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的残保金政策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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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残保金政策知识解答
残保金知识系列之一
01
问: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它是政府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02
问: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
答: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体现,倘若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就须缴纳保障金。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03
问: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04
问: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行政依据是什么?
答:2015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5〕72号),其中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首次以行政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主体地位。将之前地税部门的“代征”变为“征收”,流程更加清晰,权责更加明确。
05
问: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保障金主要用途有: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支出;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助补助;6.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06
问:保障金由地税代征以来的效果如何?
答:省地税系统自2006年开始代征保障金。10年间,地税部门站在服务大局、服务经济、服务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高度,着力发挥自身征管职能和信息管费优势,积极探索和创新税收与保障金同征同管的新措施新办法,构建了政府主导、残联委托、地税代征、部门协控的保障金代征体系,保障金征缴面进一步扩大,征缴质效明显提高。10年来,省地税系统累计代征保障金21.32亿元,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07
问: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与原有政策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主要变化有五个方面:一是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税务、残联的职责,确保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更加规;二是明确规定了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保障金的计算基数;三是适当扩大了保障金使用围,细化了对各种残疾人就业形式的扶持措施;四是规定了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对征收主体进行了明确。原由财政部门代扣的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保障金改为由地税部门征收。
08
问: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答: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残保金知识系列之二
09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所称残疾人的界定围是什么?
答: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10
问: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答: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11
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以下要求: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2
问: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有何特殊规定?
答: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13
问: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可以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4
问:保障金如何计算缴纳?
答: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保障金季缴纳额=保障金年缴纳额÷4
保障金月缴纳额=保障金年缴纳额÷12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5
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
16
问: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答: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残保金知识系列之三
17
问: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哪些?
答: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18
问: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核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定书。
19
问:用人单位向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核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答: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并及时将审核情况提供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0
问:用人单位申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当提供下列资料: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