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完整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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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讲义主要教材:《中国法制史(第二版)》,马志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版。

参考教材:1,《中国法制史(第三版)》,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版。

2,《中国法制史》,朱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

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以及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本章重点:1,中国法律起源的历史途径与基本特征。

2,夏商两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3,夏商两代的刑法适用制度。

4,西周“明德慎刑”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内容。

5,西周的刑罚适用制度。

6, 西周宗法体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

本章难点:殷彝以德配天吕刑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五听五过之疵傅别质剂圜土之制世卿世禄制本章考点:1,中国法律起源具体有哪些学说?(15年复试题)2,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与夏商相比有哪些变化和意义?3,周代礼与刑的关系如何?4,试论述西周的婚姻制度的内容。

(14年复试题)5,论述西周“礼”的内涵。

(15年复试题)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关于法律的起源问题的不同理论学说和思想认识。

1,古代神权法思想认为,德礼刑政起源于“天意”和“神道”。

2,道家老庄学派认为,法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3,宋代理学家认为法起源于“理”,亦即宇宙绝对精神。

朱熹:“法者,天下之理”4,以荀子为代表的性恶论认为,法起源于惩恶扬善的需要。

5,法家认为,法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

《管子》:“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两条历史途径1,刑始于兵。

刑最初起源于军事战争,“大刑用甲兵”。

2,礼源于祭祀。

礼起源于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宗教礼仪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

3,“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和刑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两个重要渊源。

三,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中国法制史讲义-王亚军主讲

中国法制史讲义-王亚军主讲

中国法制史讲义——王亚军主讲第一章、导论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关于中国法律的起源问题,古今学者提出许多看法,但至今仍然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法源于天此说最早见于《尚书》。

《尚书·皋陶谟》说:“天罚有罪,五刑五用哉。

”《尚书·大禹谟》说:“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把法律看作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既反映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加法的权威性的愿望,也反映古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理解。

2、刑起于兵《国语·鲁语》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此观点从军队征战敌人,统辖部属的角度,谈到法律的起源,反映古人对法律(刑法)的暴力特征的认识。

3、法源于苗民《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4、皋陶造律皋陶是古代传说中最早的大法官和狱神,生活在尧舜时期,据传法律是由他创制的。

此观点反映古人对法官造法作用的某种认识。

5、法源于“定分止争”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法家提出的观点,“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此说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法律起源的问题,具有时代进步性。

二、中华法系特点:中国法律自启建立夏王朝以来至1840年鸦片战争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很少受到外来影响,素有中华法系之称。

在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体例、法制内容、司法制度等方面具有特色。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就其对外影响来说,唐朝的《永徽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为东南亚一些国家和朝鲜、日本等国接受并援用。

如越南的《国朝刑律》、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都以唐律为蓝本,都归属于中华法系之列。

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

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

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以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中国法制史讲义04

中国法制史讲义04

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宪法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续表二、天坛宪草三、袁记约法四、贿选宪法五、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例题·单选题】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1-1-21)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答疑编号506705202101]【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选项A错误。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属于宪法性文件,而不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

选项B错误。

《临时约法》虽然设立临时大总统职位,但采行责任内阁制,由内阁行使行政实权,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

选项C正确。

《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选项D错误。

《临时约法》采取的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立。

1947的《中华民国宪法》采用了五权分立原则。

【例题·单选题】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

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10-1-14)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答疑编号506705202102]【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选项B说法错误。

《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

中国法制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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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时期(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2、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即道德教化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3、意义: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2)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3)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2、古代的礼的两层含义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亲亲父为首”“尊尊”“尊尊君为首”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祭祀之礼)●凶(丧葬之礼)●军(行兵仗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嘉(冠婚之礼)3、“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汉代中期以后1、儒家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2、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唐代:礼法合一1、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

四、明代:明刑弼教1、“明刑弼教”,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弼”乃辅佐之义。

2、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3、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

