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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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

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

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一、引言司法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执行。

在国际上,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都备受瞩目。

本文将对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二、印度的司法体系1. 法院体系印度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各级下级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印度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最终上诉。

高级法院是各邦的高级法院,负责解决邦级的诉讼案件。

下级法院是基层法院,处理犯罪和民事案件。

2. 法官任命印度的法官任命由总统根据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建议进行。

这种独立的任命程序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非正式司法机构除了正式的法院系统外,印度还有一些非正式的司法机构,如村庄法庭和协调委员会。

这些机构在解决冲突和争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4. 印度法律制度印度的法律制度基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并受到印度宪法的约束。

印度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如刑法、民法、家庭法等。

5. 司法程序印度的司法程序是相对繁琐的,案件可能需要经历多个阶段和多个法院的审理。

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延迟和拖延。

三、英美的司法体系1. 法院体系英美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英美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最终上诉。

地方法院是各地区的高级法院,负责处理地方性的诉讼案件。

下级法院是基层法院,处理具体的犯罪和民事案件。

2. 法官任命英美的法官任命通常由总统或国家元首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进行。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陪审团制度英美的司法体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特点。

陪审团由公民组成,负责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4. 公共辩护人制度英美的司法体系中,公共辩护人制度是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机制。

这有助于确保被告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在法律制度方面,英国和中国有哪些不同之处?

在法律制度方面,英国和中国有哪些不同之处?

在法律制度方面,英国和中国有哪些不同之处?在全球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的情况下,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必需,尤其是对于跨国企业和国际商务人士来说。

英国和中国是全球两个重要经济体,其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下面将介绍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

一、民法制度与英美法系英国采用的是英美法系,是以公法为主导的为主的英美法系,而中国则是以民法为主导的综合法系。

英美法系更加注重于判例法的使用,强调案例约束力的重要性以及法官对案例的个人解释。

相反地,综合法系强调的是法典和法律文本,注重法律的正式编撰和具体化,强调国家对于法律的规范性控制。

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强调判例的共通性。

具体来说,判例对后面的案件的解决与判决具有指引作用。

英美法系中,案例直接指导法官如何裁决,对后来的解释和调查也有重要的影响。

2.综合法系综合法系更倾向于使用法典和法规来制定法律。

在综合法系内,事件的处理是以国家的法律和正式程序来实现的,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显著性。

因此,对于国际商务人士来说,预测综合法系下法律的结果更加确定,而英美法系下法律更加不确定。

二、司法体系和程序不同1.司法程序英国的司法程序更强调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

它采用口头审判和书面审判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问题。

法院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解决案件。

当然,案件的决定也受到其他法院拥有的权利和法律传统的指导。

相比之下,中国的司法程序更加复杂,法律程序也更为庞大。

中国司法体系的重心在于公开听证和调查,以及对事件进行全面的调查,以确保公正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2.提起诉讼的方式在英国提起诉讼有较低的门槛,法院制度也较为完善。

通过向法院提交起诉书,人们可以获得法院的解决方案。

尽管中国的法院制度也十分完善,但它的立案方式十分繁琐,经常要求提交大量的案件材料,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时间。

三、犯罪责任、刑罚机制的区别英国和中国在犯罪责任和刑罚机制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五讲英美法系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五讲英美法系

