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中学章程(第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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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实验中学(原井湾子中学)章程

序言

本校创办于1962年,原址在长沙市东塘广场东北角,原名东塘完小,1972年迁来现址,同年开始招收初中班。建校以来,本校始终全力发展基础教育,服务社会,形成了优良的传统。

办学理念:培养完全人格。校训:忠恕。校风:诚、善、勤、实。学生培养目标:身心健康、社会责任、学会学习。办学目标:做最好的自己,办一流的初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校名:长沙市雨花实验中学(原井湾子中学)

第三条本校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5号

第四条学校是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主办,雨花区教育局直接管理的一所普通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为初中三个年级。

第五条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雨花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六条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为学校发展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坚持信息公开,校务公开,党务公开。

第十条学校对重大决策实行法律审查制度,聘请法律顾问为学校依法治校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八条学校校长由雨花区任免。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校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订学校章程;

(二)主持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工作计划;

(三)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五)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并依据规定程序做出重大决策;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权。

第十一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全面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与法规及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决定,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接受党组织的监督,重大问题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的程序。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办人民满意教育。

(六)负责学校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制定,负责校园校舍、设备设施等硬件建设,负责协调学校与驻地街道、社区的工作关系。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学校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按照保证方向、服务中心、参与决策、建设队伍、强化监督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学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干部选拔任用、基本建设、财务预决算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决策,保证和监督其决策的实施,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三)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五)加强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三条学校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校章程草案;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四)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照相关程序评议学校行政干部。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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