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

中国法制史 简化讲义 王立民

中国法制史  简化讲义 王立民

中国法的产生与战争密不可分:
1,军事长官演变为司法官
2,军事长官的命令成为法律
3,兵器变为刑具
Hale Waihona Puke 自秦始皇一统天下-清末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华法系逐渐产生发展。 中华法系特点:1,皇权至上 2,礼法并用 3,诸法合体 4,政法合一 近代法律制度史
1840 年鸦片战争揭开中国近代史,中国在20世纪初开始引进西方先进法制,西方法渗入越来越多,中国原有法制越来越少,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延续了100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包括鸦片战争后晚清政府的法制,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的法制和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同时还存在有革命政权建立的法律制度,包括太平天国农民政权的法制,辛亥革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制;也出现了一种新型法律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法制。
《中国法制史》
概述
上古法律制度史
法的产生:人类的无序状态——〉有序状态,原始氏族——〉国家组织,习惯——〉法律
上古法制史特点:1,兵刑合一 2,礼化为法 3,家国相通
上古法的定义:刑、法、律(奴隶制时代,誓、诰、命是法律的代名词) 《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重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中古法律制度史
近代法制与古代法制比较的特点:1,宪法性文件大量出现和普遍受到重视; 2,法律体系分门别类,分工有致的格局取代了古代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模式,即部门法出现。
第一章 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
一、夏商法律制度
公元前21世纪,夏禹改禅让制为世袭制,建立了世袭奴隶制国家,法律由保护作为富有者的奴隶主的利益为主转向维护邦国利益,即以维护邦国君主的世袭制为主要目标,从而奠定了古代法律的基本走向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导论第一编上古部分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第二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三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五章司法制度第二编中古部分第六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七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八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九章职官制度第十章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司法、监察制度第三编近代部分第十二章清末变法修律第十三章宪政与宪法第十四章行政法律制度第十五章民商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十七章司法制度总复习导论一研究对象(是什么)(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1、“中国历史”指我国的从法律产生时起到新中国成立时止的一段历史时期。

分为上古、中古、近代三大时期。

2、法制史只研究“法律制度”,而不包括军制、田制、服制或考试制度。

3、具体包括法律的起源、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线索1、三大时期➢上古三代即夏商周和春秋时期---中国法制开始形成时期➢战国与中古即自秦至清的封建社会---中国法制发展与成熟时期➢近代即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近代法制2、两次转折➢春秋战国➢清末3、六种类型➢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地主阶级)➢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农民政权法制(太平天国)➢南京临时政府之资产阶级法制➢新民主主义法制[注意] a. 此六种类型基本表现中国法制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b. 对各种类型不宜简单以“好坏”做出评价,应了解当时必然性.c. 历史不容割断。

中国历史是五大文明中从不间断的唯一一个。

中国法制不同类型一脉相承,不应割断。

新中国成立时,将国民党之《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等行动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

当时的法学研究成果或研究方法(如习惯调查)至今仍值得学习。

(三)中国传统法制重要特征➢礼法结合➢阶级性(不平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制➢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无讼是求二学习《法制史》的意义(为什么)(一)一般意义的“读史”之意义1、培根名言: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道德使人高尚,逻辑修辞使人善辩。

中国法制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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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和“出礼入刑”的礼法关系西周的法制思想与礼刑关系(二)西周时期主要民事法制内容1.西周契约制度【例题·单选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

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

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2008/1/8)A.傅别B.质剂C.券书D.书券【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契约制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实际上“质”和“剂”是有区别的,“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西周婚姻、继承制度(三)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1.西周的司法机关2.西周的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例题·单选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10)A.不制定法律B.不规定刑罚种类C.不需要判例法D.不公布成文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

(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

中国法制史讲义5

中国法制史讲义5
5、更犯加重,共犯和集团犯罪加重。关于更犯加重处罚。《法律答问》:“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
秦律将共犯分为一般共犯和集团犯罪两种。其处罚:一般共犯重于单个犯罪,集团犯罪又重于一般共犯。以五人以上共同犯罪作为集团犯罪,施以重刑。《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
②肉刑与劳役刑并用,如斩左趾黥城旦、髡钳城旦。
3、作刑(徒刑、劳役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秦时对作刑年限的规定还不明确。
4、流放刑(迁和谪)
把犯罪者或贬官者者迁到边远地区。秦时流刑无道里远近之分,可举家迁移,比劳役刑轻,这与后世流刑不同。流刑分迁和谪两种。迁,适用于一般人犯罪者;谪,适用于有罪被贬谪的官吏。
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免刑。秦代时称自首为“自出”。自出者,可减轻处罚。《法律答问》:“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秦时对盗窃罪的处罚重于逃亡罪。
关于消除犯罪后果免刑的规定,《法律答问》:“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知为捕,除毋罪。”监管人犯的官吏,如果监管不力,致使其逃跑的,有罪。但能亲自捕获或者明确知道已经被捕获的,可免除其罪。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中国法制史》讲义
编号:05
课时安排:2学时
教学课型:理论课
第四章秦代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要求
重点掌握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刑法原则和刑罚体系以及秦律对汉代法制的影响;熟悉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反映的刑事、行政、经济法律的基本内容;了解秦代司法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制建设的历史教训。
(一)“以法为本,法、术、势结合”
1、“法”、“术”、“势”的涵义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认为天命是可转移的,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提出,解决了西周统治的合理性的问题。