STATE.V.ROJAK
• 20岁的被告人罗杰克利用暑期在一家冰激凌店打工。几个星期以来她 一直倾心于隔壁内的一件标价 £69的毛衣,但这个价格已经是其半 个多星期的薪水了。终于一天她在查看了商店并认为其能将毛衣拿走 后将该毛衣塞进了书包,结果她被商店的保安当场抓获。在后来的司 法程序中,检察官向其宣布其犯有零售偷窃罪。面对检察官罗杰克表 示认罪,愿意赔偿商店的损失并将毛衣退回,希望得到一个改过自新 的机会。检察官根据被告人罗杰克的有罪供述与其达成诉辩交易,对 本应关押9个月或罚款£ 500的最高刑向法官提出了仅罚款£ 100的 建议。在此案件中可以看出对于那些犯罪数额相对较小,系初犯且能 够认罪悔罪的被告人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结案不失为一种双赢的模式。 • 诉辩交易在司法实践中还具有以下优点: 首先结案快,大大节省了审判资源; 其次效率高,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没有增 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最后,有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 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 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实际是一种认罪谈判。是检察官与辩 护方进行的谈判,谈判的内容是检察官降低起诉, 被告人就检察官所期望的次级罪名认罪,控辩双 方的谈判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 “这种处理方式就像在市场上买东西,双方都可以 讨价还价,买方出一个价格,最后双方再协商一 个价钱。这就是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在最坏情况下 的运行方式”。(Harry · subin)
托马斯诉温切斯特案件 (1852年)
被告由于过失把颠茄剂这一毒药贴以 蒲公英制剂的标签,出售给药剂师。药剂 师又将此药卖给原告,致原告中毒。法院 判原告胜诉,认为把毒药错贴标签会给任 何得到它的人带来急迫的危险,不论药物 的合法使用者是否与被告有合同关系,都 应负过失责任

英美法律制度期末案例(3篇)

英美法律制度期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5年4月19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城联邦大楼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恐怖袭击事件,导致168人死亡,680多人受伤。

这起事件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之一。

案件的凶手是蒂莫西·麦克维(Timothy McVeigh)和蒂莫西·纳达尔(Terry Nichols),他们因为对联邦政府的仇恨和对美国法律的不满而策划并实施了这起爆炸案。

二、案件调查1. 现场勘查:联邦调查局(FBI)和当地警方迅速对爆炸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了大量的物证,包括爆炸装置的残骸、弹片等。

2. 证人调查:警方对目击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目击者的证词。

3. 监控录像分析:警方调取了附近监控录像,试图找到凶手的踪迹。

4. 技术分析:FBI的技术专家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了分析,确定了爆炸物的成分和制造方法。

三、法律处理1. 逮捕与起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被逮捕。

他们被控以谋杀、爆炸和非法使用武器等多项罪名。

2. 审判程序:麦克维和纳达尔在美国联邦法院接受了审判。

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美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包括被告的权利、证据的合法性、陪审团的选定等。

3. 证据展示: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词、监控录像、技术分析报告等。

4. 辩护策略:麦克维和纳达尔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各种辩护策略,包括精神状态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等。

5. 判决结果:经过长时间的审判,麦克维和纳达尔分别被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

麦克维在2001年被执行死刑,而纳达尔则被判处终身监禁,无假释。

四、案例分析1. 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美国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强调法律原则和案例先例。

在“奥克拉荷马城爆炸案”中,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法律程序,体现了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

2. 被告权利的保护:在审判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

他们有权获得律师辩护、提出证据、进行交叉审问等。

3. 证据的合法性:在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和交融。

其中,英美法系被誉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典范,而其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也一直是学者们的研究对象。

本文将以英美两国为例,探讨两国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发展趋势。

一、英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英美法律制度是指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它们共同来源于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产物,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随着英国殖民帝国的扩张,其法律体系逐渐传播到了美洲,成为美国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英美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三个方面是:以法律之道为基础的法治思想、具有追溯力和优势法原则的法律体系以及具有灵活性和可适应性的判例法。

法治思想是指人民能够依法行事,司法系统和政府部门需在法律规定下行使其权力。

法律体系的追溯力则是指法官必须依据先前的裁判结果和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决,这体现了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优势法原则是指在两个相继应用的法律规则之间,应选择基于同一事实的更具缓和性、更具依据性、更具预测性的规则。

判例法则是指法官可以参考过去的判例来解释现行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这一原则反映了法律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适应性。

二、英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最显著的区别是立法部门的构成和权力。

在英国,议会是立法部门的主体,由众议院和贵族院两个议会组成。

然而,在美国,立法部门则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组成,而在联邦层面,各州的州议会则是其立法部门的主体。

