯关于道德和道德起源的理论,集中体现在他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在考察人类社会和国家的起源等政治学问题时,霍布斯从人的“自然状态”谈起。他从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的激情中追寻人的“自然权利”,并基于“自然权利”和人的理性推导出“自然法”。只是在霍布斯看来,在人的激情冲动面前,理性是软弱的。作为理性的命令即“自然法”本身也是软弱无力的。因此,在国家权力产生之前,理性法则根本无法约束人们的感性冲动。在“自然状态”中,虽然存在“自然法”,但人与人之间仍然处于战争状态。也就是说,“自然法”仍然无力确保人的安全和生存。霍布斯进而认为,为了解决这种困境,人们唯有相互订立契约,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给某个或某些人,从而组建一个强力国家,以此捍卫“自然法”的权威和效力。

这就是国家主权——

—“利维坦”——

—的诞生逻辑。然而,从《利维坦》一书的章节排列中,我们发现霍布斯并没有用任何一个与“道德”一词直接有关的标题来命名某个章节,以对道德问题展开专门的讨论。这并不是因为霍布斯在探讨自然法和国家起源时不重视道德,而是因为他把自然的理性法则本身看做了道德法则。在《利维坦》第十五章中讨论自然法时,霍布斯说:“我在前面所说的正义、感恩、谦谨、公道、仁慈以及其他自然法也是善;换句话说,它们都是美德,而其反面的恶行则是恶。”[1](P122)所以霍布斯宣称:“研究这些自然法的科学

江西社会科学2011.10

唯一真正的道德哲学。”[1](P121)

在霍布斯眼中,人的自我保存的激情是第一位的。基于安全和自保的目的,人们通过理性的指导,制定了规范人们交往行为的道德法则。所以,道德法则本身在服务于人的激情的同时,也对这种激情做某种程度的调节,调节的目的是为了让这些激情获得更好的满足。

在此基础上,霍布斯从两方面论证了“道德起源于人的自保”这一观点。一方面,人们在对他人的行为作道德评价时,其出发点正是内心的自爱天性。即是说,我赞许他人某一行为,称其为道德的善,原因是该行为有利于我自身的利益:“善与恶乃是指示我们的嗜欲和憎避的别名。”根据自己的这种嗜欲和憎避,“有时候对一种行为,他加以赞美,也就是,名之为善……”[1](P122)另一方面,人们在做道德行为时,亦即在履行道德法则时,其内在动机也绝非出于自爱或自保的意图之外。恰恰就是因为履行法则的意图是自爱或自保,人们主动地去认真履行道德规则的可能性就十分有限,因而法则的履行最终要靠主权者的强制。这就是霍布斯政治哲学思想的演进思路。

霍布斯的这些观点遭到了早期情感主义者哈奇森的全面反对。在哈奇森看来,作为一种善,美德根本不可能也不应该源于人的自爱或自保的意图,那些基于国家主权的强制而产生的遵守道德法则的行为根本算不上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在批判霍布斯伦理学说的基础上,哈奇森建立了其“仁爱的道德体系”。

二、哈奇森:仁爱之心是道德的真正根源

在反对霍布斯的道德体系的具体论证中,哈奇森首先批判的是霍布斯对人性的预设。哈奇森认为,我们不应该把人的本性完全看做自私的,人性中虽然有自私的一面,但同时也有仁爱的一面。这种“爱人之心”[2](P809)是人生而有之的,是“我们的先于一切利害盘算的某种本能”[2](P797),是我们的“道德感”[2](P785)。

基于对人性的这种预设,哈奇森在《论道德上的善与恶观念的起源》一书的前两个章节中分别对上述霍布斯关于自爱在人的“道德评价”和“道德行为”中的基础作用的观点作了全面的批驳。

首先,关于“道德评价”的基础的问题。哈奇森在第一节中明确否定了霍布斯的观点,他认为,人们称赞某一行为为道德的善,并不是出于对人们自身利益的考虑,亦即并非基于人们内心的自爱天性,而是基于人们天然的道德感。虽然有时人们基于自己的私利会赞赏某

一恶行,但这种赞赏并不能真正为人们内心的道德感所认可。最后他得出结论,道德感(作为评价他人行为善恶与否的标准)不能为个人的利害计较所打消。[2](P789)其次,关于“道德行为”的基础的问题。哈奇森在第二节中先批判了道德行为能够起源于人的自爱之心的观点,否认这些自爱的动机可以作为人们道德行为的真正基础。[2](P797)接着,他为道德行为所寻找到的真正基础或动机就是“我们本性中的某种决定”,即人们天性之中的“爱人之心”。这样,哈奇森立足于人性中的仁爱天性,重新解释了古希腊时期人们普遍谈论的四大美德,“节制”、“勇敢”、“审慎”和“公正”。他认为这些品质之所以被称为“美德”而受赞赏,就是因为它们背后的仁爱动机:“它们以普遍谋求公共的善和表示对于理性者的感情,为其特质。”[2](P79)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哈奇森从上述两个方面全盘否定霍布斯的道德理论时,他自身也走向了某种极端。

如果道德行为的基础仅在于仁爱之心,如果正义品质之所以为美德,也是因为品质拥有者的内在的道德感,那么,哈奇森就抹杀了正义和仁爱两种德性之间的根本差别,从而使得真正的德性就只有仁爱,而正义无非是仁爱德性的一种表现。

具体说来,哈奇森的失误之处在于,当他把正义简单地归于仁爱德性时,没有认识到关于正义德性的如下两方面特点之间的张力:一方面,正义原则和普遍遵守正义原则的行为对于人类社会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人们在相互交往中去遵守这种原则的动机又是不足的,也就是说,由于人心普遍具有的自私天性(哈奇森本人也承认人性中存在自私的一面),人们很难去自觉自愿地基于仁爱之心而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正义规则。所以,为了维系社会的存在,我们必须从自私的天性中而不是从仁爱的天性中,寻找正义行为的内在基础和动机。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正义规则的权威,仍然需要以明文法律的形式靠政府的权力来维持;人们对正义规则的遵守,仍然需要国家力量的强制。这也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所极力强调的观点。

所以,为了真正解决道德行为的基础和动机问题,仅仅靠哈奇森的理论仍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回到霍布斯,尽管这种返回不是对霍布斯理论的简单继承。而真正来做这项工作的人就是休谟。

三、休谟:道德的基础——

—自私与仁爱之间

休谟与哈奇森一样同属情感主义流派,他总体上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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