“德”表现于社会生活中:即“敬天保民”。

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德”表现于法律上:即“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礼治思想周礼,“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

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即亲其所亲。

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

至亲莫如父,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做到“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

主要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亲亲是为了尊尊。

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指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哀痛、忧思,包括丧礼、荒礼、吊礼、禬礼、恤礼等五种形式。

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国”,要求礼貌。

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主要是指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

“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中国法制史全套精品课件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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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 制度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范围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概况 清朝前属于史学范畴,清朝开始成为专门学科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 二、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作《九刑》,制《吕刑》 (二)法律形式: 1、周礼:周公姬旦损益夏、商两代礼制加上周 族自已的礼制制定了周礼 2、誓,3、诰,4、命,5、遗训 6、殷彞:商朝的某些法律,即在商人集中的地 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 商朝习惯法
三、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名 “刑名从商” 1、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 炮烙 (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 上, 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 酱)、 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2、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 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 (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 去势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幽禁)。 3、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这是一种 附加的自由刑。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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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
主要内容: 1、奴隶社会法制(夏、商、西周、春秋) (1章——4章上) 2、封建社会法制(战国——鸦片战争) (4章下——10章)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11章——13章) 4、新民主主义法制(14章)

中国法制史讲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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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律》
魏明帝即位后,针对汉律繁杂且难以适用的现状,决定改法修律。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令改革刑制,命陈群、刘邵、韩逊等人“删约旧科,傍采汉律”,“作新律十八篇”,这就是三国时期著名的《魏律》,也称《新律》。与汉旧律相比,“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
魏国这次大规模的修律活动,实际上是对秦汉相沿的旧律作了一次较大的改革。其特点和变化主要有四:
4、《北周律》
北周初沿西魏《大统式》。武帝保定三年(公元563年),命廷尉赵肃等人以《尚书·大诰》及《周礼》为指导,修撰完成基本法典《北周律》,计25篇1537条。与《魏律》、《晋律》、《北魏律》相比,《北周律》在篇目结构、条文数目、刑罚制度等方面均有变化。特别在刑罚制度上有所创新,即将五刑确定为杖、鞭、徒、流、死,共二十五等,首创徒刑刑名和流刑五等制,为封建正规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晋律》的特点是“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晋律》在体例的改进和条文的简明方面,都突破了秦汉以来的传统旧律,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由繁至简的分水岭,为东晋及南朝承用。
2、《晋令》
《晋令》是西晋关于行政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由贾充等人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计44卷,40篇,2306条。《九朝律考·晋律考》对其篇目作了详细列举。
(1)删修篇目,增至二十篇。《晋律》通过对《九章律》、《魏律》的删修,形成二十篇的法典体例。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晋律》的具体篇目是: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水火、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律。其中,保留《九章律》七篇,即《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新增或修改十三篇,即《具律》改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囚律》分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盗律》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另设《卫宫》、《关市》、《违制》、《诸侯》四篇。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共63页)64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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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前串讲: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例题:《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

”(2019年法硕联考题)A 商刑B 汤刑C 吕刑D 九刑2、奴隶制五刑奴隶社会五种法定刑:墨、劓、剕、宫、大辟。

◆墨刑又称黥[qíng]刑、黥面,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对犯人的身体状况实际影响不大,但脸上的刺青会令犯人失去尊严。

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

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劓[yì]刑,《周礼·秋官·司刑》郑康成注:“劓,截其鼻也。