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与英美两国的政治制度有关。

在刑事法律方面,英美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美国刑事律师具有较大的发言权,保障被告的各项权利。

相反,在英国,被告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差异也源于两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价值观。

三、英美法律制度的趋势在当今全球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的背景下,英美法律制度正在发生一些变化和调整。

尤其是英国脱欧后,与欧洲大陆的深度融合关系变得不再紧密,英国法律体系可能会更加独立和自主。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英美法系是指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它们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之一。

这两个法系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在那个时候,英国的法律制度由君主法庭和教会法庭共同组成。

君主法庭负责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而教会法庭则处理宗教和家庭事务。

法官的判决依据是先前的类似案例,也就是先例法。

这种法律传统被称为普通法,它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在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将普通法带到了北美洲。

美国独立后,美国的法律体系继续采用英国的普通法。

然而,美国的法律体系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美国实行联邦制,联邦法与各州法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

其次,美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

美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私人财产权。

这些权利对于美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法律实践中,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美国的法官在普通法体系中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英国,法官的角色主要是解释和适用法律,而在美国,法官有权裁定一项法律是否违宪。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灵活和适应变化。

其次,美国的诉讼制度更加开放和透明。

美国的法庭审理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人们可以通过媒体或互联网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案例和判决。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符合公众利益和舆论监督。

另外,英美法系也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由于英国的殖民地历史,英美法系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中被广泛采用。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也都基于普通法,并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影响还可以在国际法中看到。

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和案例经常被国际法庭引用和参考,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

它们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立法精神
立法精神
英美法系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 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 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 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 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 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 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英美法系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01 立法精神
03 法系应用
目录
02 司法体系 04 法系区别
基本信息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 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 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 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 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借鉴外国法律体系来优化自身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其法律体系因历史、文化等原因而存在差异。

本文将就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进行探讨。

一、发展历史和起源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均起源于共同的法律传统,即基于罗马法和公法制度的普通法传统。

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可以追溯到11世纪,而美国的普通法制度是在殖民地时期从英国传来的。

两国的法律体系均受到了欧洲大陆法律传统的影响,如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

在英国,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传统被改革成了诺曼-法国的保护法,最终发展成为现代的普通法制度。

在美国,法官公正和审慎的态度促使其通过逐步修订和发展普通法制度,该制度在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中得到了确认。

二、体系结构英美法系的体系结构主要由六个基本元素构成:法院、法律法规、判例法、基本权利、法律程序和国际法。

英美法系的法院结构相对独立,互相协作但不干涉彼此的职能。

英国普通法系中的法院包括至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美国的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上级法院。

法律法规是英美法系的基础,是立法者通过法途或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相对于其他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法规更多地依赖于法律先例和司法裁决。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它是由对特定案例的详细审查和解决而形成的裁决,对后续类似案例具有引导意义。

法官通过研究既定的先例来制定对于新案例的判决。

这使英美法系更有弹性,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的发展。

基本权利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包括各种个人自由和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和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与法律透明、司法独立和政府的负责制等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法律程序英美法系的法律程序有着长期的历史和严格的传统,注重程序正义和法官独立。

在英国,案件主要在高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而美国则采用联邦制度,案件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交替。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整个社会的秩序、公正、公平和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文化、经济和政治环境下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方式、法律的内容和实施结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方面进行探讨。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西方传统法系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在英国和美国等英语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判例法性质,即以过去判例为依据制定新的判例,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预见性。

在英美法系的实际运作中,法官通常有更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案件的结果。

英美法系的优点是法律执行效率高、判例丰富、法官专业水平高等,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如法官裁量权过高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况。

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兰西民法体系为代表的大陆欧洲法系,在欧洲和拉丁美洲等多个国家广泛应用。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法典性质,即以国家制定的法典为基础,同时注重在法典外部确定法律义务与权利的另外法律规定。

大陆法系注重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官裁量权相对较小的特点,使得法律的执行更加严格,但也可能导致司法僵化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三、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是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广泛应用于伊斯兰国家和地区。

伊斯兰法系强调法律的宗教性质,即以伊斯兰教的教义和规则为基础,注重弘扬伊斯兰文化和价值观。

伊斯兰法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伊斯兰文化和民族特色,也因为宗教和政治的关系,导致了法律制度执行的复杂性和政治化。

四、社会主义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国家广泛应用。

社会主义法系强调法律服务于劳动人民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注重公有制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是一种以人民法官为核心的一种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系既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注重灵活性和人性化。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将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结合产生的法律制度。

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和多元,导致了法律应该应对多个传统法系的需求,因此混合法系逐渐兴起。

英美法律体系与大陆法律体系的异同

英美法律体系与大陆法律体系的异同

英美法律体系与大陆法律体系的异同法律是保护人民的利益,是保障社会治安的。

如果世界上的大部分律师都如《魔鬼代言人》中的律师一样,罪犯都不到应有的惩罚,人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社会体系也必然崩溃,天堂也会随着时间的变化变成地狱。

当然,不同的国家或许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样在世界生也存在着两大不同的法律体系——英美法律体系与大陆法律体系。

首先,我们先谈谈她们的不同点:(一)从历史渊源的角度上来说: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美法系的只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判定法是判例法的基础,同时也是审理一切案件的基本准则,但在现实应用中,判例法的应用更具有一定的优势,它使得案件的审理不受既定法律的限制,只要有先例就可以据此推理,完成案件。

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

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理论性较强,多采用法典的形式,且案件的审理与判决都要受到法律条例的严格限制,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区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现今世界最关键两大法系, 中国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有必需借鉴两大法系优良之处,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 是承袭古罗马法传统, 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样式而建立起来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 其最关键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 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系统综合首尾一贯成文法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 关键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其她部分国家。

如: 欧洲大陆上法、德、意、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很多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一般法系或判例法系, 是承袭英国中世纪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法律制度。

传统英美法系, 判例法占主导地位, 近几十年来, 英美法系国家也制订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补充, 但仍受判例法制约。

现在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 除英美两国, 其它关键是英联邦国家, 如: 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域。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但因为她们形成历史条件不一样,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法上又存在着很大区分。

二者关键区分包含以下多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一样所谓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形式意义上渊源,即法律规范创制方法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 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订法方法存在, 它法律渊源包含立法机构制订多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多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与国际条约, 但不包含判例。

英美法系法律渊源既包含多种制订法, 也包含判例, 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相关键地位。

第二、立法技术不一样在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传统,重视法典编纂,大多采使用方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规范做系统要求,法典成为法律关键形式,如制订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即使也有成文立法,但通常不倾向于制订系统性强成文法典而是制订单行法规, 由法官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能够适适用于本案法律规则。

英美法律制度(双语)第一章-案例阅读技巧

英美法律制度(双语)第一章-案例阅读技巧

CONCLUSION: 案件当事人姓名(亦即案名); 审判的法院及法官; 审级及案件作成判决日期;
Anglo-American this case? Ask yourself:1. When did the court decideLegal Systems 2.What was the historical setting?

(2)相关词汇: A. PARTIES





Plaintiff(s) v Defendant(s) (civil matters) Applicant(s) v Respondent(s) (civil matters) Appellant(s) v Respondent(s) (appeal cases) Prosecution v Accused (criminal matter before a judge or jury: indictable offences) Informant v Defendant(s) (criminal matter before a magistrate: summary offences) 初审案件判决中的原告与被告称为:plaintiff and defendant 中级上诉法院判决书中的上诉方称为:appellant,被上诉方称为:appellee 最高法院判决书中的上诉方称为:petitioner,被上诉方称为:respondent NOTE: in re (prep. Law: In the matter or case of; in regard to.) 案件名称前加上in re通常意味着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如破产、遗嘱、监护人、吊销律 师资格、移民申请、藐视法庭等案件。 Ex parte (From or on one side only, with the other side absent or unrepresented)(单方面的仅在一方面的或仅从一方面的,而另一方缺席或不到场: E.g.: testified ex parte 单方面证明;an ex parte hearing 单方面申诉.)案件名称前加上ex parte通常表示可单方面进行的庭审程序,无须通知诉讼的另一方或无须让其出庭答辩。 审前程序或庭审过程中,Pleading(诉讼文件)或者动议(Motion)名称冠有ex parte,表示 涉及单方面进行的法定程序。当事人事先无需通知诉讼的另一方或无需让对方出庭答辩。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s Eg.诉讼保全动议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为广泛使用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主要包括英国法和美国法,其中英国法作为英美法系的起源,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英美法系的起源与特点1. 起源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当时,在英格兰各地的法庭上,法官们通过裁判案件来确定普遍适用的规则,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判例法(case law)。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权威依据,被称为“先例(precedent)”,成为英美法系的基石。