”劓最早见于甲骨文,从刀从自,“自”是鼻的古字,象征用刀割鼻,也就是劓刑。

劓刑重于墨刑,而轻于剕(刖)刑。

劓刑在周代适用的范围甚广,史称周初“劓罪五百”,至穆王时增至千条。

春秋战国时期,劓刑仍被沿用。

◆剕[fèi]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

砍足曰剕,砍手曰刖[yuè]。

砍去膝盖骨,叫膑[bìn]刑,。

《殷墟书契前编》中有字,象征一人拿锯锯断另一人的足。

可见殷代已有此刑。

《国语·鲁语》载:“中刑用刀锯”。

韦昭注:“割劓用刀,断截用锯。

”又《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

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

一般人在受宫刑以后,因创口极易感染中风,若要苟全一命,须留在似蚕室一般的密室中,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创口才能愈合。

宫刑又称腐刑,这是因为,对受害者来说,不但肉体痛苦,而且心灵受辱,从此像一株腐朽之木,有杆但不能结实。

中国法制史讲义3

中国法制史讲义3
教学重点提示
1、西周法律思想的发展(明德慎罚)
2、西周的主要立法及其法律形式
3、西周礼的性质、作用及礼刑关系
4、西周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6、西周婚姻、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
7、西周的诉讼与审判制度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内容:(注明:*重点#难点?疑点)
第一节西周初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
(三)“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九刑”是西周初期因“乱政”而制定的成文刑书,由九篇构成。《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中国早期史籍中,有不少关于西周“九刑”的说法,如《周礼》、《逸周书》、《汉书·艺文志》等著作中,就有“刑书九篇”、“周法九篇”的记载。
由于“九刑”的具体内容早已佚失,有学者认为,“九刑”并非成文刑书,而是西周刑罚的九种类型。(参见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9页。)
周公摄政期间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是“制礼作乐”,史称“周公制礼”。《史记·周本纪》:周公“作周官,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
所谓“周公制礼”,是指周公在折中损益夏商礼仪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周族自己的礼仪习惯,经过全面系统整理而成的一整套典章制度与社会礼仪规范的总和。可见,周礼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渐进过程,夏商时期的礼制是其重要的历史渊源,其正式产生则是通过周公制礼的立法活动完成的。孔子曾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集西周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等各个领域之大成,其内容丰富,调整对象十分广泛,几乎无所不包。
西周统治者鉴于商末滥施刑罚、不修德政,从而引起人民激烈反抗的深刻教训,故在政权建立之初,特别强调“明德慎罚”,以争取民心,缓和社会矛盾。周公在告诫康叔治理卫国的命令中,最先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他指出:先父文王能够明德慎罚,不欺侮鳏夫寡妇,任用应被任用的人,尊敬应被尊敬的人,处罚应被处罚的人,并向人民昭示这一原则。

中国法制史讲义(新大纲,第一编)

中国法制史讲义(新大纲,第一编)

1、“以法为本”,“唯法为治” 以法为本” 唯法为治” 2、“一其宪令”,“布之百姓” 一其宪令” 布之百姓” 3、“信赏必罚”,“法不阿贵” 信赏必罚” 法不阿贵” 4、“严刑重罚”,“以刑去刑” 严刑重罚” 以刑去刑” 三、法、势、术结合的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孔子的法律思想 (一)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二)“礼治” 礼治” 德主刑辅” 以德去刑” (三) “德主刑辅”和“以德去刑” 人治” (四)“人治”
3、式——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 ——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 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等法律文 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封诊式》。 书程式的法律文件。如《封诊式》。 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 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 官吏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 官吏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与一般 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能力。 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能力。 5、程、课、廷行事
第二章 中华法系的立法思想 与主要法典 初建时期( 第一节 初建时期(秦、汉)
一、秦汉法制指导思想 (一)秦代 (二)汉代 1、汉初至文景时期 黄老思想” “黄老思想” 2、汉武帝以后 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思想
韩非子的法律思想
一、“法治”理论的人性论基础 法治” 人民众而货财寡” “人民众而货财寡”的人口论 欲利自为” “欲利自为”的人性论 法治” 二、 “法治”的要求
中国早期“ 二、中国早期“刑”、“法”、“律”的 内涵 及演变 《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 说文解字》: 》:“ 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灋 廌
獬豸
《说文》:律,“均布也。”段玉裁注: 说文》:律 均布也。 段玉裁注: 》: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 曰均布也。 曰均布也。”