2. 特点英美法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a.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之一。

英美法系的法律发展主要依赖于先前案件的裁判结果,而非基于特定法典或宪法的规定。

法官通过对先前案件的解释和应用来判断当前案件的结论,同时为未来的类似案件建立了法律判例。

b. 法官制度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民主法官制度。

在此制度下,法官独立行使权力,并不受政治影响或压力。

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已有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c. 普通法和平等原则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的适用和平等原则的维护。

普通法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依赖于特定人群或地区。

平等原则则要求法律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论他们的财富、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或称为法兰西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采用的法律体系。

它们在起源、特点和使用范围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1. 起源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而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

大陆法系在公元6世纪时,随着罗马法的传播而形成。

它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的国家,并在殖民地时代传播到其他地区。

2. 案例法与法典法英美法系以案例法为基础,法律发展通过对先例的解释和应用来进行。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基础,法律通过特定的法典或宪法来规定。

3. 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是一种分散的法律体系,没有统一的法典,法律依赖于判例和惯例的形成。

大陆法系则更加集中,依赖于法典和宪法的规定。

英美 民商法

英美 民商法

英美民商法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两个领域的法律规范,包括了英国和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英国民商法(英格兰和威尔士)英国的民商法主要基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体系,其特点是以普通法为基础。

普通法是通过法官的裁决和先例形成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英国民商法的一些重要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的规则。

合同是个人或法人之间自愿达成的法律协议,合同法保护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并为违约行为提供救济措施。

2. 财产法:财产法涉及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利。

包括土地法、知识产权法、遗产法等。

财产法规定了财产的取得、转让和保护的规则。

3.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权力结构和经营管理等事项。

公司法保护了股东权益,规范了公司的运作和治理。

4. 侵权法:侵权法规定了个人或企业在侵犯他人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侵权和商业侵权等。

5. 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雇员的权益。

包括雇佣合同、工资和工时、解雇等方面的规定。

二、美国民商法美国的民商法是根据联邦法和各州法律体系形成的,其特点是联邦法与州法并存。

以下是美国民商法的一些重要内容:1. 合同法:美国合同法基于普通法,但在州际贸易中较多地使用联邦法。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要素、成立和解释等。

2. 公法和私法:美国法律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涉及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如宪法、行政法等。

私法涉及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如合同法、侵权法等。

3. 公司法:美国公司法涉及公司的组织、权力结构和经营管理等。

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选择成为不同类型的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LLC)或股份有限公司(Inc.)。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创造性作品和创新性发明的权益,包括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

5. 竞争法:竞争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预防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美国的竞争法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反托拉斯部门执行。

总结起来,英美民商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合同法、财产法、公司法、侵权法、劳动法等领很抱歉,由于字符限制,我无法继续提供更多内容。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这一法系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经过11世纪至12世纪逐渐形成,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
1. 判例法: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以过去的判例作为依据,法官通过判例解释和适用法律。

2. 注重程序:英美法系注重程序公正,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

3. 灵活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变化进行调整和修改。

4. 传统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注重对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还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其普遍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适用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连续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一致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

总之,英美法系是一种注重判例法、注重程序公正、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传统性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概述与特点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一种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基础是普通法和判例法。

英美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不同,欧洲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成文法系。

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而欧洲大陆法系则更加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二、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1 世纪,当时英国国王威廉一世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和宪章,这些法令和宪章成为了英国的法律基础。

在 12 世纪,英国的法官开始将这些法律编纂成书,形成了普通法。

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英美法系传播到了美国和其他英语国家。

三、英美法系的特点1. 普通法普通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

它是由法官通过审判案例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普通法比成文法更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

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是由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及对先前案例的研究和解释。

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

2.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它是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普通法原则对案件做出的判决。

这些判决被认为是法律的一部分,并且对未来的案件具有约束力。

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来源之一,它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3. 律师制度英美法系强调律师的作用,律师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律师在英美法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在法律的制定、适用和解释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英美法系中,律师不仅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还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是一种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基础是普通法和判例法,并强调律师制度。

关于英美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关于英美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律制度作为世界上最为成熟和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往往能反映出各自法律制度的特色和优势。

本文将以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和英国“辛普森案”为案例,对比分析英美法律制度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方面的异同。

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1. 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一家公寓前被枪杀。

洛杉矶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辛普森被警方逮捕,并面临谋杀罪的指控。

2. 侦查与起诉在美国,侦查和起诉工作主要由检察官负责。

在辛普森案中,洛杉矶检方迅速对案件展开侦查,收集证据。

然而,在起诉阶段,检方却遇到了困难。

首先,警方在搜查辛普森住所时,发现了一些血迹,但未能确定其来源。

其次,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未能找到直接指向辛普森的证据。

此外,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对证据进行了大量质疑,使得检方难以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3. 审判1995年,辛普森案在洛杉矶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充分利用了美国法律制度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疑。

最终,陪审团经过长达13天的审议,裁定辛普森无罪。

4. 执行虽然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但他在此过程中被大量媒体曝光,形象受损。

此外,辛普森还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持有枪械等罪名被判刑。

三、英国“辛普森案”1. 案件背景英国“辛普森案”与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在时间上相隔近30年。

2012年,英国著名足球员安德鲁·辛普森的前妻雷切尔·乌伊苏帕尔在伦敦家中被勒死。

伦敦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

2. 侦查与起诉在英国,侦查和起诉工作由警方和检方共同负责。

在辛普森案中,伦敦警方迅速对案件展开侦查,收集证据。

随后,检方以谋杀罪对辛普森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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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律制度班级:法学081902班柳雨彤:200819010215马立国:200819010217宁旭杰:200819010219肖扬:200819010232AbstractThe tendency of very personal works constitute a strong narrative tone, justice and injustice as early in the proceedings before sentencing were pronounced, which also coincide with the runaway jury trial. If you look at the legal position in the literary story, and to avoid the default of the standard, the so-called "heroes - the role of justice," it is hard to make people agree, Nicholas and Marlee in order to get a significant amount of money, the two schemed , followed by tobacco companies for compensation cases (Before this, tobacco companies have won eight lawsuits seeking compensation) traveled all over the country, Nicholas disguise, a number of changes of the name, as was the case into the jury is , when he successfully entered after the jury, and should be foreign joint within Marlee, using intimidation, false accusation, and other means to successfully poison the jury excluded the alien force to control the jury. It can be said, as a justice on behalf of Nicholas and Marlee are also engaged in criminal acts. However, literature and the law of sight deviation occurs, the emotional logic of the rational alternative to the logic of law, the standard in the literature is another interpretation, the legal basis of the narrative system lost the possibility of self-justified. 1The point is that the legal system to the existing capacity (conservative) for the continued maintenance of general order and coherence, and to act as a restraint system requirements, the law of changing human nature is yet to utter a matter of fact, in the In this sense, as the ethical, moral and emotional factors seem to be so cold and rational to exclude the law out law to a system of iron face appears, without a trace of tenderness. But the solemn faces of the law is needed in a society full of ways of the world carried out by other means the conversion of discourse, this discourse through the conversion (probably not too accurate, legal education will "debate" into "you can fight, but not curse "), more ordinary people to be a relatively conveni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ading order "(to borrow Mr. Su Li's a title), the modern rule of1柳雨彤:200819010215宁旭杰:200819010219law, the process should include such a conversion mechanism, because" a rational and legal rules and concepts of science in society, operating moment without emotional (and sexy) image and music interpretation. "The literature (novels, plays, essays, etc.) to a large extent during with an external perspective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In this explanation of laws into the law will have to be "Joking" in danger of direct access to audiences in the ethical awareness, emotional tendencies and compassion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provides a vivid scenes and has a typical specific human script. Known and therefore the law has a variety of perspective. 22宁旭杰:200819010219柳雨彤:200819010215诉讼竞技主义与司法公正美国影片《疯狂陪审团》,是一部全景体现美国司法审判程序和陪审团制度的影片,影片内容在此时无需赘述的。