2024版中国法制史课件

2024版中国法制史课件

中国法制史在传承的基础上,不断适应时代 发展的需要,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中国法制史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国法制史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渊源和制度基础。
法律思想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中蕴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如“以法治国”、“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等,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南京国民政府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颁布《六法全
书》,建立起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制度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
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文 化制度等基本内容。
《大清律例》
清朝的基本法典,继承了《大明律》的主要 内容,并有所发展。
司法机构
清朝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 察院共同负责司法审判工作。
则例
清朝针对特定事项制定的单行法规,如《户 部则例》、《刑部现行则例》等。
秋审与朝审
清朝对死刑案件实行秋审与朝审制度,体现 了慎刑思想。
05
近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
同时开始实行死刑复奏制度。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律形式
隋朝制定了《开皇律》,唐朝则 继承并发展了科举制度,形成了 律、令、格、式完备的法律体系。
刑罚体系
隋唐时期刑罚制度相对较为宽缓, 减少了肉刑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同 时流刑和徒刑成为了主要的刑罚方 式。
司法制度
隋唐时期司法机构更加完备,大理 寺、刑部、御史台等机关分工明确; 同时实行了三司推事、死刑三复奏 等制度。
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
司法制度与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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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2012年法制史、西周时期(前1066 —前771)―― 以德(礼)治国【例题•单选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

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

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2008-1-8 )A.傅别B.质剂・券书 D.书券【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契约制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实际上“质”和“剂”是有区别的,“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 “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所以本题B为正确选项。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法的活动。

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10 )A.不制定法律B.不规定刑罚种类C.不需要判例法D.不公布成文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

所以本题应选B三、秦代的法制【的专制特色?()(2011年)A.“偶语诗书”B.“以古非今”C•“非所宜言”D. “失刑”【答案】D【解析】选项ABC均属于危害皇权罪,体现了维护皇权至上的专制主义色彩。

选项D是对过失量刑不当的处罚,没有明显体现专制。

()【例题•多选题】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9 年)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答案】ACD【解析】选项B错误,应该是汉文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而不是汉武帝。

②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 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一一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一)魏(220 — 265)律(三国时期)1.改革汉律,做《魏律》(或 《曹魏律》)18篇; 2•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3. 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和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系统化和科学化大大加强。

4•“八议” 魏明帝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 入律 议”制度。

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

①议亲②议故③议贤④议能⑤议功⑥议贵⑦议 勤⑧议宾(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1•《北魏律》20篇。

“宀、—(1)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2•“官当”入律(2)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3.北魏太武帝: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4.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2008年)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 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D.《永徽律巯》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答案】C【解析】选项C说法错误。

应为《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十二篇。

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一一“礼法合一”、“一准乎礼”1.《唐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答案】ABD【解析】《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李治在位时期完成的,并非在唐太宗在位时制定,所以A项是错误的,当选。

《北齐律》首次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隋《开皇律》确定了“十恶”制度,所以B项也是错误的,当选。

C项“《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明显是正确的。

《永徽律疏》是针对高宗永徽二年修订的《永徽律》进行的逐条逐句的解释,而不是对《贞观律》进行解释。

《贞观律》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但是历史地位上是不如《永徽律疏》的,因为《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所以D是错误的,当选。

法机构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

”②“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或以金刃,或以毒药,或以他物,或驱赴水火,或伺于隐蔽处所,即时致死,并无争斗情形,方为谋杀。

”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

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

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

”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2011年)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

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

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

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揢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

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答案】B【解析】根据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

选项A错误。

浦某胞弟见浦某被张某殴打,为解救浦某而上前攻击张某,过失造成其死亡,这里并无事先预谋,故不成立谋杀。

选项B正确。

“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属于事先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应认定为“谋杀”。

选项C错误。

“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属于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应认定为“故杀”,不能成立“谋杀”。

选项D错误。

刘某为逃匿而故意杀人,并无事先预谋,应认定为“故杀”。

、宋代的法制(二)(三)【例题•单选题】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 年)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答案】C【解析】选项C说法错误,是宋神宗将敕、例的地位提高。

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 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 间的不平等。

【例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2008年)A.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B.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C.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D.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答案】ABD【解析】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 1459年),明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行政制度。

可见朝审制度只是对重案囚犯的一次审理,并不涉及到死刑的执行问题,所以C是错误的。

五、清朝的法制(一)统称《大清会典》。

(二)「、清末的法制变化(一)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圭寸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

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 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中体西用”。

选项B正确。

在内容上,清末新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选项C正确。

在法典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布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选项D正确。

随着变法修律,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也受到极大冲击,通过大规模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1•《大清现行刑(1)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律》性法典(三)二、民国时期(1912- 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 1949)的宪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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