现仅就其中的一些法律思想和感触发表一些言论。

众所周知,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判例对于司法及法律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所以一个案例的胜败不仅关系到一个当事人或律师的切身利益,而且同时还能影响司法和日后相似案例的判决。

也正基于此,作为一个相对来说世界上最包容和开明的国家,美国能够包容律师有足够的空间来施展自己的本领,这在我们的国家是不敢想象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在美国律师是可以不择手段去赢取诉讼。

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所不允许的。

之所以要强调美国的诉讼竞技主义,还因为美国一直恪守着陪审团制度,如果美国不存在陪审团制度而只凭法官的审判,那么恐怕诉讼竞技主义这个概念都很难产生。

因为从我们所知的情况来看,美国法官可没有中国法官这么容易对付,当然这要排除行政权力的因素。

我们知道美国的法官起码是从事了好多年的法律工作,主要还是律师工作的,最主要的是他们要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并且被认为是足够公正而且适合于做法官的,这样一来可以想象律师在法官这里是讨不到便宜的,所以他们要争取陪审团。

从陪审团的挑选到找到每一个成员的详细的情况并区别对待,这是一个工作量浩大的事情,同时还有搜集证据及法庭辩论的常规工作。

在这样的诉讼中要想赢得胜诉是需要做出很多工作的,律师所做的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更多胜算,及时足够多的陪审员能够站在自己的一边,甚至是为此不择手段。

当然这不完全是美国的诉讼竞技主义,因为真正的竞技首先是合法的。

3《疯狂陪审团》之中所展现的案例是一个极具代表性和意义重大的案例,因为他关系到枪支问题,这是一根敏感的神经,当一个案例最具有悬念和挑战性的时候,当陪审团的判决或许能成就一个新的案例的时候,这时的诉讼竞技主义才具有更加深远的含义,这也是为什么这部影片能受到好评的原因。

当然这里不仅仅是评判这部电影,而是引发了我们另一个角度的思考:即诉讼竞技主义与司法3肖扬:200819010232马立国:200819010217公正的关系,在这部影片的案例中我们认为最后的判决是公正的,但并不代表所有这样的判决都是公正的,陪审团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是有利也有弊的,他的初衷或许是为了防止法官的独断专行进而实现所谓司法的民主,他是权力制衡观念的产物,但我们在颂扬他的同时不能忽视它的缺憾,尤其是作为法科的学生,我们更不能想不懂法律的人或是对法律只是一知半解的人那样简单的去推崇这样的一种制度,我们要做一个法律的考评。

我们知道法律的最终价值在于公正,只有公正的法律和公正的判决才是法律得以长盛不衰的原因。

作为独立于道德和宗教的另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有其自身的评价体系和价值观,在法律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社会规范的现今,司法应当担负起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正的职责。

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好的,可是我们却不得不看到陪审团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诉讼竞技主义的左右,如果这种左右是能够产生公正判决的,那么我们尚且还能忍受,可是我们也开始担心于此相反的情形了,那就是当这些没有法律知识并且也不可能有法律思想而只凭借所谓的一颗公平正义的心去评判案件的人是很容易被人利用的。

藉于此我要说,看来我们并不能去完全的相信那样的结果是公正的,美国的法官是足够可以独任审判的,当然在一些案件中正是这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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